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提要】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或者对与其行为相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认识错误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行为的性质的认定。本文试从认识错误的概念、类别探讨认识错误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关键词】刑法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或者对与其行为相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形式,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研究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类。

二、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有错误的认识,即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受何种刑罚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法律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假想的犯罪

也称法律上的积极错误,即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误认为构成犯罪。这种情况包括行为人把一般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无罪过事件或者合法行为误认为是犯罪等。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来判断行为的性质,而不是根据行为人的错误认识来判断。

(二)假想的不犯罪

也称法律上的消极错误,即行为人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包括行为人将犯罪行为误认为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无罪过事件、合法行为等。虽然,“不知法律不赦”这一古老的法谚正受到现实法律关系的冲击,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错误,不应当成为免责的事由;但是,当这种错误认识是不可避免的除外。

(三)对行为涉嫌的罪名或刑罚的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例如,行为人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依照法律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行为人却误以为构成盗窃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法律的这种错误认识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在上述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通常并不影响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三、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有关自已行为的事实情况与客观上发生的事实情况不相符合。从司法实践上来看,事实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客体错误

即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与实际侵犯的客体不一致,即行为人意图侵犯刑法所保护的一种客体,客观上却侵犯了另一种客体。对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二)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实际上并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对其实施行为的情况。对象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也不存在任何同类或异类对象,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但在黑夜中将牲畜误认为是甲而加以杀害。对于此种错误,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2.行为人把异类的对象当成其预定的对象。例如,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对于这种错误,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3.行为人把同类的甲对象当成了其预定的乙对象而进行加害。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对于这种错误,应当根据两种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来判断是否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三)手段错误

手段错误,是指行为人认为自己使用的工具或者方法可以产生其预定的行为效果,但实际上不可能实现的情况。如行为人误把白糖、碱面等当做砒霜等毒药去毒杀人,从而未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在这类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四)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又称为打击偏差,指行为人意欲侵害某一客体,由于失误导致对另一客体的侵害。例如,行为人本欲枪杀甲,却因没有瞄准而杀死了甲旁边的乙。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对本欲侵害的客体构成犯罪未遂,对非欲侵害的客体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但由于是一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当然,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只应以本欲侵害客体的犯罪未遂论处。

(五)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造成某种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有错误认识。对于此种错误,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判断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通常影响行为的定罪与量刑,应当根据事实认识错误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本文原载于《教师·理论研究》第2008-11期】

【作者介绍】河南省周口卫生学校法学讲师;周口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编辑、政法系法学教师,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和编辑学。

注释与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刘明祥.刑法中的错误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5.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