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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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设计规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1.1条空气调节用人工冷源制冷方式的选择,根据建筑物用途、所需制冷及冷水温度以及电源、水源和热源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筑应采用氟利昂压缩式或溴化锂吸收式制冷。

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氟利昂或氨压约定缩式制冷。

注: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和蒸汽喷式制冷时,尚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3.3和6.3.4条的规定。

第6.1.2条选择制冷机时,台数不宜过多,一般不考虑备用,并应与空气调节负荷变化情况及运行调节要求相适应。

注:工艺有特殊要求必须连续运行的系统,可设置备用的制冷机。

第6.1.3条制冷量这580~1750KW(50*10~150*104kcal/h) 的制冷机房,当选用活塞式或螺杆式制冷机时,其台数不宜少于两台。

第6.1.4条大型制冷机房,当选用制冷量大于或等于1160KW(100*104kcal/h) 的一台或多台离凡式制冷机时,宜同时设置一台或两台制冷量较小的离心式,活塞式或螺杆式等压缩式制冷机。

第6.1.5条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制冷机可按热泵特环工况应用。

第6.1.6条制冷装置和冷水系统的冷量损失,应根据计算确定。概略计算时,可按下列数值选用:氟利昂直接蒸发式系统 5%~10% 间接式系统 10%~15%。

第6.1.7条冷却水的水温和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冷装置的冷却水进口温度,不宜高于表6.1.7所规定的数值;

二、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及有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

冷却水进口温度表6.1.7

注:当制冷剂为氟利昂时,冷凝器冷却水的进口温度,可适当提高。

第6.1.8条非全天使用权但在整个夏季可能经常使用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其空气调节的冷水系统,可设置蓄冷水池。蓄冷水池的蓄冷量,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权要求和预冷时间,通过计算确定。

第6.1.9条必要时,开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蓄水箱。蓄水箱的蓄水量,应按系统循环量的10%~25%确定。

第6.1.10条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水箱和排气、泄水装置。

第6.1.11条冷水泵(一次泵)的台数及流量,应与制冷机的台数及设计工况下的流量相对应。

二次泵的设置,应根据冷水系统的大小、各并联环路压力损失的差异程度、使用条件和调节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6.1.12条当厂区内或群体式民用建筑中有若干处需要用冷时,宜设置集中制冷机房供冷。

室外冷水管道的敷设,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架空敷设或沟内敷设,有条件时,亦可采用直接埋地不保温敷设。

第二节压缩式制冷

第 6.2.1条选择制冷机时,某冷凝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冷式冷凝器,宜比冷却水进出口平均温度高5~7℃;

注:当制冷剂为氟利昂-12时,窒比冷却水进出口平均温度高7~9℃;

二、风冷式冷凝器,应比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于球温度高15℃。

三、蒸发式冷凝器,宜比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于球温度高8~15℃。

第6.2.2条选择制冷机时,共蒸发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宜比冷水出口温度低2~4℃,但不应低于2℃。

注:冷水出口温度不应低于5℃。

二、螺旋管式和直立管式蒸发器,宜比冷水出口温度低4~6℃;

三、直接蒸发表面式冷却器,应按本规范第5.5.4条;

第6.2.3条水冷式冷凝器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差,宜按下列数值选用:

立式壳管式冷凝器 2~4℃

卧式壳管式、套管式和组合式冷凝器 4~8℃

淋激式冷凝器 2~3℃

注:冷却水进口温度较高时,温差应取较小值,进口温度较低时,温差应取较大值。

第6.2.4条风冷式冷凝器的空气进出口温差,不应大于8℃。

第6.2.5条压缩机气缸水套的冷却水出口温度,不应高于45℃。

第6.2.6条所有贮存制冷剂且在压力下工作的制冷设备和容器,应应设置安全阀。氨制冷系统的排氨口必须装设排放管,排放管的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的建筑物的屋脊5m。

第6.2.7条当设置两台或两台以上氟利昂压缩式制冷机时,各台的制冷剂管道,不得连通。

第6.2.8条压缩机吸气管的排气管的坡度及坡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氟利昂压缩机吸气管坡度,不得小于0.01,应坡向压缩机;

二、氨压缩机吸气管坡度,不得小于0.03,应坡向蒸发器;

三、压缩机排气管坡度,不得小于0.01,应坡向油分离器或冷凝;

第6.2.9条制冷剂排气管直径,应按其压力损失相当于制冷剂饱和温度的变化值确定。制冷剂饱和温度的变化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氟利昂吸气管和排气管,不应大于1℃;

二、氟利昂吸气管,宜采用0.5~1℃;

三、氨吸气管、排气管和液体管,不宜大于0.5℃。

第三节热力制冷

第3.2.1条当有压力不低于30kPa(0.3kgf/cm2)的蒸汽或温度不低于80℃的热水等适宜的热源可资利用,且制冷量大于或等于350KW(30*104kcal/h),所需冷水温度不低于5℃时,就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制冷。

注:有条件时,亦要采用直燃式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

第3.2.2条选择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外,尚未应根据冷水和冷却水产生污垢的因素,对产冷量进行修正。

第3.2.3条溴化俚吸收式制冷系统中,宜装设贮液器,其容积应按贮存制冷系统中全部溴化锂溶液计算。

第3.2.4条当制冷量大于或等于470KW(40*104kcal/h) ,所需冷水温度为10~15℃,且厂区有压力不低于700 kPa(7kgf/cm2)的高压蒸汽可资利用时,可采用蒸汽喷射式制冷。

第四节机房设计、设备布置及其他

第3.3.1条制冷机房应尽可能靠近冷负荷中心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氟利昂压缩式制冷装置,可布置在民用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内,但不行直接布置在楼梯间、走廊和建筑物的出入口处;

二、氨压缩式制冷装置,应布置在隔断开的房间或单独的建筑物内,但不得布置在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内;

注:1、辅助设备可布置在室外。

2、氨制冷机房的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三、蒸汽喷射式制冷装置,应露天布置。溴化锂吸收式制冷装置,宜布置在建筑物内,条件许可时,亦可露天布置。露天布置时,制冷装置的电气设备及控制仪表,应设在室内。

第3.3.2条制冷机房的设备布置和管道连接,应符合工艺流程,并应便于安装、操作与维修。制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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