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疑难案例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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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疑难案例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经营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甲公司于2009年开办了“金融网”,乙公司在此前也开设了“财经网”。在两公司开设的网站中均有金融信息服务内容。为向公众提供外汇交易服务信息,甲公司通过与丙银行A市分行(以下简称丙行分行)合作,制作了“丙银行A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在“金融网”的外汇频道中发布。交易走势图的形成过程是甲公司通过自己开发专用软件,对丙行分行提供的外汇交易牌价的即时行情进行处理后,以曲线图的形式在网上发布。该走势图在“金融网”页面上的显示状态是一幅独立于页面背景内容的图形,该图标题为“丙银行A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图页本身没有制作者的标志和署名。

2010年,乙公司在所开设的“财经网”上,越过“金融网”主页,直接对在该网站中心频道内的走势图设置了链接,将其链置“财经网”外汇中心栏目下,在链接期间乙公司没有对被链走势图整体显示状态进行修改。

甲公司认为由于乙公司的链接行为足以导致访问者的误认,从而吸引了访问者,由此给本公司的网站造成了损害,并使该网站的投入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争议焦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家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如何认定两者之间有没有竞争关系和如何认定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案件的焦点,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经营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且开设网站中都有金融信息服务的内容,两者存在竞争关系应无异议。如何认定甲公司之走势图的性质和乙公司的竞争行为是否正当,成了案件的关键。本文主要探讨甲公司制作的走势图是否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甲乙公司在互联网上的竞争行为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的合理性;以及乙公司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哪些规定规定。

三、案情分析

(一)走势图是否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特征有三:(1)须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劳动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须为能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3)须具有独创性。甲公司根据银行提供的外汇牌价数据制作的走势图只是对银行外汇交易牌价的即时行情进行处理后,以曲线

图表示的一种特殊的服务性产品,并不具有所谓的“独创性”,尚不构成我国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二)甲乙公司在互联网上的竞争行为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的合

理性。

作为一种导致市场失效的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发生后亟需得到政府或

司法机关的纠正,使市场竞争恢复到业绩竞争的正常模式中。但是由于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其类型化条款中缺乏对诸如设置链接、软件干扰、搭便车等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而且条文设计缺乏弹性,导致无法进行解释性适用。因此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多依赖于对《反

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即第2条的适用。

目前虽然学界对于一般条款能否直接在司法审判中予以适用有所争议,.存在“法定主义说”、“一般条款说”和“有限的一般条款说”三种理论,但从

实践来看,各级法院的法官通过对一般条款的解读和适用,有效解决了互联网

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使一般条款所具有的规范功能和行为指引功能得到

充分发挥。同时各级法院也结合具体案情和其对一般条款的理解,提炼出一些

行业竞争规则。这些规则的提炼标志着我国法院正在对一般条款进行充分地理

解和解释,恰如有法官所言,由于数字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经营活动

中出现很多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者难以预料的竞争纠纷,这些新类型的竞争纠

纷应当如何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其中一个重

要方面,就是结合互联网经营活动的特点,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所规

定的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注入新的内涵。

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允许私设链接,是搭便车的行为。虽然在《反

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专门的条文对此进行规范,但是从司法实践中,以《反

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均能有效解决此类争议。因此,处理本案的争议,使用该一般条款存在其合理性。

(三)乙公司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

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无限链接”是互联网运作的要义。因此,网站之间相互设置链接是普遍

存在的一种经营方式。目前对于网站之间相互设立链接问题尚没有具体的法律

规范,但在信息技术(IT)业界,普遍认为如果未经双方协商或得到许可,擅

自对他人网站制作、发布的信息实施链接是违反行业规则的。

互联网经济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也被比喻为“注意力经济”,一

个网站所吸引的访问者越多,可能获得的相关经济利益就越大,所以经营者均

努力通过制作精彩、独特的内容以吸引访问者的注意力,并使访问者记住发布

这些内容的网站。而这些独特的内容一旦被他人直接链接,访问者通过设链接

网站看到的内容已经不能准确反映出制作者的身份,从而导致访问者误认,将

导致设链网站访问者增加而真正的内容制作网站访问者减少,最终使被链接网

站的经济利益收到损害。

企业法人建立网站,并进行经营,其目显然都是获取利润,求得发展,而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都需要一定的成本,即在智力、财力等方面做出投入。如

果允许这种投入的结果被他人无限制地随意使用,不仅对做出投入的经营者是

不公平的,从长远看,也会对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危害。因此,尽管对

互联网上的链接行为没有详细的法律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竞争者之间可以不

受约束。因此,网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规范自己的经

营行为。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网站经营者,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对

“金融网”主页以下的次页面内容进行深层链接,其行为违背了甲公司的意愿,应属不正当的经营行为。此外,虽然走势图本身表明的信息提供者为丙行分行,但该图的形成和发布毕竟是基于甲公司提供的财力和物力支持,并且合作双方

共同约定只在甲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发布,甲公司应当拥有相应的权益。乙公司

在链接过程中虽然没有对走势图的内容进行修改,但通过“财经网”看到的走

势图的访问者自然会认为乙公司是该图的发布者,至少会认为该网站与丙行分

行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足以使访问者产生误认。因此,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相关法律知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反映了市场交易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竞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是:第一,善意。经营者在竞争活动中,

应以善意的心态积极从事交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正

当利益。第二,无欺。经营者在竞争活动中,不能欺骗消费者、欺诈当事人,

不能在市场上散布虚假的服务信息、商品信息和商誉。第三,信用。经营者在

竞争活动中遵守诺言,全面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法律要求承担的义务,

并顾及一般交易管理。第四,信赖。它要求不滥用交易另一方的信任,或恶意

利用另一方的疏忽,获取交易外不正当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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