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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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可以追溯到秦朝的郡县监察制度。

在古代,监察制度主要是负责监督官员的廉洁和政绩,保障了政府的廉洁性和正义性。

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具有以下启示:
1. 廉洁政府:古代监察制度强调官员的廉洁,对于腐败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建立严密的监察体系,并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正当程序和权力制衡:古代监察制度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官员的调查和审查需经过严格程序。

这提醒现代监察机关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权力的制衡和人权的保护。

3. 公众参与与舆论监督:古代监察制度允许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对于官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揭露和监督。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公众参与,提升舆论监督的力度,形成多方监督、公众参与的监察格局。

4. 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古代监察制度对于违法违纪行为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强调从重惩处,形成震慑效应。

这提醒现代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的惩罚机制,使违纪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5. 组织修复与教育培训: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官员的教育、培训和组织修复,帮助其改正错误,提高廉洁能力。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机会,帮助被监察对象纠正错误,提高廉洁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具有启示,我们可以借鉴古代监察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保障政府的廉洁和权力的正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不同朝代的改革和发展,其趋势可以概括如下:
1.早期监察制度:中国古代早期的监察制度主要以丞相巡行制度为代表。

皇帝或丞相会派遣巡行官巡查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表现,以维护王朝统治的稳定。

这种制度具有初步的监察功能,但通常受到皇帝或丞相的控制。

2.唐代削弱监察:在唐朝,监察制度逐渐衰落。

政府更加集中权力,官员的任命和管理由中央控制,监察制度的独立性减弱。

唐朝末年的宦官专权也加重了监察制度的腐败。

3.宋代设立东厂和西厂:宋代建立了东厂和西厂,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一种秘密警察机构,具有强烈的政治监察功能。

这一时期监察制度变得更为严密,但也更具专制性。

4.元明清监察体系:在元明清时期,监察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

明清两代分别设立东厂、西厂和东厂、西厂两大体系,以维护统治和社会稳定。

此时监察制度更为完善,涵盖了对官员、地方政府和民众的监察。

5.清朝提出提举制度:清朝的监察制度在封建体制下得以改进,引入了提举制度,允许民众举报官员的不正之举。

这一制度使得监察制度更加开放和多元化。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是从早期的相对简单和受中央控制的制度,到后来的更加复杂、多元化和社会参与度更高的制度。

然而,监察制度也受到封建体制的限制,对官员的权力和特权的监察有一定局限性。

近代以来,中国监察制度经历了更大规模和制
度性的改革,以适应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

古代监察制度论文

古代监察制度论文

古代监察制度论文在古代社会,监察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机制,旨在监督和管理官员的行为,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发生。

这篇论文将探讨古代监察制度的起源、演变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古代监察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中国,也在其他古代文明中找到了类似的制度。

在中国,早在商朝时期,就有了类似的监察制度。

商朝的君主设立了官员来监察地方官员的行为。

这种制度继续发展并在其他朝代得到改进,比如秦朝的翊戎、汉朝的九卿,以及唐朝的御史台等。

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是与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相关的。

在一个封建社会中,这种制度的目标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并确保社会的稳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监察制度逐渐成为防治腐败和滥用职权的手段。

在中国,明朝的监察制度经历了重大的,成为了一个强大而独立的机构,被称为“御史台”。

御史台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职责是监督官员的行为,并向皇帝提出意见和建议。

古代监察制度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

首先,它能够有效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监察官员可以通过巡视、调查和审查来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惩罚。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还能够增强人们对政府的信任。

其次,监察制度还可以提高官员的工作效率。

官员在知道有人监督自己的行为时,会更加努力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

最后,监察制度可以保护人民的权益。

通过监督官员的行为,确保他们为人民服务,而不是自私地谋取私利。

尽管古代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察官员往往是由统治者任命的,这容易导致监察制度被滥用。

如果监察官员受到统治者的影响,就很难保持独立和公正的态度,容易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其次,由于古代监察制度主要针对官员,对普通人的监督相对较少,这也容易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总的来说,古代监察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控制机制,其起源和演变与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息息相关。

它在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摘要:
一、引言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权力制衡
2.严密的组织体系
3.完善的法规制度
4.独特的监察文化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1.权力监督与制衡机制的建立
2.完善监察机构与体制
3.法规制度建设与执行
4.弘扬监察文化,提高廉政意识
四、结论
正文:
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发挥了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时至今日,虽然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古代监察制度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是权力监督与制衡机制的建立。

古代监察制度通过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对官员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现代国家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体系,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是完善监察机构与体制。

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层层监督的网络。

现代国家可以在此基础上,优化监察机构设置,强化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提高监察效果。

三是法规制度建设与执行。

古代监察制度注重法规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监察法规,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代国家应加强反腐败立法,完善刑事法律体系,严厉打击腐败行为。

四是弘扬监察文化,提高廉政意识。

古代监察制度蕴含了深厚的廉政文化,强调官员清廉自律。

现代国家应大力宣传廉政文化,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全社会的廉政意识。

总之,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权力监督、机构设置、法规建设、廉政文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中国监察制度

中国监察制度

浅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经历了先秦时期、秦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隋唐五代时期、宋元时期及明清时期。

本文主要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结构及其其影响的优缺点来阐述与剖析,,从中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找出其千年不衰的原因,对其批判的吸收与借鉴。

(一)我国古代的监察机制1、我国古代监察机制的演变春秋战国,设御史一职,兼著纠察功用,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到秦朝时,。

正式出现完善的监察制度,中央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执掌群臣奏章,其下设御史中丞,辅助皇帝执行弹劾之权;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监察郡内。

汉代时,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建立,中央设御史府,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长吏。

到魏晋南北朝时,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

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

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到隋朝时,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并建谒者台,持节察授。

唐朝时,中央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

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宋朝时,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到元代时,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即提刑按察司。

明朝时,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到清朝时,中央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

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2、我国古代监察机制的特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

简述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利弊

简述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利弊

简述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利弊摘要:一、监察制度的特点1.权力独立2.全面监察3.依法监察4.持续监察二、监察制度的利弊1.利:有效打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利: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法治执行力3.利:促进政府机关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4.弊:可能影响人际关系,导致人际信任下降5.弊:权力滥用,可能导致监察对象合法权益受损6.弊:监察手段有限,难以覆盖所有领域和问题正文:监察制度作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手段,具有显著的特点和利弊。

深入了解这些特点和利弊,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发挥监察制度的作用,推动社会风气的持续改善。

一、监察制度的特点1.权力独立:监察部门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直接向上级监察机关负责,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全面监察:监察对象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确保国家公权力的合理运用。

3.依法监察:监察工作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4.持续监察:对监察对象进行长期、不间断的监督,确保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

二、监察制度的利弊1.利:有效打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监察制度对腐败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2.利: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法治执行力。

监察制度促使公职人员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法治执行力。

3.利:促进政府机关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监察,政府机关工作作风得到改善,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4.弊:可能影响人际关系,导致人际信任下降。

监察工作需要对公职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可能导致人际关系紧张,人际信任下降。

5.弊:权力滥用,可能导致监察对象合法权益受损。

个别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滥用权力,导致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6.弊:监察手段有限,难以覆盖所有领域和问题。

监察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受限于手段和资源,难以覆盖所有领域和问题。

总之,监察制度在反腐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其作用是监督官员的廉政和履职情况,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

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主要包括重视监察制度建设、加强监察力量建设、严肃监察执纪问责等方面。

首先,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重视监察制度建设。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由御史台和都御史组成,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负责对官员进行监察和纠正。

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建立监察机构、规范监察程序和加强监察执法,为当今监察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借鉴。

现代监察体制也需要注重建立监察委员会等监察机构,健全监察程序和完善监察执法。

其次,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加强监察力量建设。

古代监察制度中,都御史是御史台的核心力量,主要责任是监督和检举官员的违纪行为。

古代监察制度中还设有参议、札草诏令等不同级别的监察官,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监察机构和相互协作的监察力量。

当代监察制度建设中也需要注重培养专业化的监察人才,提高监察力量的质量和效能。

再次,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严肃监察执纪问责。

在古代监察制度中,对官员的违纪行为采取严厉的制度化处罚,包括免职、削官、罚钱等。

古代监察制度通过严肃的监察执纪问责机制,强化了对官员廉政和履职情况的监督。

当今监察工作也应该建立健全严格的监察执纪问责机制,对违纪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和追究责任,确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廉洁运行。

最后,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注重群众监督参与。

在古代监察制度中,群众监督参与是御史台开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御史们通过宣传、劝说、举报等形式,获取并收集丰富的信息来自检。

并将其放在抄中,进行反映,从而对官员的廉政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当今监察工作也需要注重强化群众监督的力量,在加强监察执纪问责的同时,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的作用,推动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总之,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价值。

通过重视监察制度建设、加强监察力量建设、严肃监察执纪问责和注重群众监督参与等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当代监察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

浅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启示

浅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启示

浅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启示摘要: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寓国家本质与形式于一体,是国体与政体的总和。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内容之丰富,体系之严密,影响之深远,可谓世所罕见!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尽管因时代条件影响而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局限,但它仍不愧为中国古代制度文明中的一块瑰宝!梳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线索,总结其演变趋势和特点,探究其发展规律并从中获取有益之启示以为现实借鉴、服务,正是本人探究其之初衷,也是其自身历史价值的魅力所在!本人就此浅谈,以就教于读者和同仁。

关键词:监察制度特点启示监察制度是统治集团为维护统治而构建的对国家公职人员履职进行监督、纠察、奖惩的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源远流长,体系严密,不仅在监督国家政令实施,保持官员廉洁、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而且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制度文明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教训。

孙中山先生曾高度评价过此制度,认为它“不独行之官吏,即君上有过,犯颜谏诤,亦不容丝毫假借”,是“自由与政府中间一种最良善的调和方法。

”〔1〕因此,考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嬗变,总结其发展趋势和特点,思考其借鉴价值,获取有益之启示并运用于现实,无疑具有重大的探究价值和意义!下面,本人就试着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嬗变、发展趋势、特点、启示四个方面进行浅谈,以供读者和同仁参考并欢迎批评指正。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嬗变:考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六个阶段,即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成熟于隋唐,强化于宋元,严密于明清。

(一)先秦时期萌芽:夏商西周时,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活动出现;春秋战国时期,部分执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又兼有监察职责。

但此时期国家尚未设置专职监察机构及官员,因而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尚未建立。

(二)秦汉时期形成:公元前221年,秦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中央设三公九卿、地方推行郡县制。

简述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利弊

简述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利弊

简述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利弊
监察制度的特点:
1. 监察制度是政府机构或组织对公职人员、政府部门和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2. 监察制度强调法律的公正和秩序的维护,确保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监察制度注重调查、勘察和审查工作,以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和不当行为。

4. 监察制度以政府机构或组织内设机构为主体,通过专业、独立的监察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察制度的利弊:
利:
1. 监察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治腐败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保障公共权力的公正行使,维护社会稳定。

2. 良好的监察制度有助于提升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和行政效能,促进政府部门的改革和提升管理水平。

3. 监察制度可以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和参与感,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弊:
1. 监察制度过于严密和频繁的监督和调查可能导致行政决策的迟滞,影响政府的有效运行。

2. 监察制度的操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可能增加政府开支,给财政带来压力。

3. 监察制度对监察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有较高的要求,可能存在人员素质不高、权力滥用等问题。

综上所述,监察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机制,通过监督和检查来保障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它有助于防治腐败,提升政府效能,增强公众信任,但在操作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所以,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平衡好利益与成本,确保其有效运行和公正执行。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是指古代中国社会中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旨在监察官员的权力行使和廉政风气。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可以追溯到古代封建社会,经历了秦汉、唐宋等朝代的发展和变革,长期运行至清朝时期。

在古代封建社会,监察制度主要由皇帝及其近臣组成,其权力强大,对于朝廷中的官员有监督和约束作用。

在秦汉时期,监察制度开始形成,皇帝创设益州郡、兴安郡、云台郡等地的大吏,负责对官员进行监察。

该制度被后来的朝代继承和发展,唐代开始设立御史台,实行御史大夫监察制度。

宋代时,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设立尚书省、都水监、通政司、提举四提等,并增设巡按使,以便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监督官员廉政和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监察官员通过巡视、巡按等方式,对地方官员的政务和行为进行监察,并及时向皇帝或朝廷上级汇报,纠正不当行为,保持朝廷的权威和尊严。

监察官员还负责监督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官员的廉洁和税收的科学合理。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监察官员与被监察官员之间存在上下级的关系,监察官员在实施监察时可能受到权势和利益的干扰,导致监察不公。

由于监察官员的职权较大,容易滋生腐败和滥用职权的现象,损害了民众的利益。

古代监察体制中的监察官员选拔机制较为封闭,普通百姓难以参与,使得监察工作缺乏民众的有效参与。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在确保官员廉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制度的改革,中国监察体制逐渐发展为现代监察体制,更加注重权力制约和民主监察,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需要。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定型于魏晋至隋唐,完备于宋元明清。

经过长期的嬗变,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了监察机构独立化、监察官员选拔制度化、监察方式多样化、监察制度法律化等特点。

它不仅对上有诤谏、对下有监督弹劾、对左右有牵制监督的作用,而且在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其统一,纠举不法官员、保持官员的廉洁性、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关键词:行政监察;特点;职能;现实意义一、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一)何为监察制度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为了巩固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监察制度不但可以使中央决策者减少失误,而且可以使中央决策者通过由上而下又由下而上的监督,及时地掌握信息,了解吏治民情,并对各级政府和官吏加强震慑作用,督导他们恪尽职守,保持吏治清廉,提高工作效能,以保证中央的政令顺利执行,维护吏治民生的稳定。

可以说监察制度在国家政治体系中具有制衡作用,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制度。

中国是最早建立监察制度,并将其置于国家主要典制地位的国家之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夏商周时期,确立于秦汉时期,完备于隋唐宋时期,加强于明清时期。

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颇具中国特色的机构、职能和监察法规,切实起到了在国家机器运行中的制衡作用。

中国五千年的历史证明,虽然古代监察制度是建立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基础上、服务于以皇帝为代表的地主阶级专政,但是在纠察百官、保证吏治清明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仅对历代封建王朝兴衰产生过重大影响,而且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制度,迄今仍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二)行政监察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以御史执掌的纠举弹劾,以巡按考察为核心的监察制度,可以溯源于西周,但“宰牧想累,监察相司,人怀异心,上下殊物”①的监察体系,是秦代才初具规模的。

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

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

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古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它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

而当代社会也可以从古代监察制度中汲取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为建设现代监察制度提供参考。

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倡导廉政和清廉文化在古代社会,监察制度是用来约束官员,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的。

制度规定官员要廉洁奉公,不能贪污受贿,否则就会受到严惩。

这种监察制度倡导了廉政和清廉文化,强化了社会对廉政的认同和追求。

当代社会中,腐败问题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我们可以从古代监察制度中学习,建立健全的廉政文化,加强监督力度,倡导清廉风气,使公职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社会营造一个廉洁的政治生态。

二、加强权力制衡和监督古代监察制度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对官员的权力行使进行了约束。

它通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实现了一种权力制衡。

当代社会的官员权力日益庞大,如果缺乏有效的制衡和监督,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

我们可以从古代监察制度中吸取经验,建立现代的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对官员行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避免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古代监察制度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之一。

它通过对官员的监督,保障了社会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当代社会中,也面临着一些社会不公平问题,比如官员腐败、权力寻租等现象屡见不鲜。

我们可以借鉴古代监察制度的经验,建立健全的社会监察机制,对官员的不正之风进行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建立健全的法治社会古代监察制度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监察制度对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维护了社会的法律权威。

当代社会也需要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强化对官员的监督和制约,使每个公民都能在法治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虽然已经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但它的当代价值依然不可忽视。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监察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国家政权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监察权的监督机制包括上级监察下级、民众监督官员等多种形式,有效保障了监察权的执行。

古代监察权的制约手段主要包括规定严明的程序和法律、独立的监察机构等。

当代监察权面临着腐败问题、权力滥用等挑战,需要加强监督制约和改革发展监察制度。

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代监察权的启示在于强调监察权的独立性和规范执行,促进法治建设和监察权体系的完善,为实现现代化国家治理提供借鉴。

加强监督制约、促进监察权发展是当代监察制度改革的关键方向,需要建设法治国家,全面完善监察权体系。

【关键词】关键词: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监察权、监督、制约、当代监察权、挑战、应对、改革、发展、法治国家、启示。

1. 引言1.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古代监察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在不同朝代有着不同的发展和演变,但其核心功能始终是对官员和政府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古代监察制度具有相对独立的机构和权力,通常由专门组建的监察机构或官员来负责监督和检查官员的言行举止和政绩。

古代监察制度注重法治和规范,监察机构有着明确的职责和权限范围,依法行政,对官员和政府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第四,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一定的权力下放和分权特点,各级监察机构相互配合,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监察体系。

由于古代监察制度的这些特点,其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治理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后代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着一定的启示意义。

1.2 监察权的重要性古代中国的监察权始于封建社会,随着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演变而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监察权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治理有效的重要保障。

在当代社会,监察权同样承担着维护政治稳定、防止腐败、保障民众权益等重要任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加强对监察权的重视,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提高监察机构的监督能力和执行力,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利弊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利弊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利弊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包括:
1. 中央与地方协同监察:古代中国监察制度实行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体制,将监察权力下放给地方官员,实现对地方官员的监督,保障地方政治秩序的稳定。

2. 监察对象广泛: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对象包括官员、平民百姓等各个社会群体,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政府权威。

3. 官民合作: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官员与民众共同参与监察工作,通过举报、检举等方式捕捉违法行为,保障社会安定。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利益包括:
1. 促进官员廉政:监察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官员的行为,减少贪污腐败现象,促进官员廉政,维护政治生态的良好状态。

2. 维护社会稳定:监察制度可以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3. 满足民众诉求:通过监察制度,民众可以有一种渠道来反映官员的不当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包括:
1. 权力过于集中: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由皇帝自行设立,监察权
力过于集中,容易造成滥用职权和威胁个人隐私的问题。

2. 惩治不公:由于监察制度存在官民合作的特点,可能出现诬告他人等不正当行为,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3. 制度不完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一些缺陷,如程序不规范、制约力度不够等问题,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执法不公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促进廉政、维护社会稳定和满足民众诉求等利益,但也存在权力过于集中、惩治不公和制度不完善等弊端。

浅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启示

浅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启示

浅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启示提要: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充实、逐步完备。

研究分析古代监察制度,对我国现代监察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本文从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出发,通过对古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现代监察制度建设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监察制度演变特点启示我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文化源远流长。

封建统治阶级在长期的统治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治制度,其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日趋完善。

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官吏监察体系,职能齐全、机构独立,体制完善,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监察制度在不同朝代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发展、演变过程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1.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芽,伴随封建专制主义集权的建立而诞生,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强化而发展完备。

按照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基本脉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1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1.2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1.3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的完善阶段1.4宋辽金元至明清时期的成熟阶段2.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我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是历代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一种工具,是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手段。

在其发展和演进的过程中,深深烙上了中国特色的印记。

概括地说,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2.1监察权力与封建皇权紧密相连。

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里,一切权力皆来源于皇权,从属于皇权。

封建监察制度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监察,设立的目的是维护和巩固封建皇权专制,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

监察机构作为皇帝监控中央和地方官员、抑制相权等官僚权力的工具,只对皇帝负责。

监察权是依附于皇权的,只不过是皇权的延伸。

简述清朝监察制度的弊端

简述清朝监察制度的弊端

简述清朝监察制度的弊端
清朝是中国封建王朝的最后一个朝代,它的监察制度在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上都具有
一定的特色。

这个制度既体现了清朝政治制度的特性,也暴露出了许多弊端。

首先,清朝监察制度的弊端之一是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

尽管清代制度出现了很多监
察机构,但是这些机构本身往往存在着互相竞争、任务重复、权力不统一等问题,导致整
个监察体系难以执行监察职责。

此外,监察官员的选拔也存在问题,不少官员得到职位的
原因是靠关系、贿赂等途径获得的,而不是通过能力和资历的竞争获得职位。

其次,清朝监察制度的另一个弊端是监察官员的行为不当。

监察官员具有很大的权力,可以掌握政治生命线。

但是由于监察官员自身存在诸多问题,他们往往被贿赂、利益驱动
等因素所左右,不少官员滥用职权、打压异己,甚至开展违法活动,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
人民的权益。

此外,清朝监察制度的弊端还体现在监察对象的范围和方法上。

由于清代监察制度的
出现,许多官员常常被害怕、被迫害或被指控,导致官员危机和麻烦日益增加,从而对官
场产生不健康的刺激和负面影响。

而监察官员的主要工作是向上级报告并打击下级,这规
定导致了不少地方和部门之间开始形成利益集团,互相间产生内部斗争。

这种斗争可能通
过不正当手段导致人民利益受损。

总之,清朝监察制度的弊端是多方面的。

这些弊端包括监察体系本身的缺陷、官员的
行为不当、监察对象范围和方法不当等。

这些问题导致清朝社会出现了许多问题,政治电
视和退步,民族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增多,从而最终导致清朝的灭亡。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现代的检察制度之异同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现代的检察制度之异同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异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重要的典章法纪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法律思想的发展状况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独特历史和法律文化。

产生于不同历史阶段、阶级性质、社会制度和国际环境的当代检察制度,其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相比存在很多异同之处。

一、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检察制度的共同特点1.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都具有相对独立性独立和健全的监察机构与体制,是发挥监察功能的必要组织保证。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最大弊端在于它是皇权的附属品。

监察职能受制于皇权,职能的发挥也取决于皇帝个人的重视程度和个人品质的好坏。

监察官提出弹劾的最后决定权完全操在皇帝手中。

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当权臣专权时,监察独立原则自然也难以实现。

当代检察独立的相对性表现在:宪法及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

但在实际中,中国共产党处于各项事业的核心领导地位,加之历史上检察机关有归入地方政府领导的先例,使得人大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流于形式,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更是局限于狭窄的业务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权更多地是掌握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手中。

2.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都具有行政、监察混一的性质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官员除担负监察职能外,往往还兼有行政、司法、纠弹等职能,多种职能互相交织并不断扩大,造成了政、监混一的局面。

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古代地方监察制度上。

我国检察机关有着当然的司法属性。

根据法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其独立地位与法院相等。

同时,当代检察机关也具有行政性。

由于在我国现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中,地方的“横向领导”远远重于检察系统的“垂直领导”,因此,各级检察机关采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造成了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管理以及工作程序的行政化。

3.古代监察机关和当代监察机关都十分重视监察官、检察官的素质首先,监察官必须公正廉洁,正身自律为百官表率。

其次,监察官要刚直不阿,纠弹不避权贵。

中国古代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以及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以及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以及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中央集权—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对地方拥有统帅权,地方听命于中央。

我国古代中央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始终是封建政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惮思竭虑地设计并推行了多种监察地方的方案和措施,即使在今天看来,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有价值的因素。

本文试就古代对地方监察的几种主要形式,分别进行考察,并比较其利弊,以期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一、任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前六年,秦国南郡的郡守腾给本郡各县、颁发了一部文告——《语书》,其中说:“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

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

”〔1〕课为考核;闻即上报。

说明当时秦国对县一级长官令、丞的监察由郡守负责,郡守所遣之人,当是身边行政官员无疑。

他们可能是最早有史料记载的监察地方的行政官员。

由于当时只在局部地区实行,影响不大。

西晋王朝建立不久,晋武帝即全面推行以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的制度。

秦始四年(268年)六月,晋武帝颁布诏书,内称:“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

扬清激浊,举善弹违”〔2〕。

由于武帝重视,监察活动在当时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西晋历史不长,到了东晋,地方监察制度逐渐遭到破坏。

泰宁二年(324年)十月,江州刺史应詹上疏说:“汉朝使刺史行部,乘传奏事,犹恐不足以辨彰幽明,弘宣政道,故复有绣衣直指。

今之艰弊,过于往昔。

”〔3〕寥寥数语,披露了地方监察失灵的状况。

宋代加强了对地方官的监督,实行以监司为主、通判为辅的监察系统。

北宋初设立十五路,每路设转运司,对地方财政进行监督。

转运使无固定任期,一般以朝臣充任,“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4〕。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社会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其主要作用包括:
1. 维护社会稳定:古代监察制度可以监督官员的廉洁,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政府的公正执法和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保障人民权益:监察制度可以对官员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民利益,保障人民的正当权益。

3. 提升官员素质:监察制度可以通过对官员的考评和追责,推动官员的廉洁、勤勉和高效工作,提升他们的素质和能力,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4. 促进政府改革:监察制度可以发现政府的问题和不足,为政府改革提供反馈和建议,推动政府机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增强政府的管理效能。

5. 增强社会公信力:监察制度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增加政府与人民的互信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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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利弊得失作者:王晓天来源:湖南名人网中国封建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制度的一大特色。

20世纪初,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其《五权宪法》一文中曾经对其给予较高的评价,他说:“中国在君权时代,有专管弹劾的官”,“从前设御史台谏的官,原来是一种很好的制度”。

确实,从总体上来看,各封建王朝政治体制中监察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基本上是成功的,它在巩固皇权,维护朝纲,纠举官邪,整肃吏治,维护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封建监察制度存在、发展的长达二千余年的历史中,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从政治科学和法律科学的角度出发,对其经验教训进行科学的总结、研究,乃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也是非常必要的。

一、首先谈谈值得肯定的方面:1、监察机关组织独立,自成系统。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具有不同于西方的独特体制,主要由御史监察和谏官言谏两大部分组成,而以御史监察为主体。

秦与西汉时期,御史大夫得以独立设府,然其职不专,御史府尚不是专门的监察机关,御史大夫既是监察长官,又是副丞相,诚如《汉书•薛宣传》所说,御史大夫“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

这既可说明御史大夫行政长官和监察长官的双重性质,也可说明当时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并没有分离。

从西汉末年到东汉初年,发生了古代监察制度的一大嬗变,原来的御史大夫转为大司空,成为与监察无涉的掌管土木营造事务的长官,而原来在御史大夫属下专司监察的御史中丞出任新设御史台的台官,成为国家最高监察长官。

这样,就实现了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初步分离,御史台名义上虽然仍受少府节制,但实际上独立工作。

至魏晋以后,御史台完全脱离少府,在组织上与行政机关完全分离,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

至唐代,又进一步实现了各监察机构的统一,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比较完备的监察系统,而且内部分工缜密:一是历代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吏,均有中央与地方之分(魏晋南北朝系例外),前者监察中央机关和文武百官,后者监察地方事务和地方官,分工明确。

历朝在中央设以御史中丞(唐称御史大夫,明、清称都御史)为首的监察官吏;监察地方之官则有两汉之刺史、唐代之十道巡按、明代之十三道监察御史及清代之十五道监察御史等。

这样就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比较严密的监察网,可称是无微不至,无孔不入,诸如各地驻军、考试、计簿、漕运等事务,均有监察官执掌监察之责。

因此,即使是在古代交通和物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以我国疆域之辽阔,官吏之众多,封建皇帝仍能在相当程度上对其实现有效控制,究其原因也就在此。

二是在对中央机关和文武百官的监察上,监察机关内部亦有分工。

以唐代为例,御史台三院:台院,掌台务,并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审判活动;殿院,专掌朝廷礼仪之监察;察院,设六察御史分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监察。

可谓分工明确,职责明确。

唐以后,宋、元、明、清各王朝在监察机构内部分工上虽有不同,但基本上沿袭唐制,如明、清的六科给事中,即明显地系由唐代的六察御史发展而来。

监察机关在组织上的独立、自成系统,为封建王朝监察权的实现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

2、监察“以条问事”,有法可依。

监察功能的发挥,不仅要有组织保证,还需要有法律依据。

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了使监察机关的监察活动有明确的方向和内容,提高监察效率,同时也为了防止监察机关的活动超越自身的权限,影响国家机器的运转,故十分重视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监察机关的活动,除了以封建王朝通用的法律来约束监察机关的活动以外,还专门制订了各种形式的监察法规。

历史上最先出现的比较系统的监察法规是汉武帝时制定的剌史“察吏六条[1]”,其主要内容为:“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袄祥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子弟怙荣势,请所托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这六条不但对刺史监察对象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对其监察的具体内容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但是刺史监察的法律依据,也是法律准绳。

如果刺史在监察活动中违犯了这六条规定,便要受到惩处。

《汉书•鲍宣传》载,鲍宣为豫州刺史,因“举错烦苛,代二千石署吏听讼,察过诏条”,被劾免职。

反之则受到褒奖,如朔州刺史瞿方进“居官不烦苛,所察应条所举,甚有威名”,因而被提升为丞相司直。

明末清初的著名思想家顾炎武赞汉“刺史六条为百代不易之良法”,高度评价了汉“六条”的深远影响。

汉代之后,历代封建王朝踵之制订不少监察法规,三国的魏制订“刺史六条察吏”;晋制订“五条律察郡国”;后周制订“九条监诸州”;隋制订六条“巡察畿外”。

至于唐代,监察法规已比较完备,御史台及所属三院的职权范围由《唐六典》规定之,对各级官吏的监督主要以“邦国刑宪典章”为准绳,如处置官吏违法的界限和办法须按《唐律•职制律》59条,十道巡按则以六条巡察州县。

武则天统治年间,还删定了《风俗廉察》四十八条,进一步充实了监察法规的内容,其中不仅有关于监察范围、内容的规定,还有关于监察程序的规定。

唐以后宋、元、明、清诸朝,监察法规愈订愈多,愈订愈严密,涉及内容也愈益广泛。

特别是明清两朝的监察法规,对监察职权范围、监察内容、监察效益条款等规定得非常详尽,切于时代需要,而且制订了具体的部门监察法规、施行则例以及对御史进行反监、互监的法律规定等,如明代的《宪纲条例》,清代的《钦定台规》、《都察院则例》、《互监法》等等。

在封建的君主专制制度下,尽管封建王朝的法律法规与实际的实施之间有距离,甚至有很大的距离,但总的来说,随着封建王朝监察法规的增多和严密,监察活动日益法律化、规范化,这对于提高监察效率和准确性,防止监察机关的活动超越自身权限而影响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等等,是起到了相当的积极作用的。

3、注重监察官吏的选任、考核。

由于监察官吏职司风宪,维系纲纪,所以历代王朝对御史选任、考核以及奖惩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并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

监察官吏作为“治官之官”,除了必须忠于皇帝这一对官吏的共同要求外,还有其特定的职业要求,其选任自然与一般官吏的选任有所不同:一是注重选任“清谨刚介之士”[2]。

“清”指清廉,只有自己清廉的人才能监督他人。

“谨”指谨慎,只有谨慎的人才不容易在重要的监察工作中出现疏忽。

“介直”,才能敢言,这历来是封建统治者选任监察官员的首要标准。

秦始皇以“獬豸冠”赐御史即含有此意。

《册府元龟》说:监察官只有“女幸直不畏于权势,继乃执我公宪,助兹朝治,使豪戚敛手,*邪屏迹,允所谓邦之司直者焉。

为官择人,于斯为善。

”二是注重选任文化素质较高者。

《册府元龟》称,监察官至“汉魏以还,事任尤重,至于选任,必举贤才。

”南北朝的北魏选任御史,“必以对策高第者补之”[3]。

隋定科举取士之后,通过科举入选监察官者较多。

有唐一代,由进士选任御史,转而成为宰辅者甚多,如娄师德、李峤、宗王景、斐度等。

明朝规定,监察官必须进士、举人出身。

三是注重从具有实际政治经验和治绩的地方官吏中选任监察官。

汉代选任御史即“以公府掾属高第补之,或以故牧守、议郎、郎中为之”[4]。

唐代,“监察其选拜,多自京畿县尉”[5]。

唐肃宗还专门下诏规定,“其御史须曾任州县理人官者方得荐用”[6]。

宋朝规定,凡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为御史。

明朝对御史更是“选之甚精而授之不苟”,不仅要求“老成识治礼”,而且要求要有相当的资历和政绩,“新进士初仕,不许除授御史”,须“到任六年以上知县”的进士、举人出身者才有候补御史的资格;对入选者的政绩则规定必须“廉慎公勤,政绩昭著”[7]等等。

对监察官选任的严格要求有利于提高监察官的素质并最终提高监察工作的效能。

同时,对于削弱封建裙带关系的影响,避免被监察者控制监察者,保证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具有积极作用。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比较重视对监察官吏的管理,都有一套对监察官吏的考核奖惩办法,除了适用于朝廷所有官吏的考核奖惩办法也适用于监察官外,还逐步制订了专门针对监察官吏的考核奖惩办法,至唐代逐渐制度化。

唐代的考课法规《四善二十七最》中有专门针对监察官的有关规定,如“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访察精审,殚举必当,为纠正之最”等等。

唐制,一般官员须经四考(一岁一小考)才能按格迁转他官,但监察官吏的考限较短,监察御史以25个月为限,殿中侍御史18个月,侍御史12个月,考核后,政绩卓著者升迁,一般者调职,差者降职。

宋代,专门制订了监司考课格。

元代,这种考核制度更加完备。

元朝为肃政廉访司官吏制订了专门的考核标准,每年年终考核,凡“使一道镇静,谙知大体,所察得实,民无冤滞为称职;苛细生事,于大体,所察不实,民多冤滞为不称职。

”[8]并规定由“行御史台差官体究,凭实迹黜陟。

”[9]“能尊条画,莅事有成者,任满升职;脏污不称职者,罢黜除名”[10]。

明朝规定,御史出巡回京,须向都察院述职复命,由都察院“查勘考察保结,称职者具奏,照旧管事;若有不称,奏请罢黜。

”[11]清代也有类似规定。

这种对监察官吏按年或因事考核以决定升、留、降、罢的方法是可取的,既可督促监察官吏尽职尽责,提高监察效率,又可避免或减少监察官自身的违法失职;同时,任期和奖惩的明确还可减少监察官滞留本职可能产生的弊端,促进监察官队伍汰劣留优。

4、以卑察尊,以轻制重的政策。

历代封建王朝对监察官的地位处置十分微妙。

为了使监察机构具有震慑百僚的权威,首先给监察机关以崇高的地位。

秦汉的御史大夫位居副丞相,与丞相、太尉并为三公。

东汉御史中丞、司隶校尉朝会时与尚书令一样,号称“三独坐”。

元朝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并为三大府。

明清都察院与六部并重。

但监察官员的品秩并不高,以御史台的长官来说,秦汉的御史大夫只有二千石。

西汉末年御史大夫转为大司空后,作为御史台长官的御史中丞品秩更低,只有一千石。

隋唐以御史大夫为御史台长官,品秩分别为正四品和从三品,均低于正二品的尚书令。

中央监察长官的相对低品秩直到元、明、清才有所改变,与中书省平章事或六部尚书平级。

地方监察官员的品秩更低,汉刺史仅为六百石,唐、明的监察御史分别是正八品和正七品。

仅清朝升为从五品,品秩仍然很低。

然而,监察官的职权却很重,他们在行使监察职权时,历来没有什么限制,故杜佑《通典》说:“御史为风霜之任,纠弹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

”因此,两汉时以待御史六百石之卑,可以弹劾二千石级的郡国守相。

唐代的监察御史仅为正八品,但有权监督六部尚书,奉使巡按,气派“震慑州县”。

宋代御史不仅可以纠弹官吏,且可建议政事。

明代巡按御史“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权力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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