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9解析

合集下载

老年友好型住区构建中面临的挑战与思考——基于《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研究工作

老年友好型住区构建中面临的挑战与思考——基于《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研究工作

36 | 老年友好社区Challenges and Suggestions in Building Aging-friendly Communities Based on Partial Amendment and Research of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王 羽 尚婷婷 赫 宸 王祎然 WANG Yu, SHANG Tingting, HE Chen, WANG Yiran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居家养老需求日益强烈,构建老年友好型社区势在必行。

基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局部修订研究工作,分析老年人居住意愿与居家养老需求、住宅“不适老”问题、住区养老服务现状等内容。

从需要适应住区全龄化的居住常态、提供适合老年人的环境支持、解决养老服务资源短缺的问题等方面总结老年友好型住区构建中面临的挑战,并从注重适度适老、注重空间品质与可持续性、注重线上与线下养老服务的有机结合等方面思考应对挑战的措施。

Due to the rapid aging of the population in China, the demand for home care for the elderly is increasing. Thus, it is imperativethat we build age-friendly communities. Based on partial amendments and research on the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GB50096-2011),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requirements for residences for the elderly and home-based care, the issues of "inapplicable housing for the elderly", and the current provision of residential aged care services. By considering the residential status of people of all ages, the provision of suitable living environments for the elderly, and the shortage of elderly care service resources,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challenges in building age-friendly communities. It considers ways to cope with the issues, focusing on the needs of the elderly from space, quality, and sustainability. Finally, it discusses the integration of online and offline senior care services.老年友好型住区构建中面临的挑战与思考*——基于《住宅设计规范》 局部修订研究工作作者简介王 羽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适老建筑实验室 主任,研究员,博士尚婷婷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适老建筑实验室 助理建筑师,硕士赫 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适老建筑实验室 助理建筑师,硕士王祎然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适老建筑实验室 助理建筑师,硕士老年友好型住区;《住宅设计规范》;适度适老;养老服务aging-friendly communities;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 moderate design for the elderly; senior care services0 引言从住宅与社区的关系来看,两者在设计内容与设计侧重点上有一定独立性,但住宅是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宅的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社区环境作支撑。

住宅建筑规范图解GB50096

住宅建筑规范图解GB50096

住宅建筑规范图解GB50096篇一:2014年建筑规范图集常用规范:常用图集:篇二:各类净高规范要求汇总各类净高规范要求汇总一、住宅地下车库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9.4条:“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条文说明6.9.3条:“住宅的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其净高不能低于2.00m”3.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5.4.2条:“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4.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4.1.13条:“小型车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为2.20m”净高是指楼地面表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

二、住宅楼梯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7.5条:“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m”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步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3.3条:“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m”;条文说明6.3.3条:“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系指结构梁(板)的装饰面至地面装饰面的垂直距离”三、住宅楼地下室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2.3条:“建筑物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9.3:“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能低于2.00m”。

四、相关延伸1.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5.4.3条:“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2.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5.2.1条:“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5.5条:“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4.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5.1条:“走廊通道的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篇三:建筑规范(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09-2012高层建筑筏板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62/T25-3065-201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GJ72-2004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9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1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12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39(2002版)甘肃省住房与城市建设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我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通知(甘建设[2013]454)甘02J10窗户甘02J12无障碍甘02J11变电所高压室地沟详图甘02J09室外工程甘02J08楼梯甘02J4内装修甘02J121外墙保温建筑构造甘02J13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图集甘02J01建筑用料及做法甘02J02屋面甘02J03外装修甘06J8室外工程12J003室外工程11J935幼儿园建筑构造与设施 11G10112G101。

2019年 建筑规范强条审查要点-137页word资料

2019年 建筑规范强条审查要点-137页word资料

一、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9”(2019、10.01实施)3.0.5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相应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4.5.1 卷材、涂膜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表4.5.1 卷材、涂膜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的规定。

4.5.5 每道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5的规定。

表4.5.5 每道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4.5.6 每道涂膜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6的规定。

表4.5.6 每道涂膜防水层最小厚度(㎜)4.5.7 复合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7的规定。

表4.5.7 复合防水层最小厚度(㎜)4.9.1 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9.1的规定。

表4.9.1 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小于0.6㎜;2 当防水等级为Ⅰ级时,压型金属板应采用360°咬口锁边连接方式;3 在Ⅰ级屋面防水做法中,仅作压型金属板时,应符合《金属压型板应用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的规定。

5.1.6 屋面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1 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2 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按临男家、洞口防护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3 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4 施工人员应穿防滑鞋,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措施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9”(2019.08.01实施)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万科针对2019年8月1日执行的新版住宅设计规范所做的研究及对策4页word

万科针对2019年8月1日执行的新版住宅设计规范所做的研究及对策4页word

以下转自万科内部文件——针对2019年8月执行的新版住宅规范所做的研究及对策希望对正在从事住宅设计的同事有所帮助。

请密切关注并参照执行。

一、规范主要修订内容1、电梯选用:12层及以上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原规范: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轿厢尺寸比常规电梯要大,会对我们传统的核心筒布置产生较大影响,各位应密切关注当地设计审查、××局等有关部门的动态2、电梯布置: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震措施(原规范:电梯紧邻卧室、起居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震措施)---新规范将不允许电梯与卧室紧邻布置;当与兼起居的卧室紧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震措施,且电梯应尽量靠近起居部分。

以前电梯与卧室紧邻布置再采取隔声减震措施的做法将不再被允许3、阳台设计:顶层阳台应设雨罩、设置洗衣机的阳台楼地面应做防水(原规范:未要求顶层阳台一定设置雨罩,阳台要求宜做防水)---以前顶层阳台不做雨罩的做法将不再被允许;有洗衣机的阳台不管封闭与否,楼地面均应做防水(对成本会有一定影响)4、凸窗防护:窗台高度≤0.45米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从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米(原规范:规定笼统含糊,实际做法混乱)5、入户门宽:洞口宽度应≥1米(原规范:洞口宽度应≥0.9米)---明确入户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米,以前有的项目做0.9米宽,今后再做将属于违背规范要求6、楼梯平台:剪刀楼梯休息平台净宽不得小于1.3米(原规范:楼梯休息平台净宽应≥1.2米)---剪刀楼梯是我们高层住宅常用的型式,应注意将休息平台净宽相应加大7、厨卫面积:厨卫使用面积的要求较原规范有所减小,详见规范条文---注意点:使用面积不再以住宅分类进行规定、厨房使用面积明确不包括烟道面积、增加了卫生间设置洗衣机时的最小使用面积8、卫生间布置: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餐厅的上层(原规范:未提及餐厅上方)9、公共出入口:⑴ 明确7层及以上住宅应对建筑入口、侯梯厅、公共走道等进行无障碍设计,不再要求“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6层及以下住宅,即便设置了电梯,也不用再进行无障碍设计⑵ 明确出入口台阶不应少于2级(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计),侧面临空台阶高度大于0.7米时,应设置防护栏杆(板),防护高度净高不应低于1.05米---以往一步台的做法将不再被允许,高差较大的侧面临空台阶明确了必须做防护措施10、卫生间排水: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设于下层套内空间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防止结露措施---这对我们卫生间是否采用大降板沉箱式的同层排水做法有一定影响,一线今后应关注当地的具体要求其余修改内容详见《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9)原文。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正文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平方米;中套30平方米,大套45平方米。

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平方米;单人卧室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12平方米。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

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平方米;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平方米;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平方米。

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0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m。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精选全文完整版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正文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平方米;中套30平方米,大套45平方米。

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平方米;单人卧室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12平方米。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

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平方米;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平方米;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平方米。

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规范:2011年《住宅设计规范》公告【文件名称】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1]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名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一:住宅建筑内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在厨房内将产生大量蒸气和油烟,而厨房一般设于底层部位,因此其烟囱、通风道应直通出住宅顶层屋面,防止倒灌,才能避免有害烟气侵入住宅,保证安全,保障居民健康。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X(GB50096)一、总则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X。

2、本规X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X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总则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整理]最新的栏杆、窗台、女儿墙高度的设计规范-2019年文档

[整理]最新的栏杆、窗台、女儿墙高度的设计规范-2019年文档

最新的栏杆、窗台、女儿墙高度的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9)2019版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9)2019版条文说明3.7.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

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7.3 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

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

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

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对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

此外,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

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19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GB50096-2023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50096-2023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50096-2023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原规范一类套型最小使用面积本规范规定的双人卧室最小使用面积与原规范规定的差值本规范规定的起居厅最小使用面积与原规范规定的差值本规范规定的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与原规范规定的差值适当调节的使用面积4明确了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

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称为兼起居的卧室等概念以后,提出了采用兼起居的卧室的最小套型,不应小于22m2、其具体测算方法是:30m—19m+12m—0.5m—0.5m=22m本规范规定的起居室最本规范5.1.2小使用面积2第1款规定的10m+双人最小使用面卧室最小使积用2面积9m本规范5.3.1本规范规定第1款和第2的兼起居的适当调节的款规定的厨卧室最小使使用面积房最小使用用面积面积之差5.2卧室、起居室(厅)5.2.1卧室的最小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动空间确定的。

原规范规定双人卧室不小于10m2、单人卧室不小于6m2,本次修编分别减小为9m2和5m2、其依据为:1本规范综合考虑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以及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各种住宅部品及家电尺寸有所减小,对各功能空间尺度的要求也相应减小。

所以将原规范规定的双人及单人卧室的使用面积分别减小1m22在小套型住宅设计中,允许采用一种兼有起居活动功能空间和睡眠功能空间为一室的“卧室”,这种兼起居的卧室需要在双人卧室的面积基础上至少增加一组沙发和摆设一个小餐桌的面积(3m)才能保证家具的布置,所以规定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5.2.2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型中的基本功能空间,由于本规范5.2.1第一款说明所列的原因,将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最小值由原规范的12m减小为10m。

5.2.3起居室(厅)的主要功能是供家庭团聚、接待客人、看电视之用,常兼有进餐杂物、交通等作用。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总则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 收起条文说明1.0.1 城镇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镇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以下简称原规范)自1999年起施行至今已超过10年,2003年版完成局部修订,执行至今也已有7年,在我国住房商品化的全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住宅品质有了很大变化,部分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情况,需要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近年来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规,在表述和指标方面有所发展变化,需要对本规范的相应条文进行调整,避免执行中的矛盾;为落实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本规范也应进行修订,正确引导中小套型住宅设计与开发建设。

本次修订扩充了原来各章节的内容,修改了部分经济技术指标的低限要求和计算方法,以便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收起条文说明1.0.2 目前我国槭镇住宅形式多样,但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本规范对这些设计的基本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故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 收起条文说明1.0.3 住宅建设关系到民生以及社会和谐,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