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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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当时公司有一个重要项目尚未完成, 而这个项目又是小张参与设计的,如果小张 这时离开公司,项目设计缺少人手将无法按 期交货。因此,在公司领导的要求下,合同 期满后,小张又继续留下工作了一段时间, 直到2005年6月中旬项目完成,人事部门口 头通知小张在一周之内交接完毕离开公司。
• 王小姐认为损失应该由公司承担,而且不同 意工作岗位调整,提出辞职,并于2006年3 月18日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 续,并支付被扣除的工资。
• 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指派小王私自兑换港币,应 视为职务行为。但小王身为财务人员,明知私自买 卖港币违法未予劝阻,反而接受指派,并在兑换中 被人调包,确实存在一定过错,公司有权给予小王 一定处分。
• 可是,打开提包一看,顿时傻了眼,20万人 民币除了2张是真的外,其他都是冥币,钱 被掉包了。公司立即报案,但该案至今未破 。
• 公司认为,王小姐在兑换过程中,没有尽到 必要的注意义务,其疏忽导致公司遭受巨大 损失,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该赔偿,从2006 年1月开始每月扣除王小姐工资的20%,并 调整了王小姐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 1、王小姐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3月30 日签定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出纳工作。 2006年年初公司组织员工到香港旅游,1月 10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指派王小姐将20万元人 民币兑换成港币,但并没有提供到银行兑换 的相关材料,而是要求王小姐与银行门口的 “黄牛”兑换,并派会计和一名保安陪同。 王小姐及其同事到银行提取现金后在银行附 近与“黄牛”私下交易,对方检验了人民币 的真伪后要求王小姐一行原地等候,但该“ 黄牛”一去不复返。王小姐只能提着未兑换 的人民币回公司。
• 3、2002年,大学电子专业毕业的小张应聘 成为本市某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并与公 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的工 作时间长了,小张的月薪也慢慢从最初的 1000多元涨到了4000多元,公司的待遇福 利也不错。在眼下“大学生应聘800元月薪 岗位”的就业形势下,小张感觉这份月薪 4000多元的工作实在值得珍惜,并打算在公 司好好干出一番成绩。然而,小张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到2005年5月到期,合同到期 前,公司就已向小张表示将不再与其续签劳 动合同,并签订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
• 但如果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 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且用人单位支付给 劳动者的报酬与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 源自文库动成果的享有者,应承担经营风险。只有在劳动 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小王也尽到了一 定的注意义务,发生损失后又积极进行补救,主观 上对损失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因此公司要求小王赔偿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造 成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违反〈劳动法〉有 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 庭审中,崔小姐承认其告知运输公司的卸货 港代码为SPE,因而导致了承载货物的集装 箱在运输船舶上排放位置的错误,使甲公司 额外支付了3139美元的改港费,崔小姐自 愿以人民币3500元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崔 小姐自愿承担的数额已足以弥补其在此损失 范围内的过错责任。据此,对甲公司要求崔 小姐赔偿3139美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 了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 但法院同时认为,甲公司应该建立、健全避免或减 少差错产生的机制。差错的产生而不能避免损害结 果的发生,客观地反映出甲公司管理的不严密及业 务运作机制存在缺陷。对此,甲公司应该承担主要 责任。甲公司主张由崔小姐承担全部责任过于苛刻 。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者过程中实际是要承受用人 风险的。甲公司遭受的损失应该以双方的责任大小 、承受责任的能力综合考虑,公平、合理地加以确 定与分担。
• 2、崔小姐与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签订了自 2004年9月1日起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从 事海运业务操作工作,每月工资2200元。 劳动合同中还写明,崔小姐应按岗位职责的 规范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生产( 工作)任务;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 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 偿金额由非违约方根据违约者责任大小和给 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确定。
• 2005年3月,甲公司承接客户委托,承运 货物至西班牙。运输公司某车队按照甲公司 的指令到客户指定的仓库将货物装箱后,在 填制进港箱单时,运输公司向甲公司询问货 物卸货港地点。
• 崔小姐承接该项询问,答复运输公司卸货港 的代码为“SPE”。但“SPE”实际为意大 利LASPEZIA港的缩写代码,而不是目的地 西班牙港口的代码。港区操作人员根据装箱 单上卸货代码所表示的卸货地点,按照卸货 的先后顺序对集装箱在货运船舶上位置进行 排放。由于装箱单表示的卸货港与客户要求 的实际卸货港不一致,导致货箱放置的位置 错误,货箱被重新吊放,产生额外的3139 美元的改港费用。甲公司在支付了该笔费用 后,在费用的承担问题上,与崔小姐发生了 争议,于是在崔小姐的2005年3月份工资中 扣除了1000元,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 崔小姐为追索被甲公司扣除的工资及其他请 求,于2005年4月21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于2005年4月23日也 向该会申请仲裁,要求崔小姐赔偿经济损失 。仲裁机关以甲公司的请求不属于其受理范 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崔小姐 的申诉事项,仲裁机关认为造成甲公司损失 的责任归属未能明确之前,甲公司不应克扣 崔小姐的工资,而甲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应通 过另一法律途径追索,仲裁机关作出了甲公 司返还崔小姐2005年3月被扣的工资人民币 1000元及其他内容的裁决。甲公司不服仲裁 机关作出的决定和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崔小姐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 该由其承担赔偿损失的全部责任。
• 崔小姐表示自己确实存在过失,其对客户指定的卸 货港地点是知情的,其只要对SPE代码含义作一番 核实,即可避免差错的发生。在庭审中,崔小姐也 未能举证证实其所称的发出错误指令是由船运公司 造成的,因此也没有正当的免责事由,应当对其行 为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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