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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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被投资企业,投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

观点一:
营改增之前,根据财税〔2002〕第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需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在介绍营改增基本情况部分明确指出:平移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基本平移到增值税政策,主要集中在36号文件附件3。

因此,从递延原有税收优惠的角度及国家对本次营改增的减税要求来看,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观点二: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该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转移,且投资企业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是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且税总纳便函〔2016〕71号文在介绍征税范围部分亦明确指出还有一些可能原来不交营业税的,现在新的注释范围内也有所涵盖。

原来的营业税平移政策,只有在与新政策不冲突时方能适用,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应视为销售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应缴纳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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