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2年12月27日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2002年1月17日财政部发布)为了妥善处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的执行。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和分配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其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
第五条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浅析跨省市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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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的 影 响 及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关于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按照《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总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6月底前将上半年、下半年分摊比例,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一式四份),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将其中两份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二)省内跨市总分机构预缴所得税及汇算清缴所得税,预算级次市内八区填写“中央60%、地市20%、县区20%”;五市填写“中央60%、县区40%”。其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填写“中央60%、地市40%”。
(三)因新增设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算科目,总局在V2.0中尚未进行升级处理,因此对省内跨市总分机构所得税的预算科目,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暂按修订后的《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企业所得税款下的01-39项、50项科目填列。待总局对V2.0升级后,再进行调库处理。
对符合《通知》规定第二条跨市分支机构,季度预缴申报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相同。
六、省内跨市总分机构所得税预算科目和预算分配比例
(一)省内跨市总机构预缴所得税,按企业所有制性质,预算科目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省内跨市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按企业所有制性质,预算科目对应填写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省内跨市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按企业所有制性质,预算科目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12.31•【文号】财预明电[2001]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有关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2001年12月3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做好所得税收入的征收入库和统计分析工作,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预算级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其预算级次重新规定如下:(一)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下同)、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二、预算科目(一)根据所得税收入的变化情况,对《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类“企业所得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
•【字号】川国税函[2008]79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8]7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再就地预缴,也不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二、总机构在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省内二级分支机构与省外二级分支机构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省内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就地申报纳税,分支机构不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反馈。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关于跨省市分机构
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缴库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如果您的企业属于这种情况,请按照通知要求做,确保税款及时准确入库。
谢谢您的合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及《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文件的要求,跨省市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预算科目就地预缴,但鉴于目前我市国库系统及我局核心征管信息系统正在进行升级,在此期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采用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方式缴纳税款,暂采用以下应急方式入库:一、跨省市总机构及分支机构08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只进行明细申报,不进行综合申报。
二、跨省市总机构及分支机构08年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时,一律手工填写《税收通用缴款书》,直接去银行缴纳税款。
如果您手里没有《税收通用缴款书》请到开发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三、跨省市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缴纳08年一季度预缴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款时间暂定为:4月11日至企业所得税一季度预缴征期结束之日。
四、自即日起,内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科目代码调整为:101045001。
注: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及时间不变。
咨询电话:67880054附:税收通用缴款书填票式样:1、总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NO 0000000 地隶属关系:市级注册类型:国有企业填发日期:xx年x月x日征收机关: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第一税务所2、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2)填写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NO 0000000 地隶属关系:市级(97)京地缴注册类型:国有企业填发日期:xxxx年xx月xx日征收机关: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第一税务所3、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2)填写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NO 0000000 地隶属关系:市级(97)京地缴注册类型:国有企业填发日期:xxxx年xx月xx日征收机关: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2008年4月7日。
山东省跨地区经营分摊所得税
山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08〕19号)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及分行营业部:现将《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今年已经入库且税款所属期限为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办法执行,并于今年年底前调整完毕。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做好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含青岛市)境内,且跨市(指设区的市)设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总分机构)。
第三条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在维持现行中央、省、市及市以下分享体制不变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计算、两级预缴、汇总清算、分级管理”的税收征管和预算分配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第五条两级预缴,是指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按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由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分别就地分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13]26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13〕267号)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根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预〔2013〕6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总分机构均设在我省内的汇总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
现将我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跨市(县)总分机构登记管理(一)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评定,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在征管系统只进行税务登记,不做企业所得税税种评定。
(二)总机构应将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内容按照《跨地区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填报。
总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30日内报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四川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最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4〕62号),暂行办法规定了四川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如何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具体规定如下: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含跨省市水电项目企业所得税和跨省市合资铁路企业所得税,下同)的征缴和分配管理,按照财预〔2012〕40号、财预〔2012〕4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分享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规定。
(一)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按照川府发〔2014〕9号文件规定,中央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除中央财政按体制分享60%外,地方40%部分省与市、扩权试点县(市)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和内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待遇县)(以下简称“民族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分享。
财政部定期调库划转至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仍继续作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省财政将其作为财政结算的资金来源补助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
(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解缴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规定,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省内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一般地区按60:14:26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级、市或扩权试点县(市)国库,民族地区按60:40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州县国库。
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开具税收缴款书,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科目分别解缴入库。
(三)总机构企业所得税解缴总机构在我省的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就地按比例分别办理缴库,一般地区的缴库比例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省级7%、市或扩权试点县(市)13%;民族地区的缴库比例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州县20%。
财预[2008]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颁布时间:2008-1-1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已经被财预[2008]37号文件修正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浅淡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
Ec on o mic Vis io n 2692014.2经济视野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旧的所得税征收办法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其中《跨地晳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以下简称新《办法》的实施,给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带来了很大的变化。
根据2002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都是由各分公司独立在当地缴纳。
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包括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
各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进行汇总纳税。
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一、我国新旧总分支机构分摊方法的区别1、应用范围发生了变化在2002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中规定“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
”旧办法应用范围比较窄,范围只包括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
在2008年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总分机构的,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一般无责任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2、基本方法发生了变化旧《办法》采用“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部分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地方分享部分按分配系数划转到地方国库,年度终了时中央和地方财政进行清算。
”新《办法》中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支机构。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泡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2008目级科目。
将原4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代码调整为50,下设目级科目名称和说明不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有关综合征管软件应用等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有关综合征管软件应用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鲁国税函[2008]305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有关综合征管软件应用等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305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08〕19号)规定,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应在总机构和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之间,按照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三项因素及其权重进行分配,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第三季度(或9月份)省内跨市总分机构税款申报时,开始按照《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
鉴于目前综合征管软件V2.0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是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来设置的,因此在对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时,应作相应的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跨市总机构纳税人申报调整事项(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系统带出的默认值为第9行或第14行或第16行的数值,前台操作人员应按纳税人实际对其进行修改,保存时系统会进行如下提示:核实无误后,强行保存即可。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系统带出的默认值为0,前台操作人员无需对其修改。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系统带出的默认值为0,前台操作人员应按纳税人实际对其进行修改,保存时系统会进行如下提示:核实无误后,强行保存即可。
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文解读
财政部、国税总局:跨省市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规定有变化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下发,就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进行明确。
该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新办法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4个变化。
“三因素”确认的时间不同原办法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月~6月按上上年,7月~12月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
新办法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
按照新办法,三因素(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由原办法规定的按以前年度改由按上年度来确定。
同时,将原办法的经营收入改为新办法的营业收入,但该收入的界定范围没有发生改变。
新办法仅是明确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应计入营业收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范围包括佣金收入。
汇总清算方式改变原办法规定,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
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
新办法规定,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浙国税函[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27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浙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下发后,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不少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第二条所指省级收入企业,不实行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由省内法人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分支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税务机关确认的《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
总分机构信息如有变化,须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认定。
二、省内跨市、县设立直营门店的连锁企业所得税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执行。
三、省内跨市、县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的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四、省内跨市、县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应加强对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各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等管理工作。
关于跨地区经营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具体说明
关于跨地区经营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具体说明2013年1月财务管理部目录1、关于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2、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3、关于异地非法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问题1、关于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财预【2012】40号文件规定总体来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第二年起(而不是第二年末)分支机构就需要按季或月(一般是按季)申报预交企业所得税。
具体方式是总机构将财务管理部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2.03•【文号】财预[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年2月3日财预[200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原实行独立核算、就地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资企业,其分支机构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仍就地缴纳,并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60∶40比例分享;原实行汇总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外资企业,其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继续实行汇总纳税,并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照60∶40比例分享。
各级税务部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入库和退税手续时,要分清税款所属期限。
上述企业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10104款下01~39项、50项科目(企业所得税退税使用10105款下01~34项、99项科目),不适用企业所得税10104款下40~43项和企业所得税退税10105款下35项科目。
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10104款下40~43项和企业所得税退税10105款下35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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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二)适用范围。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女机构的企业。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泡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打行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未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不实行本办法。
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
二、预算科目为满足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汇算清缴、退库、调库等需要,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一)在10104款“企业所得税”新增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和相关目级科目。
将原4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代码调整为50,下设目级科目名称和说明不变。
(二)在101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增设35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三)有关科目说明及其他修改情况见附件。
三、税款预缴(一)预缴方式。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二)就地预缴。
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
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和.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其中。
,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其中: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x 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x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3.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
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四、预缴税款缴库程序(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
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
中央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五、汇总清算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一)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二)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
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
国库部门办理时,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所退税款的60%列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六、财政调库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中央总金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地方金库。
地方金库收款后,全额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七、其他(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
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二)财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内划转至地方金库;地方金库收到下划资金后,金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
地方财政列入上年度收入决算。
各省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跨省市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处理。
(三)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四)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
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