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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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动物诊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备案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和动物卫生所三种类型。

第六条设立动物医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动物卫生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机构备案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三)执业兽医的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五)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复印件;(六)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实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检疫、监督管理、无害化处理及动物疫病应急保障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环保、商务、交通运输、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乡镇(街道)兽医机构,承担动物防疫、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章动物诊疗与兽医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纳入考核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实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流程图

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流程图
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一般序)流程图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有关涉嫌违法行为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收集和保存证据材料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1检查发现2群众举报3上级交办4有关部门移送5媒体曝光6违法行为人交待7其他来源名经办人员

动物诊疗行业监管细则

动物诊疗行业监管细则

动物诊疗行业监管细则动物诊疗行业监管细则一、引言动物诊疗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对于保障动物健康、防止传染病扩散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细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行业的监管工作,确保该行业的顺利运行。

该细则将从行业准入、从业人员资质、医疗设备条件、诊疗行为规范、卫生保障等几个方面对动物诊疗行业进行细致规范。

二、行业准入1. 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2. 动物诊疗机构应有相应的场地面积,设备设施齐全,符合卫生要求。

3. 动物诊疗机构应由具备专业技能的兽医师负责,并应定期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三、从业人员资质1. 兽医师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证书,必要时需要参加专业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 兽医师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对动物诊疗工作的从业人员不会造成潜在的健康风险。

3. 兽医师应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和人文素养,能够为动物主人提供正确、专业的诊疗建议,并与动物主人保持良好的沟通。

四、医疗设备条件1. 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和规格的常用诊疗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 动物诊疗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和维护,并及时更新跟进技术进步。

3. 动物诊疗设备的运行应由专业人员负责,保证其正确操作和使用。

五、诊疗行为规范1. 兽医师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绝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 兽医师应根据动物的病情进行准确诊断和治疗方案制定,并及时告知动物主人。

3. 兽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安全和有效性。

4. 兽医师应妥善保管病历信息,确保其保密和可靠性。

六、卫生保障1.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对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进行清洁消毒,并建立相关记录。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合理安排接诊时间和就诊流程,避免交叉感染的发生。

3. 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和药品,以应对突发疫情或事故。

七、监督检查1. 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如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以下是 9 条主题为“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
1. 咱得好好想想,咋开展这次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呢?比如说,是不是得先全面排查一下这些机构的资质啊!就像给房子做个全面体检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小毛病!确立明确的目标和重点,别瞎撞啊!这多重要啊,大家说是不是?
2. 嘿!要细致检查动物诊疗机构的设施设备呀!这可不能马虎,相当于给运动员检查装备呢,不精良怎么行?咱可不能让它们糊弄过关,对吧?
3. 必须得查查他们的诊疗记录啊!这就好比查账本,每一笔都得清楚明白,不然怎么知道有没有问题呢?你说对不?
4. 那些医护人员的操作规范也得严把关呀!这就跟司机开车得遵守交规一样,乱来怎么行呢?难道我们能容忍不规范操作吗?
5. 药物的管理也不容忽视啊!难道可以随随便便放着不管吗?这就好像管理自己的宝贝一样,得小心翼翼才行!
6. 咱还得看看这些机构对动物福利的保障呢!动物也是生命啊,不能不当回事儿,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就像我们关心家人一样去关心它们呀!
7. 要不要和这些机构的负责人好好谈谈呢?了解他们的想法和困难,这也很关键啊!不能只检查不沟通呀,大家觉得呢?
8. 检查之后的整改落实也超级重要啊!不能查完就完事儿了,那不是白忙乎了吗?这就像治病,光诊断不治疗能行?
9. 最后,咱得好好总结这次检查的结果呀!通过这次行动,我们要让动物诊疗机构变得越来越好,让动物们都能得到最好的照顾!这就是我们的目标,一定要做到啊!
我的观点结论是: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至关重要,必须认真、全面、严格地开展,才能切实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目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实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检疫、监督管理、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人员防护、物资储备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工商、公安、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商务、水利、城乡建设、农垦、交通运输、铁路、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构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等技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或区域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督检查职能。

第六条【基层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建立健全村级防疫员队伍,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甘肃省动物产品贮藏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甘肃省动物产品贮藏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甘肃省动物产品贮藏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为加强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对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所指的动物产品贮藏场所是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在销售之前贮藏动物产品的场所,动物产品包括动物的肉、生皮、原毛、脏器、骨、蹄、头、角、筋等。

三、监督检查任务须指派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同时执行,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

四、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选址、布局、内部建筑、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消毒设备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

2、检查动物产品贮藏场所是否建立了各种动物防疫制度、动物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出库申报检疫制度和清库消毒制度等。

3、检查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的动物产品进库登记记录、贮藏消毒记录、冷冻温度记录、动物产品出库记录和清库记录等记录档案是否齐全。

4、检查动物产品贮藏场所在动物产品入库前索证索票;是否凭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贮藏动物产品。

5、检查动物产品贮藏场所动物产品经营者是否在动物产品出入库时进行了申报检疫备案登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否对动物产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检疫换证。

6、检查动物产品贮藏场所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否正常运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否监督货主对染疫或不合格动物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齐全。

7、检查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的消毒工作是否正常进行,消毒药品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监督检查频次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全省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监督抽查1次。

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监督检查1次。

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监督检查1次。

六、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检查内容。

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

甘肃省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甘肃省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甘肃省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1. 引言动物诊疗机构是为动物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其诊疗质量和动物卫生监督是保障动物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甘肃省动物诊疗机构的动物卫生状况和治疗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文档制定了甘肃省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2. 检查目标本程序的检查目标是甘肃省境内的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兽医诊所、兽医站、动物医院等。

3. 检查内容3.1 动物诊疗设施和设备检查人员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动物住院室、手术室、药品存储室等,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和使用标准。

3.2 医疗废物处理检查人员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进行检查,包括废弃药品、消毒剂、注射器等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处置手段。

3.3 医疗记录和信息管理检查人员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医疗记录和信息管理进行检查,包括病历记录、用药记录、治疗方案等的正确填写和保存。

3.4 动物疫病防控检查人员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包括疫苗接种、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动物来源合法合规等。

3.5 医护人员资质和培训检查人员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医护人员资质和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医护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接受过必要的培训。

4. 检查流程4.1 通知与登记动物诊疗机构应提前收到检查通知,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4.2 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检查计划,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4.3 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合规情况,并及时通知动物诊疗机构相关负责人。

4.4 检查报告检查人员根据检查记录编制检查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

4.5 整改与复查动物诊疗机构在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及时整改不合规情况,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相关部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5. 检查结果与处理5.1 合格证书动物诊疗机构在检查合格后,将获得由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5.2 处罚与追责对于不合格的动物诊疗机构,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加强对动物诊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动物健康,依据《动物卫生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指定场所或固定设施内从事动物诊疗、保健、治疗、消毒、检测和疫苗接种等卫生防疫活动的单位。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兽药品店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办学、办医、办药等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领取相应的许可证书。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动物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动物的健康和防疫。

第二章设施条件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物质条件:(一)固定的场所或者建筑物。

(二)与设施相应的固定装备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三)符合诊疗、治疗、消毒、检测、疫苗接种、药品存储等需要的设施设备。

(四)符合防火、防盗、防疫的安全设施。

(五)专用或临时处理废弃物和消毒设施。

第六条动物医院应当设立宠物住院部、手术室、输液室、住房等设施。

第七条动物诊所应当设立宠物门诊部、化验室、药房、住房等设施。

第八条兽药品店应当设立药品储存区、销售区、仓库等基本设施。

第三章师资力量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兽医行业人员(以下简称兽医),并建立兽医纪录档案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动物医院应当聘请五名以上兽医,满足宠物住院部、手术室、输液室、住房的设施要求;动物诊所应当聘请三名以上兽医,满足宠物门诊部、化验室、药房、住房的设施要求;兽药品店应当聘请至少一名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兽医。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兽医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兽医的业务水平、科学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诊疗流程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诊疗、保健、治疗、检测、疫苗接种等诊疗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记录和病历档案。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动物进行疫苗接种、预防性治疗、治疗、护理等服务,保障动物的健康。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兽医局•【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甘兽医[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的通知(甘兽医〔2013〕51号)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着力推进《甘肃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实施,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切实维护动物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医发〔2013〕25号)精神,省兽医局决定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

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方案》见附件,请各市(州)兽医主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行风规范行动取得实效。

联系人:潘亚军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附件1、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方案2、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3、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社会评议表甘肃省兽医局2013年7月11日附件1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为重点,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和提升执法能力为抓手,按照“责任明确,行为规范,体系健全,保障有力”的原则,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以下简称“行风规范行动”),端正执法理念,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纯洁执法队伍,完善规章制度,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打造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汇总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汇总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二〇一二年八月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依据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农牧厅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机编办发 [2004]23号和《关于省动物检疫总站等单位更名的通知》 (甘机编办通字 [2007]71号规定,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是省农牧厅主管全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直属参公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测,并出具证明和证照;2、制定全省动物及其产品检验、监督标准和工作规划, 依法对兽药、饲料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和技术仲裁;3、承担农业部下达的兽药、饲料抽检任务,参与国家部分兽药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5、《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7、《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一行政许可 (3项1、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以及出售或运输的动物产品前的检疫许可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疫病诊断流程

动物疫病诊断流程

动物疫病诊断流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程序是:1、检疫申报 2、产地检疫 3、屠宰检疫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

一是检疫审批。

对输入或过境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必须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许可证,以防止进口企业不了解国外疫情和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盲目进口,在货物抵达口岸时因违法违章而被退货或者销毁,造成经济损失。

通过实施地方局预审和总局审批的两级审批制度,有效降低了带疫货物入境的几率,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是境外预检。

对进境种用动物,派出专家到输出国了解产地疫情情况,监督输出国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动物健康议定书,是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对防止动物疫病疫情传入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

目前该项措施已逐渐引申到其他高风险、敏感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三是检疫报检。

对进境或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对报检单证的审核是货物入境查验的第一关,我局制定了严格的报检规定和程序。

通过对许可证和国外官方检疫证书的审核,绝不允许不符合规定的货物通关入境。

四是现场检疫和隔离检疫。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是整个动物检疫的主要环节。

在货物抵达进境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船或到货物停放地进行现场检疫,通过核对货证、查验运输记录、现场检查和实施防疫消毒处理,将不合格货物阻截于国门之外。

对输入动物的,通过现场检疫不能完全确定货物是否带疫,还将实施隔离检疫,必要时按规定抽样进行实验室检疫,使通过进境动物传播疫病疫情的风险降至最低。

五是检疫监督。

它是动物检疫的延续,对虽经检疫但仍然存在传播疫病疫情风险的某些动物、动物产品,有必要对其进境后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

通过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控制加工流程、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和管理体系等,确保进境动物、动物产品的安全卫生。

动物诊疗单位检查内容及依据

动物诊疗单位检查内容及依据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检查内容及法律依据一、执法人员需要对动物诊疗机构实施以下检查:(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二、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检查时,应注意检查以下内容:1.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是否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如有违反,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罚。

2.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是否向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是否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是否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如有违反,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罚。

动物卫生监督流程图

动物卫生监督流程图

60*90的适用规范:《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适用办法:《公路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办法》适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固原市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一、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要坚持逐级领用、规范使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是指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检疫专用章及检疫标识等。

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识实行专人、专帐、专库管理。

四、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采取逐级领用的方式:即市级到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取,县(区)级到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订购和印制。

五、建立健全监督证、章、标志领取、发放手续,设立证、章、标志台帐和财务专帐,详细登记领取单位、时间、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信息。

六、监督证、章、标志收费标准执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不得拖欠证、章、标志的工本费用,其工本费用一律不得向执法相对人收取。

七、严禁倒卖、转让动物卫生监督证、章和标志。

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转让、涂改、伪造证、章、标志的违法行为。

八、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隆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职责一、负责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二、负责对全县动物饲养、运输、销售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仓贮、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全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县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县动物防疫条件及动物诊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全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兽医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管理。

七、负责全县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计划、订购、组织供应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甘肃省兽药饲料经营环节监督检查程序(试行)

甘肃省兽药饲料经营环节监督检查程序(试行)

甘肃省兽药饲料经营环节监督检查程序(试行)一、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察)机构对兽药、饲料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所指的兽药饲料经营环节是指取得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件,从事兽药、饲料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场所。

三、监督检查任务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四、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经营主体是否有合法手续检查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件。

2、检查所经营的兽药、饲料是否合法(1)检查所经营的产品包装是否有合法有效的产品批准文号及生产许可证号,兽药是否有GMP 证书号;①兽药批准文号标注格式及核查网址如下:网址:中国兽药信息网 ②饲料批准文号标注格式及核查网址如下:网址: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 (2)检查所经营的产品是否与批准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如销售进口兽药,应检查所经营的进口兽药是否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是否签订代理协议;如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应在《兽药经营许可证》中载明兽用生物制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如销售兽用精神药品,应取得定点经销资质。

3、检查相关档案材料(1)检查与所经营的产品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是否备齐(如兽药GMP证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备案的标签说明书等),是否按要求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内容是否完整;(2)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产品保管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建立产品出、入库制度并有准确记录;(3)检查是否建立失效、破损产品登记和销毁记录。

4、实地检查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1)检查经营场所和库房内兽药、饲料产品是否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2)检查经营场所和库房是否进行分区管理;(3)检查经营场所和库房是否采取与存放的兽药、饲料相适应的保存条件,如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4)检查经营场所是否经营、库房内是否存放假劣兽药、饲料;(5)检查是否销售人用药品,是否销售原料药和禁用兽药;(6)检查兽药包装是否有“兽用”标识;(7)检查所经营的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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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一、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所指的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取得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三、监督检查须由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

四、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具有有效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有转让、伪造或变更的行为;选址、布局、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消毒设备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兽医资格证或乡村兽医登记证;是否有健康证明。

3、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4、检查是否有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5、检查处方笺、病历册是否规范使用;执业兽医及乡村兽
医填写的诊断书、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规范;病历档案是否保存3年以上。

6、检查执业兽医是否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乡村兽医是否跨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7、检查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有无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行为;是否发现动物疫情后按规定采取了报告、隔离等控制措施;是否建立了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疫情处置纪录。

8、检查助理执业兽医师是否有违反规定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和出具有关证明的行为。

9、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食品、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是否分别独立设置。

10、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对场地及医疗器械是否严格消毒。

11、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对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液)按要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完全。

五、监督检查频次
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全省动物诊疗场所监督抽查1次。

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场所监督检查1次。

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动物诊疗场所
监督检查1次。

六、填写监督检查记录
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内容。

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

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4、执法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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