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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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近几年来,集资诈骗案件发案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繁荣,构建和谐社会,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犯罪。

一、近年来集资诈骗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金额巨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

从发案地域来看,遍布全国各省市,近几年,江浙沪尤其突出,正从城市扩展至乡村,涉及的地域迅速蔓延,形势严峻。从涉案行业来看,主要波及房地产、医疗保健、金融证券、商贸、农业等行业。从受害群体来看,人员多,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主要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中老年为主。从危害后果来看,涉案金额巨大,且基本上都无法追回,从近几年案发的集资诈骗案件来看,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多则几亿元,近期南京发生的“润在”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40多亿元。

(二)作案形式多样,手段不断翻新。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造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如以返租、放养或者代养,许诺高额汇报的方式骗取资金;以国家对农业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以优厚汇报,通过联合开发农业形式非法集资;利用股票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劵,或者成立“投资咨询”或者

“投资担保”等类型的公司,通过金融工具的形式吸收客户资金,进行诈骗;以及利用“拉人头”传销、变相传销等方式非法集资。

(三)合法掩护,编制光环,隐蔽性强。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社会公众对单位的信任度,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成立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成立完整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执行等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积极开展公益捐款、举办公益讲座、创办文化节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进行广告宣传、投资大的经营项目以及开办分公司、子公司,以貌似合法的经营活动,骗取公众的信任,掩盖其违法犯罪的目的。

(四)组织结构严密,犯罪职业化突出。

非法集资犯罪成员从预谋犯罪到设立公司、招募人员到具体实施犯罪,都是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涉案公司、企业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分工,组织结构具有很浓的传销组织的色彩。首犯大多隐藏在幕后,异地遥控操纵指挥,下设若干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多为先期投入获利后出局者,有这些分公司对投资人进行传销式的授课宣传,有时还聘请专业引资中介人,利用他们的三寸不烂之舌,积极在群众中大肆宣传,拉拢不明真相的群众到公司集资,分公司负责人及引资中介人等再根据集资款分得提成。

二、近年集资诈骗案件高发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市场不够发达,投融资渠道不顺畅。

一是金融市场不完善。当前我国经济体制不够成熟,金融市场还

不够完善,金融机构还处于创新开发或者探索实践阶段,相关配套机制不到位,相关金融衍生产品欠缺,投资渠道还不够顺畅,尚不能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二是社会公众投资渠道不丰富。持续低迷的股市、微薄利息的存储,以及我国金融机构远远没有能够消化上千亿民间资本的能力,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在面临“投资无门”的尴尬局面下总要找到一个出口,寻求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犯罪分子因而采用召开投资理财讲座,散发诱惑性宣传材料等手段,诱使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

(二)投资者自身对犯罪的识别能力不强,防范能力弱。

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缺乏防范心理,对非法集资者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够,贪婪和幻想使其放松了警惕、忽视了常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错误的认为自己参与集资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快速致富的方式,部分投资者心态具有很大的投机性,缺乏理性,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的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犯罪嫌疑人的帮凶,害人害己。

(三)民间金融监管不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政策,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聚集了大量的民间资本,相应的金融监管,存在着空白,民间金融管理者的缺位,使民间融资事实上处于管理上的真空,对于社会集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近年来基本上处于不审批、不出事不管、不控告不管的“三不”状态,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经济实

力、资金用途和偿债能力缺少审核把关,公安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难以掌握,缺乏打击、防范非法集资诈骗的主动性,等到案发时,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破案成本高,侦破难度大,挽回经济损失低,直接影响了打击处理的力度和效率。新闻媒体对企业广告内容难以甄别,缺乏实质审查就大肆宣传报道。

(四)依法打击面临诸多制约。

司法实践中,对集资诈骗的打击面临诸多困难。一是案件定性困难,集资诈骗一般以合法外衣做掩护,有些是合法成立的公司,有些是招揽拉拢亲戚朋友相互间借贷,真实利息口头约定,借据看似平常民间借款,容易与经济纠纷相混淆,罪与非罪难以界定。二是取证追缴难。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对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极不规范,账目凭证五花八门,记账方法简单粗糙,加之部分受骗人员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出来”还钱,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这些都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有的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拆东墙补西墙,导致无赃可追或者追赃无据。日常工作中,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基本数据资源不共享,犯罪嫌疑人多以现金方式转移赃款,这都会导致追缴赃款线索中断,给追缴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三、集资诈骗犯罪高发的防控对策

(一)强化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投资防范意识。公安、工商、银监、司法等部门应加强法制教育和典型案

例的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非法集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同各种非法集资活

动做斗争。

(二)提高认识,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

非法集资犯罪涉及稳定问题,因此党委、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稳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风险意识,建立“党委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共同防控”的机制。各级公安、工商、税务和银监、证监等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和运行部门会商机制,促进金融监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间的有序衔接,构筑管、防、控、打一体化的大格局,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形成从根本上遏制民间非法集资犯罪的猖獗势头。

(三)切实做好集资诈骗犯罪的防范预警工作。

首先,对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的业务领域和区域,要定期组织排查,特别是对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行业,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

防止风险进一步积聚,并将排查情况及时相互通报。对可能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要积极的采取管理、控制措施。

其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牢记“不介入是失职,介入了不作为仍然是失职”。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应建立民间融资检测制度,将民间融资纳入日常检测范围,准确的判断其规模、利率、流向、特点等,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大额资金的流向及动态随时掌握、及时监控,注意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倾向。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职能,把好企业注册定级和经营范围的核定关,防止犯罪分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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