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
浅谈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化——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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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化——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浅谈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化——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摘要: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而古希腊时期所孕育的法律思想也正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本文就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初始阶段——古希腊时期展开简单的概述与总结。
关键词:法律思想古希腊古希腊时期为西方法律思想从萌芽到形成的关键时期,与罗马时期同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分期的第一阶段。
许多西方的法律基本理念都产生于这一时期,正是这一时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及法学的基础。
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对后世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与繁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对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进行简单的介绍。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包括哲学在内的众多近代西方学说都发端于此。
然而古希腊并未产生法学这一学科,其中的原因众多,古希腊时期时间较短以及社会较为动荡是其主要原因。
虽然古希腊并未产生法学,但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已经得到了长远的发展并显现出一片繁荣景象。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起源时期,自然哲学家与智者学派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期以及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噶学派时期。
1.起源时期。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起源时期同时也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律观是神话的法律观,法律源于神赐。
古希腊最早的法律是城邦宗教的一部分,法律思想在这一时期便沾染上了浓厚的宗教气息,这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宗教色彩浓厚的基调。
法律是神圣的,正是因为法律是神圣的,所以希腊人不愿意轻易更改法律,视法律为高级的客观力量。
稍晚一些,正义被视为神话的法律观的一部分,正义便在西方法律观中确立了无可替代的地位。
2.自然哲学家与智者学派时期。
哲学源于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和智者,早期的法律思想同样来源于这两大学者群体。
自然哲学家用理性探究外在事物的本源,其法律思想以正义为核心。
他们认为正义与自然之间存在某种自然关系,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人为法来源于自然法。
智者们是最早的人本主义者,他们崇尚理性,是第一批理性主义者。
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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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西方世界在法律领域的思想发展历程,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等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不仅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全球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服从于正义,而正义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它应当由哲学家统治者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和正义的区别,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大全》中,这部法典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的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是基督教会管理信徒的法律体系,它在中世纪欧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教会法的发展为后世的宗教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世俗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时期,人文主义法学家们开始重视个体的人权和人的尊严,提出了法律应当以人为本的理念。
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则进一步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对西方近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则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等不同的法学流派。
这些法学流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总的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历史过程,它反映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和内涵,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浅析柏拉图治国思想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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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柏拉图治国思想的发展变化柏拉图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其治国思想集中体现在《理想国》和《法律篇》中。
他的思想历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理想国》中的“人治”和《法律篇》中的“法治”。
本文主要谈一些对柏拉图治国思想的认识和对当今社会的指导意义。
标签:柏拉图、人治、法治柏拉图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他写下了许多哲学的对话录,并且在雅典创办了著名的“雅典学院”。
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同时也是亚里士多德的老师,他们三人被广泛认为是西方哲学的奠基者。
如同许多古老的文献,柏拉图留下的文集残缺不全、而且依然存在争议。
一、前期思想与《理想国》:(一)《理想国》中的“人治”:柏拉图的前期思想,或多或少有些理想主义色彩。
比如《理想国》的“理想”二字,到底什么是理想?在柏拉图看来,理想就是理论上的、与现状没有关系的一种愿望,而且这种愿望不是个人的,而是希望大家共有的。
比如人人有饭吃,人人待人友善,等等。
但是柏拉图所认为的最高理想,是实现哲学王的统治:具体说来,柏拉图把国家分为三个阶层:受过严格哲学教育的统治阶层、保卫国家的武士阶层、平民阶层。
他鄙视个人幸福,无限地强调城邦整体、强调他一己以为的“正义”。
在柏拉图眼中,第三阶层的人民是低下的,可以欺骗的。
他赋予了统治者无上的权力,甚至统治者“为了国家利益可以用撒谎来对付敌人或者公民”;第二阶层的卫国者,应当拥有超越常人的勇气,但是并不强调这些人的智慧,因为他们的职责在于守卫好自己的城邦。
而且,卫国者的人数要比另外两种少得多,但是只有他们有政治权力。
其他两种人中特别优秀的孩子可以得到提拔,卫国者中非常差的人可以被降级;第一阶层的哲学王,乃是柏拉图在其前期思想中所强调的思想的核心之一:“人治”。
与法治相对,哲学王之治,即在国家治理当中,以哲学王为国王,以哲学王为基本正义,基本公正,基本公平。
以哲学王的思想为基本治理思想,以哲学王为中心而进行国家治理。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谈到:“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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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摘要: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从理想国到法律篇,经历了一个从理想到务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
这与他所处的时代和个人的经历是分不开的。
柏拉图见证了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逐渐衰落的过程,这促使他探求政体的改革,以挽救危在旦夕的城邦。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重大。
关键词:柏拉图正义哲学王法治柏拉图是古希腊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的理想主义思想家之一。
过度民主自由的暴民所导致其老师苏格拉底的悲惨命运,让他看到了古希腊政治的衰变。
从而造就了柏拉图构建理想国家的终身学术志向。
他有过理想国家哲学王的最优方案,也有过依法而治的次优方案。
现在就让我们一起去看看柏拉图的理想国家是如何构建的,看看他是如何从追求人治而转向追求法治的。
本文就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背景资料<一>柏拉图的个人简介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年-前347年),生育雅典名门贵族,他的母亲是雅典立法者梭伦的后裔。
柏拉图原名阿里斯托勒斯(Aristokles),却又何以改称“柏拉图”呢?溯其源,阿里斯托勒斯自幼身体强壮,胸宽肩阔。
因此体育老师就替他取了“柏拉图”一名,“柏拉图”希腊语意为“宽阔”。
后来,柏拉图的名字被延用下来,流行至今。
柏拉图20岁时师从苏格拉底学习哲学,成为苏格拉底的忠实信徒,苏格拉底被平民政府判处死刑后,柏拉图逃离雅典。
逃亡期间,柏拉图游历了地中海沿岸的很多地方。
公元前387年,柏拉图返回雅典,创办了“阿卡德米学园”,专门从事著述与研究,构建他的理想国。
这个学园一直是古代欧洲的思想文化研究中心。
柏拉图,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他和老师苏格拉底,学生亚里士多德并称为古希腊三大哲学家。
柏拉图一生著述颇丰,其政治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三本书中。
其中《理想国》又名《国家论》或《正义论》是柏拉图早年关于理想国家构建的最优方案(人治)。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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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于法律的思考和理解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柏拉图主张建立一个理想国家,认为合理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这个理想国家的关键要素之一。
一、理性和公正的法律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
他关注的不仅是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整个社会,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在他的著作《理想国》中,柏拉图描述了一个由哲人统治的理想国家,其中法律被视为实现公正的工具。
柏拉图认为,理性国家的法律应该建立在它的公民对真理的理性追求上。
他认为,人们应该通过哲学的方式,通过思考和辩论,追求真理,并将这些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中。
只有在法律制度基于理性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道德性。
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一个无序的社会将会导致混乱和不公正,因此,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柏拉图主张,一个有组织的国家需要法律来管理和调节社会关系。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他认为,法律不仅应该被视为一种制约力量,还应该成为塑造个体品德的手段之一。
他认为,通过教育和法律的约束,人们可以得到道德上的完善,并为理想国家的建设做出贡献。
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柏拉图将法律和正义视为密不可分的概念。
在他的著作中,法律是对正义的具体化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实现正义,并根据不同的情境和需求,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则。
柏拉图主张依法治国,并强调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对于法律与正义的理解对于后来的法律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观点部分地影响了现代法律理论,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公正性提出了重要的思考。
总结: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的理性性质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哲学的基础上,服务于整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并塑造个体的品德。
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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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现代法学的演进过程。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不仅是法律史上的一部分,更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其对当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本文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开始,简要介绍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发展阶段。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中。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国家的基础,法律应当是正义的体现,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应当是合理的,符合道德的。
罗马法律思想则以《罗马法大全》为代表,这部法典成为了欧洲中世纪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个重要的时期,基督教的兴起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教会法成为了中世纪欧洲法律的主要来源,教廷法庭成为了当时最高的司法机构。
此外,中世纪的大学也培养了许多法学家,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人文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得对古典文化的研究成为了一种时尚。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开始重视对罗马法的研究,试图从中寻找适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的理性化、制度化和正规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近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启蒙运动的兴起使得法律思想开始呈现出现代化的趋势。
启蒙运动的法学家们强调法律应当是以理性和自由为基础的,法律应当是对人的保护和限制的体现。
他们对自然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当代法学的发展离不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积淀,当代法学家们不断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试图构建适应当代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当代法学已经成为了一个多学科交叉的领域,法学家们正在探索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关系,试图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从人治到法治_论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转变_咸鸿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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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卷 第 2 期 Vol. 29 No.2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LINYI NORMAL UNIVERSITY
中图分类号: B502.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51( 2007) 02-0017-05
收稿日期: 2006-11-17
作者简介: 咸鸿昌( 1972—) , 男, 山东临沂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博士研究生。
柏拉图作为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 思想家之一, 一生以其非凡的才华和智慧为世 人描述了两个乌托邦社会, 即早年的哲学王乌 托邦社会和晚年的法治乌托邦社会, 系统地阐 述了自己关于法律的理论, 其政治法律思想也 实现了从人治观向法治观的转变, 其法治理论 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被 认为“开 创了西 方 法治理论的先河”[1](P18) 。国内学术界对柏拉图法 律思想的这一伟大转变鲜有论及, 这不仅使人 们无法全面了解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也无助于 深入理解西方法治理论的起源。本文试从柏拉 图政治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入手, 通过考察柏 拉图人治观与法治观的之间的关系, 以期说明 柏拉图法律思想转变的必然性及其法治观产生 的历史意义, 以引玉之砖引起国内学界同仁对 西方法治理论研究的重视。
辑起点, 也是其法治观产生的前奏。 三
规定。人之个性的差异、人之活 动的 多样性 、人
促进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转变的直接原因
类事物无休止的变化, 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 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 于各种问题的规则……立法者在其为整个群体 制定的法律中, 永远不可能准确地给予每个个 人以其应得的东西。”[5](P9)与法律相比, 哲学家所 掌握的知识是一种真理, 比国家机关 制定的法 律要高明得多。哲学家能用个人的智慧, 根据不 同的现实情况, 随机应变地制定出一切必要的 措施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区别对待, 使国家充满 智慧和勇气, 从而实现国家的正义。因此, “最佳 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 而是给予明晓 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5](P9) “法律或条例是不会 比知识 更有力 量的”[4](P35), 如 果让统治者服从法律, 完全依靠法律来治理国 家, 无异于用法律束缚了统 治者的 手脚。“用 法 律条文来束缚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 就 像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 方中去抄袭药方一 样”[6](P92), 当然 不能依 靠法 律 来 实 现 国 家 的 正 义 。柏 拉 图 最 终 回 到 了 “只 有 哲 学家做国王才是最理想的国家”的结论上来, “在各种政府形式中, 只有 一种政 府形式 是最 妥 当的, 它是真正的政府, 这种政府的统治者懂得 科学而不是不懂科学, 至于这种政府是否受法 律统治, 或者有没有法律, 它的人民是否愿意被
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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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一编 古代 一 、 柏 拉图 第一个建立体系化的政治法律思想 (一)法的正义理论 1.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法律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时,才称得上正义。 2.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3.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二)法治理论 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1.第一个在人类历史上提出“依法治国”。 2.提出了政治权力的分权与制衡思想。 3.法律是把人拉往正义和真理的金质之力。
二 、 亚 里士多德 (一)正义理论 1.正义的分类。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2.衡平理念。 (二)法治理论 1.法治含义:(1)良法之治。其一,法律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其二,法律能促成合于善德和正义的政 体;其三,法律与自由相一致。(2)法的普遍遵守。执政者应受制于法律。 2.法治的理由。(1)法治是理性之治;(2)法治是众人之治;(3)法律具有稳定性。 3.加强立法的措施。(1)法律必须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2)详细研究国家的状况;(3)对公民特别是青 少年加强教育;(4)灵活性和稳定性相结合。 4.法律的分类。(1)基本法和非基本法。(2)自然法和人定法。(3)习惯法和成文法。 (三)政体思想 1.政体的含义。 2.政体的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3.政体分类。正宗政体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相应的变态政体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 政体。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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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上 午3时55 分19秒 上午3 时55分0 3:55:19 20.12.2
• 10、一个人的梦想也许不值钱,但一个人的努力很值 钱。12/2/2020 3:55:19 AM03:55:192020/12/2
• 11、在真实的生命里,每桩伟业都由信心开始,并由 信心跨出第一步。12/2/2020 3:55 AM12/2/2020 3:55 A
在此意义上,所有的思考都只是永恒物质的影子。
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自我世界的思考,而没有在试图接近真实。即使我们的 思考接近真实,是否完美地反映客观世界仍未可知——背景、立场严重地影 响着我们的思维形态。
“我的言说已经偏离了我的思考,而我的思考又偏离了眼前的这个世界”。 佛学:现象与本象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第一,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 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 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政 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 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
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的 论述,被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
康德:意志高于理性
意志主义哲学
叔本华:意志——万物之源 1.是一种无意识的意志; 2.意志高于理性,理性、思想不过是意 志的体现方式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
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 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 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 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 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 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 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 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 。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与法治思想的内容与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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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与法治思想的内容与评述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与法治思想的内容与评述一,柏拉图的正义理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它由以下内容构成: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的概念、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的关系、城邦正义的实现和国家正义的维持.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
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谐状态。
1、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
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本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勇敢保卫好疆土,劳动者以节制搞好生产,从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定之中;柏拉图强调,每个人只能从事最适合自己天性的职业,各行其是,各司其职,不得任意改变。
正义就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中,每个阶级的成员都专心致力于本阶级的工作,且不应干涉其他阶级的成员所干的工作。
即正义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这是很符合当时希腊城邦的现状,对于希腊城邦的人民重新安居乐业以及国家的安定和繁荣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根据他的分工理论和天赋说,他把城邦的人可划分为三个阶层: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
每一个阶级都有其指定的职能,每一个都根据自己的天赋来履行这种职能。
统治,保卫,供给———国家必需的三种职能———都变成了职业,并指派给了职业化的阶级。
在柏拉图眼里,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在与他的能力相适应的岗位上做他的工作。
柏拉图的《理想国》里贯彻了严格的社会分工原则,他认为只要这三个阶层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尽其责,国家就实现了正义。
而不正义、不节制、懦怯、无知,总之,一切的邪恶,正是三者的混淆与迷失2 、正义是一种和谐和秩序城邦正义在与城邦各个部分之间的和谐有序。
他说:“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宏伟蓝图和理想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
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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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又称为法学史,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学发展历程的学科。
这一领域主要探讨了自古希腊罗马时期起至现代的西方法律思想的演进和法学理论的发展。
希腊古代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基于道德原则,将其视为一种达到公正和正义的手段。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不同种类法律的分类体系,并对正义的概念进行了探讨。
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学家开始发展了一套完善的法学理论体系。
特别是由于罗马帝国的征服和扩张,使得罗马法经历了各种法律体系的融合和发展。
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和贾维尼安努斯等人将具体案例法和一般原则法结合起来,形成了罗马法学的基础。
中世纪时期,天主教教会的影响力在法律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
教会法的发展以及对宗教法律体系的探讨成为法学思想的重点。
托马斯·阿奎纳斯在他的著作《神学大全》中提出了自然法和神圣法的理论,这对后来的法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的思潮重新塑造了法学思想。
人文主义者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对罗马法进行了复兴和重新研究。
法学家格罗提乌斯和蒙蒂亚诺等人对罗马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推动了法学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18世纪启蒙运动为法学思想的现代化提供了理性主义的基础。
法学家伏尔泰和孟德斯鸠等人倡导了人权和法治的思想,他们的著作对法律思想和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同时,约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为人类权利和法律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
19世纪以后,法学思想进入了现代法学的阶段。
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逐渐成熟,并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学理论和学派。
其中,草率法学、实证法学、法社会学等学派对法学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体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过程,涵盖了古代哲学、罗马法、中世纪教会法、人文主义和现代法学等多个时期和学派的思想。
这些思想对现代法律体系和法学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为法学学科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从人治到法治——论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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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治到法治——论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转变
咸鸿昌
【期刊名称】《临沂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7(029)002
【摘要】柏拉图以理念论为基础,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提出了人性正义的理论,并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将人性的正义等同于国家的正义.他以法律概念的二元论为依据,提出了人治乌托邦的理论.在政治实践受挫后,他又发展了自己的法律理论,走向了法律概念的一元论,提出了法治乌托邦的理论,最终实现了法律理论的转变.柏拉图的人治乌托邦和法治乌托邦在最终目的上是统一的,即实现国家正义,在逻辑上也是相通的.他的法治理论奠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价值基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页数】5页(P17-21)
【作者】咸鸿昌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湖北,4300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502.232
【相关文献】
1.从人治到法治:中国政治模式的转变 [J], 向达;周莎
2.“儒家人治法家法治对立论”质疑——兼论先秦法律思想研究中的一个方法问题[J], 俞荣根
3.自然与天道:中西法律的形而上之别——兼论中西人治和法治思想的缘起 [J], 郭忠
4.试论由"人治"到"依法治国"思想的转变 [J], 李志友;王贤昀
5.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论柏拉图《政治家》中的政体思想 [J], 冯丹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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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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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西方法律思想的四个发展阶段:1、古希腊罗马阶段2、中世纪阶段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4、帝国主义阶段西方法律思想的三种法律观念: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活的法观念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自由精神2、自然法思想3、民主与法治精神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有大量著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主要著作包括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理想国:柏拉图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国家有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如同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不同等级之间的关系亦相当于灵魂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
哲学王: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是最有知识的人,最贤明的人是必然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的本质归结为公民的本质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中庸之道的标准,也就是取其中.。
法治理论:根据中用标准的正义,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制就是“国家由法律遂行起统治”其次、法治是轮番为治再次、法治要求执法与守法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定义:由上帝制定的,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的,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
包含以下几点意思:1、自然法由上帝制定、解释和监护,它体现上帝的意志2、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依据于人正义的理性,与普遍公平的人类本性相一致,相适应3、自然法具有永恒性超越时空,任何国家民族时代均适用,都必须遵守4、自然法只是用于善良的人们,对坏人不起作用5、人类立法(实在法)不能抵消自然法,它居于自然法之下,自然法不需要实在法制定者的解释罗马法学家:五大法学家姓名包括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孟代斯梯安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法学家做了明确的论述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了罗马国家稳定的发,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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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指的是自古希腊时期以来,西方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发展历程。
以下是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主要阶段:
1. 古希腊时期(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时期,诸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就曾对法律和政治体系发表过深刻的思考。
他们主张通过理性和道德的方式来塑造人类社会,强调法律的正义和公平以及国家的合法性。
2. 古罗马时期(公元前753年至公元476年):罗马法律是古代欧洲法律的基础。
在罗马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公民权和合同法成为重要的法律领域。
罗马法律的特点是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私法的保护性,并且一直被认为是法律思想的典范。
3. 中世纪(公元476年至公元1453年):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基于基督教教义而产生的。
教会法律逐渐成为欧洲法律的一个重要学科,而封建制度则塑造了欧洲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结构。
4. 文艺复兴时期(公元14至16世纪):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开始重视人本主义的价值观,强调个体的尊重和自由。
此时,法学的兴起与人文主义紧密相关。
人们对于理性的追求促进了对法律的重新审视,而国家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出现,也对现代法律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 近现代时期(公元17世纪至今):近现代时期,随着工业革命和经济全球化
的发展,人们对法律和政治的认识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和理性。
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法律思想的进步,改善了人类社会的治理和组织方式。
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是多元化、国际化和普惠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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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尔思想的主旨:研究社会能够对个人行使权力的正当限度。
“权力能够违背文明共同体成员的意志而对他进行正当干预的惟一目的,在于防止他对他人的伤害。
若说为了他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或者道德上的好处,都不成为充分的理由。
②密尔的自由原则:(1)行动只要不涉及他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
他人可以对他忠告、劝说以至远而避之,但也仅限于此。
(2)对他人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
③密尔论言论自由(1)人类无法掌握绝对真理。
任何人都可能犯错。
我们所反对的意见可能恰好是正确的。
2)只有经不同观点的碰撞才能得出真理的火花。
3)即使公认的、主流的观点完全符合真理,只有通过公开的辩论,才能让人们更为深刻地理解它,而不仅仅是僵化地信守它。
(二)中国古人眼中的法律1、法即刑。
灋,刑也。
平之如水。
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东汉·许慎《说文》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书·吕刑法者,刑罚也。
所以禁强暴也。
——《盐铁论·诏圣》杀戮禁诛谓之法。
——《管子·心术》2、追求实质正义,缺少程序观念。
3、立法、司法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4、法律工具主义。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德治论:1、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末,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义》2、法律与道德冲突时:“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儒家德治、人治观的理论前提——性善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孟子4、情理法结合的司法能动主义“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西方法律思想史(修改) -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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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生平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西方古代最伟 大的科学家、最博学的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公认的西方政 治学的鼻祖。亚里士多德对世界的贡献之大,令人震惊。 他至少撰写了170种著作,其中流传下来的有47种,涉及 天文学、动物学、 胚胎学、地理学、 地质学、物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等等 几乎古希腊人已知的各个学科。政治法 律代表著《政治学》、《伦理学》和
三、哲学王统治与法治——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核心。 1.现实政体(四种)与理想政体(贤人政体)以及政体分 类理论;
这四种政治制度分别是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 僭主政体。
“第一种被称为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受到广泛赞扬的, 第二种被叫做寡头政制,少数人的统治,在荣誉上居第二 位,有很多害处的。第三种被叫做民主政制,是接着寡头 政制之后产生的,又是与之相反。最后,第四种,乃是与 前述所有这三种都不同的高贵的僭主政制,是城邦的最后 的祸害。”
《雅典政制》等。
一、国家与政体理论 1.国家的起源及其伦理基础 自然主义的国家起源:“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这 一本性促使完成个人→家庭→村坊→国家(城邦)的 演化过程; 国家的目的(伦理基础):“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各 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 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城邦是一切社会团体中 最高的,所以城邦所追求的善业就是最高的,城邦的 性质,就是至善的团体。因而,城邦的目的也就是 “促进善德”。
2.第一好国家——理想国 (1)统治者:哲学家(爱好永远不变、爱真理、良好的 记性、敏于理解、豁达大度、正义、勇敢、节制、具备政 治管理能力等); (2)统治方法:劳心而不劳力,立法而不行政,以知识 为贵,以教育为本,以智慧指导国家,不受法律的约束; (3)国家制度:哲学家的统治、严格的教育、广泛的公 有、抽象的法律;
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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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摘要:传统的观点认为,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从“哲学王”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
本文拟通过对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的阐述,来论证一种不同的观点: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的并非是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而整个都是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本文拟从其法治基石正义观的发展,哲学王之治到法治的发展及其政体观念的发展来论证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柏拉图;法治;《理想国》;《法律篇》;正义观作为古希腊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一生的著述颇丰,他一共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中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可以说,《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而晚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图青年时代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度过的,他目睹了当时希腊社会的混乱给城邦公民带来的悲惨遭遇,也目睹了希腊由盛转衰的过程。
这促使他萌发了强烈的构建一个理想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可以说,他的一生都在为希腊城邦的社会秩序进行不断的思考和探讨,都在为民主法治构建理论基础,并最终期望将这种理论变成制度,付诸实践。
传统的观点认为,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由《理想国》中的“哲学王”人治到《法律篇》中法治的转变。
但本文认为,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并不是一种由人治到法治思想的转变而是法治思想的一个发展过程。
l ocAlhoSt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建立在他的哲学和道德哲学基础之上,是一种理性的法治思想。
下文将以《理想国》和《法律篇》为对象对这个观点做一论证。
一、柏拉图“正义”思想的发展正义的价值可以说是西方法治的基石,同样,柏拉图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他的正义观基础之上的。
正义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正义是具体多变的,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博登海默把它描述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间呈现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浅谈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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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柏拉图的法治思想摘要:思想是制度的灵魂,法律思想是法律制度得以构建、运作和产生效果的指导原则和日标方向。
西方的法律思想起源于占希腊。
柏拉图的法治思想是从“乌托邦”到“法律”来描述从“人治”到“法治”的过程。
但本文从柏拉图法治发展历程中描述和描述了一个不同的秩序:柏拉图的法治不仅来自于“人的统治”。
对“法治”的转变,但在他的思想史上,法治始终是存在的,整个思想是其法治思想的演进。
本文从柏拉图的前期、中期、末期的法治思想进化开始入手,来讲述一下我的论点。
关键词:法治;《理像国》;公理观念;柏拉图一、由公理演变出的初期法治思想(一)《理想国》中正义的概念小我公理和国度公理组成了柏拉图对公理观点的描写。
但是,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都只是属于正义理念的一种影像,它是对正义的理念进行了描写,而不是真正的叙述正义理念本身。
1、个人正义人类的灵魂之中的每个组成部分它们之间存在的关系即是个人正义的体现。
人的魂灵由理性、豪情和愿望三个部门构成。
理性与美德是相似的,然而欲望却接近于邪恶的表现,他们两者之间存在着激情。
理性是人类魂灵的最高原则,由于理性的存在可以辨别人与动物。
人的根可以称为欲望,它的存在是为了展示人类所拥有的动物性。
动物虽然也拥有基情的一面,但是人类可以通过震惊对自己的引导,变成属于人类的一部分。
所以说人类内部灵魂存在的本性应该是理性,如果没有理性对人类的激情和欲望指引,那么它们的存在就只能让人们只去贪图表面的幸福。
所以只有镇静才能让人们处在真实的世界而不陷入虚无的世界,它是人们能够找到属于人类自己的快乐和幸福的存在。
其中,智慧是理性的一种品质,勇敢是激情的一种品质,然而节制的存在则是为了执行制约会人类的欲望。
理性在人类的生活中处于第一位置,理性来控制欲望时通常会用激情,于是欲望能够得以控制,懂得忍住时,自然而然的就产生了正义。
2、国家正义国家是由三个辅助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组成的。
柏拉图的国家司法是以三者的分工为基础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小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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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小抄版第一章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第二节古希腊法律思想一、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柏拉图法律方面的主要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
一般认为,《理想国》主要体现了柏拉图早期的法律思想,《法律篇》体现了他晚年的法律思想,就他对于西方法哲学的影响而言,前者更为重要。
2.按照柏拉图所描绘的分工原则,这个国家应该由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组成,亦即三个不同等级的人组成:统治者、军入和劳动者。
3.柏拉图的法律理想以正义为出发点并以它为归宿。
从个人看,柏拉图的正义,就是指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
从一个国家看,柏拉图之正义,就是指各种天生不同等级的人,划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他们“各司其事”和“各守本分”。
4.哲学王的统治,是柏拉图毕生所追求的理想。
“哲学王的统治”实际上是“智慧”和“权力”的结合。
推崇哲学王统治的另外一面,就是轻视法律的作用,所以《理想国》中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忽视法律的作用。
《理想国》的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认为知识和教化是社会进步必须依靠的力量,是关于自由的聪明才智的设想,不受习惯的约束,不受人类愚蠢行为和固执己见的限制,甚至能够指导习惯和愚蠢势力本身沿着通向理性生活的道路演进。
5.柏拉图共产共妻制度内容:第一,禁止统治者阶层(军人和统治者)拥有私人财产,包括房屋、工地和金钱,并规定他们须进入营房和公共食堂进餐;第二,废除固定的一夫一妻制的性关系,代之以按统治者的要求进行有节制的交配,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尽可能优秀的后代。
6.柏拉图关于教育制度的设想是实现由国家控制的义务教育制,他的教育规划分为两部分: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初等教育的课程是:体育训练身体,“音乐课”训练精神(诗歌的研究解释);高等教育的教育期从二十岁延长到三十五岁,课程是:数学、天文学和逻辑。
7.《政治家》和《法律篇》中包含柏拉图晚期的法律思想。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一再说明他的目的是描绘第二等最好的国家,而且极力强调法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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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正义观中始终贯穿着对法律的论述,柏拉图似乎也自命为就是一位立法者。他在《理想国》中明确指出不正义的法律不是好法律,并且认为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是相辅相成的,个人如果违法,城邦正义便不存在。在他看来,人性中三部分和谐便是正义、美德,也即是合法的;当不正当欲望占主导地位,打破三者和谐时,便是不正义,一个人便会违法。 此外,他还在《理想国》中阐明了法律是否得到维护对国家的秩序和幸福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对保持勇敢这种美德的重要作用,他还把把法律和法律的精神看作是治国者、辅助者治国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是重视法律的价值的,只不过他重视的是人们心中的法律,珍视的是正义与理性所认可的法律,珍视的是正义和理性的实体标准所体现的那些价值,至于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是并不重要的。虽然此时柏拉图对法律的重视缺少了法治的核心程序正义,但不能由此否认他此时法律思想的法治性,笔者认为,柏拉图此时对正义的阐述和对法律的态度正是其法治思想的萌芽和探索阶段。
由谁来立法,怎样立法,怎样实施,在柏拉图看来唯有通过教育、通过遴选由少数爱智慧的哲人来完成。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追求的哲学王是一个追求真理的立法者,是从城邦公民中经过筛选和长期教育培养出来的立法者。《理想国》中柏拉图哲学王思想的展开是沿着哲学、哲学家、哲学王一步步推进的,洞喻是贯穿其中的重要线索。在这个著名的比喻中太阳、洞穴、囚徒等都被赋予了深刻的寓意,柏拉图也以一种迫切而隐晦的形式宣告了哲学统领一切的开始。他认为,哲学是对自在自为的真理和正义的意识,是对国家的普遍目的及对这种普遍目的的有效性的意识。 它所追求的是一种至高的“善”。 当然这种完美的善不是人与生俱来的,它需要一系列精心的准备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因而柏拉图对现实中哲学家的培养和成长做出了进一步规划,即每一位哲学家都必须经历从体育到音乐,从算术到几何、天文学,再到辩证法这样一条漫长的道路。在柏拉图看来,哲学家的成长过程是艰辛的,这正体现了他对哲学至上性、神圣性的论断;另一方面也预示了哲学与现实政治之间的某种隔阂。在这个基础上,柏拉图提出了“哲学王”的政治主张。他认为哲学王要进行理性立法,必须具有真知,通过自身努力来追求至高的“善”。同时,他又在《理想国》中明确说明,如果哲学王对于美的事情、正义的事情、善的事情无法进行最真实的把握,那也只能由守卫城邦的法律和习惯者来实现这一目的了。
柏拉图的正义思想,从《理想国》中的重视实体正义到《法律篇》中的重视程序正义,正是柏拉图法治思想发展的历程,体现了他的法治思想从萌芽探索到逐步发展的过程。
二、从“哲学王”之治到法治及其政体观念的发展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思想经历了从理性的立法者“哲学王”之治到明确强调法律至上的法治的发展过程。其政体观念也有最初的批判各种政体发展到最终的混合政体观念。所有这些,都可以验证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正义在柏拉图的《法律篇》中,首先被认为是立法者的美德,因为这种美德要达到的目标是追求整个国家的美好与幸福。他指出,每个立法者,除了最高的
美德之外,不能考虑其他的见解。而这种最高的美德,就是“决定时刻的忠诚”,人们也称其为“彻底的正义”。 关于正义的具体内容,柏拉图指出:“最好的政策是用他自己的新法律来统治帝国,这些法律给予所有的人以某种程度的平等。” 他认为法的平等就是法的正义,从另一个方面说,正义就是“善”, 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而“最大的善既不是对外战争也不是内战,而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 人性的任何一个部分都受善的控制,由此达到最好的生活状态。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在对当时流行正义的观点进行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他自己的正义理论。柏拉图《法律篇》中从法律理念的层面上继续了这种讨论,并明确提出了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他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正义是强者的权利”这样一种观点是错误的,政府权力不应给予最强者或最富有的人,而应给予服从法律者。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易于毁灭,而法律高于统治者的国家则能得到神的祝福。简言之,法治和平等是正义的;不依法办事,为强者立法是不正义的。柏拉图通过对正义的阐述,宣传了他法律至上的思想,由此体现了他的法治思想。
(二)《法律篇》中柏拉图的正义思想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的作品。它成书于柏拉图三赴西西里岛上的叙古拉城邦之后。柏拉图为实现自己在《理想国》中的“哲学王”的政治理想,试图在叙古拉实现自己哲学治国的理想,但无情的现实深深的打击了他。尝试的失败使得柏拉图更加现实的考虑治理国家之道,由此,法治观念成熟起来。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步法学著作,它处处显示出法律的至上性。在此,先关注一下它对正义的阐述。
国》的开篇,苏格拉底在与克法洛斯的对话中引出对正义是什么的探讨,苏格拉底和克法洛斯都同意仅仅有话就说,有债照还不能算是正义,而“玻勒马霍斯插话说:这就是正义的定义,如果我们相信西蒙尼德的说法的话。” 柏拉图接着摆了几种欠债就还不是正义的情况,此外,柏拉图还驳斥了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正义就是适如其分的报答;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不正义比正义有益这几种正义观。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是自视为立法者的身份的,因而也可以说他是在说明给社会生活制定的法律规则是需要体现正义的,并且这一正义是有实体的判断标准的。他否认了那些通常的正义的定义,并阐述了自己的正义观。他将正义看作是组成城邦的各个部分(即统治者、护卫者、农民及工匠)“按照其本性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强调每个人在城邦都只能承担一项工作而不得相互僭越,只有这样,城邦才能稳定。他从国家整体目标的视角出发,提出正义不仅是个人的德性,而且是国家和个人的共同德性不但是对个人的要求,更是对国家的要求。由此开始了他对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追求。
柏拉图首先以一个例子引入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探讨。他说“假定我们视力不好,人家要我们读远处写着的小字,正在这时候有入发现别处用大字写着同样的字,那我们可就交了好运了,我们就可以先读大字后读小字,再看看它们是不是一样。” 这个例子跟正义的关系是“有个人的正义,也有城邦的正义” .因此他认为大东西里边的正义可能更容易理解,主张用由大见小的方法,先探讨城邦的正义,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
(一)从“哲学王”之治到法治柏拉图在其《理想国》所设想的乌托邦中,把城邦的完善、公民的幸福生活寄托在统治者个人身上,主张国家是通过“哲学王”进行统治的。而在《法律篇》中,法律则具有至高无上性,统治者和臣民都必须服从法律。由此,便有一种主流的观点认为从《理想国》到
。在一个理想的国家里,智慧、勇敢和节制要有序、合理的加以安排。柏拉图认为,正义的国家就是智慧、勇敢、节制三者和谐有序的结合,而正义就是社会各个阶层周守本分、各尽其责,一个正义的城邦——理想国,就是一个各人按照天性,做自己应做的本分工作的共同体。
柏拉图青年时代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度过的,他目睹了当时希腊社会的混乱给城邦公民带来的悲惨遭遇,也目睹了希腊由盛转衰的过程。这促使他萌发了强烈的构建一个理想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可以说,他的一生都在为希腊城邦的社会秩序进行不断的思考和探讨,都在为民主法治构建理论基础,并最终期望将这种理论变成制度,付诸实践。传统的观点认为,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由《理想国》中的“哲学王”人治到《法律篇》中法治的转变。但本文认为,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并不是一种由人治到法治思想的转变而是法治思想的一个发展过程。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建立在他的哲学和道德哲学基础之上,是一种理性的法治思想。下文将以《理想国》和《法律篇》为对象对这个观点做一论证。
接着,柏拉图对照城邦正义论述了个人正义。他认为,人可分为灵魂和肉体两部分,而人的灵魂有三种品质。即理性、激情和欲望,而这三种品质又与三种德性——智慧、勇敢和节制相对应。个体的正义就是灵魂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和谐,就是人的理性、激情和欲望保持在各自的限度之内,从而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各不同部分的和谐统一。在这三种品质中,理性居于领导地位。
《法律篇》,柏拉图的思想经历了由“哲学王”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法律篇》是《理想国》的延续,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和成型阶段。《理想国》中“哲学王的政治意义并不可能在于哲学王从话语变为现实 ……哲学和权力结合的政治针对性在于它是智慧之人变革城邦立法的最佳形势,而哲学王对城邦的统治其实就是法治”。
一、柏拉图“正义”思想的发展
正义的价值可以说是西方法治的基石,同样,柏拉图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他的正义观基础之上的。正义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正义是具体多变的,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博登海默把它描述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间呈现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同样,柏拉图对于正义的阐述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柏拉图早期的正义观体现在《理想国》中,此时他对正义的论述与晚期在《法律篇》中对待正义的观点有相当大的不同,早期的正义观是精确、可具体计量的,有确切的定义,甚至是可以反证的,是一种实体正义的思想;而晚期则是一种程序正义的思想。
他从一个城邦的成长讲起,来考察正义和非正义的成长……柏拉图认为城邦起源于社会分工。由于每个人各自的性格天赋不同,适合做不同的行业,于是产生了分工和交换。随着分工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商业和对外贸易,还有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城邦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同外界的战争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城邦保卫者。城邦保卫者包括统治者和辅助者。城邦的护卫者必定是经过良好教育培训,并被证明是最优秀的。这样城邦社会被划分为三个阶层:统治者、军事护卫者、生产者。柏拉图引用腓尼基神话,提出了人有金、银、铜、铁之分的观点。由于先天的差异,公民存在着金、银、铜、铁之区分,一个人在城邦中应居于什么样的等级,只取决于他身上的金、银、铜、铁的比例,也就是他的天性和努力。人们追求各种美德如智慧、勇气、节制,一个正义的城邦也应该具有这些美德
柏拉图认为人的美德是至上的,因此与人的美德相符合的法律也应该是至上的。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法律在国家管理中的重要性。法律的地位是任何权威所不可比拟的。此外,柏拉图还重视法律的稳定性,提出了法律修改的三个原则。法律至上性下的柏拉图非常重视程序正义。他对程序正义的主张体现在立法方面、司法方面、行政决策和选举程序方面。这些都充分凸显了他的法治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