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劳动关系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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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答辩状

某某市人民法院:

王某诉冯某某板材厂板材厂一案,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与所属的雇工是否形成形成劳动关系,应根据具情况,区别对待,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则构成劳动关系。如符合雇佣关系特征,则应按照雇佣关系处理。本次事故中,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板材厂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理由如下:

1,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是否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从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的隶属关系来看,王某是根据冯某某板材厂的业务状况,有工就做,无工就休息,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这种相对独立的、松散的工作性质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强,劳动必须接受用工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在劳动中一般不具有独立性,不能随便缺勤的劳动关系明显不同。

2,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之间的用工关系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在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具有长期稳定性和持续性。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已建立的劳动关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某在冯某某板材厂虽工作几个月,但他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有事做就做没事做就休息。农忙时经营农村承包地,农闲时才在冯某某板材厂处”捡毛皮”.而冯某某板材厂的板材加工,生意并不是每天都有活干,是上午有活,

上午干,下午没活,下午就不干。上午没活,上午不干,下午有活,下午干。冯某某板材厂不具有一般经济组织应该具有的经济组织形态。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的特征,而是一种临时性用工,即王某可以随时终结与冯某某板材厂的雇佣关系。冯某某板材厂也可以随时终结王某的雇佣关系。

3,从王某的工资支付形式来看,干工则有钱,不干则无钱,干一米的活就领一米的钱,没工连生活费都没有,这是社会对雇佣关系强调劳动成果的写照;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成果仅是劳动过程的产物,只要劳动者参与了劳动,不论结果如何,用工单位都应支付劳动报酬。通常有基本工资,即使不上班,也会有工资。这是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显著特征。

4,从王某享受的待遇来看,王某干一米活就获得5元钱,不干就没有钱。除此之外,不享有任何待遇。这是他与冯某某板材厂达成的口头协议;而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劳动法的充分保护,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因此,是否享受保险、福利待遇是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有一个重要特征。

综上,王某与个体工商户冯某某板材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既是客观事实,也是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的真实意思表示。

5,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王某以雇佣关系为案由,曾经到邳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邳州市人民法院,也进行了处理。只是在王某的雇佣

关系九级司法鉴定被推翻后,王某的家人才出尔反尔,又申请工伤认定,王某自认属于雇佣关系,没有相反的证据加以否定。不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6,保护个体工商户才能更好保护雇工。邳州市大量存在个体工商户与雇工之间的雇佣关系。如果一概认定为劳动关系,在今天经济环境不景气的情况下,至少百分之八十的个体工商户要关门,即使打赢官司,也难以执行。对邳州市的经济及广大雇工都有极大的损害。

7,王某是2013年3月23日受伤,2014年12月3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2013年3月23日到2014年12月3日,时间远超过一年。王某提出的工伤申请已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一年的申请期限。王某申请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民伤财。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冯某某板材厂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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