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
(三)、中世纪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
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
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法学流派概述
一、法律思维的视角
自然法学派:法律价值的研究视角
分析实证法学派:法律规则的研究视角
社会法学派:法律历史现实的研究视角
二、法律研究的方法
自然法学派:价值的研究方法
分析实证法学派:规则的研究方法
社会法学派: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三、具体
一)自然法学派
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
“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H. S. Maine)
“高烧时的胡说八道”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 法的二元论:实在法 v. 应然法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制定良好的法律。 --- 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才是法
安提戈涅的故事:“你知道吗,”国王又问,“你已经违反了我的命令。”
“是的,我知道,”安提戈涅坚定而平静地说,“可是这个命令不是不朽的神只发布的。而且,我还知道一种命令,它不分现在和过去,它是永远有效的。尽管无人知道它来自何处,但凡人是不能违反它的,否则就会引起神只的愤怒,正是这种神圣的命令促使我不能让我母亲的儿子暴尸野外。你认为我这行为是愚蠢的,而骂我是愚蠢的人才真是愚蠢呢。”
罗马法时代的西塞罗(Cicéron,106-43BC):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自然的力量,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由统治万物的神创造、裁判和倡导的适用于所有民族和各个时代的法律。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 逻各斯:一个普遍的自然法则 (赫拉克利特,535-475 BC)
* 智者学派 v. 雅典学派(Socrates, Plato, Aristotle)
(智者学派:真理的相对性、主观主义—人是万物的尺度)
(雅典学派:将客观知识作为一切认识活动和思想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主张通过逻辑分析达到客观、善和正义)
* 斯多葛学派:人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去顺应自然与命运,万事万物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普遍的理性。(与雅典学派的区别在于雅典学派从经验出发)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 永恒法:宇宙的统治者上帝安排的管理万物的规则
* 神法:指导人实现超自然的法。(圣经:永恒法的文字表现)
* 自然法:永恒法中与人的事物相关的部分,人不能认识上帝,但人有理性,可以认识正当的行为,自然法就是作为理性生物的人对永恒法的参与。高于人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 人法(实在法):国家制定的法,源于自然法。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代表人物:
格劳秀斯(Grotius, 1583-1645)
霍布斯(Hobbes, 1588-1679)
洛克(Locke, 1632-1704)
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
卢梭(Rousseau, 1712-1778)
•基本观点:自然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人类能够运用理性引申出来这些符合人的根本利益的原则,其核心是自由和平等。(天赋人权)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衰落的原因:理想的实现 & 分析法学与历史法学的兴起
复兴的原因:分析法学的局限性(法学研究的价值判断、法官的审判实践等)
纽伦堡审判(之后拉德布鲁赫公然从实证主义法学转向自然法)
代表人物:
拉德布鲁赫(Radbruch, 1878-1949)
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 1882-1973)
达班(Jean Dabin, 1889-1971)
富勒( Lon Fuller, 1902-1978)
罗尔斯( John Rawls, 1921-2002)(代表作:《正义论》:无知之幕)
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自己不承认自己属于新自然法学派,罗蒂说他是实用主义者,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1977、《法律帝国》1986)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不再寻求先验和永恒的绝对基础
•不再具有颠覆性和革命性
•具有与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综合的趋势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法律的整体性问题(法律存在唯一正解)
反对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
因袭主义:法律是大家习惯而一致认定的东西,若法律没有规定,则诉讼人没有权利。
实用主义:法律是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或手段,不重视法律规定和判决。
•建构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理论
新自然法学派:罗尔斯的无知之幕
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正义原则是自由的、具有理性的个人,在各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一项选择,而不是从所谓的不言自明的先验中演绎出来的。正义只有符合如下规则才是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