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标准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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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平地评价农业系列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结合农业系列各类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农业系列划分为六类专业:一、农艺专业二、畜牧专业三、兽医专业四、农机工程专业五、水产工程专业六、农村能源工程专业第三条适用范围一、农艺专业适用于从事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种子技术管理、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和农学,以及从事农业气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专业适用于从事畜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动物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畜牧、草业、饲料专业技术人员。

三、兽医专业适用于从事兽医工作技术服务、推广、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兽药品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农机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农机工程科学研究、设计、鉴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水产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水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农村能源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农村能源研究、设计、鉴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新技术开发、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农艺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农艺师、高级农艺师;畜牧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畜牧师、高级畜牧师;兽医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兽医师、高级兽医师;农机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水产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农村能源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凡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工程技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工程技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工程技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来源:黑龙江省人事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工程技术系列各类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工程技术系列各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评审条件中,工程技术系列划为12类专业:机械工程、建材工程、煤炭工程、纺织工程、轻工工程、商业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畜产品工程、安全工程、地方铁路工程、地震工程。

一、机械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机械设计、电力拖动、自动控制、机电一体化,机械加工、铸造、锻压、焊接、热处理,自动化仪表与系统、光学与光电仪器、精密仪器、电工测量,设备管理、设备维修、动力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等专业的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监督、检验、销售、服务及技术管理等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建材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水泥、玻璃、陶瓷、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新型建筑材料、墙体材料,建材机械的制造加工、工程设汁.非金属建材地质探矿、测试及相应的配套专业的设计、施工、科学研究、推广及技术管理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煤炭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采矿、矿建、地测、通风、选煤、机电、机械、运输等专业的工程生产、建设、设计、科研和技术管理等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纺织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麻、棉、毛、丝、针织、染整、机电等纺织工程科学研究、设计、生产技术管理、产品开发、销售等相应配套专业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五、轻工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食品、日化、造纸、动力、塑料、轻工机械、印刷、皮革毛皮、家用电器、木材制品、衡器、装饰装璜等专业从事科学研究、工程设计、生产制造、技术管理、开发、销售等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六、商业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食品加工、食品冷藏、商品养护、商品检验、商品机械及相应配套专业生产、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培训及技术管理等技术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黑龙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1. 评审背景黑龙江省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制定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

2. 评审标准内容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个人基本条件评审者必须满足黑龙江省相关规定的个人基本条件,包括具有中国国籍、拥有合法身份证明、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等。

2.2. 学历和学位要求评审者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和学位,并且符合相关学位要求。

2.3.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要求评审者必须具备一定时间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2.4. 业务能力及业绩要求评审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业绩,并且在相关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2.5. 职务要求评审者必须符合相关职务的要求,例如中级职务要求评审者具备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高级职务要求评审者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和组织能力等。

3. 评审程序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3.1. 填写申请表评审者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供个人的基本情况、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业绩等信息。

3.2. 资格初审评审机构对评审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对申请者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等进行审核。

3.3. 业务能力及业绩评审评审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评审者进行业务能力及业绩评审,对评审者的业务能力、业绩、项目成果等进行评估。

3.4. 面试评审机构对通过前两个环节的评审者进行面试,通过面试进一步了解评审者的能力和水平。

3.5. 综合评价评审机构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初审结果、业务能力及业绩评审、面试结果等综合评价评审者的资格。

3.6. 结果公示评审机构公示评审结果,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4. 评审结果的有效期评审结果的有效期根据评审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评审机构将在评审结果中明确评审结果的有效期。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城市规划、建筑学、建筑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建筑机械与设备、工程检测、建材与制品、工程造价、岩土工程、建筑工程测量、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道路桥梁与隧道工程、园林绿化、市政环境工程、环卫工程、城市燃气、房地产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村镇建设、建设信息工程、建设管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城乡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以及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城市规划师、建筑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城市规划师、高级建筑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黑龙江初级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图(3篇)

黑龙江初级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图(3篇)

第1篇一、前言职称评定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黑龙江省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为了更好地发挥职称评定在人才评价和选拔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评定条件及流程图。

二、评定条件1. 学历要求(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学位。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

2. 工作年限要求(1)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 业绩要求(1)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一定的成绩,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2)在所在单位或行业内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 职业道德要求(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无违纪违法记录。

三、评定流程1. 报名(1)符合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或所属学会报名。

(2)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①个人基本信息表;②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③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④工作总结及业绩证明材料;⑤职业道德证明材料。

2. 审核材料(1)评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完整。

(2)审核不合格者,不予评定。

3. 考核(1)评定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实际操作、论文答辩等。

(2)考核合格者,进入下一环节。

4. 评审(1)评定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考核合格者进行评审。

(2)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

5. 公示(1)评定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初级职称获得者。

6. 发证(1)评定机构为初级职称获得者颁发相应证书。

(2)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

四、流程图以下为黑龙江省初级职称评定流程图:```+-----------------------+| || 1. 报名 | | | +--------+--------------+ |v+--------+--------------+ | | | 2. 审核材料 | | | +--------+--------------+ |v+--------+--------------+ | | | 3. 考核 | | | +--------+--------------+ |v+--------+--------------+ | | | 4. 评审 | | |+--------+--------------+|v+--------+--------------+| || 5. 公示 || |+--------+--------------+|v+--------+--------------+| || 6. 发证 || |+-----------------------+```五、总结黑龙江省初级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旨在规范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黑龙江省党校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最新稿)

黑龙江省党校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最新稿)

黑龙江省党校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最新稿)黑龙江省党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党校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党史党建、管理学、法学、文化学、现代科技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党校,包括企业党校,、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党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或高级讲师,只适用于县区级党干校,、教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1,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一,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掌握~能够关注2本学科的发展趋势。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黑统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黑统规〔2018〕1号各市(地)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4号)和《关于2017年度高级职称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2017年度全省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范围2017年度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人员为参加2015、2016、2017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或参加2017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省内合格标准,并符合评审申报条件的人员。

评审条件继续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件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12号)。

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人员需符合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审计、统计、经济4个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43号)要求。

二、申报要求(一)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从今年开始,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原则上不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要条件,岗位确有需要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具体要求。

(三)申报人员计算任职资格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

黑龙江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儿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中学一级教师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小学高级教师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5、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任助级职务4年。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试点市行政区域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新)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新)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依据《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义务教育阶段: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体育、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

高中阶段: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新增:管理、职业教育、幼儿教育、信息技术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申报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黑龙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龙江省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规范。

第二条专业划分档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规范适用于在全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及其它部门中从事档案经管、档案科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四、破格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规范。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新)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新)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基础、文史、机械、电工电子、信息、冶金、交通、财经商贸、农业、能源、化工、建筑、轻工、医药、文化艺术、服务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全省在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学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教师进修学院、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资格名称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聘任、评审基本标准条件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

第六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勇于创新。

第七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教学教研能力,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

第八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第九条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十条任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第三章聘任、申报资格第十一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一)助理讲师聘任资格1.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硕士学位。

黑龙江省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黑龙江省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黑龙江省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黑龙江省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要求:报考者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于本科学历的各类学校毕业;
二、年龄要求:报考者必须在45周岁以下;
三、工作经历要求:报考者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3年以上行政管理经历,2年以上正职管理经历;
四、职务要求:报考者必须是担任副厅级以上(含厅级)正职或副处级以上(含处级)副职,并能在当月继续担任的人员;
五、专业水平要求:报考者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通过资格考试、综合评估等方式证实其专业水平;
六、社会活动要求:报考者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七、学习积累要求:报考者应具有一定的学习积累,能够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取得一定的成果。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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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用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用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城市规划、建筑学、建筑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建筑机械与设备、工程检测、建材与制品、工程造价、岩土工程、建筑工程测量、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道路桥梁与隧道工程、园林绿化、市政环境工程、环卫工程、城市燃气、房地产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村镇建设、建设信息工程、建设管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城乡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以及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城市规划师、建筑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城市规划师、高级建筑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2 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5 年。

三、破格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 年,任助级职务4年;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 年,任助级职务4年。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新)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新)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基础、文史、机械、电工电子、信息、冶金、交通、财经商贸、农业、能源、化工、建筑、轻工、医药、文化艺术、服务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全省在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学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教师进修学院、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资格名称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聘任、评审基本标准条件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

第六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勇于创新。

第七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教学教研能力,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

第八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第九条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十条任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第三章聘任、申报资格第十一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一)助理讲师聘任资格1.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硕士学位。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城市规划、建筑学、建筑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建筑机械与设备、工程检测、建材与制品、工程造价、岩土工程、建筑工程测量、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道路桥梁与隧道工程、园林绿化、市政环境工程、环卫工程、城市燃气、房地产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村镇建设、建设信息工程、建设管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城乡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以及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城市规划师、建筑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城市规划师、高级建筑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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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统计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统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统计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统计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政策、法规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统计标准和制度方法。

(三)了解国内外的统计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了解与统计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从事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二)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或企、事业单位的大型统计调查工作;
(三)作为主要参与者,编辑出版统计专著、译著、教材、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
(四)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国家或省级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已结题验收,成果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项目的参加者;或市(地)级、厅(局)级二等奖获奖者,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
2、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市(地)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3、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获得省(部)级先进个人或市(地)级、厅(局)级先进个人奖励;
4、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在全省综合或专业的优秀统计分析报告评选中获奖1篇;或在市(地)、省直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组织的评选中获奖2篇;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被县以上政府采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
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中级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评审年限要求。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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