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

索取号:mo40-02-1989-000001 发布机构:市人防办生成日期:1989-1-1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89)济字第86号

———————————————————————————

关于发布《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辖有人防重点城市的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

现将《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的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保证城市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双重功能,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城市规划条例》、《人民防空条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本法。

第二条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都必须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定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眼发展、稳步建设的原则。

第三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应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家和济南军区、省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包括所属的经济开发区)的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城市建设应符合防空和防灾的要求

第五条城市建设应考虑防空和防灾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增强城市的防护能力。

(一)大城市应控制规模和布局形态,有计划地发展卫星城镇。人口和工业集中的旧城区,应结合改建规划,调整布局,做好疏解工作。人口密度控制在:大城市每平方公里二万人左右,中小城市每平方公里一万人左右。城市建筑密度一般控制在20--30%左右。

(二)城市布局应具有弹性。在城市分区或组团之间,应设置绿地、水面等防护隔离地带。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道路拓宽时,应有计划地增加绿地、广场,其面积应满足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的要求。

(三)街区划分及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应既利于平时通行,又利于战时疏散机动。两侧建筑后退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一般应满足建筑物高度的一半再加二至七点五米的要求。

(四)凡生产易燃、易爆、剧毒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工厂、车间及仓储设施,应建在远离城市的下风下游地区,禁止设立在城区。

已建在城区的,应限期搬迁;暂时不能搬迁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灾措施。

(五)在城市建设中,对于列入规划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要求预留工程出入口及附属建筑的地面位置;对于防空警报和防空指挥通信系统,必须根据其布局方案,构筑基础设施或预留位置。

(六)人防工程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如确因基建、城建需要拆除的,必须经市以上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赔偿损失。

第六条城市基础工程设施应具有抗灾能力。

(一)城市供电、供水、通信、热力等管线建设,应在满足平时生产、生活需要的前提下,考虑防空、防灾的要求,尽量埋设在地下。有条件的可以修建综合管沟.也可与人防疏散干道结合修建。

(二)城市供水系统,应采取措施,以防止水源污染。应有计划地修建深水井和地下蓄水设施。有条件的应构筑地下备用水源。对现有的地下备用水源应加以保护。

(三)规划和建设城市防洪排涝设施时,必须满足地下人防设施的排水要求,禁止向人防工程内排水排污。如因排水排污造成破坏,应由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赔偿损失。

(四)城市的供电系统应有可靠的技术和防护措施,保障防空、抢险救灾时指挥、通信和重要部门的不间断用电;重要部门应建立供应急使用的备用电源。

(五)城市的供气、供热等系统安全可靠,并制定防止事故发生和灾情蔓延的应急措施。

第七条城市的重要经济目标,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分散配置,制订相应的防护、抢修方案。对于适合地下工作环境和直接为战争服务的项目,应结合平时建设,有计划地转入地下。

第八条城市应根据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防空、防灾的需要,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有计划地开发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开发应尽量与已建人防工程结合,并按照城市防空袭预案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分区划片,合理连通,形成完整的防护体系。

第三章人防建设应适应和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

第九条人防建设应在保证战时防空袭斗争需要的同时,积极适应和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实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十条已建的人防工程凡是能够利用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利用起来,并尽可能与城市地面建设和生活服务设施相适应,相配套。

第十一条新建、续集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应统一规划,突出重点,优先安排人防需要、城市急需、效益比较明显的工程项目。第十二条新建人防工程应成为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有机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今年,新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应该是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项目,一般不得单独建设。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技术。工程的设计

标准及平面、空间布局、口都处理等,在不影响战时功能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平时使用的要求。对妨碍平时使用的防护设备,可预留位置.暂不安装。

第十四条对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早期人防工程,应采取措施,进行加固改造;或经人防委批准作报废处理,结合地面建设拆除回填,以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人防通信工程必须考虑城市通信事业的发展和需要。已有的人防通信设施,可在保证人民防空指挥的前提下,与邮电部门协商,积极为党政机关和社会提供通信服务,并参与承担城市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任务。

第十六条人防科研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在保证完成人防建设任务的同时,充分利用已有力量和设备、设施,为城市建设提供设计、施式和科技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人防专业队伍应健全组织,进行必要的专业训练,积极参加城市各项建设,并尽力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四章人防建设应纳人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应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人防建设内容不完善的,要补充完善;尚未编制和正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同时编制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制定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与人防建设有关的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有人民防空部门参加并提出人民防空的要求。

第十九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基本内容是:城市总体及各类建设的防空要求和主要防护措施;人防建设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