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及滞纳金征管,减免业务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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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及滞纳金征管、减免业务工作流程图

(此流程图适用于第51、68项)

注:加征耕地占用税流程图同本流程(第58项)

吴中区耕地占用税及滞纳金征收与减免工作规程

(一)征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27号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关于颁发〈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省政府苏政发[1987]85号文)。

(二)适用范围

吴中区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程序

1、申请用地单位或个人到当地财政所(分局)缴纳与占用耕地应纳税额同等数量的保证金,并由财政所(分局)出具耕地占用税保证金收据。

2、用地单位或个人凭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用地文件,到当地财政所(分局)办理纳税手续。财政所(分局)对纳税人原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保证金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并在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的同时收回原先出具的耕地占用税保证金收据。如属逾期缴纳税款的,则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财政所(分局)提出减免申请,并由财政所(分局)审核后逐级向上报批:占用耕地30亩以下(不含30亩)的减

免事项由吴中区财政局审批;占用耕地30亩以上1000亩以下(不含1000亩)的减免事项报苏州市财政局审批;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减免项目报江苏省财政厅审批。

4、纳税人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或经批准的减免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材料,依法向国土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

契税征收与减免流程图

吴中区契税及滞纳金征收与减免工作规程

(一)征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

政府第145号令)

4、《关于印发〈苏州市契税征收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66号文)。

(二)适用范围

吴中区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程序

1、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携带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面的相关资料,到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属城区范围的到区财政局或财政驻区房产交易所契税征收窗口办理、属镇(区、街道)范围的则到当地财政所(分局)办理。

2、财政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确定应征税额,并在征收税款后及时开具契税完税证给纳税人。如属逾期缴纳税款的,则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符合契税减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持规定的材料向财政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区财政局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核准和报批: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计税价格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减免事项由区财政局审批核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计税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减免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批核准。

4、纳税人凭契税完税证或经批准的减免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材料,依法向土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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