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优先于税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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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工程款优先

合同法工程款优先

民法典工程款优先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先权的条件要行使工程款优先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完成了工程项目;3.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4. 承包人已经依法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发包人仍未支付。

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程序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权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2. 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3. 若法院确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成立,将作出相应的裁定;4. 承包人依据法院的裁定,对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并优先从所得价款中受偿。

工程款优先权范本以下是一份简化的工程款优先权范本,供参考之用:h2工程款优先权申请书/h2申请人:(承包人全称),住所地:(承包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申请人:(发包人全称),住所地:(发包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签订合同日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建(工程项目名称)。

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于(竣工日期)交付使用。

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共计(金额)。

申请人已依法催告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确认申请人的优先受偿权,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此致(法院名称)申请人:(承包人全称)(日期)结语。

建筑企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关注的十七个问题

建筑企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关注的十七个问题

建筑企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关注的十七个问题来源:建筑时报顾增平严雪莲近年来,伴随着经济下行的压力,特别是国家加强了对房地产的金融调控,许多建设单位面临现金流短缺或濒临破产,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频发。

这种情形下,建筑企业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价款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显得非常重要。

为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存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做了相应的规定,此后对建筑企业而言,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催要工程款时,便多一法宝,一定程度上更加有力地维护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由于建筑企业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实现不太关注,加之司法实践中对某些问题仍存有争议。

本文结合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列问题做了相应的梳理,以期引起建筑企业的关注和重视。

一、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中再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做了相应规定。

各省市高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在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意见或指南中也均有一些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沿袭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只是文字稍做了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此前批复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做了相应的总结,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系统的规定,特别是调整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如供应商的货物供应合同、施工单位的分包合同等。

为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顺序。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实践中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有益参考。

二、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如下:1. 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权利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优先受偿其付出的劳动、材料、设备等费用。

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2. 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供应商、施工单位等与承包人有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在承包人未支付其货物、服务费用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3. 其他债权人的权利除承包人、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债权人外,其他与发包人有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如融资贷款银行等,在发包人未支付其债务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4. 税收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发包人未支付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税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5. 员工工资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的工资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承包人未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员工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工资权益得到保障。

三、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的实践应用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优先顺序的确定对于各方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是指受付工程款项的优先权被赋予执行有关工程项目
的乙方,其工程价款可以在乙方因为求偿而拖欠甲方款项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有着严格的规定。

国家法律对此做了限定:甲方
应在不超过乙方工程合同规定的限度内,支付乙方施工费用、材料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支付的费用应按照乙方优先受偿的顺序发给乙方,在乙方申请从甲方受偿时,由乙方
提出乙方的优先受偿顺序,在甲方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由甲方按照乙方优先受偿的顺序
向乙方支付费用。

乙方应将工程款项按照工程合同规定发给甲方,乙方未能适时向甲方发给款项的,甲
方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乙方进行罚款处理。

此外,甲方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乙方出现重大违约过失导致甲方受到损失时,甲
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有权优先从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的,在此情况下,甲方的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

把乙方的工程价款作为优先受偿的权利,有利于克服一些法定和合同上的争议,明确
了乙方在甲方或合同双方之间受付工程款项的优先受偿顺序。

而且,对乙方违约行为负责
的赔偿责任金也可以先行在乙方的工程款项中优先受偿,此种权利一经获准即可体现在乙
方的工程价款中,从而获得甲方的切身利益。

甲方应在落实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充分尊重乙方的优先受偿权,同时有效运
用乙方的工程价款作为优先受偿的手段,有效抵偿甲方权利。

建筑工程以及相关方有关双
方应该共同努力,坚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原则,以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开展。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近年来,建筑行业迅猛发展,伴随着建筑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建筑工程款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旨在确保建筑工程款得到及时支付。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进行探讨。

一、建筑工程款的含义和特点建筑工程款是指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的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款的特点在于其具有优先性,即在一般债务之前受到优先偿还的权利。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权:建筑工程款享有较高的受偿优先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得到偿还。

这样有助于确保建筑工程款的及时支付,维护工程参建各方的利益。

2. 不可撤销性: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不可撤销的,一旦建筑工程款产生,其优先受偿权就不受其他债务、赔偿等权利的影响。

3. 继续效力: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在工程竣工后仍然有效,即使发生了竣工结算之后的其他纠纷,也不会对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

二、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等具体内容,保障了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1. 建筑施工款:建筑施工款是指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用于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款项。

在工程款的支付中,建筑施工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 设备材料款:设备材料款是指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用于购买建筑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款项。

同样,设备材料款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3. 直接支付款:直接支付款是指业主直接支付给工程参与者的款项,如设计费、勘察费等。

虽然不是通过承包商支付的,但直接支付款也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权。

四、保障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措施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得到有效执行,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建立专门的建筑工程款监管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款的支付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审查,确保合同中有明确的支付条款,并明确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与税款 谁更应优先受偿

工程款与税款 谁更应优先受偿

工程款与税款谁更应优先受偿?(发稿时间:2006-2-27 9:18:12 阅读次数:771)案例:某建筑公司甲为某单位乙承建综合楼工程。

该楼建成后,乙共欠甲工程款69余万元,甲扣留所建综合楼门面房9间未移交给乙,其余所建房屋均已移交。

经催要,乙支付甲工程款10万元,尚欠59万元未付。

甲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遂裁定对该案所建综合楼门面房9间中的6间予以查封,随后法院判决乙偿付甲工程款59万元。

乙未履行,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原先查封的6间门面房,经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以及诉讼等费用,尚欠甲工程款20余万元,正准备对另外3间门面房予以查封时,发现乙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以乙所欠城建税、土地增值税等共计欠税20余万元为由,已将另3间门面房予以查封。

除这3间门面房外,乙单位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局遂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甲也以税务机关侵犯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即建设工程款与税款之间谁优先受偿问题。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款应优先受偿。

理由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立法目的是促进建筑业发展、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

从建设工程价款的构成来看,建设工程价款中相当一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工资,包括很大一部分农民工的工资。

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质也在于优先保护建筑工人(包括农民工)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这也符合法律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

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本条的立法宗旨来看,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建设工程价款不仅不属无担保债权,而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已有特别规定,即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税款不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款的出台目的是解决90年代初起,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大幅度增加,拖欠期限过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着建筑企业的生产发展。

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不平等的地位,为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拖欠老大难问题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

同时也在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方面较大地弥补了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不足,对我国《担保法》的修改完善以及《物权法》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

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具有良好的立法初衷,使建筑企业看到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希望。

但是,由于该条的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法院据此断案时,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有障碍。

为了解决合同法286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仍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综观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歧议。

一、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合同法286条出台后,对于该项权利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286条的性质为留置权。

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承揽合同的性质,它是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笔者认为合同法286条的规定称为留置权是错误的。

一方面留置权本身是法定的,不存在约定的留置权;另一方面,留置权通常以动产为标的,而建筑工程作为不动产,不能作为留置权的标的。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款在受益主体资金优先受偿方面享有一定的优先权。

建筑工程款作为工程施工及相关劳务的报酬,一般在工程竣工后即可申请支付。

在工程款的支付中,通常存在着不同优先级的债权主体。

下面将具体介绍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1.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原则: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原则可以简单概括为“所付所得”,即优先受益主体在具备合法资格的情况下,按照支付顺序和履行程序要求,优先获得其应得的工程款支付。

2. 建筑工程款的受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款的受偿顺序可以按照以下优先级分类:(1)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第三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担负着监理、验收等职责,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 劳务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为直接参与工程施工的实际劳务提供方,其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 供应商:向建筑工程提供材料、设备等物资的供应商,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4)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相关法规,对参与工程施工的企业计征的税金,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5) 承包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主体,承包单位在满足以上优先受偿权利主体的偿付后方可获得其工程款。

3. 建筑工程款的支付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款的支付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经建设单位确认工程竣工,形成竣工资料。

(2) 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竣工决算书。

(3) 填制工程款支付申请书,提交建设单位。

(4) 建设单位审核符合要求的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程序。

(5) 工程款支付依照受偿顺序按照优先级进行。

(6)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完成工程款的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款在优先受偿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和合理的权益受偿顺序。

同时,建筑工程款的支付申请应详细准确,杜绝标题相同的文字出现,以避免可能带来的误解和纠纷。

2024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

2024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

2024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一、优先受偿权定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的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对于其所完成的工程价款,在法定条件下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置旨在保障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报酬,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承包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和限制。

三、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

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均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其次,承包人必须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并且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最后,承包人必须依法向发包人提出支付价款的请求,且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予支付。

五、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关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首先,它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关系相互独立,不受其他债权关系的影响。

其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承包人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其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剥夺。

此外,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还与建设工程中的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存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调和处理。

六、优先受偿权实现途径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即承包人与发包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第三方调解的方式,就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二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即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探讨

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探讨

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探讨为解决已成行业常态的工程款拖欠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等都赋予了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对于解决工程款拖欠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现实中工程款拖欠并未有效解决,原因固然错综复杂,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制度不够完善也是一个主要因素。

优先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特别优先权,它是指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施工合同承包人就其施工合格完成的,并为发包人所有的建筑成果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具有法定性,不需要经过当事人之间时限约定,也不需要进行登记公示,不仅可以对抗发包人,还可以对抗第三人,但预购合同已登记备案的非经营目的的商品房购买者除外。

针对此法定担保权利,目前德国、法国、瑞士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均有规定。

如《法国民法典》中赋予了承包人基于其修建并为发包人所有的不动产特别优先权,但仅限于权利行使时修建该不动产增加的价值尚存的部分,同时承包人必须在抵押登记处进行确认现场状况的笔录的登记公告和工程验收笔录的登记公告。

《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规定,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对其完成的工程或该工程用地享有法定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其效力及行使范围。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等对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

浅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浅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浅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若长时间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如何合理有效的取得工程款项?《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给出了一条路径,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01、优先受偿权的特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顺位优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即使抵押权设立在先,也不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结果。

所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地保护承包人利益。

02、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前提1.工程质量应合格。

2.工程不存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如该工程属于涉及公用性、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则不宜折价、拍卖。

3.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应是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的承包人。

4.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Tips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全部建设工程价款都在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内,比如:人工费、材料费、利润、税金、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不在优先受偿的范围之中。

04、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方式1.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

2.以非诉程序请求法院直接拍卖。

即承包人未经诉讼或仲裁程序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可行)3.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实现。

包括承包人以自己有关工程款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直接申请执行(折价或拍卖),或直接以欠付工程价款的事实参与其他案件执行中的财产分配。

4.发包方破产的,承包人通过申报工程款优先权的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实现优先受偿。

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单位大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已经成为影响施工企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几乎所有的施工企业均或多或少地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且施工企业规模越大,其清欠的压力就越大,一些大型施工企业未收回的工程款就高达数十亿。

在发包人占优势地位的建筑市场上,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既要迎合发包人,争取承接工程,又要努力按期足额收到工程款,甚感举步维艰。

许多施工企业使出浑身解数,探求不同的途径积极清欠,但效果欠佳。

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合同法》为施工企业收回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款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

该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文旨在就该条规定在实际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理基础分析毋庸置疑,《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崭新的,也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规定。

但是,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何在?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何种性质的权利?回答这些理论问题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法律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集中在《担保法》和《海商法》等法律中。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和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优先权,这些优先权均是特定的,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无关。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能否归入上述任何一类担保物权中呢?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而设定,质押权则针对动产和相关财产权而设定,前者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后者则由债权人占有质物;而留置权是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而产生的针对动产的担保物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中,承包商和供应商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建设工程中,承包商和供应商往往需要先行垫付大量的资金,来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等。

如果建设单位无法按时支付价款,承包商和供应商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工程施工。

为了保护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利益,我国建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建设单位应当将支付给承包商和供应商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承包商和供应商对工程项目的价款。

这意味着,在工程项目的债务清偿过程中,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

建设单位支付价款的时机和金额往往不稳定,导致承包商和供应商难以准确估计应收到的款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当建设单位无法按时支付价款时,承包商和供应商需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程序复杂且费时费力。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只是一种法律规定,具体实施的效果还需要依赖于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具体操作的规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是保护承包商和供应商利益,促进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来完善和落实。

只有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监管和宣传,提高其实施效果,才能更好地保护承包商和供应商的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

合同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价款的支付是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了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赋予了承包商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本文旨在通过一个范本,解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依法对其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确保承包商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保障其正常运营和资金链的稳定。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商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承包商可能会丧失这一权利。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有限的。

它通常仅限于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部分,不包括尚未施工或未完成的部分。

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那么他们之间的受偿顺序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范本。

在这个范本中,甲乙双方约定了以下内容:1. 甲方(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价款给乙方(承包商)。

2.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在甲方未能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依法对其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资料。

5. 如果甲方对乙方的优先受偿请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这对于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商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同时,也应当加强与发包人的沟通协调,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解答

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解答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工程施工中,承包商或施工方对工程所产生的价款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债务清偿问题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在清偿顺序中占据较高的地位,优先得到清偿。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工程所产生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优先受偿地位,保障了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也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工程的价款享有担保权利,并对担保的形式和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工程价款;2.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施工单位或其他参与方的倒闭、破产等情况;3.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纠纷或诉讼,导致工程价款未能按时清偿。

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障措施为保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行使,我国法律体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规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确保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2. 规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防范恶意拖欠工程价款和违约行为;3. 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工程价款的担保和保证措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

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机制为保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国法律体系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加强对发包人或建设单位的监管和督促,确保其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2. 建立工程价款纠纷解决机制,加快纠纷的解决速度,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和风险,促进各方诚信合作。

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尽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律上得到保障,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加强对发包人或建设单位的信用监管,防范恶意拖欠行为;2. 建立完善的工程价款支付和验收机制,提高工程价款支付的透明度和效率;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景展望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逐渐得到更好的保障和落实,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合同约定的价款在支付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将重点研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适用范围、保护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等方面。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方可以约定优先受偿权,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具体情形和条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工程款项的支付顺序、大小、范围等方面。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工程款项的支付顺序,即在偿付其他债权之前优先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在工程款项的大小方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般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

在工程款项的范围方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工程款项的各个阶段,包括工程开工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和维护;二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保障。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和维护主要通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权利的方式进行。

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保障主要依赖于法律保护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一些问题和改进方向。

一方面,由于合同约定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

对于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保障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执行的困难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在法律层面加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同时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机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适用范围和保护机制。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法律保护和完善执行机制等方式来改进和完善。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优先于税收优先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优先于税收优先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优先于税收优先权作者:栾金娣, 胡珏,袁黎明点击次数:920【提要】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工程款与税款,何者优先受偿?本文通过分析工程款与税款两种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从优先保障人的生存权这一基本权利出发,提出工程款在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应优先于税款受偿。

【案情】申请执行人上海住总(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集团”)被执行人上海泰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泰申公司”)申请执行人住总集团与泰申公司签订了一份《申大商厦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泰申公司将申大商厦工程项目发包给住总集团施工。

申大商厦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住总集团催讨工程款一直未果,遂起诉泰申公司。

在审理过程中,住总集团与泰申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泰申公司尚欠住总集团工程款人民币5,875,420.6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04年6月20日);泰申公司同意于2004年6月20日之前向原告偿付上述款项;案件受理费由泰申公司负担。

调解书生效之后,因泰申公司预期未履行付款义务,住总集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将查封的被执行人上海泰申实业公司名下位于本市延安中路的“申大商厦”在建工程依法委托评估、拍卖。

在拍卖后办理过户手续时,由于拍卖所产生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缴纳问题与税务部门观点不一,导致一度无法办理权属登记,执行程序也就此耽搁。

工程承包方住总集团由于无法及时取得工程款,实现债权,意见颇多。

后经执行法官多次与有关部门及买受人、案件当事人协调,最终达成先由住总集团实现工程款债权,再由税务机关收取税款的一致意见,案件妥善执结。

【评析】一、工程款与税款同时存在优先权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优先权的位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对上述条款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合同法工程款是否有优先

合同法工程款是否有优先

合同法中关于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中,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而依法享有的,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得到了延续和确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而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合法权益。

在建设工程中,承包人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工程价款的支付往往是承包人的主要收入来源。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能会面临经济困境,甚至影响到承包人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设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利于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交易。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并不容易。

一方面,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可能复杂多样,需要进行繁琐的鉴定和诉讼程序;另一方面,承包人可能面临优先受偿权实现的障碍,如发包人的财产被抵押或冻结等。

此外,在工程未完工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存在争议。

对于这些问题,我国法律已经做出了一些规定。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此外,在工程未完工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包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总之,合同法中关于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这一权利的保护,确保合同法的实施,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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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优先于税收优先权
作者:栾金娣, 胡珏,袁黎明点击次数:920
【提要】
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工程款与税款,何者优先受偿?本文通过分析工程款与税款两种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从优先保障人的生存权这一基本权利出发,提出工程款在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应优先于税款受偿。

【案情】
申请执行人上海住总(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集团”)
被执行人上海泰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泰申公司”)
申请执行人住总集团与泰申公司签订了一份《申大商厦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泰申公司将申大商厦工程项目发包给住总集团施工。

申大商厦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住总集团催讨工程款一直未果,遂起诉泰申公司。

在审理过程中,住总集团与泰申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泰申公司尚欠住总集团工程款人民币5,875,420.6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04年6月20日);泰申公司同意于2004年6月20日之前向原告偿付上述款项;案件受理费由泰申公司负担。

调解书生效之后,因泰申公司预期未履行付款义务,住总集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法院将查封的被执行人上海泰申实业公司名下位于本市延安中路的“申大商厦”在建工程依法委托评估、拍卖。

在拍卖后办理过户手续时,由于拍卖所产生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缴纳问题与税务部门观点不一,导致一度无法办理权属登记,执行程序也就此耽搁。

工程承包方住总集团由于无法及时取得工程款,实现债权,意见颇多。

后经执行法官多次与有关部门及买受人、案件当事人协调,最终达成先由住总集团实现工程款债权,再由税务机关收取税款的一致意见,案件妥善执结。

【评析】
一、工程款与税款同时存在优先权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优先权的位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对上述条款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
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因此,工程款的优先受偿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其立法初衷在于切实保障建筑企业工人工资,解决拖欠工程款,从而保障人的生存权这一基本权利。

而税收方面优先权的规定在许多部门法中都有体现,其基本出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房地产过户必须先税后证,即办理房地产过户前必须缴清所有应征税款。

该通知的规定把应征税款的征收放于财产流转发生之前,体现了税收的绝对优先原则。

上述合同法与税收法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优先权制度,但当上述两个优先权同时存在时,
究竟哪一个优先权位序在先,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引发类似本案的矛盾——承包方的工程款与税务部门的税款何者优先,双方各执己见,导致无法正常办理过户。

本案中,法官通过协调的方式使承包方的工程款得以全额受偿,税务部门减免了部分税款。

但此种协调却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具备普遍性和可操作性。

因而,为满足执行实践的需要,在法理上须进一步厘清上述两种优先权之间的顺位问题。

从本案来看,这一问题的正确处理,将直接影响建筑企业工人的生存权和社会稳定。

工程款与税款两种优先权发生冲突时,何者居前,应结合规定上述两种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其立法背景在于,目前建筑业中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较为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国家为了缓和此这一矛盾,切实保障建筑业工人的生存权才作出上述规定。

而税收关系是基于公权力发生的,旨在实现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当与人的生存权等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应让位于满足第一需要的生存权。

对此,破产法已有所体现,明确规定了破产人欠缴的税款应于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之后予以受偿。

该规定体现了对人的生存权的优先保障。

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性质与破产法中关于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优先受偿的性质有相似之处。

因此,本案工程款应当优先于税款受偿。

二、先税后证制度能否阻却工程款的优先受偿
先税后证规定中的税指的是房地产交易中产生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其性质是一种流转税,在房地产交易中体现为过户完成后才发生的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为使该部分税款不因过户办理后当事人不予理会而流失,特别规定对该部分税款予以先行征收。

在有关的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应征税款可以先于该税发生之前予以征缴,因此该先税后证的规定充其量是行政规章予以规定的,而工程款的优先性是由合同法予以规定的,因此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高于税款优先的法律效力。

所以,本案例中的工程款仍应优先于税款受偿,先税后证的规定并不能因其特殊性而阻却工程款的优先受偿。

关键字:税收优先权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拍卖拍卖过户房地产税收房地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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