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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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税收政策,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3﹞94号
【发文日期】2013-11-27
【实施时间】2013-11-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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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