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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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评审办理指南

南京大学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评审办理指南
五、办理时限
(一)由省人才中心组织评审的,我单位须于每年5月底前或11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按省人才中心中级职称评审规定办结。
(二)由省人才中心委托相关职称系列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的,按相关职称系列评审规定办结。
(四)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考核成绩、继续教育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资格证)、聘书、任职资格申报表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人事代理单位提供《人事代理手册》和经省人才中心签证的《聘用合同书》原件、复件件,委托单位提供书面委托申请;
(七)《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高级一式二十份,中级一式十五份)、《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二份);
(八)送评材料目录,近期正面一寸免冠照1张。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中级职称(限工程系列)的由省人才中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两次评审: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办人审核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评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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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96号令)
2、《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
3、《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委托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人才1995、27号)
(二)继续教育满160学时
(三)通过职称机算机考试
(四)论文两篇(没发表也可以)
三、报送材料
(一)领取、填报省职称办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某种作等反映理论水平和业绩成果等方面的材料;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3•【字号】苏政办发[2000]146号•【施行日期】200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0月23日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人事厅,列入省政府组成部门序列。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划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将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派遣职能和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职能划给省教育厅。

(二)划入的职能综合管理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年度人员计划,重点调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

2.专家和博士后的有关服务工作,职称考试方面的考务工作以及各类培训教材的编写、发行等事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全省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和政策;建立和推行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省人事人才工作;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拟定全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下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综合管理全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

南京市六合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六合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六合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工作,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人事事务进行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人才服务机构应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周到、优质、高效地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根据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不断地完善和拓展服务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六合区人事局(以下简称“区人事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辖区内的人事代理工作。

第五条南京市六合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人才中心”)受区人事局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人事代理业务。

第六条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人事工作业务,须经市及其以上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由有关部门确认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人事代理工作。

第二章代理对象第七条区人才中心可以为下列单位或个人办理人事代理:(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村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地在六企业及驻六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律师、会计、审计、税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收的见习、试聘(用)期内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新建、改制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四)国有企事业单位需要代理的在职、在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国家机关和参照管理机关中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六)辞职、被辞退、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七)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九)自谋职业、待业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十)经区及其以上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或选拔评选的优秀农村乡土人才;(十一)农村专业户、个体户;(十二)其他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

徐州市人事局关于《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事局关于《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事局关于《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徐政人发[2004]146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事局关于《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徐政人发〔2004〕146号)人事代理是代理机构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办有关人事业务。

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认真贯彻落实《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徐政发[2004]13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人事管理体制和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人才队伍为目标,通过大力推行人事代理制度,逐步实现对单位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平等竞争,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

各级人事部门要大力宣传、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不断完善人事代理服务,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的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的路子。

二、人事代理机构按照中组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具有人事代理资格。

市、县(市)、贾汪区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该项业务。

各类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办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业务。

云龙、鼓楼、泉山、九里区以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人员,由徐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人事代理。

三、代理范围及对象(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范围:1、外商投资企业,区街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徐代表机构,外地在徐企业及驻徐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律师、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等无主管部门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除按照国家政策性规定安置的人员外,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3、国家机关(包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工勤人员;4、国有企事业单位需要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发[1999]145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7.02
【实施日期】1999.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拟定的《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根据《江苏省人才交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系指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人事事务进行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服务应做到“规范、周到、优质、高效”,并根据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和拓展服务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人事代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人事代理业务。

第六条人事代理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

从事人事代理工作的人员,应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由有关部门确认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人事代理工作。

第二章代理对象
第七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以为下列单位或个人办理人事代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

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25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工作,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人才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人事代理工作,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

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熟悉人事工作业务;(三)经过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四)符合人事行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条人事代理对象:(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本省代表机构,外省、市在本省及驻本省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律师、会计、审计、公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六)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八)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九)通过人才关市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十)国有和非国有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等用人制度的暂行...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等用人制度的暂行...

苏州大学苏大人 [2007] 60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等用人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等用人制度的暂行办法》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等用人制度的暂行办法苏州大学二○○七年六月十二日主题词:印发人事代理办法通知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人事处2007年06月12日印发校对:于毓蓝附件:苏州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等用人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学校在现有事业编制的基础上,增加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制、人才租赁制)的用人形式。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分类设置工作岗位,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实施不同的用人制度。

第二条人事代理制、人才租赁制的含义(一)人事代理制是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能的制度。

学校与被聘用人员通过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受聘人员为我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受聘期间参照我校事业编制人员进行管理。

(二)人才租赁制是指人才服务机构作为人才的法定雇主,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外派协议,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租赁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租赁期内,学校与被租赁人员不发生直接的待遇兑现和人事隶属关系,只负责被租赁人员的工作管理。

学校按合同向人才服务机构支付经费,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被租赁人员的人事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单位批准的校外合法机构,一般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

第二章招聘程序第三条各院(系)、部门在编制核定数范围内,申报岗位计划。

第四条学校审定岗位计划。

第五条学校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要求及用人形式等。

第六条学校成立考核小组,对应聘及拟派遣人员的道德素质、思想表现、资格条件、能力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第七条人事处对应聘及拟派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审核,报学校审定。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苏政发[2005]106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5]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平等。

第四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五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市、县(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七条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一)省政府在宁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二)人事关系由省人事厅代管的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三)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一)其辖区内的人事争议案件;(二)省人事厅委托的国家、省有关部门所属的在其辖区内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委托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委托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委托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苏人才[1995]27号第一条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逐步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和中组部、人事部人调发【1994】7号《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人事代理服务工作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为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费出国和以辞职等方式流动后尚未落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档案保管或有关人事方面的代理服务工作。

(以下简称人事代理)第三条各级人才流动机构和委托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

第四条委托人事代理可分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

第五条凡属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应由单位明确代理项目,办理委托合同书后方可履行委托事宜;凡属个人委托的,亦应由个人明确委托项目,办理委托合同书。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凡在我省境内注册的第二条中所列的单位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其他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凡第二条所列的个人,需由个人申请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第八条凡符合人才流动规定,应聘到本行政区域以外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第九条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各级人才流动机构可提供人事咨询、人事档案保管、聘用(任)合同鉴证、代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代办户籍粮油关系迁移和档案工资定级(晋升)手续、代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等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条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各级人才流动机构可提供人事档案保管、代办养老保险、中共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为因私出国者提供档案材料证明等人事代理服务。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7.17•【字号】•【施行日期】2006.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各省属事业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人员聘用制工作,全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势头。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地、各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尤其是一些省属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在政策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基层单位的要求,我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精神,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就省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并强调“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各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加强用人管理,及时清退单位临时用工人员。

对确因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而又未能及时增加编制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外用人可以参照《暂行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

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

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浏览次数:8020第一条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打造阳光人事,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加快推进用人单位和人才供需主体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省人事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苏人通[2002]99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规范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通[2005]1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事代理单位公开招聘范围系指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类新进人员。

第三条除特殊情况外,人事代理单位新进人员原则上必须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省属事业单位新进在编人员,公开招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提前一个月将拟定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公告、实施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政府直接管理的单位直接申报)后,由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厅综合计划处审批。

(二)省人事厅综合计划处将经审批的招聘公告在江苏人事网、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等网站公开发布。

(三)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接受应聘,进行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确定人选、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下同)。

(四)单位、主管部门到省人事厅综合计划处办理《江苏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凭证》。

(五)新进人员系流动人员的,单位、主管部门填写《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流动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连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江苏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凭证》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进编及合同鉴证手续;新进人员系应届毕业生的,单位、主管部门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连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江苏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凭证》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毕业生报到后,单位、主管部门填写《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进编及合同鉴证手续;新进人员系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单位、主管部门按要求到江苏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办理调动手续,凭江苏省人事厅调令及填写的《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和人事代理部办理档案转移及合同鉴证手续。

个人人事委托代理协议简单版(八篇)

个人人事委托代理协议简单版(八篇)

个人人事委托代理协议简单版××市××所(20_____)民/经/行/非字第____号(甲方)因××一案,现委托××市第××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_____为甲方第_____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元,标的费_____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

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_____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

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住所:_____住所:_____电话:_____ 电话: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人事委托代理协议简单版(二)一、双方当事人甲方:乙方:二、1、根据《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委托人事代理订立合同如下:2、甲方所负责具体义务,以国家及我省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3、甲方应努力做好人事代理的有关服务工作,并尽可能为乙方提供方便。

三、甲方不负责乙方除人事代理委托合同规定项目以外的其它管理责任。

四、乙方的责任如下: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代理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2、根据委托代理内容,交付甲方相关管理费用,并在有关人事代理前付清;3、如工作单位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变动材料。

某地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某地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某地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某地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事代理工作,规范代理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某地区所有人事代理公司、个人从事人事代理行为。

第三条人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为寻找、筛选、培训和管理人才的行为。

第四条人事代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劳动者。

第五条人事代理应当注重职业道德,不得窃取劳动者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人事代理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七条人事代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人事管理文件。

第二章代理务件第八条人事代理应当向委托人提交以下文件:(一)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证;(三)代理案例证明;(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人事代理应当向劳动者提交以下文件:(一)人事代理合同;(二)劳动合同;(三)身份证明;(四)工作经历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人事代理应当依法保存相关文件,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章代理行为第十一条人事代理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搜集人才信息,并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人事代理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面试并选拔合适的候选人。

第十三条人事代理应当及时提供筛选结果,并与委托人共同确定录用人选。

第十四条人事代理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培训服务,包括入职培训和在岗培训。

第十五条人事代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做好福利待遇、工资发放等工作。

第十六条人事代理应当注意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状态,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人事代理应当与委托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人事代理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人事代理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人事代理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人事代理行为,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人事代理机构和委托对象第五条人事代理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人才服务机构。

第六条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开展人事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设施;(二)具有一定数量的熟悉人事政策法规和人事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规范的工作程序;(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代理人事业务:(一)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二)自愿委托代理的各类企业;(三)自愿委托代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四)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开除的人员;(五)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六)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七)其他需要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人事代理的业务范围第八条人事代理机构可以为委托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人事代理业务:(一)人事档案管理;(二)人事关系转接;(三)职称评定申报;(四)社会保险办理;(五)出具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材料;(六)协助办理人才引进、人才流动等手续;(七)提供人事政策咨询服务;(八)按照有关规定,代理其他人事业务。

第九条人事档案管理包括:(一)档案的接收、保管、整理、装订;(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归档;(三)按照规定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和传递。

第十条人事关系转接包括:(一)办理人员调入、调出手续;(二)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三)办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人员的人事关系转接手续。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xxxxx精神病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医院又好又快全面建设步伐,引进并聘请适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是我院发展的人才战略。

为使我院能更有效地做好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工作,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职业岗位的需求,特作如下规定:一、总则:办理人事代理的聘用人员应遵纪守法,服从医院、科室领导工作安排,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条件: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重大的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注重团结互助,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突出,能够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在临床业务、医院管理等方面能够发挥业务骨干作用。

4、工作期间认真完成工作岗位职责和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表现优异、无差错事故发生。

4、专技人员(含医技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执业证,工作满一年半;非专技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工作满两年。

5、医院根据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各类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日常工作表现等内容,对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职工实行淘汰机制。

对于屡次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暂停。

6、特殊人才、特殊情况,办公室汇总上报至院委会,由院委会研究讨论决定。

三、办理人事代理程序及待遇福利:1、凡符合要求的聘用人员填写《xxxxx精神病院人事代理申请表》,经科室主任签字后,交至医院办公室。

2、医院办公室按照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3、符合办理人事代理的聘用人员,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同时医院给予办理五险一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附件:xxxxx精神病院人事代理申请表xxxxx精神病院2017年11月23日附件:xxxxx精神病院人事代理申请表填表说明:1、“入职时间”填写来院工作时间。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苏政办发[2005]123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7•【字号】徐政发[2004]135号•【施行日期】2004.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4]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逐步完善人事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经济建设,根据《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市、县(市)、贾汪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政策和程序,为用人单位或各类人才个人代办有关人事业务的社会化服务方式。

第三条人事代理服务应做到规范、周到、优质、高效,并根据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和拓展服务内容。

第二章人事代理机构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贾汪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受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业务。

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第六条凡代理单位及代理个人较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申报成立同级人才服务机构的人事代理分支机构,在同级人才服务机构的指导下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人事代理业务,分支机构的职责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人才服务机构以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第三章人事代理对象第七条下列对象应当由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代理:(一)外商投资企业、区街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徐代表机构、外地在徐企业及驻徐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等无主管部门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律师、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的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待业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四)国有企事业单位需要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除按照国家政策性规定安置的人员外,事业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六)国家机关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国家机关新进工勤人员;(七)辞职、辞退、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八)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乡土人才;(九)其他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在局直属事业单位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在局直属事业单位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在局直属事业单位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苏体人[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在局直属事业单位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苏体人[2007]41号)南京体育学院,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为适应新形势下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决定在局直属事业单位和省优秀运动队推行人事代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

人事代理制度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人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改革传统的用人机制,大力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新的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人事代理包括人事关系、人事档案保管、合同鉴证、代办社会保险、代理接收毕业生、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国(境)政审、代办出具各类档案证明材料、代办工资定级、代办职称申报、人事政策咨询、岗位培训等内容。

各单位可根据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选择全部或部分代理内容。

三、按照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以及“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基本要求,积极推进人事代理,并逐步向全员人事代理过渡。

(一)近几年各直属单位招聘的编制内新增人员,人事关系由省体育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代理。

今后各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编制内人员,由人才中心归口办理接收手续,档案直接寄(送)人才中心。

工作满一年,需要办理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各单位办理后交人才中心归档,也可委托人才中心直接办理。

(二)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直属单位在编人员(局党组任命的干部除外)实行委托人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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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苏政发[1999]9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工作,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人才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人事代理工作,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

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人事工作业务;
(三)经过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四)符合人事行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条人事代理对象:
(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本省代表机构,外省、市在本省及驻本省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
(六)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八)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
(九)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十)国有和非国有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单位代理,也可以实行个人代理;可以全员代理,也可以对部分人员进行代理。

第八条以下人事代理的内容可以全部委托代理,也可以部分委托代理:
(一)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
(二)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三)为委托单位代理人事考核、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业务;
(四)办理委托单位的人才流动手续;
(五)办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
(六)为委托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聘用鉴证;
(七)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委托单位、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八)为委托单位招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办理接收手续和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见习期转正定级、初定专业技术职称;
(九)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等其他证明材料;
(十)办理档案工资的调整和工龄计算业务;
(十一)代管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党员组织关系;
(十二)出具户口、粮油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代办户口、粮油关系迁移手续,协助管理相关的集体户口;
(十三)代办职称(资格)的考试、评审的有关手续;
(十四)根据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代理其他可以代理的人事管理业务。

前款第(五)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为应当代理的内容。

第九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委托方向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1.企业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发给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该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复印件;个人委托,应当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及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委托方填写人事代理专用文书表格:
1.单位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逐人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2.个人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人事代理合同书》、《委托人事代理花名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的样式由省人事厅制定。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审核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四)委托方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双方代表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五)委托方向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人事代理合同应当明确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由代理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二条人事代理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人事代理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如有违反人事代理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违反人事代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依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委托人事代理的个人在人事代理期间失业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由人事代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经同级政府社会保障机构审核并办理失业登记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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