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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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
文号:成国土资发〔2008〕569号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七条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第十六条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支付土地出让费。
第十七条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让;规划局按总体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查土地利用规划。
第二十五条签订《挂牌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缴纳成交地价款。
第二十八条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四十三条交纳交易服务费。向受让方单方收取。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09-27
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实施土地整理;符合规划的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
土地使用者持同意流转的决议、同意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到县国局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可以用于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初次流转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的流转最低保护价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9-27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可由政府及其国有公司直接投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引入的社会资金投资。
挂钩项目由国土资源局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土资源部批准;拆院并院项目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批准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下列要求负责拆旧区拆迁补
偿、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建设用地复垦:
实施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拆旧区"与"建新区"对应的原则直接使用,或由市、县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直接使用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或发展预留区使用。挂钩项目的"建新区"可根据需要报征为国有或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拆院并院项目的"建新区"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
统筹安排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或发展预留区使用。其中,挂钩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可跨乡镇或跨区(市)县使用,拆院并院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在本乡镇范围内使用。
拟流转使用权的集体土地现状为农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批准农转用或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一对应"的方式设置为挂钩项目区,才能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进行流转。
一是拿得出使用权证,二是把握“有偿”、“有限”的总体原则,即: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0-09-30
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提供服务。
流转《交易鉴证书》由成都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其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和个人作为受让方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应在交易机构进行。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在交易机构进行。
以转让方式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出具的同意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交易机构向双方统一出具《交易鉴证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流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0-09-30
农交所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方提供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的政策与策略辅导,并进行可行性研究。
必要时,协助转出方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方案》。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方履行内部决策及资产评估等相关手续。
农交所组织双方达成一致后,转出方、受让方正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通过农交所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的,在农交所进行交易价??的结算。
相关费用收取通过农交所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的,农交所依照规定和相关收费办法收取交易服务费。
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鉴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知识(一)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地、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同一受让方跨乡域流转土地或流转土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的,由所在区域县、乡两级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协同审查;跨县域的或规模达到1000亩及以上的,由市、县、乡三级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协同审查。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期为国家规定的法定期限;中途承包的期限为法定期限的剩余期限。承包期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取土、挖砂等破坏土地耕种、经营条件;
(二)在承包地上非法建房、烧窑、开矿等改变土地农林业用途。
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