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全国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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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
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工发﹝2005﹞15号
【发文日期】2005-04-18
【实施时间】2005-04-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设区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管经费的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对口单位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年来,我省各级工会组织在收缴企事业工会经费中出现了一些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比如:有的单位没有依法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有的单位虽计提了工会经费并列入税前成本,但没有依法向工会拨缴,没有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虚列成本支出;有的单位计算工资总额没有执行国家统汁局的有关规定,漏计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这些问题,违背了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侵害了职工群众的利益,必须予以纠正]今年以来,我省石家庄、承德等市先后实行了由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了严肃《工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规范工会经费的计提和拨缴,我省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检查力度;加大对《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使用的检查力度;加大对工资总额正确计算的检查力度,督促各单位依法列支成本,保证工会经费依法拨缴。
二、税务部门要将工会经费依法计提和拨缴列人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中,对截留工会经费的单位,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加强检查。地方工会要主动沟通,建立机
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工会经费拨缴检查,结合今年下半年的全省工会财务大检查,可联合税务部门,有针对性的对一些重点户、难点户进行工会经费计提和拨缴是否足额的专项检查,突破难点,打开局面。
三、为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监督,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拨缴和上解,省总工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和税务部门积极试行工会经费委托税务代征工作,根据工会工作需要,由工会和国、地税协商确定代征范围和对象。已经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并取得一定效果的市、县,根据《通知》精神,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管理。未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地方,市、县工会和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积极试行委托代征,对于未尽事宜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征缴实施办法,确保代征工会经费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挖掘工会经费收缴的潜力,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打下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对未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全国总工会(总工办
发[2004]29号)文件精神征收工会筹备金,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四、实行委托税务代征工会经费的市、县,年终由地方总工会接代征额的10%左右的比例提取手续费,用于弥补税务部门经费的不足。对税务部门在代征工会经费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五、《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领取和相关事宜,请与当地地方总工会联系。按属地征收原则,代征工会经费由县(区)或市级单独核算,以便与当地总工会协调计算代征手续费等相关事宜。
附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联知识:
1.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