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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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给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给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给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 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升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升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形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升3 0%。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给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给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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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给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给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给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 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升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升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形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升3 0%。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给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给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给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给者失去受供给的条件时为止。详细方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给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给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方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给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给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给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给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给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给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给者失去受供给的条件时止(供给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给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给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给直系亲

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给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给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给供给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给者失去受供给的条件时为止。详细方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给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给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方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给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给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给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给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给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给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给者失去受供给的条件时止(供给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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