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教职成[2014]14号)《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干部违纪的,从严从重处分。
第五条违纪处分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第八条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指学年,下同)参加国家、省(部)、市、校、系各类奖、助学金,评优评先,推优和推荐就业资格。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认错态度好,能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者。
3、违纪后主动接受学校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帮助,按要求提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各种活动且表现良好者。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1、故意隐瞒、串供、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
2、采用任何手段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顶撞、辱骂、报复教师、学生干部和有关管理人员者。
4、拒不接受学校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帮助者。
5、一人同时有两项以上违纪行为时(含两项),分别裁决。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海大学字[200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
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1.警告:适用于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
2.严重警告:适用于有较严重违纪行为的学生。
3.记过:适用于有较严重违纪行为,影响较坏,造成一定后果或损失的学生。
4.留校察看:适用于有较严重违纪行为,影响较坏,造成较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学生。
5.勒令退学:适用于有严重违纪行为,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学生。
二、处分程序1.学生违纪后,由当事人或知情人向所在院(系)或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填写《学生违纪报告单》。
2.院(系)或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学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处分决定,并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4.学生工作部将处分记录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有关部门撤销相关学生组织或撤销相关职务。
三、有关条款的解释1.“轻微违纪行为”,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偶尔发生的、尚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较严重违纪行为”,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较为严重、但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严重违纪行为”,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严重违法、违反校规校纪、违反社会公德、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
4.“造成较严重后果或损失”,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已造成一定的经济、财产损失。
5.“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已造成较大的经济、财产损失。
6.“勒令退学”,是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违法乱纪的学生,或在学习过程中发现学生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学校作出决定,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修订说明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且从2005年9月1日执行。
我校现行的《安庆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院字[2005]号)是根据教育部新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1号令)精神起草制定的,曾数次易稿,修改稿多达26稿,起草过程中调查了全国多数高校的拟定情况,借鉴了兄弟院校相关《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优秀部分,结合了我校的实际情况,在教师、学生中广泛征求了意见,对我校学生特针对性强,对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与过去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比,《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更多体现出育人为本的理念,但自试行近三年来,学校规模不断扩大,学生个性张扬明显变化,个别条款由于弹性太小,操作性不强,渐渐不能与当前教育管理实际相协调,因此为了将教育管理更好的落在实处,根据校领导指示,针对部分条款加以修订。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这次修订《安庆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我们继承了原规定中的优秀部分,主要对学生违纪行为中高发型行为加以细化和界定,并注重吸收国内兄弟院校在相关问题处理中的经验。
在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四个指导思想和原则:1、育人为本本次修订工作,以更好的发挥学校教育功能为根本目的和出发点,力求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体现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管理原则,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营造一个宽松有序的环境。
2、责任意识本次修定虽然只体现在重点违纪行为上处理的变化,但更重要的要着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有必要明确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高校学生是完全的成年人,必须正确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学校通过违纪处理的方式,要求违纪者承担责任是尊重其承担责任的权利,是引导其责任意识养成。
3、依法管理本次修订规定的过程中,我们依然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21号令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加以细化和深化。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具有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
第四条受到纪律处分者,在下一学期综合奖学金评定中,不得享受各类国家级、省级、校级奖学金及助学金,处分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被评为校级及以上先进。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立功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错误的,可根据行为性质延长留校察看期或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六条解除留校察看期,需在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务会研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交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查看及其以上处分;(五)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等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八条故意损坏公共财产、他人合法财产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专升本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共分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七)酗酒肇事的。
第六条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七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对其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校纪的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凡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其学位授予按相关规定执行。
违纪处分规定
渤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不含独立学院)生、专科生。
第三条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制度,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是育人。
行政处分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在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践、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未尽事宜,可依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八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违纪后协助学校调查取证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二)违纪后以不当手段私下了结的;(三)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六)多人违纪的,组织者和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精品WORD文档)
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号)、《景德镇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校章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一)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三)积极配合违纪调查和处理,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处理违纪(或者犯罪)事件发挥积极作用的;(四)由于受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五)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逃避、对抗调查,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同时违反两条以上校规校纪;(三)已受过纪律处分尚在处分期限内的;(四)在组织调查中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七)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八)群体违纪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九)违纪行为造成后果严重,或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
保持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犯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
第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半年后表现突出者,可申请解除处分;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给予延迟撤销处分或高一级处分。
初中学生一般不予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送工读学校。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者:(一)因犯罪实行少管、劳教的初中学生,满16岁的可按规定手续予以开除,不满16岁的,学校按记大过处分对待。
(二)因故被收容审查,查实事实情节后,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故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事实,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故处以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一)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百元以上或偷窃自行车一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虽作案价值不足百元,但多次作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凡经公安部门确认或学校治安部门确认系撬窃者,虽未得逞,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拦路抢劫、勒索钱财、物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小偷小摸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过失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造成后果者,除加倍罚款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分处。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重在教育原则。
处分过程做到程序正当、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在校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三)对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和打击报复的。
(四)同时有几种违纪行为的(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或勾结、组织校内外其他人员一起违纪的。
(六)第二次违纪,经教育不改的。
(七)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到期可解除察看;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内仍坚持错误或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学院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履行完申诉程序、处分决定生效后,限期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
学院将该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学院将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试行
XXXX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试行)为强化校规校纪,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净化校园环境,保证学生的安全和学校的安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XX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纪分为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类。
一般违纪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严重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二条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布后,将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条受纪律处分后的其它处理。
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其本学期的操行评定不能评为优秀和良好;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学生,其操行等级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记入学生档案。
同时本年度不得参加各级评优活动。
2.毕业前未撤销纪律处分者,毕业证一律缓发。
受警告处分的,毕业证缓发三个月;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毕业证缓发六个月;受记过处分的,毕业证缓发九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证缓发一年。
第四条撤销处分1.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满六个月的学生,视其表现,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可撤销处分。
2.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
有突出表现的,经学生处研究,可提前解除。
3.被处分学生期末综合评定成绩在本班前五名或学年末在本班前十名,按程序报批,可撤销处分。
4.在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不得申请撤销原有处分。
第五条处分执行程序1.给予学生处分,由班主任填写《XXXX中学违纪处分审批表》,并附违纪材料交政教处核实。
政教处界定学生违纪性质,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政教处报分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政教处报请学校审批。
高中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试行)
1.1.1高中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中学生,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第三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
违纪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无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延长处分期;受处分期间又重新犯错者,则加重处分。
第四条:处分期满撤销处分的程序是:1.违纪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2.班主任签署意见3.上报政教处4.学校行政会讨论审批第五条: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1、校内骑车不听劝阻的2、一周上课迟到累计两次的3、无故旷课两节的4、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的5、故意破坏环境的(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6、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纪律的7、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或者在集合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8、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的9、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有关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的10、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的11、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规定的12、违反规定乱停乱放自行车的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13、一学期内无故旷课10节至15节的(迟到、早退三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14、考试第一次作弊的(该科成绩为零)15、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16、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学校的17、起哄闹事、打架、作伪证情节轻微的18、偷盗、勒索、诈骗财物,情节轻微的19、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情节轻微的(照价理赔)20、私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21、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的22、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23、作业经常不交且态度恶劣的24、酗酒、吸烟的25、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戏机室、网吧或阅读不健康书刊,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26、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等进入校园未造成后果的27、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28、一学期内无故旷课16节至30节的29、考试作弊达两次的(该科成绩按零分计)30、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31、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的32、起哄闹事、打架、作伪证且情节较重的33、偷盗、勒索、诈骗财物,情节较重的(需照价理赔)34、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且情节较重的(需照价理赔)35、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和住宿制度的36、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37、冒领、拆看他人信件的38、受过严重警告处分,而又违反学校有关规定,须给予警告处分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39、一学期内无故旷课31节至50节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达51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40、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41、起哄闹事、打架、作伪证且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42、偷盗、勒索、诈骗财物、情节恶劣的43、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44、受过记过处分而又违反学校有关规定需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45、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多次在校外过夜,深夜迟归,严重违反作息制度和住宿制度的46、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47、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48、辱骂、殴打教职员工或管理人员的三、其他:49、佩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迅工具,一经发现,予以扣留,情节严重的给予校纪处分50、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51、借读生违纪够记过以上处分的,一律给予辞退52、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均应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该生学籍档案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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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XX学院学籍的学生。
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条对违纪情节轻微者,进行批评教育处理,主要采取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纪律处分(以下简称“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涉嫌犯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因违法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因违法被处以警告、罚款的,或因犯罪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九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标语、条幅、漫画、传单、光盘等信息资料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二)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擅自组建校内社团经教育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与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五)转借学生证、校徽、图书证、饭卡、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二次以上,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被发现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伪造、变造学生有效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六)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七)违反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或在校内进行棋牌、游戏、视频、直播等娱乐活动,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八)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严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九)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的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十)威胁、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十一)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起或参与赌博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十二)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十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十四)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十五)擅自改变学生宿舍结构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十六)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十七)违反学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1.考试时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的,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在闭卷考试,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抄袭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伪造数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四)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十一条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一)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打人致伤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二)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盗窃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盗窃财物价值800元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盗窃财物价值达2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二)盗窃或毁坏公共图书,价值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盗窃价值800元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盗窃价值达2000元以上或盗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购买无牌、无证自行车如确系赃车的,给予警告处分;(六)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贪污或挪用公款、诈骗财物、违章经营、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商业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二)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营业款、伪造原始凭证8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额达800元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超过2000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三)自助服务活动中自收自支,违反财会纪律的,蓄意经营伪劣商品,违反物价政策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伪造他人签字不超过8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额达800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超过2000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侵占或挪用集体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收受或索取不正当“礼品”“红包”等,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一)着装不整或穿着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服饰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二)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参与卖淫、嫖娼活动或为相关行为提供信息服务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一)在实验室、危险品库、学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在学生宿舍内违规乱拉电线,违规使用床头灯、电器升温设备、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等禁用物品,违规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违规在宿舍或走廊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三)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五)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及以上处分;(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工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七)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八)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九)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校园网、QQ、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学校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六)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邮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八)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