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笔记

合集下载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与当事人【圣才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与当事人【圣才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与当事人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和意义(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亦即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进入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①受案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的活动受司法监督的界限和程度。

②受案范围标志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获得司法救济的范围。

③受案范围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分工和权限。

因此,恰当地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和遵循行政诉讼的基本要求。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符合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兼顾可能性和现实性。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世界各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判例为主的模式;另一种是以制定法为主的模式。

①以判例为主的模式,某一行政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主要不是由立法统一规定,而是由法院通过判例逐步确定和发展的。

采用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英国、法国。

②以制定法为主的模式,由制定法具体规定何类行政争议由法院来解决,这类模式为多数国家所采纳。

运用制定法规定受案范围的模式也并不表现为一元性,而呈现出多样化。

比较相关国家的立法方式,采用制定法规定受案范围模式国家基本有三种方式:列举式、概括式和混合式。

③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涉及受案范围的规定有三条,即第2、12、13条。

其中,第2条为概括式规定,列在总则之中;第l2和13条是对受案范围的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规定,对于这样一个规定方式,学者基本认为属概括式规定和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混合式。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七章 行政合同【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七章 行政合同【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 行政合同一、概述1.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

对于概念的理解注意以下几点:(1)不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可以缔结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之间、行政机关和其所属下级机构或者公务员之间亦可能存在行政合同关系。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非行政主体间也可能缔结行政合同,这时对合同性质的衡量标准是采取实质标准而非形式标准。

(2)行政合同是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

2.几组概念的辨析(1)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相同点在于,它们都是以合意来产生法律上效果的行为。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在于:①两种合同的根本差别在于标的内容,也就是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

②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对合同构筑的理论基础、法律调整方式以及救济的不同,或者说不完全相同。

(2)行政合同与具体行政行为①缔结行政合同的行为不是公权力之措施,因为它不像具体行政行为那样是建立在单方权威和服从的关系上,而是建立在双方关系之上。

②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可以将单方意志施加到相对人身上,并产生权威性的拘束力,必要时可以以强制手段来实现行政行为所欲达到的目标。

而行政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产就是法律效力发生的基础是不一样的。

(3)行政合同与社会服务承诺社会服务承诺制主要在三类由政府垄断的公共服务行业中适用:①管制性服务行业,如户籍管理、公共安全、执照核发等;②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行业,如环卫、城市公交、公共文化设施等;③“天然”垄断性或半垄断性服务行业,如铁路、邮政、水电部门。

在政府行政中,有的政府向社会承诺在一定的执政期间内要完成若干公众关心的社会公共福利、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项目。

不属于而且也不宜认定为行政合同范畴。

在法律规定的政府部门的职能基础上,通过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对管理任务、办公程序、办事期限以及应达到的标准等的具体化,甚至还规定了不能兑现承诺的责任问题。

这类承诺仍然不是行政合同。

(完整版)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笔记

(完整版)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笔记

(完整版)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笔记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第二十四章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制度一、行政复议概述1.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的性质与特征(1)行政复议的性质①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进行监督和救济的制度。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②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适当性)为审查标准。

④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⑤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不具有终局性。

3.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复议制度概况(1)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行政裁判所最早是建立于1846年的“铁路专员公署”。

行政裁判所都是根据议会制定的法律设立的,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在组织上与行政机关相联系,在活动上则保持独立性。

各裁判所由精通法律和具有行政经验的人士组成,裁决案件适用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判程序。

(2)美国行政复议和裁判制度在美国,几乎所有的行政争议在诉诸法院解决之前,都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裁判机构的裁决。

1946年制定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复议有相关规定。

(3)法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法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主要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

善意救济,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层级救济,是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4)德国的异议审查制度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这称为声明异议。

如果原机关认为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该请求可移送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为诉愿。

如果异议人对该上级机关的决定仍然不服,便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7.1 复习笔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2.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体现在:①相对人是否明确、固定。

明确是指相对人可以被个别化为具体的组织或个人;固定是指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的范围已经封闭,不可能扩大或缩小。

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不能被个别化、固定化的,即为抽象行政行为。

②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只针对特定事的特定人一次适用,产生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某类事的某类人产生效力,具有反复适用的特点。

③表现形式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以决定等方式作出。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①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概念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活动中对行政组织内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各种行政行为,其行为的对象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内部行政行为的类别a.上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与下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间的工作关系。

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间的人事管理关系。

(3)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①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为、颁发许可证行为等。

②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的行为,如对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等。

(4)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①单方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与裁判【圣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与裁判【圣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与裁判一、行政诉讼程序1.起诉与受理(1)起诉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主张,是行政诉讼开始的前提条件。

①起诉的一般条件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起诉的时间条件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类:a.一般期限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b.特别期限是指为《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最长保护期限及特殊情况下的起诉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a.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第一,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60日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在紧急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时,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立即起诉。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一、行政违法1.行政违法概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项条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1)行政主体及其职权合法;(2)行政依据合法且充分;(3)行政依据可分为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4)行为内容明确且合法;(5)行政程序合法且正当。

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的违反即构成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亦可分为以下四类,即主体违法、依据违法、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

其中主体违法包括主体构成违法、主体职权违法(又分为行政超越职权、行政滥用职权和行政不作为违法)和主体主观违法三种;依据违法包括事实根据违法和法律根据违法。

2.行政超越职权行政超越职权,通常被简称为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越权可分为行政权限逾越即逾越行政管辖权和行政权能逾越两大类。

(1)行政权限逾越,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事务、地域和层级的一方面或几方面逾越该主体职权的情形。

(2)行政权能逾越,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超出了其法定权力主体限度的情形。

3.行政滥用职权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裁量行为。

(1)行政滥用职权的特点①滥用职权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②滥用职权只发生在裁量权限范围内。

③滥用职权是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裁量行为。

④滥用职权是发生在裁量权限范围内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行为的总概念。

(2)判断行政滥用职权的方法①主观判断法,标准是裁量行为的动机目的是否符合法定的动机、目的。

②过程判断法,标准是裁量行为是否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或者没有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

③结果判断法,标准是裁量行为结果是否显失公正。

④比较判断法,标准是裁量行为是否违反平等对待、惯例、比例等。

4.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

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1)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有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为前提。

(2)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能够履行但没有履行(包括不正确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九章 行政执法【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九章 行政执法【圣才出品】

第九章 行政执法一、行政执法概述1.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2)行政执法的特征①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活动,只有行政主体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承担行政执法的法律后果。

②行政执法的内容是直接影响或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③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

包括特定的人和事。

2.行政执法的地位与作用(1)行政执法的地位①行政执法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核心和关键。

②行政执法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要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必须重视行政法学的研究。

(2)行政执法的作用①有利于实现行政法治和依法治国。

促进执法形式的变革和行政执法体制的完善可以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和依法治国的实现。

②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完善行政执法体系,消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弊端,必然会极大地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我国的廉政建设。

④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行政执法直接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由“应然”变为“实然”,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从而间接地促进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实现。

3.行政执法的分类(1)羁束行政执法行为和裁量行政执法行为①羁束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能根据行政法规范的严格规定实施而不能灵活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②裁量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执法行为。

包括决定裁量和选择裁量。

(2)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和应申请行政执法行为①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须行政相对人申请就主动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②应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采取的行政执法行为。

(3)作为行政执法行为与不作为行政执法行为①作为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执法主体在程序上积极有所为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了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确意思表示或者实施了一定的动作行为,即可认定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形成。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八章 行政主体的其他行为【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八章 行政主体的其他行为【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 行政主体的其他行为一、行政计划与规划1.行政计划和规划的概念、特点与性质(1)行政计划、规划的概念①关于行政计划的概念a.行政计划,在静态上是指为处理行政事务、实施行政事业或制定行政政策而由行政机关确定的行政指导性目标;b.在动态上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和制定出规划蓝图以具体明确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出为实现行政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过程。

②关于行政规划的概念国在立法和行政立法上使用“计划”和“规划”是混乱的,并无一定之规,本文将行政规划列入、行政计划中统一进行讨论。

(2)行政计划的重要特点①它是用于实现一定政策的手段和工具;②它是实现行政目标的一个过程;③在时间上,它具有动态展开的要素;④行政计划的内容具有非完结性和留有一定的余地;⑤一般来说,单纯的综合性计划或指导性计划,并不一定要有具体的法律根据,但当行政计划的决定将产生各种权利限制的效果时,则必须要有行政作用法上的具体法律根据。

行政计划类似于行政立法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适用,关系到一般公共秩序;但一些拘束性行政计划产生的权利限制效果却又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指向非常明确具体。

因而可以说,凡是具有直接限制国民权益的效果之拘束性行政计划,应视为一种权力行政方式;凡是不直接影响国民权益的非拘束性行政计划,则属于一种非权力行政方式。

2.行政计划的运用背景与现实意义(1)行政计划的运用背景在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讲求自由竞争,但是国家也不能够采取放任的态度,必须以国家整体的立场规划出一个经济政策,且必须具有前瞻性,并且拟定执行与完成的年限。

这是调和了市场经济制度的自由动力优点与计划经济的整体性与积极性特色。

(2)行政计划的现实意义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在调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计划仍然作为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②行政计划的必要性还表现在它对行政机关自身的行为也具有指引作用,有助于整体推进各种行政活动,有利于完整和协调地实现行政目标。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一般适用于广泛的行政法律秩序领域,而不是仅局限于特别领域的原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1)一般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应该适用于所有行政权作用之领域,而不仅仅是某个领域。

(2)伦理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蕴含着十分浓厚的伦理色彩,具有十分明确的价值判断性质。

(3)抽象性。

原则涵盖面广,具有很强的抽象性。

(4)情势变更的特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统领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其中的法律价值和基本理念。

(2)补充法律、法规、规章之欠缺,或改善适用实在法时所产生的僵化不合理状况。

二、依法行政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的涵义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公共利益,要求一切国家作用应具合法性,应当服从法。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1)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2)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4)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5)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一、行政裁决概述1.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界限(1)行政裁决的概念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断的行为,是行政主体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出发,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的特征①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予裁决权的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②行政裁决的范围限于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这里的与行政管理有关,指引发纠纷的法律事实(主要指行为)与行政管理有关,其他民事纠纷因与行政管理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不属于行政裁决的范围。

③行政裁决适用的程序属于行政程序。

④行政裁决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在是否裁决和怎样裁决的问题上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不受纠纷当事人意志的左右。

(3)相关概念的区分①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a.主体不同。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裁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b.行使的权力在性质上有差别。

行政裁决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司法裁判行使的是司法权力。

c.适用范围有别。

行政裁决的范围仅限于那些与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司法裁判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民事纠纷。

d.适用程序不同。

行政裁决适用行政程序;司法裁判适用司法程序。

e.效力不同。

行政裁决通常不是最终裁决;司法裁判(经过两审,或者一审判决超过了上诉期限)是最终的裁判,无论当事人是否接受,都发生法律效力。

②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a.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所裁断的纠纷的性质不同。

行政裁决所裁断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行政复议所裁断的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纠纷。

b.适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裁决适用的程序是分散的;行政复议适用的程序是统一的,集中规定在《行政复议法》当中。

③行政裁决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a.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依法裁断纠纷的行为,是行政主体与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构成的三方关系;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权力,管理具体事务或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四章 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四章 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第四章 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理一、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1.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的界定行政机关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的,承担行政事务并能独立进行管理的基本组织体。

(2)对行政机关概念的分析①行政机关是两人以上的组织体,不是指某一职位。

②行政机关是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

③行政机关是担当一定行政事务、享有一定行政权限的组织。

担当行政事务、享有行政权限是行政机关的本质特性。

④行政机关是能独立进行管理的组织。

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代表国家或地方独立进行管理。

⑤行政机关管理行为的结果归于国家。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行为的后果应当归属于它所代表的国家。

(3)我国行政机关的范围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下属的能够独立管理的部门。

2.行政机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组织,从静态看,行政组织是担当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下属行政机关的综合体。

从动态上看,行政组织就是对公共行政的组织。

行政机关和行政组织的区别:①行政机关是一个静态的组织形态;行政组织则包含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

②行政组织是行政机关的组合体,是一个由行政机关组成的系统;行政机关是行政组织中最小的基础单位,不能再分解。

③行政组织担当的行政事务具有整体性,享有的行政权也是全方位的;行政机关担当的行政事务具有部分性,享有的行政权通常仅为某一方面。

(2)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行政机构通常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区别表现在:行政机关是能独立对外管理的基础单位;行政机构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部分,只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而存在,只能代表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外管理,不能独立行使职权。

(3)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公务员是行政机关内部承担公务的除公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由公务员组成,是公务员的集合体,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机关。

在法律上,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所在的行政机关。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一章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一章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一、行政给付1.行政给付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给付的概念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或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责或服务的要求,在特定相对人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法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行政规范的规定,对上述相对人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或其他优待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特征①主体是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对象是处于特殊情况下的特定公民或者组织。

特殊情况,是指生活处于特别困难的情况或符合其他法定的条件。

③行政给付是一种职责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处于特殊情况下的公民或组织实施行政给付,是有关行政主体的一项职责。

④行政给付所依之“法”,应作较宽泛的理解,它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其他有关行政规范。

2.行政给付的由来和发展行政给付在观念上源于西方国家对现代行政作用的认识和类别划分。

给付行政观念的形成,是西方“福利国家”和“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实践的反映,也是人们对现代行政应发挥作用的期待。

我国的行政给付是与行政保障和社会保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行政给付与其他方面的3.行政给付的性质(1)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获得行政给付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获得行政给付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2)行政给付是一种授益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行为的授益性,是行政给付行为“职责性”特征存在的基础。

(3)行政给付是一种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是指由一定的行政主体依其职责权限实施的,不以强制行政相对人服从、接受为特征的行政行为。

4.我国行政给付的实践和研究概况(1)我国行政给付的实践概况直接或间接使用财政资金,并通过政府或官方力量,救济、扶持、帮助个人或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活动,都属于行政给付或与行政给付有关的活动。

(2)我国行政给付的研究概况不能把行政给付仅仅局限在困难救济上,应着眼于公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拓展,将更多“生存照顾”的内容纳入到行政给付中来。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一章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结构【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一章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结构【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结构一、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及其意义1.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职权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

(2)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①特定的监督主体。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只能是法律特别授予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政治监督和民主监督的形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监督。

②特定的监督对象。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也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还可以是接受行政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③特定的监督内容。

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的活动,其中主要是行政行为,但又不局限于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行为之外的事实行为、准行政行为等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行政法制监督的范围不仅包括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也包括行政活动的合理性。

2.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及其意义(1)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①强化对行政的监督,是由行政职能和行政职权的特性所决定的:第一,在国家各种职能中,行政职能,具有组织和执行的特征,是国家法律的主要实施机关,较其他国家职能范围更广泛,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更密切;第二,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行政权的作用法权和准司法权,集数种权力于一身,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权力被滥用将是不可避免的;第四,行政权的实施程序远不及立法权和司法权行使的程序严格、公开和规范。

②建立行政法制监督体系,是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需要。

要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对于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活动,必须设定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

(2)行政法制监督的意义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①可以防止和纠正行政职权违法和不当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②有利于促进和保障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与裁判一、行政诉讼程序1.起诉与受理(1)起诉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主张,是行政诉讼开始的前提条件。

①起诉的一般条件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起诉的时间条件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类:a.一般期限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b.特别期限是指为《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最长保护期限及特殊情况下的起诉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a.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第一,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60日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在紧急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时,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立即起诉。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三章 行政法学【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三章 行政法学【圣才出品】

第三章 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1.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行政法学主要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或部门法学,它与行政法密切联系,但又区别于行政法。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大致可分为三类:(1)基本研究对象,即行政法。

(2)相关研究对象,即与现行行政法现象具有密切联系的相关因素、行政法的外部影响、行政法的历史等。

(3)行政法学自身对象。

行政法学应将其自身纳入研究的范围,如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学方法论等。

2.行政法学的体系行政法学体系是行政法理论概括和科学阐释的逻辑化、系统化。

行政法学体系即行政法学科的理论框架及其内在的逻辑构成。

行政法学体系与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或范围是一致的,因此,行政法总论部分(一般理论部分)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规范及其创制、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四大部分。

二、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1.行政法学的产生(1)行政法学产生于l9世纪,法国不仅是现代行政法的母国,同时也是行政法学的发源地。

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l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2)德国第一本行政法专门著作是波哲教授的《巴伐利亚行政法教科书》;德国行政法学大师奥托·麦耶将行政法学原理有系统地“总则化”。

他们指引了德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方向,同时也广泛影响到当时的大陆法系国家(3)到l9世纪后半叶,英美法的学者们才开始注意行政法学的功能并逐步建立了理论体系。

近年来,行政法学已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发展最快的学科之一。

2.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1)1914年3月31日,北洋政府公布了《平政院编制令》,成立行政法院。

(2)1914年5月18日北洋政府公布了《行政诉讼条例》。

(3)l983年,我国出版了第一部统编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

(4)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

三、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使命1.相关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我国现有行政法律规定尚不够周延,制度设计还需要完善。

这就要求行政法学为这些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二章 行政处罚【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二章 行政处罚【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 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概述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但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社会成员予以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①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

a.行政处罚是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b.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是特定的。

第一,特定的行政机关。

即只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设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被法律、法规授权时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特定的行政主体在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委托必须以存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为前提。

作为委托对象的组织也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②行政处罚是对特定对象所作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的对象是已经作出具体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③行政处罚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④行政处罚是具有制裁性质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处罚,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或者权利能力被剥夺或者受到限制,或者行政相对人被强制要求履行义务。

(3)行政处罚与其他制裁行为的区别①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a.主体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在国家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础上作出的;行政处分则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的构成成员因其违法或者违纪而作出的惩戒性行为。

b.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许可证、行政拘留等种类;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6种。

c.法律救济的途径不同。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九章 行政程序【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九章 行政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 行政程序一、行政程序概述1.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行政程序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法定性。

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通过立法程序加以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控制行政行为合法性、正当性强制力量。

(2)多样性。

是指因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并有各自调整行政行为的格局。

(3)分散性。

是指因为通过多种法律规定行政程序,而使行政程序分散于由众多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

2.行政程序分类(1)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以行政程序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影响是否具有实质性,可以将行政程序划分为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

其法律意义则是为司法审查提供一个更为合理的、可操作性的规则。

①主要程序。

指行政机关若不遵守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②次要程序。

次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不遵守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2)羁束性程序与裁量性程序序和裁量性程序。

①羁束性程序。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裁量余地,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时限,也不得颠倒顺序。

②裁量性程序。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法律规定了可裁量的空间,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适用何种程序。

它的法律意义是:①羁束性程序只发生合法与否的问题,而裁量性程序还可能发生是否合理的问题。

②违反羁束性程序在司法审查中将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重作,而违反裁量性程序只有在超出法定选择范围或选择极不合理的情况下,在司法审查中才会导致相应的行政行为被撤销或重作。

(3)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以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为标准,行政程序分为外部程序和内部程序。

其法律意义是明确行政程序法的调整重心,确立“交叉适用无效”和“分别救济”两大原则。

①内部程序。

内部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内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基本原理一、行政诉讼法概述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诉讼的概念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行政诉讼的特征①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②行政诉讼兼具有救济性和监督性。

③行政诉讼原被告地位具有恒定性。

④行政诉讼重在解决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行政裁判和民事诉讼①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大陆法系行政诉讼与英美法系司法审查的区别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a.解决行政争议的法院是否具有专门性。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的典型特点是行政诉讼不是由普通法院审理,而是专门的行政法院审理的;由普通法院统一解决包括行政案件的所有案件,是英美法系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

b.法院审判是否适用特殊的法律规则。

大陆法系行政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整一般私人关系的法律规则,而适用专门根据行政需要而确立的行政法规则;在英美法系,由于所有的案件均由普通法院管辖,法院在司法审查中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原则上和民事诉讼所适用的规则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裁判所的出现,对司法审查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英美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裁判所成员多是专业成员,其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采用准司法程序,但英美法系的行政裁判所不是法院,它所解决的争议也不限于行政争议,还包括民事纠纷,同时,行政裁判所裁决不具有最终性,原则上必须接受司法审查,因而不宜将其归入或等同于行政诉讼。

③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并列的两项诉讼制度,二者的区别主要有:a.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

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民事诉讼处理的民事纠纷,纠纷发生于平等的公民、法人之间,它只与民事权益有关。

b.诉讼主体不同。

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

民事诉讼就没有这种限制。

c.可否适用调解不同。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案件外不适用调解。

但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项重要原则。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六章 公务员法【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六章 公务员法【圣才出品】

第六章 公务员法一、公务员法概述1.公务员与公务员法(1)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判断公务员身份有三个基本标准;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2)公务员的特点①公务员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和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②公务员必须是享有法定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③公务员必须与国家存在职务关系。

公务员能够代表国家履行公职,是公务员与国家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也是公务员身份的重要标志。

④公务员应当是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管理机构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正式,是指具有法定编制的在编人员。

⑤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负担。

(3)公务员的分类①我国国家公务员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

a.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根据组织法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产生,其任期与相应政府每届的任期相同。

b.一般公务员则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通过考任、调任、聘任等方式产生,其任职不受政府换届的影响。

一般公务员通过法定程序也可转任政府组成人员。

②按照公务员产生方式进行的分类公务员产生方式应当是指形成公务员身份的途径,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配套法律文件,我国公务员的产生方式主要是选任制、录用制、聘用制三种,据此形成选任制公务员、录用制公务员、聘用制公务员三种分类。

③按照公务员职务和职责分类,公务员分为领导职类与非领导职类。

a.领导职务类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公务员。

其范围涵盖了政府组成人员、各级各类其他国家机关的首长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领导职务共分为十个层次。

b.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共八个层次。

④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和管理需要分类,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和“司法类公务员”。

a.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

2、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言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这是行政法在性质和内容上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所在。

②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

③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行政法的性质行政法性质是国内公法,这一性质也体现了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是公法而非私法。

行政法是公认的典型的公法形态。

行政法所规范的内容是国家公共管理问题,它所调整的对象是政府与公民间的关系,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政活动往往具有公益性的特点。

(2)是国内法而非国际法。

行政法基于一国国家主权而制定,效力及于本国领域,因此在性质上属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

(二)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

这是行政法在规范内容与应用上的特点。

(2)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这是行政法在观念和功能上的特点。

(3)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行政法的多元性具体表现为:形式多元,内容广泛、易变,效力多元。

(4)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行政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

(三)行政法效力等级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④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①作为行政法主体的组织首先指国家行政机关,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也包括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与行政机关一道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公权力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

②作为行政法主体的个人包括在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权力组织中行使职权的国家公务员、其他行使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的人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①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②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③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只有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不能相互转化或者互换位置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作为行政主体,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构成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除了一般年龄和精神上的要求外,还有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所要求的特别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

不对等性具体表现为: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具有的。

(二)分类(1)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①权力行政: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

②非权力行政: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

(2)对内行政法律关系与对外行政法律关系①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只发生在行政组织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系统内部,是指行政权力作用于行政系统之内而在该系统内发生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

②对外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权力作用于行政系统之外而在行政主体与行政受体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①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受到行政实体法规范的调整而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受到行政程序法规范调整而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4)原生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行政法律关系①原生行政法律关系:因行政活动而直接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如行政处罚关系、行政许可关系。

②派生行政法律关系:因行政权活动而引发的行政法律关系。

主要是行政复议关系和行政诉讼关系。

(5)单一行政法律关系和多重行政法律关系①单一行政法律关系:关系主体双方各自都只有一个当事人、权利义务只有一对、客体单一。

②多重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各个构成要素特别是主体和内容是一种复杂多样的结构形式。

主体多重、内容多重、主体与内容多重交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人员),行政受体或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内容:权利义务(3)客体:对象或标的4、公务员法律关系:是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内容包括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两个方面。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1)基本内涵是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同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合法行政(1)合法行政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而不能与法律发生抵触和冲突。

(2)法律优位: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的效力都高。

行政必须服从法律。

(3)法律保留: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

①侵害保留说②全部保留说③重要事项说我国采用侵害保留说和重要事项说,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3、合理行政(1)合理行政应该是从实质合法角度的把握,侧重关注行政裁量决定的结果是否公平、公平,行政裁量的过程是否合法。

(2)公平、公正原则(3)平等对待原则:相同案件相同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

本质上的要件,事实和法律要求是相同。

(4)正当裁量原则:从裁量过程中,主要考察在行政裁量决定过程中有没有追求不适当的目的,或者有没有考虑不相关因素挥着没有考虑相关因素。

(5)比例原则:行政手段和行政目的之间进行衡量,来保证行政行为是否合乎比例的、是恰当的。

4、程序正当(1)行政公开:核心是资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2)听取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3)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4)回避5、诚实守信:《行政许可法》第8条之规定开创合法预期和政府信赖保护之先河。

6、高效便民、权责统一(1)高效:行政效率高,行政反应快;行政成本低,效益高。

便民: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行政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宪法规定的人权的实现。

(2)权责统一:职务保障和责任政府的综合体现,是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监督其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理1、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的,承担行政事务并能独立进行管理的基本组织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