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终审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10日银发[200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加强对国库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转发本《规定》,并组织国库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二节内部控制制度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五节计算机核算管理第六节人员培训与奖惩第三章国库会计核算办法第一节会计科目第二节会计凭证第三节会计账簿第四节会计报表第四章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第一节国库经收处第二节乡(镇)国库第三节支库第四节中心支库第五节分库第六节总库第五章预算收入退付第六章预算收入更正第七章库款的支拨第八章对账与年终决算第一节对账范围和原则第二节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第三节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第四节国库与其他部门对账第九章国家债券的核算与管理第一节发行的核算与管理第二节兑付的核算与管理第十章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第一节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第二节档案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组织国家财政收支,健全国家金库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在执行任务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
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四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
第二章国库的组织机构第六条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
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
第七条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该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受委托的专业银行行长兼国库主任。
第八条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
第九条各级国库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办理国库业务。
机构设置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四级国库分别为司、处、科、股。
人员应当稳定,编制单列。
业务量不大的县支库,可不设专门机构,但要有专人办理国库业务。
第三章国库的职责权限第十条国库的基本职责如下:(一)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
储备基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储备基金的管理,规范储备基金的使用,保障储备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储备基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储备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储备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储备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储备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确保资金安全,避免损失。
(三)流动性原则:储备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保证资金流动性,满足各项资金需求。
(四)效益性原则:储备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追求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储备基金的管理第四条储备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储备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储备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储备基金的管理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二)制定储备基金的使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三)监督储备基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四)定期对储备基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储备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储备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储备基金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储备基金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二)储备基金的资金来源、规模和结构;(三)储备基金的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和程序;(四)储备基金的监督和审计;(五)储备基金的管理人员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七条储备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拨款;(二)企业自筹资金;(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八条储备基金的规模和结构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储备基金的资金来源;(二)储备基金的使用需求;(三)储备基金的保值增值目标;(四)储备基金的风险控制要求。
第三章储备基金的使用第九条储备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原则:储备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各项资金需求;(二)优先使用原则:储备基金的使用应当优先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项目的资金需求;(三)效益优先原则:储备基金的使用应当追求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金库实施方案
金库实施方案第1篇:大华金库解决方案金库整体解决方案概述金库,包括银行各营业机构为办理出纳业务设置的业务库,各管理行对所辖行处办理内部现金调拨设置的中心调拨库,以及代理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设置的发行基金保管库。
它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
金库技防系统也是金融安保系统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银行对安保保卫技防系统的投资逐年递增,但是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就金库而言,外盗案件已鲜有发生,而由于监管不力导致的内盗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有如下三点:一、技防系统设计不完善,单纯依赖闭路监控等被动防御系统,忽视了预防犯罪要从事后转向事中转向事前入手!二、内部监管不力,没有体系的内部监管流程,使得库管等相关金库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没有得到监管,从而形成巨大的安全隐患。
三、技防、物防、人防三者没有切实有机的结合起来,导致技防系统的功效大打折扣。
因此系统联网管理、金库流程控制的需求迫在眉睫。
解决方案本系统前端包括5个子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报警子系统、IP 对讲子系统、智能子系统、门禁子系统,所有子系统均通过网络进行连接,监控中心可对这5个子系统进行控制、管理、远程指挥。
突出各系统整合,执行远程授库,远程监督,防止内盗、玩忽职守、里应外合等内部人员犯罪。
方案亮点丰富的高清视频架构:利用“三混合”硬盘录像机,及可接入金库原有可用的模拟摄像机,也可以利用原有模拟摄像机线路,安装同轴高清摄像机,只是更换前端摄像机就能达到高清、实时、安全的金库技防要求,更可以接入在实施环境允许的条件下安装的网络摄像机,使整个系统达到高清的目的。
报警分级,系统联动:设立多级报警等级,通过多种报警方式(声光、短信、报警信息)等,现场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声音复核多种联动,当报警发生时,系统可以自动关联相关设备。
多种授权、认证体系:根据不同职能终端和人员进行不同授权,并可指定时间、范围的授权,设立N+1管理模式,N是指现场N个人验证,1指分属不同地区的远程值班人员,N和1互相制约,缺一不可。
发言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发言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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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发[2011]306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1.12.26【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6日银发[2011]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总行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修订为《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作为国库会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7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库会计岗位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06]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工作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国库应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用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含代理国库)。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首先,金库设立和管理方面。
细则规定了设立金库的条件、程序和管理机构,并明确了金库的职责和权限。
细则还明确了金库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要求金库负责人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经验和能力。
金库设立后,还要进行定期的审计和验收,确保金库的安全可靠。
其次,金库的收支管理方面。
细则规定了金库收支的程序和权限,明确了金库收支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金库收支必须经过审核和审批,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登记和入账。
细则还要求金库进行定期的收支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收支管理中的问题。
金库现金管理是金库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细则规定了金库现金的保管、使用和处置的具体要求。
金库现金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保管,定期进行盘点和核对,确保现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金库还要制定现金使用的管理制度,规定现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和限额,防止现金的浪费和滥用。
金库现金的处置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细则对现金的回收、销毁和报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金库贵金属管理是金库管理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细则规定了金库贵金属的保管、使用和处置的具体要求。
金库贵金属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保管,定期进行盘点和核对,确保贵金属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金库贵金属的使用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细则规定了贵金属使用的审批程序和限额,防止贵金属的浪费和滥用。
金库贵金属的处置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细则对贵金属的回收、销毁和报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细则还规定了金库财务管理的具体要求。
金库财务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细则对金库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和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金库财务管理还涉及到资金的使用和投资,细则规定了金库资金的使用和投资的具体要求。
最后,细则还强调了金库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
细则规定了金库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金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金库要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安全的传递和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1.08.13•【文号】银发[2001]259号•【施行日期】2001.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1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2001年8月13日银发[2001]25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1]53号)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管理部将该办法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附: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开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5月26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
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银行金库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银行金库行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7.04•【文号】银发[2000]219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银行金库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219号2000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银行金库行业标准,业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编号、发布。
编号和名称如下:推荐性标准:JR/T0003—2000 银行金库以上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03—2000 neqANSL/UL608—1992 银行金库BANKVAULTS 2000—07—04发布2001—01—01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前言本标准为金融行业标准,制订原则与目的是保障货币、金银、国家债券等业务的正常运作,对防御外部侵害及内部作案规定了相应要求。
为了加强对银行金库基本建设管理,更好地体现安全性、适用性、科学性的建库原则,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结合发行库、业务库的专业特点,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系属建造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库、业务库的基本要求,任何金融部门或单位兴建、改造发行库、业务库应遵照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提出,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原广东、河南、辽宁、陕西、山东、云南、内蒙、甘肃、江西、河北省分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宝山、焦秀云、孙乃君、柴红、王川、马士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银行金库JR/T0003—2000BankVaults(neqANSL/UL608—199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银行金库及相关建筑物的总体布局、库址选择、主体库房与辅属配套用房建筑标准、安全防范系统标准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银发[2006]28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及时掌握国库资金风险动态,进一步强化对国库业务重点环节及风险点的监管,保障国库资金安全,现就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配合,进一步推进国库监管工作各分支机构要充分认识国库监管工作在促进政府预算正确执行、保障国库资金安全和促进国库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重视国库监管队伍建设,选派综合素质高的业务人员充实到国库监管岗位。
国库监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拓展监管思路,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国库监管工作实效。
国库、事后监督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作,根据国库业务的特点、业务流程及岗位设置和职责等要求,结合有关国库业务监管的历史资料和近年来事后监督情况,重点加强对国库业务风险点的监督,相互支持和配合,提高国库监管工作质量。
二、明确国库监管人员配备与岗位责任地市级中心支行以上要专门设立国库监管岗,原则上应配备专职国库监管员。
国库监管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财税、金融和国库专业知识,精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各分支机构要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监管工作指引》(银发[2006]34号)的执行情况,按照有关制度将国库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分解到各相关业务岗位。
同时,要明确相关岗位职责,严格实行岗位责任追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国库监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管理细则1篇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管理细则第1篇12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将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条例》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条例》的公布,意味着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
居住证制度关乎亿万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新政公布后迅速引发各界关注。
对于条例施行前各地已经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
持居住证可享6项服务7项便利。
此次条例颁布的意义在于为日后具体落实明确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让常住人口享受应有的待遇。
《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同时还为居住证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登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明确,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第一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颁布时间:2001-3-16发文单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1年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2002年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各地可根据改革试点方案,自行确定改革的时间和步骤。
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进行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反馈试点情况和有关问题。
中央部门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布。
地方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自行制定。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方案。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细则_条例_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细则现金管理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这项制度的建设。
把现金管理制度以法的形式公布,是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稳定金融、稳定市场、治理经济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企业包括:国家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
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行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帐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当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国库知识竞赛试题库
国库知识竞赛题库一、填空题1、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进展检查监视。
2、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3、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次日报解。
4、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5、国库经收处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核实后,按?金融XX行为处分方法?等予以处分。
6、?中华人民XX国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7、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展核算。
8、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
9、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中心设立在中国人民银行。
10、电子缴款书,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由税务部门生成。
11、TIPS与税务、银行之间的信息核对由TIPS发起,原那么上以TIPS中心为准。
12、商业银行拒绝或者阻碍人民银行检查监视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罚款。
13、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臵“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4.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5、?中华人民XX国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16、根据POS机布设机构的不同,分为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XX布设POS机实现刷卡缴税两种模式。
17、储蓄国债承销机构营业网点一经发现可疑国债凭证,应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并留下凭证影像证据,切实做好国债反假防伪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09.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和清算机构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的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cn2.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邮政编码:100800)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
附件1: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2:起草说明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9月3日附件1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和清算机构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的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特制定《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和清算机构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的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托商业银行或清算机构与国库直连的网络通道,共同为各类预算收入经收入库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是国库经收业务的延伸,是仅面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包括两种业务模式,一是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清算机构与商业银行连接,依托商业银行直连国库的网络通道提供经收支付服务;二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托清算机构直连国库的网络通道提供经收支付服务。
《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亟待修改
《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亟待修改
施劲峰;陈娟
【期刊名称】《福建金融》
【年(卷),期】1996(000)0S1
【摘要】《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亟待修改施劲峰,陈娟1935年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强化国库管理促进国库预算圆满实现,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
【总页数】2页(P20-21)
【作者】施劲峰;陈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分行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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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卫生计生委就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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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文件(89)财预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12月13日根据《》(以下简称《》)第二十一条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一节国库的组织机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国库设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事处)经理支库。
计划单列市分行应设置分库。
凡直接向总库办理库款报解的,其国库业务受总库领导,其余的由省分库领导。
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置同级国库。
乡(镇)财政建立后,乡(镇)国库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按照行政区划名称定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省(自治区、市)分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地区(市)中心支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支库”。
第二条各级国库的工作机构,按《》第九条的规定设立。
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要否设股,但至少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支库以下的国库经收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负责收纳报解财政库款。
经收处的业务工作,受支库领导。
第四条国库的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
各级国库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
下级国库应定期向上级国库报告工作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下级国库直接布置检查工作。
第二节国库的人员管理第五条各级国库均应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原则上总库配备35至45人;分库一般配备5至13人;中心支库一般配备3至9人;支库一般配备2至5人。
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级银行行长兼任,各级国库的副主任由各级银行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分库的正副处长、中心支库的正副科长、支库设股的股长或副股长,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正式任免手续。
他们的任免、调动,应经过上级国库的同意。
第六条各级国库要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中等专业(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现职人员没有达到上述水平的,应当通过培训尽快达到。
国库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抽调。
第七条国库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守国家机密,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库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各级国库领导要关心干部的培养教育,定期组织业务技术培训,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国库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国库业务的特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的职责和权限第九条国库工作是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重要基础工作。
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国库在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中,要充分发挥执行作用、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
国库的基本职责要求如下:(一)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
根据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机关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或确定的定额上解数额、期限,正确、及时地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划分和留解,以保证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运用。
(二)按照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的开户管理办法,为各级财政机关开立帐户。
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
(三)对各级财政库款和预算收支进行会计帐务核算。
按期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日报、旬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定期同财政、征收机关对帐,以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四)协助财政、征收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根据征收机关填发的凭证核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法协助财税机关扣收个别单位屡催不缴的应缴预算收入;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办理库款的退付。
(五)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国库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正确地按照国库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办事。
国库的主要权限如下:(一)各级国库有权督促检查国库经收处和其他征收机关所收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发现拖延或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二)各级财政机关要正确执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划分办法和分成留解比例。
对于擅自变更上级财政机关规定的分成留解比例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三)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办理退库。
对不符合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四)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国库的各种缴库、退库凭证的格式、尺寸、各联的颜色、用途以及填写内容,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缴退库凭证或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财政、征收机关应及时向国库提供下列有关文件和资料:(一)有关预算执行的文件规定。
如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各级预算收支划分范围和预算收入的分成留解比例等有关规定,年度财政预算计划,以及各项税收提取手续费的比例等。
(二)有关预算缴退库款的国营企业名单、计划。
包括:企业名称、隶属关系、预算级次、适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和帐号等主要内容,以及提供缴款计划和弥补亏损计划等资料。
(三)预算执行中涉及调整预算收入分成比例,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预算级次和缴款方式等文件。
(四)与国库工作有关的财政、预算、税收、财务等规章制度和文件。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的有关业务会议,要互相通知派人参加,并根据工作需要,由财政机关牵头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以便及时互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监督。
各级国库应向财政、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国库业务文件。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将支拨或退付库款所用的印鉴,送同级国库存验。
第三章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退付第一节征收机关第十三条国家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国家指定的机关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
这些机关通称“征收机关”。
按照预算收入的性质分别由下列机关负责征收。
(一)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有:工商税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预算收入。
(二)海关负责征收的有:关税、进口调节税以及代征的进出口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对台贸易调节税、工商统一税等。
(三)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的有:国营企业上缴利润、调节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收入等。
(四)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预算收入,以国家指定负责管理征收的单位为征收机关。
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自行增设征收机关。
第二节预算收入的收纳第十四条预算收入的收纳,分为就地缴库、集中缴库和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3种。
(一)就地缴库。
由基层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征收机关规定的缴款期限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二)集中缴库。
由基层缴款单位将应缴预算收入通过银行汇解到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征收机关规定的缴款期限汇总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缴款单位采用集中缴款方式的,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对擅自变更缴款方式的,国库应予制止。
(三)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
缴款人或缴款单位直接向基层税务机关、海关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海关将所收款项汇总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本着既方便群众,又有利于税款入库的原则,对农村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及农民缴纳的小额税款,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
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小额税款,凡在银行开有存款帐户的,可直接向经收处缴纳;没有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用现金缴纳税款的,缴款数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由国库经收处收纳;额度以下的,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
具体额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国库和专业银行商定。
海关对入境旅客、船员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对边境小额贸易征收的进口税;海关查处走私和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由海关自收汇缴。
海关自收汇缴的具体办法,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帐户,也不得存入储蓄帐户和其他帐户。
征收机关按规定从税款中提取的费用等款项,必须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缴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缴款书。
各征收机关应负责对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缴款凭证的填写进行认真的宣传、辅导和检查,以保证各项预算收入入库准确。
各国库、经收处也要加强对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等的审核复查。
第十七条缴款单位向国库经收处缴纳各项预算收入时,各经收处应按第五章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做好服务工作。
对超过缴款期限的,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为保证预算收入及时入库,经收处应及时将所收款项划转国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或延解积压。
第三节预算收入的划分第十八条国家预算收入按照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划分收入的方法分类,有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3种: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全部归中央预算,地方预算不参与分成;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全部归地方预算,中央预算不参与分成。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分为总额分成收入与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两种。
总额分成收入全额列入地方预算,由国库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
属于中央分成的部分,作为地方预算的上解支出,上解中央。
对无上解任务的补助地区和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中央预算不参与分成。
定额上解地区的上解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固定分成比例分成后,分别划归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
具体划分收入的方法,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地方预算收入在各级预算之间的划分,分为上级预算固定收入、本级预算固定收入、上级预算和本级预算分成收入3种。
上级预算固定收入,本级预算不参与分成;本级预算固定收入,上级预算不参与分成。
上级预算与本级预算分成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的处理方法办理。
具体划分收入的方法,按照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预算收入的退付第二十条国库收纳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