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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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健全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精神,以及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林市本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财政专户的开设

(一)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2)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二)财政专户统一由财政局国库股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再由省财政厅报财政部核准。

(三)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附件三)后,财政局国库股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四)财政专户开设后,财政局国库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备案表》(附件四)并上报黑龙江省财政厅,由黑龙江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备案。

(五)财政专户的预留印签由财政局国库股统一向银行提供,包括:业务公章、法人印章、专户管理经办人印章。

第七条财政专户的变更

财政专户发生下列变更事项,由财政局国库股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专户变更手续,并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报财

政部备案:

(一)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二)变更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内容;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账号;

第八条财政专户的撤销

对财政专户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清理制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库股提出撤销申请,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专户撤销手续,并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一)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

(二)有效文件已废止、政策执行到期的财政专户;

(三)有效文件尚未废止、政策执行尚未到期,但资金已用完的财政专户;

(四)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

(五)相同类型或相似性质的资金,除保留一个专户外的财政专户;

(六)其它需要撤销财政专户的情形。

第三章开户银行的选择

第九条为确保财政专项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方式,也可采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机制,按照“集体决策、确保安全、收益最大、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财政专户代理银行。

第十条财政专户开立应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

平等情况,通过签订开户协议,规范和理清财政、银行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

第四章财政专户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财政局业务股室职责

(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财政专户资金的收支分配,依据相关文件提出财政专户资金用款申请;

(二)属于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项目的,业务股室要及时督促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招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财政局国库股职责

(一)负责财政专户的开设、变更与撤销的审核和管理工作;(二)负责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与管理,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三)审核业务股室提出的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打印支付凭证;

(四)负责财政专户账务核算中的记账凭证的制单、审核、记账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月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五)负责定期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资金的收支执行情况、年终决算报表的编报工作;

(六)负责提供年度同级审计以及各种专项审计需要的文件、会计账务资料等,负责解释和答复有关情况说明;

(七)负责逐步完善财政专户内部管理机制;

(八)负责财政专户印章管理,分人保管业务公章和法人印章,严格实行AB岗和离岗交接制度,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印章安全;(九)科学预测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流量,合理确定用于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规模,提出定期存款或协定存款等保值增值方案,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开户银行职责

(一)准确、及时办理财政专户资金收支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二)严格执行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协议规定,确保保值增值资金准确及时入账;

(三)确定专人负责向财政局传递收支票据,坚持月对账制度。

第十五条财政局和开户银行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和制约,业务人员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流程与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财政专户资金拨付的原则:坚持按预算、按项目、按进度、按指定用途拨款,不办理无预算、超进度、无项目、改变专户资金用途的拨款,严格执行财政专户拨付制度。

第十七条财政专户资金原则上不能在财政专户之间相互划转。确因上级政策变化、资金调度、财政管理需要或开户银行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等需要划转的,履行报告、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应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或供应商)。

第十九条财政专户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向财政局归口业务管理股室提出用款申请(以正式文件或申请表形式上报),按规定办理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须附立项批复、规划设计方案、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和施工单位开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②财政局归口业务管理股室根据项目计划(预算)等相关文件和专项资金到账情况,严格审核用款申请并下达资金指标;

③财政局归口业务管理股室依据资金指标文件填制《海林市财政局专项资金支付审批单》(一式三联),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长审批;将《海林市财政局专项资金支付审批单》及资金指标文件送财政局国库股;

⑤财政局国库股依据资金指标文件严格审核《海林市财政局专项资金支付审批单》,无误后打印拨款凭证并加盖印章送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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