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代理词(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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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代理词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徐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经其同意,特指派我代理本案。经过庭审,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原告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原告是依法解除与被告朱××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被告于2009年12月12日向原告公司总经理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总经理当场予以答应,后又经研究讨论决定答应被告的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已经送达被告,这一事实在庭审中已经得到确认。

原、被告实际上是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且是被告提出动议的,即属于辞职性的协商解除,按照法律规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更无须支付赔偿金。

二、关于原告主张支付失业保险损失

原告朱××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因有二:

1. 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2. 原告已经重新就业也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徐州××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原告已经于2009年12月2日成立了一家公司,重新就业,并且是和被告经营同类业务,连字号也相同,其涉嫌违反同业竞争的法律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保留追究

其侵权责任的权利。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关于原告主张补发工资及提成款

从被告的提供的工资清单可知被告已经向原告足额支付了工资。除在外的销售人员的工资是打卡以外,在公司本部的高管工资的发放都是在工资单上盖章,而且原告一直未提过异议。工资数额也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清单予以验证。

关于提成款,没有事实依据。

四、关于原告主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从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本案中并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所以从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主张。原告于2010年5月27日才主张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

未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是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的,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是惩罚性的赔偿金而不是劳动报酬。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报酬特殊时效的规定。

五、关于原告主张支付2009年度年终奖

原告的这一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2009年度被告并没发放年终奖。庭审中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2009年度发放了年终奖。

六、关于原告主张支付2009年取暖费

对于原告的这一仲裁请求被告没异议。

七、关于原告主张支付加班工资

原告的这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主张从用工之日起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每个星期六的加班工资。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被告适用的是每天工作七小时,每周工资四十小时的工作制。所以每个星期六工作五小时是正常工作时间,不能算成加班时间。而且被告公司员工加班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原告从没履行过相关的加班审批手续。

八、关于原告主张支付违法解除至生效裁决之日的生活费

原告的这项仲裁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九、关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2817元,而不是被告主张的每月12747.55元。具体证据见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被告2009年12个月的工资清单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解除劳动关系前12月的平均工资,应当是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平均工资,并不是原告提供的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的平均工资。原告提供的证明其平均工资的薪资表和奖金发放表都是复印件,而且没有签字或盖章,被告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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