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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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讲义

著作权法讲义
(一)对事的效力:即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二)对人的效力:国籍原则,地域原则,互惠原则。 (三)时间效力:从1991年6月1日起生效。保护按该 法计算未过保护期的作品。该法施行前的侵权行为和 违约行为按当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思考题
1、简述著作权及其与专利权的区别。
2、如何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编 著作权法
包括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 利用与限制,法律保护等主要内容。
第一章 著作权法概述
重点难点:掌握著作权的概念及其相关的概 念。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概念 二、相关概念辨析
一、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 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总称。
演绎作品的主体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 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 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美术作品的主体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 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 所有人享有。
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 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 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权利属性不同 (2)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4)两者的交叉和抵触
第二节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和适用范围
一、基本原则
(一)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原则;
(二)协调作者与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利益原则 ;
(三)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原则 。
二、适用范围或效力范围

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几个理论问题的评述

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几个理论问题的评述

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地使用 理使用制度的 目的所 在。 其作品的行为 。 由于这一 制度允许 ”
著 作权法 的这 种特质 是法律 所追求 的公平正 义观
作 品的使用 人不经许可地 、 无偿使 念的具体体现。 比如任何一 个作 者在其形成 自己的知 这 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 故各国法律 , 又 识体系的过程 中都 得益于整个社会 中存在的大量的“ 公
国法律中则被称 为 F i re 。 a i )最早起源于英 国。从 14 r" S “ 70 规则 ……草刨 _有 关合 理使 用 的范 围 、 『 功能 及法 理基
综上 , 笔者感到著作权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就体 现在
二、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 用制度缺乏判断标 准
年 到 13 89年 , 国法 官 在 其 审 判 活 动 中 创 制 了 一 系 列 合理使用制度中, 英 其核心内容就是一种利益平衡的观念。
咄。 其后 , ~制 度在 美 国法 律 中得到 了进 一步 的发 ” 这
鼹 。 I4 “ 8 1年 美 国 法 官 Jsp t y在 审 理 F l m 诉 oe hs r o oo s

在前 述 Jsp tr oehSo y法官所审 的那起案件 中归纳 丁 条为后世 所经常引 用 的如何 判断是否 为合理使用 的
“ 我 Mr a h一案 中, 以往相关判例法规则之大成 , s 集 系统 阐述 规则 :简而言之 , 们必 须经常……考 虑节选部分 的性
r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 。’ ” 英美法在这一制度上 的 质和 目的 , 被使用材料 的数量和价值 及使用后 可能损及
发展对备 旧著作权的立法都 产生 了极大的影响。 原作销售 或减少原作 利润或取 代原作 的程度 。这 一经 ” 随着合理使用制度在世界各 国的确立 , 英美著作权 典论 述被一百多年以后颁布的美国新版权法承袭 , 该法

论著作权的正当性

论著作权的正当性

论著作权的正当性作者:杨宇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09年第19期摘要:本文从国际上海盗党关于取消著作权相关制度的主张和原因入手,分析著作权的正当性,通过介绍历史上著名的思想家、学者对该问题的构想,进而提出作者关于此问题的假设,从而论证了海盗党主张与理论的荒谬性,得出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是合理而必要的结论。

关键词:劳动说自由意志说社会契约说经济分析说财产取得的正当性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引言:著作权(又称版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权利 ,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著作权的历史由来已久,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令》的颁布标志着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的诞生。

每个国家都有十分完备的著作权保护体系,而在世界范围内,国际上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应经达成了各种保护著作权保护公约,如《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TRIPS 协议……似乎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条世界人民普遍遵守的公理。

然而问题远非那么简单,因为细心的人们发现:(尤其是现代社会)著作权是可以带来巨大的利益的,但法律仅赋予了作者以著作权,而将其他亦可以因作品获利的平等主体排除在外(而作品的无体性使得这些人有此能力),这与经济学上的“垄断”是多么的相似啊,正如瑞典盗版党主席Rich Falkringe 所说的那样,版权的原意就是制造垄断。

鉴于著作权的这一“致命的缺陷”,一些人的观念开始发生了改变,他们开始怀疑、甚至否定著作权,在这种背景下,一股新兴的群体——盗版党诞生了。

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理由,即是指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或根据。

自著作权产生至今先后有许多卓绝的学者、思想家从不同的角度,以自己独特的理论阐释过对著作权正当性问题的个人见解。

于是根据学者们的着手方向的不同可以将产生过深远影响的观点大致分为哲学观点和社会学观点。

(一)哲学观点哲学观点是哲学家们以哲学的视角思索该问题,从问题的本质着手,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方法,从而得出原因与结果的紧密联系、结果的正当性与必然性而形成的理论。

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务考点解析

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务考点解析

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务考点解析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法作为一门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法律学科,旨在保护知识创造者的权益,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务中的重要考点进行深入分析和解析。

一、版权法版权法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目的是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权。

在版权法理论中,有几个重要的考点需要重点关注。

首先,版权的取得与保护。

根据版权法的规定,版权是在作品创作完成的同时自动形成的,不需要进行任何登记或申请。

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作品的作者可以选择进行登记和备案。

在实务中,版权登记对于维权和证明权属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版权的限制与例外。

在版权法中,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设立了一系列的限制与例外规定。

例如,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使用权,法律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此外,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新闻报道等行为也被赋予了特殊的例外规定。

最后,版权侵权责任与救济。

当他人侵犯了作品的版权时,权利人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维权,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等。

此外,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权利人还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支付适当的惩罚性赔偿。

二、专利法专利法是知识产权法的另一个重要分支,主要保护创造性的技术发明。

在专利法理论与实务中,有几个关键考点需要重点关注。

首先,专利的保护要求。

为了取得专利保护,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这三个条件是专利保护的基本要求,也是申请专利时需要提交的核心内容。

其次,专利的权利与范围。

获得专利保护后,专利权人享有一定的专利权利。

专利权人可以禁止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进口该专利技术。

此外,专利权人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获取专利许可费。

最后,专利的保护期限与失效。

一般情况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在这段时间内,专利权人可以享受专利带来的专有权益。

然而,一旦专利过了保护期限,其保护效力将失效,技术也将进入公有领域。

版权中公共利益论文

版权中公共利益论文

浅析版权中的公共利益【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新时代的版权保护面临着过度扩张的问题。

版权保护扩张势必影响版权制度所涉及各方的利益均衡。

追求各方的利益平衡是社会关系的普适性真理。

版权制度的设计和版权立法追求的是保护版权人的专有权利,同时更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科学文化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分别从版权保护的正当性理论、版权保护的目的、合理使用制度三个角度来论述版权中的公共利益。

【关键词】版权;公共利益;合理使用一、版权正当性理论中蕴含着公共利益从法理角度来看,版权保护的法哲学基础,即版权保护的正当性理论中融合着维护版权利益均衡的精神。

以下,笔者将从版权的三种正当性理论中阐述版权中的公共利益。

(一)激励理论论证版权正当性的激励理论以功利主义哲学和自由主义经济学为基础。

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认为,立法的目的是增加社会的总福利,立法者的责任就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个体是谋求自己私利益的“经纪人”,尽管其行为动机是利己的,但每个个体的行为最终都会带来社会总体财富的增长。

[1]从激励理论来看,通过版权制度,个体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能够激励个体投入到更多的智力活动中去,从而增加社会智力产品的总量,也将使整个社会从人们的智力创作中获益。

因此,笔者认为,激励理论中,保护版权人权利被视为一种手段工具,目的是激励更多个体从事创造性活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进步,实现社会总体的公共利益。

(二)劳动理论版权的劳动理论来源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

洛克在《论财产》中阐述,“上帝创造人类,同时也赋予人类共同的资源和财富,土地和一切低等生物为一切人共有。

由于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所有权,用自己的身体劳动,用自己的双手工作,因此理所当然地对自己的劳动享有所有权。

”劳动使原始共有之物脱离共有状态,由此确立了劳动者对它们拥有财产权,政府有尊重和保障这种财产权的义务。

劳动理论以此来论证版权保护的正当性。

第一章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章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1910年,清政府颁布《大清著作权律》 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著作权法》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 ,修订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第五节 著作权法概述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关系
(一)著作权一元论 (二)著作权二元论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第二节 著作人身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利的定义
著作人身权利(rights of the person ),又称精神权利(moral rights),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 容的权利。
主讲 :魏纪林
二、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三、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者权客体是表演。表演是演奏 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 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 现作品的行为。因此,表演是一种不构 成作品的非物质财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四、表演者权的性质
对于表演者权利的法律性质,存在四种 学说。 第一种学说是与著作权相类似的理论。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著作财产权的特征
著作财产权与民法上的普通财产权
不同之处在于: (一)著作财产权的各项权能互不
包容
(二)除法律规定限制情况外,使
用权中的使用形式不受任何限制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三)著作权人可分割自己或授权 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时空范围
(四)著作财产权受期限的限制
(五)著作财产权不随作品载体物 权转移而转移

10 著作权法律保护

10  著作权法律保护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三、侵权行为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认定:
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 定,国际上有三种不同的 立法体例: 立法体例:
一是正面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 内容; 内容;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二是采取概括性的规定, 二是采取概括性的规定, 规定任何人侵犯法律所列 的专有权, 的专有权,均视为侵权行 为,如意大利和美国著作 权法的规定; 权法的规定;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注:如果是作者为了扩大
自己的影响而要求一些没 有参加作品创作的名人在 自己作品上署名的, 自己作品上署名的,则不 以侵权论处。 以侵权论处。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五)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是指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 的规定而使用他人的作品。 的规定而使用他人的作品。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三对那些是属于侵犯著 作权的行为采取详细的列 举式规定。我国《 举式规定。我国《著作权 采用的是第三种方式。 法》采用的是第三种方式。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 46条和第47条的 条和第47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的 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 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指未经作 者同意, 者同意,公开作者没有公开过的作品 的行为。 的行为。此种行为主要侵犯的是作者 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 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
第一节
பைடு நூலகம்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版式设计权, 版式设计权,是指权利人基 于对图书、期刊的字体设计、 于对图书、期刊的字体设计、 格式的编排等依法享有的专 有权。 有权。目前的著作权法只有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而没 有装帧设计权。 有装帧设计权。

知识产权版权培训课件课课件

知识产权版权培训课件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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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1 版权Cl的ic基k 本to理a论dd Title 22 网络Cl时ic代k 下to的a著dd作T权it问le题 13 相关Cl案ic例k 分to析add Title 24 日常Cl风ic险k 规to避add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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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年来有关于著作权纠纷的相关案例
央视国际起诉世纪龙网络侵权案 方正电子诉暴雪公司侵权使用方正字库5款字体案 韩寒诉案 搜狐因转载网络小说被诉案
2、在使用作品时对各个环节加强控 制,在内容上妥善处理相关的合同、 单据等文件,并妥善保管。减少各 环节出现风险的可能,一旦出现侵 权纠纷也能够出具充分的证据及时、 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3、在发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享 有著作权的行为后,应初步确定该 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再采取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可以采 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在起诉前向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如果能够采取 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当然更经济。
、符合“合理管理人”要求的审核机制,则应视其尽到了审核义务。 三是不宜对“应知”标准做宽泛解释。在引入“红旗原则”解释之时,应对“红旗原
则”本身做进一步的限定,并结合具体情形分析服务商的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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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网络转载相关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 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 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 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 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简论数据库版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简论数据库版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而 不 禁 止 数 据 “ 身 ” 的 复 制 本 后 来 者 可 以 自 由 使 用
性 ” _ 而 由 “ 剧 目的 ”所 决定 的编 排 不 能够 获 得版 权 。5 ・ 实 保护 。数 据库 编排 的功能 性有 可 能影 响数 据 库可 版 权性 的
个性 判断 . 是 数据 库 具备 原刨 性 的重要 理论 基 础之~ 这
不过 ,数 据 库是 信息 的 综合 体 , 一般来 说 越 是全 面
数 据 库 价 值 越 大 。 因 此 , 为 了 满 足 市 场 需 求 ,许 多 数 据
关 系和 数据 库 的整体 模 式 也不一 样 .这 些都 构成 数 据 库 的 特 定 编 排 如 果这 些编 排 包 含 数 据 库 制 作 者 的 选 择 与 判 断 .反映 出作 者 的个 件 .数据 库 可 以 由于其 编 排具 备 原 刨
过 .数 据 在 这 些 载 体 之 上 也 是 存 在 特 定 结 构 的 .数 据 存 储 的 实 际 物 理 位 置 并 不 相 同 .数 据 库 中 信 息 单 元 之 间 的相 互
目标 使用 者 的需 求 ,然后 按照 该 需求 选择 特 定数 据放 在 据 库 之 中 。数 据库 制 作者 对 目标使 用 者 需求 的确 认及 对 足这 些需 求之 信 息类 型 的选择 .反映 了作 者 的主 观选 择
需求 、硬件 的兼 容性 和 软件 的有 效性 等影响 因 设计 中常 常 反映了数 据库 制作 者 的创 造性和 个 数据 库 中数 据在 磁盘 等介 质 中的存 储位 置具有
数据 的物理 结构在 数据 库 的效 率性 中扮演 了主
据库 制作 者在 决定 数据 实 际物理 位置 的时 候加
主 导

著作权概论

著作权概论

第一章概论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本意是作者的权利。

在国外,除英语、日语等少数语种看不出这项权利的主体外,绝大部分语种,特别是欧洲大陆国家的语种,都将著作权直接称为“作者权”,即作者因创作了文学、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与著作权的概念直接自日本引进有关。

“版权”一词也来自日本,后因在日语中已成不再使用的“死词”,在我国民法界也被“著作权”一词代替,但在我国历史上确实有两词交替使用的情况(注1),故我国著作权法及其修订本都明文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词。

著作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著作权不仅指作者的权利,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后者又称“邻接权”(见第三章第七节);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的权利。

(注1)刘波林:《关于“版权”和“著作权”两个用语的由来和使用情况》,“版权参考资料”1985年第6期第8-15页,文化部出版局出版小案例:/news/workslaws/20030702155146.html/zz/001.htm第二节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著作权与物权从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看,著作权同民法中的物权有相同之处。

各国都将著作权规定为一种对世的、排他的、独占的权利,因此,著作权,特别是著作财产权,应属于物权的一种。

英国版权法将著作权视为动产,亦说明该权利的性质。

著作权与民法中的物权又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为民法中的物权通常都和权利指向的有形物紧密相关,有形物转移或者消灭,权利也随之转移或者消灭。

而著作权指向的是作者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不是记录该作品的物理载体,即使该载体转移或者消灭,权利并不发生转移或者消灭,作品也依然存在。

例如,画家将其创作的美术作品卖给画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并未随着作品的出售而转移给画店,而是仍属于画家本人;即使该美术作品的原作不存在了,也未改变画家创作过该作品的事实。

也就是说,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脱离于记录作品的物质载体存在,是一种抽象的财产。

著作权保护的六大要素是什么

著作权保护的六大要素是什么

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这些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

⼀般来说,所保护的主要是:⽂学作品、绘画作品、符号作品、影像作品、⼯艺美术品等⽴体作品、表演作品、⾳像作品等以及激光唱盘、多媒体等新的作品形式。

那么,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

即⼀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

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乎普遍采⽤的原则。

2.⼀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

⼀些泛美公约曾实⾏过这⼀原则。

3.⼀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

根据这⼀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主体著作权保护分⼀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

1,公民。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法⼈。

由法⼈主持,代表法⼈意志进⾏创作,并由法⼈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视为作者;3,⾮法⼈单位由⾮法⼈单位主持,代表⾮法⼈单位意志进⾏创作并由⾮法⼈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单位视为作者;4,外国⼈。

外国⼈的作品⾸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5,国家。

(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或⾮法⼈单位变更或终⽌后,其作品的使⽤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或⾮法⼈单位的。

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

三、客体1、⽂字作品。

⽂字作品是指以语⾔⽂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版权的正当性——从洛克的财产权思想谈起

版权的正当性——从洛克的财产权思想谈起
维普资讯
20 06年第 2期 N .2 2 0 o 06
暨南 学报 ( 哲学 社会 科学 版 ) Jun l f ia nv r t( hlsp y a dS ca S in e ) o ra o n n U ies y P i o h n o il ce cs J i o
近代 版权 的谱 系始 于英 国历史上 的出版 特 权制 度 , 它间接地影响 了对作 品的使用 。为此 ,
版权 的正 当性经常遭受人们 的置 疑 :保护版权 “
有限 的权利 , 来最 大化 地促进 科 学和 文艺 成果 的创作与利 用 。在这 种进 路看来 , 版权 是 法律
提供 的一种作者在收 回其 投资之前 的保 护信息
・ 3・ 7
力转 向智慧财产 时 , 我们 必 然期 待着 智慧 财产
的法律哲学 问题 。
权 神授” 王位世 袭 ” 论 的 回应 , 打击 的对 “ 理 他
象是保 皇派 中的时 髦 人 物菲 尔麦 ( i e) 其 Fmr, l 有关财产权 的论证 被认 为是他系统地反对 菲尔 麦 爵士的政 治哲 学的一部分 。洛克从 菲尔麦对 自然法理 论 学 者 包 括格 老 秀 斯 的批 评 开始 起 步 , 种批 评指 出, 这 既然 自然法声 称一个共 有状 态 的存在 , 那怎 么解 释私 有权 利这 种状 态 的正 当性 呢? 自然 法理 论 不是存 在着 条理 混乱 、 前
洛克有关财产权 的理 论以 自然法的转 向为重 要前 提 , 理论框 架招 致 了后 来学者 的不 同解释 与批评 。支配 其 性观点认为 ,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包 含了两个 条件 :不浪 费” 给他 人留下同样多的足够好 的东西 ” “ 和“ 。洛克的
财产权理论可 以用 于解 释版权的正当性 。 [ 关键 词] 版权 ;正当性 ;自然法 ;财产权理论 ; 件 条 [ 中图分 类号] D 2 . 93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0 5 7 (0 6 0 0 0— 0 2 20 )2—07 0 0 2— 6

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法律保护理论基础的重构

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法律保护理论基础的重构

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法律保护理论基础的重构摘要:电视节目模式是指具有共同特性的一系列元素有机结合而成的一整套表达。

作为一个商业潜力正劲的产业模式,电视节目模式应否受到法律保护,应以何种模式获得法律保护是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争议焦点。

分析电视节目模式的基本运作,重构著作权客体的实质要件,反思“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弊端,剖析著作权扩张理论的历史沿革与经济效益,为电视节目模式获得著作权法律保护提供了有利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客体1.问题的提出电视是我国民众使用最普遍的媒介之一,研究指出,娱乐性电视节目是电视节目的主要类型。

日趋庞大的电视节目交易市场使电视节目模式的商业价值日益显而易见,电视节目模式甚至成为一个独立的交易标的。

优秀的电视节目制作人未蒙其利先受其害——他们还未来得及享受自己智力成果带来的经济效益,就已遭受被抄袭、剽窃的厄运。

有鉴于此,文化创意的发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钳制,电视节目模式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加。

2005年英国frementle media 称湖南卫视《超级女声》侵犯了其《idols》的电视节目模式权利,却一直未采取任何行动。

2010年,湖南卫视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诉,称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剽窃抄袭其《我们约会吧》电视节目模式,最终亦不了了之。

电视节目模式侵权案件之所以败诉或最终不了了之,是由于目前的著作权法学传统理论的局限。

虽然澳大利亚、意大利、荷兰等国家先后承认了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法律客体地位,但是电视节目模式纳入著作权客体进行保护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实践中更是难题重重。

笔者认为,用著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具有一定程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著作权客体理论与著作权扩张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为电视节目模式获得著作权法律保护提供了丰富合理的基础。

2.电视节目模式概述电视节目模式是随着国际文化传播而产生的新事物,其名称尚未统一,概念仍待厘清。

“模式”一词是针对某一类问题而言的,它是指把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进行高度的归纳总结。

云存储环境下版权侵权理论初探--基于对网络版权侵权理论研究的反思

云存储环境下版权侵权理论初探--基于对网络版权侵权理论研究的反思
行为的非创造性 。”④ 笔者认为, 构 I S P 的住所地 ,相比前者来说 ,云存储环境下 的侵权行 成复制的要件有: ( 1 ) 复制行为不具有劳动智力性 ,复 为地和结果发生地比较固定 ,容易被预测和认定 ,因此
制的结果——即复制出来的 “ 作品”不具有版权法意义 在云存储环境下可以用结果发生地来确定版权侵权纠纷 上的 “ 独创性” ,只是对原件 的独创性构思和成果的一 的管 辖法 院 ,从 而避 免不 必要 的 司法管辖 冲 突发 生 。 种再 现 ; ( 2 ) 这 种 复 制行 为 的 目的 只是 为 了得 到 一个 3 、版权法律关系主体和注意义务程度的特殊性 和原件相 同的复制品或者替代品 ; ( 3)当然 ,复制行 网络 环 境 下 形 成 的 版 权 法律 关 系涉 及 到三 方 法律 为本身是利用某种现代技术手段或措施 ,如复印、印刷 主体 :版权人 、传播者 、社会公众。虽然主体未变 , 但 等技术。 对利益主体 的格局及其之间关系还是带来了很大变化 。 随着网络技术的 日益发达 ,网络渐渐成为了文化 在网络环境下版权法律关系中的传播者指的是互联网内 作品传播 的主要介质和载体 ,网络版权在上世纪末随着 容提供商( I C P ) 和网络服务提供商 ( I S P ) ,但在云存储环 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而渐渐地进入了版权学界研究的视 境下的传播者 ,除了上述两者 ,还包括一个重要的云存
在版权侵权认定的司法实践中 ,无论是美国法院适 用的 “ 两 步 法 ” ,还 是 中 国法 院 适 用 的 “ 三步法” , 界定复制行为都是认定版权侵权成 立的前提和基础 ,因 此正确认定复制行为对于判断版权侵权至关重要 ,在 网 络环境 中和 云存储环境下 同样如此。在 日本的版权法 中 复制的概念是作品的一种 “ 再创作”,在法国的版权法 中,复制是将一个作品用某种方法固定下并为公众所知 晓 ,而在 我国 《 著作权法 》第十条界定了 “ 复制 ”内 涵 ,它 “ 是用复 印 、印刷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 多 份的行为。”吴汉东老师主张 ,复制须具有 “ 三性” ;

图书版权贸易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简评《版权与图书外贸》

图书版权贸易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简评《版权与图书外贸》
书 版 权 贸 易 的基 本 流 程 和 相 关 规 则 , 不 仅 必 要 而 且 有
益。
《 权与 图书外 贸》 同时也是 一本高 校教材 ,是 版 2 世 纪编辑 出版学系列教材之一 。 权与图书外贸是 1 版
编 辑 出版 学 专 业 学 生 必 修 的专 业 基 础 课 程 , 此 前 的 相
及 相 关 人 员对 国 际 版 权 贸 易规 则 和 国际 版 权 法 律 法 规
显然难 以掌握 图书版权 贸易的整体理论和原则 。 版权 《
知识 掌握不够全 面 。在此背景下 ,对所有致力于推 动 与 图书外 贸》一 书的 出版弥补 了这些 不足 。书 中不仅
中 国 出版 “ 出去 ” 走 ,正 在 从 事 图书 版 权 贸 易 工 作 、将 全 面 系 统 地 从 理 论 上 对 图书 版 权 贸 易 过 程 中 涉 及 的相
益 增 强 , 为 了加 强 对 外 文 化 交 流 ,弘 扬 中华 民族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新 闻 出版 总 署 提 出 了 中 国 出版 业 “ 出 去 ” 走
度 看稍显 不足 。
当 然 ,对 图 书 版 权 贸易理 论探讨 的研 究 论 文 也 有

的战略方针 。 走 出去”出版战略重 点强调的是出版 内 “ 容 的 “ 出去” 走 ,即通过大力 开展 图书版权贸易 ,带动 中国文化创 新 ,推动 发展,促进 “ 出去 ” 。同时 , 走 图书版权 贸易也 是中 国出版业 走 向国际化 、市场化 、 产业化 的必 由之路 。近年来 ,在 政府政策 的推动 和 出 版机构 的努 力下, 国图书版权贸 易取得 了一定成绩 , 我 版权 贸易逆 差情况在逐渐缩 小,但与英美等版权 输 出 看 ,都非常ຫໍສະໝຸດ 合教师教 学和 学生学习使用 。

第01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01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三、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 发展与变革
7. 增加了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成立的 社会组织行使著作权的规定。 目前,在著作权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 一般都规定了权利人通过著作权集体组 织代为行使权利的制度。修正后的《著 作权法》第8条规定的就是著作权集体管 理制度。
三、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 发展与变革
(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1903年,中国与美国签定的《中美续议 通商行船条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 权的条约,也是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引入我国 的开端。 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 法——《大清著作权律》。
三、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 发展与变革
(二)建国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 1日正式实施,同年6月3日又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四.著作权的性质
(二)各种学说对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 产权的看法
1.著作人身权的性质 A、不可让与性 著作人身权不可转移。 B、永久性 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 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 取无限主义的,如法国;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 国。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著作权事务中占 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现已批准或参 加《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 的成员国中,大约有一半以上的国家是 发展中国家。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1886年国际上缔结《伯尔尼公约》, 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保 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公 约》,1971年《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 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1974年《人 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等。

版权价值层次性的认识与解读

版权价值层次性的认识与解读

○段桂鉴 王行鹏价值创造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永恒主题。

在以实物资产为主导的国民经济体系中,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加大劳动力、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投入规模来创造价值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兴起,传统的价值创造模式开始受到严峻的挑战,无形资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日益突出,而版权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独特的价值创造方式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活动的扩张,并成为价值创造的重要因素。

版权价值是依附于版权产品、版权企业和版权产业三个层次而存在的,这也决定了版权价值必然表现出产品、企业和产业等层次的内在格局,探讨版权价值的层次性是深入认识和科学计量版权价值的重要途径。

一、版权及版权价值的内涵与外延版权即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称“战略纲要”)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自《战略纲要》颁布以来,版权的经济属性和经济价值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版权作为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一种重要资源,是人类创造性劳动所创造的智慧成果的核心构成要素。

由于版权本身所具有的独特属性,版权及版权作品在创作和使用过程中受能源和环境的约束较为有限,具有典型的“薄资产、厚效益”的特征,围绕其所形成的产业集群也具有“物质投入少、产出回报高、成果推广快、行业带动广”等特点,且无需依赖过多的物资投入便可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是一种典型的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这些属性都源于版权具有独特的价值。

版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经济意义主要是围绕着版权价值评估、版权资产管理、测算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等活动展开的,对应于这些经济活动,版权价值也相应地表现出产品、企业和产业等层次的内在格局,即产品层次的创意附加值、企业层次的版权资产、产业层次的版权产业经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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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版权的概念和特点版权与著作权的关系版权的概念:版权(英文名称:copy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许可使用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

二、版权保护的原则和取得的条件版权保护的原则:版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如果故事的情节,包括事件的顺序、角色人物交互作用和发挥如果足够具体,则属于“表达”的范围,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果作者创造出了一个被充分描述的结构时,就有可能作为“表达”受到保护“混合原则”:指“思想”与“表达”的混合,在某种情况下,对某种“思想”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的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会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场景原则”:指在文学作品之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望,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案例:计算机软件“思想”与“表达”的界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对计算机软件中的“思想”与“表达”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对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北京久其公司开发的“久其软件”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要求而设计的一套报表管理软件,主要实现企业财务数据的录入、装入等功能。

2003年9月,天臣公司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资产年报数据处理、上报的要求,开发完成“天臣软件”,并对外销售。

“天臣软件”是与“久其软件”具有相同功能的报表管理软件。

2004年5月,久其公司以天臣公司的“天臣软件”抄袭“久其软件”用户界面,侵犯了久其公司“久其软件”用户界面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用户界面的实用性要求用户界面的设计必须根据用户的具体需求,并尽可能借鉴已有用户界面的共同要素,以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为用户所接受。

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应当根据其具体组成予以具体分析。

一审法院最后判决认为:虽然久其公司对“久其软件”用户界面的设计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该软件的用户界面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用户界面是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屏幕上的显示和输出,是用户与计算机之间交流的平台,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用户界面的实用性要求用户界面的设计必须根据用户的具体需求,并尽可能借鉴已有用户界面的共同要素,以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

二审法院最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蝴蝶》导演兼作词菲利浦·穆勒先生在答南方周末记者:“在此之前,我根本不知道这首中国歌曲的存在。

有人把歌曲寄给我,我听了,认为两首歌毫不相像。

当然,两首歌里都有一个或两个成人和一个孩子,但大家都有权这么做。

我绝没有打算要告任何人。

”“吉祥三宝”唯一与《蝴蝶》相同的是场景:一个孩子不断地提问题,长辈不断地对孩子的问题进行回答。

“吉祥三宝”是否构成对《蝴蝶》的侵权,涉及到对“场景原则”的把握。

在有孩子生活的场景中,孩子不断地问问题,大人不断地解答问题是常见的现实场景,该场景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能由任何人垄断。

版权取得的条件版权保护的客体——作品作品:由创作形成的具有文艺或科学美感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该法条包含了三层意思:第一,强调作品是思想的表达;第二,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第三,作品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可见,“具有独创性”才是作品获得法律保护的最重要的特征,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能够被外部感知”的表达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独创性”没有标准带来的困境(“美在花城”的纠纷——对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独创性”还是“原创性”电影《画魂》遭遇电视剧抄袭。

电视剧:潘张玉良是历史人物,不存在抄袭。

电影:没有潘张玉良堕入青楼的历史记载——抄袭证据。

作品自我保护技巧:历史题材作品:虚设——人物、道具、情节。

科学题材作品:故意制造小错误发展版权产业中的巧用。

“猫和老鼠”与“喜羊羊与灰太狼”三、版权的内容人身权、发表权(自然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他著作人身权)——永久保护财产权:复制权(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将作品以各种技术手段固定在芯片、光盘、硬盘和软件、磁盘等媒介之上;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将作品从网络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中下载(P2P-对等联网)到本地计算机中;通过网络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

)发行权与出租权(作品的有形载体在物理空间上会发生转移。

永久转移—发行,临时转移—出租)。

公开传播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

演绎权(翻译权、改编权、摄制权、汇编权)四、版权的权利限制制度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1、个人使用;2、适当引用;3、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4、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5、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6、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7、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8、图书馆等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9、免费表演;10、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11、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12、制作盲文版本。

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几个要件: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三步验证标准: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法定许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该法定许可是对“文字作品”复制权的限制。

只适用于报刊之间的相互转载,并不适用于书籍之间,以及书籍与报刊之间的相互转载。

本法定许可没有拓展到网络环境中);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只适用于已经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再次制作。

只是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机械复制权”的法定许可,并不包括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的法定许可。

本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录音制品,而不适用于录像制品。

);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和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不适用于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

(对制片人)也不适用于播放已经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以及电视台播放已经录制为录像制品的其他作品。

(对录制权人)使用的特殊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排除了其他主体的法定许可使用。

);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目的: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

限制: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

);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目的: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实施。

限制:采用身份验证或地址控制的技术手段;符合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件的特定学生;群体使用。

);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限制:作品的作者范围被限定在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品的范围被限定在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

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公告、给予著作权提供异议的权利。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版权邻接权表演者权:(区分表演权与表演者权。

对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就是表演者,至于作品是否过了著作权保护期,甚至作品是否曾经受到过著作权法的保护,都在所不论。

只有公开的表演才能得到保护。

权利:表明表演者的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现场直播权;首次固定权;复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主体:首次录制者;客体:录音制品、录像制品。

权利: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许可电视台播放权—仅录像制作者享有该权利.)广播组织权:(区分“节目”和“节目信号”。

广播组织权:指广播组织就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有权利。

权利:转播权—同时播放;录制——形成节目的有形复制件;复制权—对该复制件进行再次复制。

)把握版权侵权认定的总的标准:专有性——具有排他性,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地域性——版权仅在公约成员国之间受到保护(或条约双方之间)时间性——过期不再受到保护(保护期限: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著作权:抄袭——注意区分于巧合(“过度抄袭”、“自我抄袭”问题)版权侵权的种类:直接侵权。

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

至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如何,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只影响损害赔偿数额或救济方法,并不影响对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的认定。

(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区别:主观无过错: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

主观有过错:赔偿损失。

)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果其行为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定为侵权行为。

构成“间接侵权”的条件:具有主观过错;实施了引诱、教唆或帮助等行为。

网络环境中的间接侵权:避风港原则、红旗标准。

版权侵权证据的收集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取证的方式:启动临时措施;公证取证网络版权纠纷巧用“天时地利”:网络著作权管辖:侵权行为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

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如果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只要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的,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但损害赔偿数额只从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向前推算2年计算。

掌握自己不构成侵权的证据:原始资料和史料的保留;没有接近的机会;原创性创作等。

侵权的处理途径:调解:自行调解、第三方调解;诉讼:注意把握天时地利、正确收集和使用证据、网络版权纠纷中“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的运用、需要专家的指导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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