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心理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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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监狱事业的迅速发展,一种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化理念的新型改造手段———罪犯心理矫治正在全国监狱系统全面推开。这不只是引进了一种科学的改造手段,更是引进了一种全新的行刑理念。矫治罪犯要以尊重罪犯为前提。心理矫治作为一种改造手段,通过改变罪犯的认知、情绪和行为,完善他们的人格,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不致再重新犯罪。然而,这种改变要以尊重罪犯,建立矫治双方相互信赖关系为必要条件。在心理矫治中,不论是通过心理测验间接地推测罪犯的心理,还是通过咨询、治疗促使罪犯自我面对问题,如果没有罪犯的真诚配合,任何高明的心理专家都无所作为。那么,怎样才能获得罪犯的配合呢?唯有矫治者的爱心和以这种爱心为基础的对罪犯的尊重。在对罪犯的心理矫治过程中,矫治工作者既要严格遵循平等交友、为来访罪犯保守秘密等原则,又要善于运用关注、倾听、支持等技术,还要真正做到耐心、细心和诚心。然而,对罪犯没有真正确立“恨其罪,爱其人”观念的矫治者,又怎能和罪犯平等相待?怎能耐心倾听并关注来访罪犯?矫治罪犯要以罪犯自我面对问题为目标。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罪犯认知、情绪和行为的改变,尽管离不开矫治者的专业工作,但是矫治者的作用只是“授之以渔”,而不是“授之以鱼”,所以,在矫治关系中,矫治者只是起着“助动者”的角色,而罪犯自己才是改变自己的真正的主宰。让罪犯自己主宰自己的矫治命运,不仅揭示了罪犯心理矫治的内在机制,而且充分体现了心理矫治制度的人性化特点。心理矫治以相信罪犯自己能够面对引发异常心理的问题为认识的基础,也正是在这一基础上,矫治者才能够与罪犯建立起平等的相互信赖关系,并进行真诚、深入的交流和沟通。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罪犯从矫治者那里获得了大量的新的信息。而这些新的信息又促使罪犯反思问题,寻找问题的根源,重新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随着求助的心理问题的解决,罪犯获得了解决类似问题的方法。如果今后再遇到类似的问题,罪犯自己也就可以从容面对,不致再引发心理问题。所以,心理矫治的过程是促进罪犯成长的过程,也是培养罪犯适应社会能力的过程。矫治罪犯要以矫治人员改变自己为条件。在对罪犯的矫治中,矫治者主要运用专业的沟通技能影响罪犯,然而,这些沟通的语言技巧是无法与一个人的认知、情感等心理因素相分离的。当矫治者不能客观评价自己的能力,不能科学地认识罪犯,甚至对罪犯抱有偏见时,不仅这些沟通技巧难以
掌握,而且即使掌握了也难以对罪犯发挥积极的影响。因此,要想改变别人,先要改变自己,自己改变了,别人也会在你的激发和鼓励下发生改变。罪犯因自己的犯罪而受到刑罚的惩罚,惩罚体现的是一种正义,它虽然也是促使罪犯改变的一种外在力量,但只有当罪犯能够真正体会其正义时,这种外在力量才能够转化为罪犯改变的内存力量。由此,矫治者并不能单纯借助刑罚的威慑,使罪犯产生改变的动机,唯有通过科学、文明和公正执法,让其感受到刑罚的正义性和行刑的人道性,才能激发罪犯改变的内存动力。“爱心———尊重———信赖———沟通———改变”,构成了矫治罪犯的丰富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