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学校教师周转房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周转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教师周转房的管理与使用,保障国有资产产权属性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保障教职工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周转房定义教师周转房是指学校为解决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由学校投资建设或租赁的,用于临时居住的住房。

三、周转房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周转房分配、使用、维修等管理工作,必须公平、公正、公开,接受教职工监督。

2. 先进性原则:周转房建设要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满足教职工基本生活需求。

3. 节约性原则:周转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4. 安全性原则:周转房建设要确保消防安全、房屋安全,保障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四、周转房分配1. 分配对象:具有学校正式编制的教师,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教职工;(2)家庭住房困难,确有需要周转住房的教职工。

2. 分配程序:(1)教职工向学校提出周转房申请;(2)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分配条件的教职工名单;(3)学校根据教职工需求、房源情况等因素,进行周转房分配。

3. 分配原则:(1)优先保障住房困难程度较高的教职工;(2)根据教职工工作年限、职称等因素,合理分配周转房。

五、周转房使用1. 教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护周转房及设施设备。

2. 教职工不得擅自改变周转房结构、功能,不得擅自将周转房转租、转借他人。

3. 教职工应保持周转房内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4. 教职工应按时缴纳水、电、气等费用。

六、周转房维修1. 学校应定期对周转房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维修。

2. 教职工发现周转房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3. 教职工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周转房损坏的,应按规定进行赔偿。

七、周转房退出1. 教职工因购房、调离等原因,不再符合周转房使用条件的,应主动退出周转房。

2. 教职工在周转房使用期间,如有违反规定行为,学校有权解除周转房使用合同。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的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租赁住房的利用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租赁学校住房的教职工需具备正式的工作身份,并在学校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五条租赁学校住房的年龄、家庭状况等条件由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第六条教职工在住校期间如需终止租赁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申请并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章租赁程序第七条教职工申请租赁学校住房时,应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并提交给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将按照租赁住房数量和条件进行审核,满足条件的教职工将获得租赁资格。

第九条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教职工的租赁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住房分配,并通知教职工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条教职工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按照学校住房规定的租赁标准缴纳租金和押金。

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应明确教职工的基本信息、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和押金等内容。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

教职工应按约定时间入住,并按时交纳租金。

第十三条教职工在住校期间,应保障房屋的安全和清洁,不得擅自改建或破坏房屋设施。

第十四条教职工在租赁期满续租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申请,并按时交纳续租费用。

第四章管理与处罚第十五条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将定期对租赁学校住房的教职工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教职工违反租赁规定的,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押金。

第十七条教职工违反租赁规定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事宜,可由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的优化措施为进一步优化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和住房利用率,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将采取以下措施:第二十条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将建立健全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住房资源信息,方便教职工查询和申请。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学校拥有大量的教职工,为了更好地满足他们的住房需求,学校决定制定《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教职工住房租赁行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管理的效率。

二、租赁范围根据学校住房资源情况,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的范围包括教职工公寓、教职工楼以及其他学校提供的住房资源。

三、申请流程1.教职工在申请租赁学校住房前,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工作单位证明以及相应的租赁申请表格。

2.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审核教职工的申请材料,根据住房资源情况和教职工需求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审核通过后,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将通知教职工缴纳相应的租金和押金。

4.教职工一旦缴纳了租金和押金,即可入住学校提供的住房。

四、租赁期限和费用1.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续租。

2.学校住房的租金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学校的政策而定。

3.教职工在入住前需缴纳相应的押金,押金将在退房时退还。

五、租赁合同1.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和教职工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六、住房管理1.教职工入住学校住房后,应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合理使用和保养。

2.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将定期对住房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3.教职工在退房时应将住房恢复原状,并办理退房手续。

七、争议解决1.对于教职工和学校之间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八、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2.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以上即为《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住房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

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将严格执行该办法,确保住房租赁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校教师廉租房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廉租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我校教师的基本住房需求,改善教师居住条件,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正式在编教师及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教职工。

三、住房分配原则1.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2. 先进后出原则;3. 需求优先原则;4. 逐步改善原则。

四、住房分配程序1. 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学校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分配条件的教师名单。

3. 分配:学校住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审查结果,结合教师实际需求,进行住房分配。

4. 公示:分配结果在学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全体教师监督。

五、住房使用管理1. 教师应爱护住房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2. 教师不得将住房转租、转借或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

3. 教师应按时缴纳水、电、燃气等费用。

4. 教师应保持住房内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六、住房调整与退出1. 住房调整:因工作变动、家庭原因等原因需要调整住房的教师,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2. 住房退出:教师因退休、调动、辞退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住房退出手续。

七、违约处理1. 教师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转租、转借住房或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追究相关责任。

2. 教师未按时缴纳水、电、燃气等费用的,学校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追缴欠款。

3. 教师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严重影响学校形象和教师队伍稳定的,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学校住房租售管理规定(3篇)

学校住房租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学校住房租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住房租售行为,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住房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教职工住房、学生宿舍、教师公寓等住房的租售活动。

第三条学校住房租售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学校住房租售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住房租售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住房租售对象第五条教职工住房的租售对象为我校正式教职工及其配偶、子女。

第六条学生宿舍的租售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七条教师公寓的租售对象为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章住房租售条件第八条教职工住房的租售条件:(一)具有我校正式教职工身份,且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

(二)住房面积符合学校规定。

(三)无拖欠学校房租、水电费等费用。

(四)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学生宿舍的租售条件:(一)具有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学籍。

(二)无拖欠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教师公寓的租售条件:(一)具有我校在职教职工身份。

(二)住房面积符合学校规定。

(三)无拖欠学校房租、水电费等费用。

(四)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住房租售程序第十一条教职工住房的租售程序:(一)教职工向学校住房租售管理部门提出租售申请。

(二)学校住房租售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签订租赁合同。

(四)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的租售程序:(一)学生向学校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租售申请。

(二)宿舍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签订租赁合同。

(四)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教师公寓的租售程序:(一)教职工向学校住房租售管理部门提出租售申请。

(二)学校住房租售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签订租赁合同。

(四)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章住房租售价格第十四条教职工住房的租售价格由学校住房租售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和学校规定制定。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优化教职工住房资源配置,提高住房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自有住房及其租赁住房,供教职工居住。

三、住房管理机构1.学校工会承担住房管理工作,设置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住房的申请、审批、分配和管理。

2.学校工会派出住房管理员,对住房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住房秩序。

四、住房申请与审批1.教职工申请住房需填写住房申请表,住房管理员在收到申请后,将审核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住房需求等情况。

2.住房管理员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提交住房管理办公室审批。

3.住房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住房分配通知书》。

五、住房分配1.根据待配住房的房型、朝向、地段、面积等因素,由住房管理员进行分配。

2.针对住房申请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职务、人数等因素,对住房进行划分。

3.住房管理办公室对所分配住房进行登记,并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

六、住房管理1.教职工在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教职工需向住房管理办公室提出是否续租的要求。

2.教职工在使用住房时,应按照约定使用,不得私自转租、转借、变更用途。

3.教职工在搬离住房时,应如实向住房管理员申报,清理住房内物品,并交还住房管理办公室。

七、住房维修1.住房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维修住房设施,确保教职工安全居住。

2.教职工在使用住房时,如发现住房设施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住房管理员报修。

3.在住房维修期间(发现问题到问题解决并验收合格),教职工不得私自修理,不得影响其他教职工正常使用。

八、附则1.本办法有关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未详细规定的事宜,由住房管理办公室解释。

以上就是《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为了保障教职工的住房权益,学校会尽力提供优质的住房资源,并同时规范住房的使用和管理,希望广大教职工在使用住房的同时,自觉遵守办法中的规定,共同维护公共住房秩序。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规定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规定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目的这份规定旨在为教职工在学校租赁住房期间提供明确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条件,促进学校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集体所有的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包括学校教室宿舍、学校服务性公寓等住房。

第三条租赁条件教职工租赁住房需要遵从以下条件:1.必须是当前在校教职工;2.已完成定向服务年限或没被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纪律处分;3.申请租赁后,应顺利通过学校住房管理和卫生室的健康审查;4.签订租赁合同,履行租金及其它住房卫生安全等方面规定。

第四条租赁程序1.教职工申请租赁住房时,需提供其个人相关信息、工作单位、工作岗位、职称、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家庭成员情况等信息。

必须如实填写以上内容,否则学校有权拒绝其申请。

2.学校住房管理中心按租赁顺序,依次受理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予以录用。

同时,要求教职工通过卫生室审核,由学校住房管理中心协调帮助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3.租赁期满后,教职工若需要延长租赁住房的时间,需在租赁期满前申请续租。

续租时,应首要满足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租金缴纳1.教职工在领取钥匙前,必须先支付租金和住宿水电费等费用;2.教职工每月应按时交纳通关省文件规定的租金费用,如因故未能按时交费,应向学校住房管理中心申请报备,逾期未报备,学校有权终止合同;3.租金的价格应按当地市场水平合理制订,并在前一年度起制定每年调价计划。

第六条迁出住房1.教职工在租期内违反租赁合同的规定,学校住房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租户迁出住房;2.租期已满但未续租的教职工,应在租赁期满后的第二日内将住房迁出并交还学校住房管理中心;3.在租期满前提出迁出住房的,应提前三天向学校住房管理中心提交书面通知,并与出租方协商解决租赁违约问题,结清款项和清理租用物品。

第七条相关责任1.学校住房管理中心要负责制定住房管理制度、登记、核查、发放、收回住房钥匙、做好住房安全管理等工作;2.教职工要对所租用的住房卫生和安全负责,在住房内严禁吸烟、违规带宠物、违规使用电器等;3.出租方要按照租赁合同及学校住房管理规定提供相应服务、做好住房维修和保养。

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各类住房的管理,规范我校教职工住房出租出借行为,充分发挥现有住宅房舍资源使用效率,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住房资源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凡在我校校园内(含市内家属院和附中校区)由学校为教职工提供的各类住宅用房,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房改房(含集资房)、博士用房、专家用房、公寓房和单身宿舍。

二、权属界定我校公寓住房、单身宿舍、博士周转房是教职工的过渡性、政策性住房,产权属于学校,均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权和处置权,使用者一律不得将所用房舍出租出借。

我校教职工购置的房改房(含集资房)因其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仅限教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使用,不得私自出租出借,更不得私自转让出售。

三、管理规定我校教职工购置的房改房(含集资房)如需出租出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房屋出租出借对象必须是我校尚无套房的正式在编教职工,除此以外其他人员均不得成为出租出借的对象。

2、办理出租出借程序:房主在后勤管理处领取《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出租出借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后勤管理处核准。

3、房主负有监督租借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并负有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

4、当出租出借对象发生变更时,房主必须重新履行出租出借的相关手续。

如终止出租出借行为,房主须在终止出租出借一周内在后勤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房屋出租价格由房主和承租者协商确定。

6、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出租出借手续的房主,无论租借对象是谁,均视为违规出租出借,一经发现除收取学校享有的同比例产权的相应费用外,并按每月每平米(建筑面积)收取4元物业费,加收2倍的水电费。

若房主不是学校教职工(含自动离岗或配偶、子女继承),学校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如停止供水、供电等。

7、公寓、单间房、博士周转房不得出租出借,若发现出租出借的,对出租出借人除按照每月每平米(建筑面积)收取4元物业费,并加收2倍的水电费外,另扣除本人当年度全部“精神文明奖”,学校收回房屋。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教师住房问题,保障教师居住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
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立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教师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
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申请与分配
第四条教师申请公租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本教育机构连续工作满两年;
2. 无自有住房或住房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教师公租房的分配应根据教师的工作年限、家庭状况、住房需
求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六条申请程序包括: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公示、分配结果确认等。

第三章租金与使用
第七条教师公租房的租金应低于市场价格,具体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教师应合理使用公租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第九条教师应按时缴纳租金和相关费用,逾期不缴者,管理机构有权
采取措施追缴。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公租房的管理工作,定期对房屋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管理机构应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收回房屋等处罚。

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应建立教师公租房档案,记录申请、分配、使用、
维护等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对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提出,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
法规执行。

学校教师住房安排租金收取管理办法

学校教师住房安排租金收取管理办法

学校教师住房安排租金收取管理办法1.前言学校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为了满足教师住房需求,学校向教师提供了相应的住房配套服务,并制定了本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住房租金收取标准和管理方式,为保障教师居住权益,维护学校正常住房租赁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2.租赁标准2.1 租金标准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相关政策规定,学校教师住房每月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居住城市该区域最高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2倍。

按不同居住区域设定不同的租金标准。

2.2 住房类型学校教师住房一般分为公寓、教师楼、家属楼等,每户住房类型不同则对应的租金标准也有不同。

2.3 住房面积不同住房类型的面积也是租金标准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住房面积越大,则对应的租金越高。

为了保证教师人均居住面积达标,学校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每位教师提供不低于15平方米的居住面积。

3.租金收取管理3.1 租金收取时间学校为教师提供住房的租金,按月收取,每月22日前将本月租金通知到家长群或教师群,教师需于当月月底前缴纳当月租金。

3.2 租金缴纳方式教师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月租金,学校也会指定财务人员在固定时间段先后到各楼宇摆摊,方便教师缴纳租金。

逾期未交租金者,学校将终止提供住房服务。

3.3 租金发票管理每位教师每月缴纳的租金均开具正式的租赁发票,如需补开,需在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

3.4 租赁期限管理学校教师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教师如需继续居住,则需按规定续订房屋租赁,每次续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按时缴纳租金。

4.租赁续约管理4.1 续约流程教师在租赁期限到期前三个月内,可向学校提出续约申请,学校当月内将续约意见书送至教师家中。

4.2 续租条件续租条件包括教师在租赁期内的住房表现、家庭经济状况、教学科研成果等几个维度进行考察,只有符合续租条件的教师才能进行租赁续约。

续租一般只能进行一次。

4.3 续租价格续租价格一般按照前一年同期的市场租金进行调整,并依照规定执行最高标准。

教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教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教职工住房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住房管理,合理使用学校房产,充分发挥资产效益,为职工提供安静、舒适的学习、生活居住环境,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元争议的产权和其他权利。

(一)学校向职工提供的住房仅为职工本人居住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等其他任何用途。

职工住房分配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入住,否则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二)严禁私自调换住房,职工住房不得转租,也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为其非本校职工居住。

凡弄虚作假,以本人名义申请住房,而由他人居住,收取高额房租的;发现后责令限期退房,并从分配住房起,每月按200元补交房租,直至退房。

(三)职工住房不允许租而不住,空占住房,经调查情况属实的,须在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房。

逾期未搬离上交住房钥匙的,每日按50元收交房租,直至退房。

(四)租住房屋的教职工,不得将楼房公用部分占为己有;不得破坏房屋结构进行装修。

对自行装修装饰部分,租赁期满后退房,其个人装修需拆除的1231、与本规定相抵触,不符合住房条件,教职工投诉意见较大的;2、改变住房(含附属配套设施)用途的;3、将住房转让、转借、转租的;4、教职工长期不住的;5、未经管理部门许可,违章进行室内改造装修、户外乱搭乱盖的;6、其它违反学校住房管理制度、违背租房合同的行为。

第七条退房办理程序(一)依据人事处离职手续或对违规住房的处理意见,办理退房手续;(二)职工自动搬出住房,清理完毕自有物品;(三)总务处检查房间及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四)交出住房钥匙。

第八条住房日常管理为维护住房的安全及环境卫生,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各住户须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

安全。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教师公租房的管理,规范教师公租房的使用和维护,保障教师的居住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教师公租房的申请和配租第二条:教师公租房的申请资格1-具有教师资格的在校教职员工。

2-具有教师资格并拥有稳定工作的外籍人士。

第三条:教师公租房的申请程序1-教师应填写教师公租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物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申请人名单。

3-经审核合格后,申请人进入配租程序。

第四条:教师公租房的配租原则1-按照租赁需求和申请顺序进行配租。

2-优先配租给无房或住房条件差的教师。

3-配租时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五章:教师公租房的使用和维护第六条:教师公租房的使用权和限制1-教师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办理入住手续,享有教师公租房的使用权。

2-教师不得将教师公租房转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

第七条:教师公租房的维护责任1-教师公租房的维修责任由物业管理部门承担。

2-教师应当爱护房屋设施设备,遵守公寓秩序和生活纪律。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八条:监督和检查1-监督部门定期对教师公租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对存在违规使用或损坏教师公租房的行为,将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使用等措施。

2-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附件一:教师公租房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教师公租房:指为教师提供租赁的公共住房。

2-配租:指将教师公租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教师。

3-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教师公租房的管理和维护的单位。

4-公示:指对申请人名单进行公开展示并接受公众监督。

5-转租:指将租赁的教师公租房再次转让给他人。

6-转借:指将租赁的教师公租房借给他人使用。

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附件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执行,对违反规定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教师住房出租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住房出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师住房出租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维护学校住房资源合理分配,提高住房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的住房出租管理。

第三条学校住房出租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合理分配,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章住房出租条件第四条教师出租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1. 教师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2. 教师住房面积符合学校规定标准;3. 教师住房符合居住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4. 教师同意出租住房,并签订出租协议。

第五条教师出租住房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出租。

第三章住房出租程序第六条教师申请出租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1. 住房出租申请表;2. 房屋产权证明;3. 教师及家庭成员无住房证明;4. 学校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对教师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教师出租住房,应与租客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教师出租住房,应向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备案,包括出租时间、租金、租客信息等。

第四章住房出租管理第十条学校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对教师出租住房进行日常管理,包括:1. 对出租住房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居住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2. 对租客进行登记,了解租客基本情况;3. 对出租住房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4.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教师出租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并应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

第十二条教师出租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教师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1.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出租住房;2. 租金高于市场平均水平;3. 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4.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第十四条教师出租住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1. 未向学校备案;2. 未按规定进行房屋检查;3. 未及时整改房屋安全隐患;4.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

师范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更好地解决教职工过渡期内的住房困难问题,依照《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房产管理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周转房,系指可供学校正式在编(含人事代理制、享受正式工待遇)在岗教职工周转居住的、各校区、各教职工生活区中未出售的成套和非成套住房。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后勤保障处是周转房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其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拟定周转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教职工申请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和房源情况,配租教职工周转房,或提出配租、调整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三)定期组织对周转房进行清查,检查周转房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完善周转房租赁信息。

(四)定期向财务处报送承租人租金信息,按规定收取水电费和发布房屋基本租金标准。

(五)对周转房进行日常维护,保证房屋水电供应正常。

第四条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协同配合后勤保障处做好校内周转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租赁标准第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租住周转房:(一)学校聘用的专家、学者以及校内引进具有博士学历或教授职称人员;(二)学校新入职教职工;(三)申请人及配偶没有、租赁政策性住房,且在XX城区没有商品房的;(四)不符合上述情形但情况特殊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

第六条学校根据周转房房源以及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的实际需求,结合职称、职务等情况配租周转房,具体配租标准为:(一)学校聘用的专家、学者以及校内具有博士学历或具备教授职称人员:70m2左右房源一套;(二)校内具有副高职称及副处(含副处级)以上职务人员:50m2左右房源一套;(三)校内中级、科级及以下职称、职务人员:20m2以内单间一间。

第四章租期租金第七条租赁周期周转房租赁周期为五年(从实际租赁之日起计算),租赁期满,协议自然终止,承租方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第八条租金标准周转房租金标准参照XX市公有房屋相关租金标准执行,具体计算方法:月租金二计租面积X基本房租标准X调节系数(K1XK2)(一)计租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一、选房的顺序1、学校在编职工无房户。

2、学校在编职工孝感市城区范围内无房户。

3、学校外聘职工无房户。

4、学校外聘职工孝感市城区范围内无房户。

5、学校在编职工孝感市城区有房户。

6、学校在编职工校内有房户。

7、学校外聘职工孝感城区有房户。

8、其它情况者。

9、在同一顺序内,合租者优先。

二、住房的管理1、所有的租用住房由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统一分配和管理,由学校后勤与校产管理处负责落实执行,保卫处负责进行入住人员建档登记。

2、所有的租用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一年一检查,视履约情况再确定是否续签。

3、所有的租用学校住房,不得私自转租和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立即收回租用住房,拒不执行者,按同期房租的两倍收取房租。

4、所有租用学校住房的教职工,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破坏性的装修。

租用的房屋所发生的装饰装修费用由租住者个人承担,退出时还原房屋入住前初始状态,若不能还原,学校和后租者不承担此项费用。

5、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按学校标准由租住者个人交付。

6、学校按每人500元收取押金,退房时无人为因素损坏房屋退还押金。

7、学校有重大建设或用途,承租住房教职工必须无条件退出。

三、租金的收取标准2、除在编无房的教职工外,其他按下列标准收取,单位(元):元/月/ m2年限西区医学分院永新路单租合租单租合租单租合租三年内 6 4 5 3 4 3三年后 10 10 8 8 8 8四、租金收取办法先交租金后入住,租金一年一交。

具体办法在合同中约定。

住房管理委员会2018年4月26日为了加强单位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司机职责1、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交通管理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模范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驾驶员工作职责,自觉服从交通管理。

发现驾驶员酒后开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罚款。

2、爱岗敬业,热情服务,遵守单位车辆管理规定,服从处办公室对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师公租房管理,保障教师的住房权益,提高教师队伍的满意度和稳定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公租房是指为教师提供的住房租赁服务,包括具备基本住房条件、符合安居条件的房屋。

第三条教师公租房的管理分为租赁、配租、使用、维修等环节,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教师公租房的租赁、配租、使用、维修等,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教师公租房租赁资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来源主要包括预算安排、教育部扶持等。

第六条租赁、配租、使用教师公租房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住房政策的规定。

第七条教师公租房的相关申请、审批、确认等工作应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公正公开。

第八条对教师公租房相关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教师公租房的租赁第九条教师租赁公租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教师身份;2.拥有稳定的工作;3.具备租房合同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教师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可以续租,续租期限为1年。

第十一条教师公租房的租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由教师本人每月支付。

第十二条教师公租房的租赁押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由教师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缴纳。

第十三条教师公租房的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租赁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教师公租房的配租第十四条教师公租房的配租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公平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对待符合条件的教师;2.紧急原则:对有特殊困难的教师优先配租;3.照顾原则:对有特殊困难的家庭优先配租;4.区域原则:根据教师工作单位及其子女学校的所在地,进行配租。

第十五条教师公租房的配租程序应建立健全,包括申请、审核、公示、确认等环节。

第十六条教师公租房的配租结果公示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

第四章教师公租房的使用第十七条教师公租房的使用期限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八条教师公租房的使用须遵守以下规定:1.教师公租房仅用于居住,不得用于商业活动;2.教师公租房内不得随意改造、转租、转借等;3.教师公租房内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关于校内公租房的租用与管理办法

关于校内公租房的租用与管理办法

关于校内公租房的租用与管理办法
一、目的宗旨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直房改办有关公租房的政策文件规定,解决学校部分教职工的临时或短期住房问题,方便部分教职工的临时或短期住宿,为部分教职工营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及氛围,促进学校招生办学事业科学发展。

二、政策依据
《南宁市公租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基本规定
(一)公租房范围
本校的公租房只限于第2栋住宅楼及西校区青工楼。

其他住宅楼均不纳入学校公租房。

(二)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
1.学校已入编在本市无住房或有住房但在学校内未购买住房的教职工;
2.学校正式聘用的在学校内未购买有住房的教职工。

(三)学校公租房安排租用原则:
1.在本市或校外无住房并在学校未购买住房的教职工,已婚者可分配一单间租用,未婚者每单间分配2人租用;
2.在本市或校外有住房而学校未购买住房的教职工在教学工作中需要午休或晚休的,原则上安排4人合租(住)一单间。

(四)租用申请与审批程序
教职工个人申请一一保障科负责人核准一一分管后勤保障的副校长审批。

(五)租用(含水电)收费标准
按学校及区直房改办规定收取,由保障科提供数据,计财科负责按季度收取。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学校审批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的实施由学校授权后勤保障科具体负责,计财科协助,后勤保障科享有最终解释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范文最新推荐-----------------------------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一、选房的顺序
1、学校在编职工无房户。

2、学校在编职工孝感市城区范围内无房户。

3、学校外聘职工无房户。

4、学校外聘职工孝感市城区范围内无房户。

5、学校在编职工孝感市城区有房户。

6、学校在编职工校内有房户。

7、学校外聘职工孝感城区有房户
8、其它情况者
10 / 1
9、在同一顺序内,合租者优先。

二、住房的管理
1、所有的租用住房由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统一分配和管理,由学校
后勤与校产管理处负责落实执行,保卫处负责进行入住人员建档登记。

2、所有的租用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一年一检查,视履约情况再确定是否续签。

3、所有的租用学校住房,不得私自转租和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立即收回租用住房,拒不执行者,按同期房租的两倍收取房租。

4、所有租用学校住房的教职工,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破坏性的装修。

租用的房屋所发生的装饰装修费用由租住者个人承担,退出时还原房屋入住前初始状态,若不能还原,学校和后租者不承担此项费用。

5、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按学校标准由租住者个人交付
6、学校按每人500 元收取押金,退房时无人为因素损坏房屋退还押金。


---------------------------------- 范文最新推荐-----------------------------
7、学校有重大建设或用途,承租住房教职工必须无条件退出。

三、租金的收取标准
2、除在编无房的教职工外,其他按下列标准收取,单位(元):元/ 月/ m2
年限西区医学分院永新路
单租合租单租合租单租合租
三年内6 4 5 3 4 3
三年后10 10 8 8 8 8
四、租金收取办法先交租金后入住,租金一年一交。

具体办法在合同中约定。

住房管理委员会
/ 310
2018 年4 月26 日
为了加强单位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司机职责
1 、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交通管理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模范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驾驶员工作职责,自觉服从交通管理。

发现驾驶员酒后开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 元罚款。

2 、爱岗敬业,热情服务,遵守单位车辆管理规定,服从处办公室对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3、经常维护车辆、定期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

司机上班前要认真检查和清洁车辆,做好出车前准备。

不出车时要坚守岗位,不脱岗、不串岗。

4、坚持节假日车辆值班制度。

值班司机不得外出,保证做到随用随到,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需要。

---------------------------------- 范文最新推荐-----------------------------
5、加强保密观念,不该传的不传,不该说的不说。

二、车辆管理
6、处办公室负责处行管车辆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7、各领导及各科室用车,应提前通知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用车期间,用车人不得用于其他无关工作的事务。

8、严禁公车私用或司机将车辆外借他人,一经发现,出车费用由用车人自理,对当事人(包括司机和用车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 元。

私自出车或车辆外借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包括司机和用车人)自负。

9、驾驶员培训、车辆年检、车辆保险、驾驶证年审由处质量安全科协同司机办理。

10、车辆要做到有序停放,集中统一停放。

所有车辆要停放在划定
的停车位置
11、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加班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封存。


/ 510
禁公务车辆在酒店、娱乐场所及风景名胜区停放。

违反本条的单位、责任人、用车人、驾驶人,被媒体通报曝光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车辆修理及燃油管理
12、司机要加强责任心,做到自己动手,一般故障做到能检查、能判断、能排除。

13、处行管车辆修理实行定点维修。

需要维修的车辆,由司机提出维修报告,注明需修理的部件、需更换的零配件,经处办主任审核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修理,否则,不予报销。

14、更换易耗器件(如轮胎、电瓶、坐垫等)由设备科验证核实,然后交旧换新。

15、车辆修理费用由处财务科统一办理,须凭发票、修车清单、经批准的修车报告单,方可报销。

16、处行管公务用车实行用油量与行驶公里数相挂钩的管理办法。

处办公室为处行管公务用车加油的直接管理部门,定点加油卡由处办由处办专职工作人员持卡跟行管公务用车需加油时,公室统一管理。

.----- 范文最新推荐
车前往加油。

加油小票需由司机签字。

18、每半年对每辆车辆的修理费、燃油费等费用公示一次。

四、安全管理
19、司机要加强安全意识,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交通及机械事故。

全年无任何责任事故(包括碰、擦、挂)的,年终对司机给予奖励。

发生一次交通事故或机械事故(指经公安交通签字为交通事故),取消安全奖。

20、违反交通规则或不服从交通管理被罚款的不予报销。

21、因工作需要使用私家车,单位给予补助,但出车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车辆安全等由车主自行负责。

五、附则
22、本办法自二0 一四年五月七日起执行。

原《襄樊市市政管理处行管车辆管理办法》(市政管字[2005]7 号)作废。

/ 710
第一条:在确保学校大型活动及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实行对外开放。

第二条:公共课部是我校体育运动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我校体育运动场馆的日常管理和经营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共课部下属的体育教研室负责。

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义务。

第四条:体育场馆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
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禁止在墙面、地面及体育设施随意刻
画、涂写。

禁止带宠物、穿高跟鞋、钉鞋进入场馆。

禁止攀越围栏进入场地、任何车辆不得驶入体育场馆内。

第五条:参与场馆活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体育场馆管理规定。

凡违反规定人员,予以批评教育,照价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为了加强管理,同时为广大师生及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服务,除公共课部安排的各类正常占用体育场馆的活动和免费向教工开放时间段外,其他活动一律按规定收取费用。

学校、协作单位、特邀.-------- 范文最新推荐
贵宾临时使用场馆的各类活动,经学校领导和公共课部负责人同意可以减收或免收场地租用费。

第七条:按照学校社会服务的相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一律上缴财务处。

免费开放时间:每周一、三、六晚上向全校教职员工开放。

收费开放时间:周二、四、五晚上,周六白天、周日全天向校内外
开放。

第九条:收费标准:
场馆对校外运动团体收费标准:体育馆全天800 元;运动场全天1000 元。

学校教职工:乒乓球场地收费标准为10元/ 小时/人,羽毛球场地收
费标准为10元/ 小时/片;
校外人员:乒乓球场地使用费为20元/小时/人,羽毛球场地使用
费为25元/小时/片。

/ 910
第十条:学校教工凭《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室內体育馆教职工入馆活动证》卡参加,未办卡教职工应于9月30日前到公共课部登记,附带5元钱办证工本费和近期一寸照一张,由公共课部统一办理,原办老卡继续有效(背后活动时间段作废)。

参加活动人员自备器材,若无器材可向场地管理人员租借,标准另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公共课部。

公共课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