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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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成品油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成品油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一.成品油业务四大资质证书1.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先办理油库规划确认申报,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及油库建设批复文件。

●申请企业按省商务厅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成品油仓储油库等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省商务厅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

●省商务厅将初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商务部颁发成品油批发、仓储许可证。

2.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先办理油库规划确认申报,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及油库建设批复文件。

●申请企业按省商务厅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成品油仓储油库等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省商务厅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

●省商务厅将初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商务部颁发成品油批发、仓储许可证。

3.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申请企业先申请新建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同意新建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批复文件;●申请企业按省商务厅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建设竣工后经各相关部门验收,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要求,具文向省商务厅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证申请流程:●新申请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2016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6年3月31日和2016年9月30日前将企业,名单有关材料汇总并报送商务部●商务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网站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的,可向商务部提请复核。

(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可以继续补充申报材料)●商务部依公示情况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16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二.成品油业务开展方向及计划1.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向:●成为连云港腹地市场,苏北、皖北及鲁西南、河南等内陆腹地市场成品油中转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3、商务部负责全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二、批发企业管理1、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上游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仓储设施,申请经营闪点<28℃的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接卸能力应大于200吨/小时;(3)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和设备;(4)符合成品油批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购销合同意向书;(4)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7)申请经营的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准予行政许可的有效文件复印件;(8)需要出具的其他文件。

3、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凭《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三、零售企业管理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成品油零售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要求;(2)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3)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上游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和设备;(5)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3•【字号】赣府厅发[2001]51号•【施行日期】2001.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经贸委《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7月3日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省经贸委二00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巩固成品油市场整顿成果,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成品油流通企业安全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生产和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条件第四条成品油按国家规定实行集中批发。

省内炼油厂所生产的成品油一律不得自销,全部交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批发经营。

第五条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二)全资或控股企业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库;(三)油库建设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国家颁布的石油库设计规范;(四)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

成品油仓储企业只能为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储备或中转成品油。

第七条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油库建设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国家颁布的石油库设计规范;(二)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服务指南

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服务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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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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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还应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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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查看 原件并加盖 与原件相符
公章 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查看 原件并加盖 与原件相符
公章 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查看 原件并加盖 与原件相符
与原件相符 公章
(二)原油仓储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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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份 纸质/ 复印件 数 电子
要求
1 原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申请书;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
须说明企业
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基本情况、
符合申请条
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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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1 纸质 各投资方出
资情况、油
库情况及仓
储的具体方
案等
全资或 50%以上(不含 50%)控
公章
备注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 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 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 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 营量在 20 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 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 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 年以上 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 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 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 品油年进口量在 10 万吨以上的 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 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 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书》
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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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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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Safety first, quality second. November 21, 2021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83号;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省商务厅审批一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申请文件;2、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3、填写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4、河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5、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专指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加油站;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区以外,提供村镇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区以外,不需要提供;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镇规划区以外,提供村镇建筑许可证;9、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2、环境保护评估登记表;13、加油机计量鉴定证书或出厂合格证书;14、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证;15、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16、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供油协议;二加油站建设的程序1、取得省商务厅关于加油站发展规划确认文件;取得加油站发展规划确认文件应提供的材料:经省辖市商务局核准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①企业申请文件要对可行性和安全条件进行论证;②河南省加油站建设申请表;③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④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地市商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⑤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⑥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再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经省商务厅规划确认的加油站建设竣工后,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手续;省辖市商务局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将经核准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一并报省商务厅审核,审核合格,由省商务厅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二、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商务部审批、商务厅审核一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按照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1、省商务厅关于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扩建油库按扩建程序办理;2、企业申请文件;3、填写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4、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10、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各项管理制度材料;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二成品油仓储企业油库建设的程序1、首先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取得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①企业申请文件要对可行性和安全条件进行论证;②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申请表;③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④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再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油库建设完工后,到相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手续;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竣工验收表;省商务厅将材料审核后,上报商务部申请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商务部审批、商务厅审核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1、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2、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3、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4、提供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油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7、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11、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2、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控股以上拥有水上成品油仓储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仓储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二成品油批发企业油库建设的程序同仓储企业油库建设程序四、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的时限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经营资格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属于省商务厅审批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不属于省商务厅审批的项目,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于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的、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由省辖市商务局收齐材料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商务部;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商务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经省辖市商务局核准的相应书面材料的复印件1份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上报省商务厅;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是指:自建油库及接卸油设施的建设批文;收购油库及接卸油设施的有效合同;法院判决或拍卖的油库及接卸油设施的判决文书或拍卖成交书;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自建的加油站、点提供建站批文;收购的加油站、点提供收购合同;法院判决或拍卖的加油站、点提供判决文书或拍卖成交书;或建设手续齐全的提供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相符的加油站、点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以上材料都无法提供的,提供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加油站资产评估报告;2、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不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不涉及加油站、点迁移的地址变更:行政区划调整的,提供政府文件;规范和细化地址的,提供经省辖市商务局实地考察的证明;街道、道路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供地名办证明;4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4、其他要求1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2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六、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后补发问题1、补发程序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零售企业应向省辖市商务局提出申请;2、提交材料①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说明文件;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③工商营业执照批发、仓储企业提供原件及3份复印件,零售企业提供经省辖市商务局核准的复印件2份;④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报纸原件;成品油零售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辖市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报纸原件;⑤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正副本双证遗失的,除具备上述材料外,须经省商务厅或者省商务厅委托的省辖市商务部门现场核对后,分别报商务部、省商务厅补办新证;七、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的注销和撤销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连续歇业半年以上,应分别向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向省商务厅,零售经营企业向省辖市商务局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13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商务厅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13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商务厅批准,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2、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成品油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分别向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向省商务厅,零售经营企业向省辖市商务局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13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门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3、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省商务厅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可由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省辖市或省商务厅查证属实后,可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应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八、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办理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除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有效的产权转让手续,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一关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规划审核应提供的材料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规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规划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1、原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及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出让申请;二是经营资格注销申请;2、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3、省辖市商务局关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初审文件;4、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5、原经营企业建设批准文件;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9、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1、如原经营企业是在豫商改〔2005〕30号文以前验收发证的,上述5-10项内容提供不了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明文件的其中一种:①原企业批准成立文件②法院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经营权文件③有效的产权收购文件④资产评估报告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3、土地证;14、环境保护评估登记表;15、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16、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证明;17、成品油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8、新企业收购申请文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申请收购;二是新企业申请经营资格;19、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20、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21、新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22、对于新建验收未发证的,要附原投资主体验收表,但没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二关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企业申请经营资格应提供的材料省商务厅同意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批复文件下发以后,新企业买方持下列文件到省商务厅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1、省商务厅同意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批复文件;2、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3、提供经过公证的、有效的产权转让手续;4、新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包括乙醇汽油供油协议;5、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6、原企业成品油经营证书复印件;新建验收未发证的,提供验收表复印件;三办理时限省商务厅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殊情况经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九、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扩建扩建是指在原址增加土地面积、加油机台数和枪数零售企业、更换油罐和增加油罐容积;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成品油零售经营在原址扩建,由企业提出申请,在取得省辖市商务局核发的扩建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进行扩建;同时由省辖市商务局将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负责收回,连同批准文件一并上交省商务厅备案保存;经各有关部门对在原址扩建的加油站验收合格后,省辖市商务局根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连同验收材料一同报省商务厅,并取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目前加油站建设规划标准的在营站,原则上不进行扩建;加油站在原址基础上改建不增加土地面积、不增加加油机台数和枪数、不增加油罐容量和更换油罐不在此范围;其他职能部门要求企业整改的内容,若涉及到扩建范围的,按规定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原址扩建的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时,应该根据省辖市商务局批准的扩建项目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验收材料;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在营站,因政府城市规划调整、城区改造、道路扩建等原因,需进行原址扩建的,经省辖市商务局批准,在扩建工程完工后,验收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取回证书的申请文件;2、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3、省辖市商务局原址扩建批复文件;4、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专指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加油站;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8、环境保护评估登记表;9、加油机计量鉴定证书或出厂合格证书;10、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证;11、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二批发、仓储企业油库扩建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在原址扩建油库,由企业提出申请,在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扩建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进行扩建;在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由省商务厅报商务部备案;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址扩建油库、加油站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企业申请文件;2、加油站扩建,填报河南省加油站扩建申请表附件12;油库扩建,填报河南省成品油油库扩建申请表附件14;3、加油站或油库扩建方案;4、消防预审核意见书;十、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将年检需提供的有效证照、证明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都要加盖企业印章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连同原件一同报送所在地省辖市商务局,由省辖市商务局上报省商务厅进行年审,省商务厅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检由省商务厅委托给省辖市商务局进行;一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须提供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实施细则附件16,原件;可在河南省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上下载,下同;2、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内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7、油库及接卸成品油设施铁路专用线及鹤管,或输油管道,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自建的油库提供建库批文;收购的油库提供收购合同;法院判决或拍卖的油库提供判决文书或拍卖成交书;或建设手续齐全的提供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相符的油库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以上材料都不能提供的,可提供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油库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8、油库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须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原件;10、上年度油库全景、罐区无法提供油库全景的,分片提供灌区4寸彩色照片各一张原件;11、上年度供油协议执行情况:一是与供油方的供油协议执行情况,二是与被供方签订的供油协议份数及执行情况原件;二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须提供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实施细则附件16,原件;2、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的成品油代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DOC)

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DOC)

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前言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政府于2006年12月11日开放了国内成品油批发经营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方便企业成品油经营资质的申请、变更及参加年度检查,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我们编制了《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遵照执行。

目录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二、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2.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3.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一)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报程序(二) 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的申报程序及时限(三)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四) 提交材料1.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经营资格注销提交的材料2.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2.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4.其他要求(三)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挂失补办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六、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程序、办理时间及提交材料(一) 年度检查办理程序(二) 办理时间(三) 提交材料(四) 关于2006年度年检的特别要求七、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八、网上政务系统附件:商务部及各省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联系表附表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5.《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成品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成品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成品油(含燃料油、原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许可依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21条、第23条、第28条、第29条及《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和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二、许可范围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改扩建等。

三、申报资料(一)申请批发经营提交的资料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5、在企业注册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十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计量器具验收文件;6、企业设立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及油库部局规划的说明文件;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线或公路运输车量或一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8、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二)申请仓储经营提交的资料1、《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4、在企业注册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计量器具验收文件;5、企业设立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及油库部局规划的说明文件;6、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线或公路运输车量或一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7、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三)申请零售经营提交的资料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3、省级商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4、提交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加油站机器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及其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鉴定证书》;7、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9、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10、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四)申请成品油(含燃料油、原油)经营企业变更提交的资料(1)企业名称变更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24)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24)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鲁商字〔2023〕10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商字〔2023〕105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局):为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省商务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鲁商字〔2021〕81号),施行近两年,经研究决定继续延期适用,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2023年7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的申请、受理和确认第三章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第四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变更及注销第五章企业经营规范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东省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

第三条依据国务院决定,山东省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对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设立实施规划确认。

第四条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审批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并公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天津市成品油经营资格申办指南

天津市成品油经营资格申办指南

天津市成品油经营资格申办指南一、管理部门及审批权限市商务委负责制定全市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审批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组织协调全市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设立和变更提出意见,组织协调本区域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管。

市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

二、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一)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申请成品油(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

市商务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商务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市商务委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所在区县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区县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商务委。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流程图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流程图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流程图→→→→→3份复印件)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3、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4、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8、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9、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流程图→→→→→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包括:(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的行为。

第六条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七条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

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第八条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拥有符合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成品油市场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治理,爱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进展,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治理方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方法)、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成品油市场治理方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进展规划,负责组织和谐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治理。

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治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固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爱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爱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进展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固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省会及市(州)中心都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许多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许多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许多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许多于3 0万元人民币;(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爱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4. 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许多于0.9公里,即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距离许多于1.8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许多于1.8公里。

2019编辑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2019编辑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及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江苏省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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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程序
项目设定依据: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

2、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
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1] 7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原油市场
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4号令)。

项目收费依据:不收费
项目承办处:商业改革处
项目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总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按照我省“十一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中规定的加油站布局方案、设置基本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控制建设数量和发展速度。

除新建公路、城镇新区外,不再新建加油站;省商务厅每年对各设区市政府公布的加油站(点)行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年限核定当年控制建设数量,对规划数过多且不符合规划布局原则的地区,将逐年调减其规划,各地当
年新建加油站(点)控制在核定数量之内,不得突破,全省每年总增量不超过3%,密度过大地区控制在1-2%。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点)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点)行业发展规划;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2、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2)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4)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报程序: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加油站、农村加油点)经营企业,要具备规定的申报条件,根据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仓储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经营申请。

拟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拟从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农村加油点)经营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由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申报要求的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不直接受理经营者申请。

(三)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四)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商务厅许可受理人员。

(五)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知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一)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条件要求执行。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加油站、成品油仓储库准予建设批准文件和验收申报程序要求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岗位责任人:省商务厅许可审批人员。

(四)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三、制证
(一)工作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合格后,下达颁发证书通知,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上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

(二)本岗位责任人:省商务厅制证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

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并免费换发。

(四)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
(一)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送达各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二)本岗位责任人:省商务厅许可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
将许可决定送达到各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四)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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