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号: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4]286号发布单位: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年09月08执行日期:2004年09月08日有效期:2004年09月08日日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004]286号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和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代理销售商品房、代办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交易等有关手续;提供房地产评估以及有关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主要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自愿有偿、质价相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按照服务内容和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实行菜单式收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1、存量商品房(指二手房)买卖代理服务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察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地产权证,代办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过户手续、代办代款、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0%-2.0%收取。
中介服务机构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中介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房屋租赁代理服务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住宅按成交一个月租金的40%-50%一次性计收;非住宅按一个月租金的20%-30%一次性计收。
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更新:2018-09-10 09:33:04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7号)、《安徽省地方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3〕第8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本市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价局备案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名:白茆永定家园备案房屋栋号: 1 幢套数:16 面积: 2210.84 平方米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算均价:3573 元/平方米执行日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名:白茆永定家园备案房屋栋号: 2 幢套数:8 面积: 1148.3 平方米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算均价:3593 元/平方米执行日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名:白茆永定家园备案房屋栋号: 3 幢套数:22 面积: 2578.06平方米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算均价:3542 元/平方米执行日期: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名:白茆永定家园备案房屋栋号: 4 幢套数:22 面积: 2168.88平方米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算均价:3542 元/平方米执行日期: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名:白茆永定家园备案房屋栋号:5幢套数:22 面积: 2189.76平方米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算均价:3542 元/平方米执行日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名:白茆永定家园备案房屋栋号:6幢套数:16 面积: 2189.76平方米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算均价:3542 元/平方米执行日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名:白茆永定家园备案房屋栋号:8幢套数:16 面积: 2189.76平方米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算均价:3542 元/平方米执行日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名:白茆永定家园备案房屋栋号:9幢套数:12 面积: 2189.76平方米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算均价:3542 元/平方米执行日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名:白茆永定家园备案房屋栋号:10幢套数:22 面积: 2189.76平方米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算均价:3542 元/平方米执行日期: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名:白茆永定家园备案房屋栋号:11幢套数:22 面积: 2189.76平方米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算均价:3542 元/平方米执行日期: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名:白茆永定家园备案房屋栋号:12幢套数:22 面积: 2189.76平方米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算均价:3542 元/平方米执行日期: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名:白茆永定家园备案房屋栋号:13幢套数:22 面积: 2189.76平方米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算均价:3542 元/平方米执行日期:。
【管理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
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正当竞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品住宅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鼓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制定。
第六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成本、利润、税金等项目构成。
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规定计入成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规定在销售价格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在销售价格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住宅时应事先向购房人公布代收费用的依据和标准,否则不得收取。
面向部分购房人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不得纳入销售价格,应坚持公开、自愿的原则,在住房销售价格外明示,由购房人自愿选择,并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七条新建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应以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楼层差价、朝向差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各单体楼房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增减系数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房屋的平均价格是指整幢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第八条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两种标价方式。
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
具体标明商品住宅的座落位置、结构、本期销售总面积、销售基准价格、各套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时间等。
商品房预售方案
X X 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预售方案监管号:开发企业:(盖章)项目名称:预售幢号:申报日期: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填写说明1、本方案由开发企业自行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2、申请预售房屋面积应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格机构预测算。
3、本方案中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均应由收件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签字后方可生效。
4、□为可选项,用“√”或“×”选定。
5、本方案在XX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商品房预售方案申报栏填写,上传并打印提交。
XX市商品房预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开发企业情况二、开发项目基本情况三、开发项目土地情况四、开发项目规划报建许可情况五、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情况六、本批次申请预售项目情况1、本次申报预售房屋情况2.建设进度:本次申请预售商品房已达到《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建设进度计划如下:目前进度情况(附件见监理公司相关证明)3.价格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合理慎重确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预售方案提报的商品住宅销售均价进行合理指导。
对于涨幅明显过高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销售的房屋价格行情(2)以上商品房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方式,每套房屋单元号、用途、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毛坯单价、毛坯总价、装修单价、装修总价见附件可售房源信息表。
项目号楼可售住房信息表(3)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确实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变更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并进行审核,且间隔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芜政办秘〔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编制行为,提升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我市达到依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各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或纳入人民城市建设市县级建设项目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市政、公路和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二、编制模式实施范围内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采用“两编一审一备案”模式。
建设单位同时委托两家造价咨询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各自独立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并组织两家编制单位进行初稿比对;建设单位择优确定其中一家编制单位进行汇总形成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以下简称成果文件);项目的成果文件在备案前,建设单位需另行组织第三家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核机构)或专家组对成果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编制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成果文件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将调整后的成果文件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报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以下简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简化编审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概算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组织审核机构或专家组审核;概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专家组审核;概算金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审核机构审核。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5〕8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5〕84号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根据省住建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自行确定。
各地不得通过成本审核、价格认证等方式干预房地产价格。
二、自2015年7月1日起,暂停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皖价控〔2013〕82号)中“每次备案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的规定。
各地要结合实际,对当地自行出台的商品住房备案价格上、下限幅度的规定,进行清理规范。
三、认真贯彻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凡不在涉企收费清单之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地要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积极探索建立切实可行、方便快捷的网上备案制度,提高备案效率,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
各地在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报告。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安徽省物价局2015年6月12日——结束——。
淮安市对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淮安市对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篇:淮安市对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淮安市对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相关要件、流程、依据等,现答复如下:一、申请材料1、预售商品房申请书;2、商品房预售方案;3、测绘报告;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抵押银行需提供同意办理预售许可证明);6、施工合同;7、施工许可证;8、预售款监管信息反馈单;9、营业执照;1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11、白蚁防治合同;12、项目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13、申请预售的每幢商品房施工进度证明(以现场察看为主,形象进度多层达二层以上、高层达四层以上且不少于总层数的1/4)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载内容复印件(核对原件);14、前期服务约定(样本合同最后一页内容,物管处认可);15、建筑节能环保。
二、工作流程审批中心住建窗口接受企业申请→开发处审核→局领导审批→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承诺时限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收到预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办理依据1、主席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3、建设部令第40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4、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5、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五、办理机构和地点市住建局开发处,市北京北路112号建设大厦十三楼,电话:83566217。
第二篇:如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报条件为: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附1:1000红线定位图);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工程进度和竣工日期。
关于天成一品小区商品房(备案)销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天成一品小区商品房(备案)销售价格的通知你公司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天成一品小区商品房(备案)销售价格的报告》悉。
经研究,同意对你公司开发的天成一品小区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予以备案。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天成一品小区商品房预售面积为55291.60平方米,住宅面积44984.53平方米,商业面积10307.07平方米,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你公司预(销)售普通商品住房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皖价检[2013]82号)和县政府《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物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太政办秘[2017]7号)规定,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
你公司备案价中已含水、电“一户一表”建筑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天然气管道建筑安装费等建设费用。
凡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以及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须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2、你公司预(销)售普通商品住房时,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193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明码标价书,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并标明建筑面积单价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
明码标价书由你公司在预(销)售普通商品住房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时购房者签字,购销双方各执一份。
你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严格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3、机动车位备案价不超过100000元/个;非机动车位不超过10000元/个。
附件:1、太湖县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表(天成一品商住楼)2、太湖县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表(天成一品商业)2020年12月8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芜湖购房合同费备案
一、背景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购房合同备案工作,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芜湖购房合同费备案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二、备案范围1. 在芜湖市市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
2. 在芜湖市市区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购房人。
三、备案时间1. 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备案。
2. 二手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备案。
四、备案材料1.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 购房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其他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备案程序1. 购房人持以上备案材料,到芜湖市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2. 交易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3. 备案完成后,交易中心出具《购房合同备案证明》。
六、备案费用1. 购房合同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2. 购房人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复印费、邮寄费等,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七、其他事项1. 购房人应当如实提供备案材料,不得伪造、变造、隐瞒有关情况。
2. 交易中心对备案材料保密,不得泄露购房人个人信息。
3. 购房合同备案证明仅作为购房合同有效性的证明,不得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等法律行为的依据。
4. 购房人如对备案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购房合同备案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交易中心申请复核。
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购房合同备案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芜湖市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24年6月22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皖价控[2013]8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皖价控〔2013〕82号)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我省自2005年开始推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以来,对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两年来,一些地方在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时存在落实不到位、少数商品房经营者擅自价外收费等问题,群众反映和投诉增多。
为严肃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就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对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和商品住房经营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各地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重要意义,把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作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抓手,认真履行职责,不折不扣地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尚未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地方,必须在今年7月1日前全面实行该项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范围和内涵。
根据我省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要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是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芜湖市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格
芜湖市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联系人所售楼盘名称座落位置总建筑面积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售价申报单位意见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房地产主管部门意见说明备案日期:年月日法人代表联系销售总金额批准文号〔签章〕年月日〔签章〕年月日〔签章〕年月日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个案报物价部门备案时填写此表,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备案后,作为领取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依据。
2、此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物价局、房管局、开发办各留存一份。
附件1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公章〕案名:备案房屋栋号:套数:面积:平方米计价方式:均价:元/平方米执行日期:楼号房号建筑面积〔㎡〕单价〔元〕总价〔元〕备注1.填报说明:含有跃层、地下室等附属设施的应在备注中说明;此表一式3份,一份报物价局备案,一份报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一份留存,同时需提供:规划局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原件〕。
附件2安徽省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安徽省物价局监制一、简况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联系人所售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销〔预〕售许可证号二、房屋根本情况所售住宅为幢〔号〕第该住宅类别,住宅层高单元第层第号房。
米,建筑结构,装修状况。
该住宅销售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标价内容〔一〕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属政府指导价管理,经价格主管部门号文件批准。
整幢房屋销售的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该套住宅浮动幅度% ,楼层差价率% ,朝向差价率% 。
〔二〕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属市场调节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确定的房款计价方式:1、按套计价,总售价元/套。
元/2、按建筑面积计价,单价平方米,总售价元。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套内单价元/平方米,总售价元。
总售价大写金额〔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以上销售价格已含以下与住宅相关的根底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1、电力一户一表〔〕2、防盗门〔或平安门〕〔〕3、单元电子对讲保安门〔〕4、公共自行车停车库〔〕5、天然气管道预埋〔〕6、有线电视线预埋〔〕7、线预埋〔〕8、信报箱〔〕9、自来水一户一表〔〕10、宽带线路〔〕1 1、机动车库、位〔〕12、其他〔〕该住宅交付使用日期:年月日。
芜湖购房合同网上备案
一、什么是芜湖购房合同网上备案?芜湖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是指购房者和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通过芜湖市住建局官方网站进行合同备案,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芜湖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条件1. 购房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开发商: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 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4. 房屋产权: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属纠纷。
5. 其他相关材料:包括购房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购房资格证明等。
三、芜湖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流程1. 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2. 购房者和开发商登录芜湖市住建局官方网站,进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
3. 购房者和开发商按照系统提示,填写购房合同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4. 系统自动审核购房合同及材料,审核通过后,系统生成备案号。
5. 购房者和开发商打印备案证明,并妥善保管。
四、芜湖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意义1. 保障购房者权益: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降低购房风险。
2. 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 提高交易效率: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简化备案流程,缩短备案时间。
4. 促进信息共享:备案信息可在全市范围内共享,方便相关部门查询和管理。
五、注意事项1. 购房者和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2. 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是购房的重要环节,务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3. 备案完成后,购房者和开发商要妥善保管备案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总之,芜湖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是保障购房者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举措。
购房者和开发商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积极配合完成备案手续,共同维护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20140710 房地产项目报批流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1000地形图)/成交通知书/发票凭证等(国土局);1d ←↓↓↓↓←5d 6d 2d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红线图(规划局):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规划局窗口 姚 89182120立项批复(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发改委窗口 殷爱华 8918070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规划局):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规划局窗口 姚 89182120←二、三、四、8d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土局):江阴园区二楼国土分局;8918213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规划局窗口 姚 89182120←6d江阴园区二楼国土分局;89182131六、↓七、15d←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建局):↓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局、物价局、住建局):5d↓九、综合竣工验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15d←土地使用权分割(国土局):十、←与国土部门签订(公司配合)。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规划窗口领取);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勘测定界成果报告及附图(第一项办理);3、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规划部门提供);4、1:500或1:1000地形图(国土出让合同含);5、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有关计划文件(公司提供)。
6、现场踏勘后应补充的其他材料(暂不需)。
1、项目立项申请书面报告;2、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公司提供);2、资本金证明(公司提供);3、土地使用权证明(第一项办理);4、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公司提供);5、1:500或1:1000地形图(国土出让合同含);6、项目投资预算(公司提供);7、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提供)。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规划窗口领取);2、项目立项批复(第三项办理);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第一项办理);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二项办理);5、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1/1000现势地形图(第一项办理);6、法人资质证明(公司提供);7、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公司提供);8、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最新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范文三篇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做到精准调控、长效管理,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办〔2021〕44号),经县政府批准,现就我县实行新建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如东县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以及与之配套的可销售地下室(储藏室)、车位(库)、阁楼等,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二、备案程序1.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县发改委递交以下材料:①如东县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申报表;②如东县商品住房“一房一价”表;③商品住房价格诚信承诺书;④商品房预售方案;⑤精装修审图合格证;⑥房屋面积预测技术报告(提供与申报楼栋相关的测绘资料,含地下室面积);⑦小区规划平面图;⑧营业执照等。
2.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县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新建商品房价格实行备案,并将备案结果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住房备案的销售价格录入网上销售系统。
三、备案要求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10日前,到县发改委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完成后,向县住建局申领预售许可证。
未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县住建局不予办理其商品住房预售许可,不予受理其现房销售备案申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须将全部准售房源(包括与商品住房配套的地下室(储藏室)、车位(库)、阁楼等)及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附件2),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制作公示牌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监督。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接受县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领导小组及组成部门的指导,切实履行《商品房价格信用承诺书》。
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可售房源情况、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督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宜政办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宜政办发〔201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的意见(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二○一一年八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
安庆市市区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申报备案手续。
对未办理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申报备案手续的项目,不予预(销)售许可。
在已取得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并严格按照已备案的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已备案的申报价格,且优惠折扣最高不得超过已备案价格的6%,超过6%的,必须重新办理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二、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条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皖价检[2012]19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193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要求,我局于2011年5月6日印发了《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皖价检〔2011〕80号),现已试行一年。
为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代表以及房地产经营者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该试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原试行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2012年11月22日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徽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合肥购房合同备案确认单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出卖方):_______乙方(买受方):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位于合肥市_______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1. 该房屋位于合肥市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土地证号为_______。
2. 该房屋为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含公摊),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3. 该房屋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
二、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1. 本合同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
3.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
4. 乙方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
三、交付期限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2. 甲方在交付房屋前,应确保该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产权证明。
四、产权转移及税费承担1. 甲方应在交付房屋的同时,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产权证明交付给乙方。
2. 乙方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相关税费。
五、违约责任1. 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已付款项的_______%。
2. 乙方逾期未支付房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付款金额的_______%。
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
〔2020〕4号
申报日期: 2020年8月12日
备案单位
XX县金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
XX
小区名称
XX
建设单位
XX
小区地址
XX县V东路19号
中标日期
2013年8月22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
收费项目
计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单位
收费标准
备案意见:
同意备案前列收费标准,该标准中含电梯维保检测费用。公共水、电等代交费用及其它事项请执行苏发改规发〔2018〕3号、苏价服〔2015〕315号、金价〔2018〕10号文件相关规定。
地下停车位停车费(含停车服务费)
元/月.车位
80元/月.车位
停车服务费
元/月.车位
15元/月.车位
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 经审核后, 价格主管部门留一份, 两份返还备案单位作为执行依据。
2.备案所需的详细资料包括中标文件、签约合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你公司需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代收代支费用需按规定结算,多退少补或结转下年并公示。
备案日期:
2020年8月13 日
备
案
内
容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有电梯住宅)
元/月.m2
0.85元/月.㎡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无电梯住宅)
元/月.m2
0.5元/月.㎡
汽
车
停
放
收
费
地上停车位停车费(含停车服务费)
元/月.车位
60元/月.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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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联系人联系电话
所售楼盘名称
座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销售总金额
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售价批准文号
申
报
单
位
意
见(签章)
年月日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意见(签章)
年月日
房地产主管部门
意见(签章)
年月日
说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个案报物价部门备案时填写此表,物价部门审核同意
备案后,作为领取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依据。
2、此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物价局、房管局、开发办各留存一份。
附件1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公章)案名:
备案房屋栋号:套数:面积:平方米
计价方式:均价:元/平方米执行日期:
楼号房号建筑面积(㎡)单价(元)总价(元)备注
填报说明:
1.含有跃层、地下室等附属设施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2.此表一式3份,一份报物价局备案,一份报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一份留存,同时需提供:规划局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
附件2
安徽省商品住宅销售
明
码
标
价
书
安徽省物价局监制
一、简况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人
所售楼盘名称
坐落位置
销(预)售许可证号
二、房屋基本情况
所售住宅为幢(号)第单元第层第号房。
该住宅类别,住宅层高米,建筑结构,装修状况。
该住宅销售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标价内容
(一)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属政府指导价管理,经价格主管部门
号文件批准。
整幢房屋销售的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该套住宅浮动幅度 %,楼层差价率 %,朝向差价率 %。
(二)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属市场调节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确定的房款计价方式:
1、按套计价,总售价元/套。
2、按建筑面积计价,单价元/平方米,总售价元。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套内单价元/平方米,总售价
元。
总售价大写金额(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以上销售价格已含下列与住宅相关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
1、电力一户一表()
2、防盗门(或安全门)()
3、单元电子对讲保安门()
4、公共自行车停车库()
5、天然气管道预埋()
6、有线电视线预埋()
7、电话线预埋() 8、信报箱()
9、自来水一户一表() 10、宽带线路()
11、机动车库、位() 12、其他()
该住宅交付使用日期:年月日。
成交日期:年月日。
四、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五、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价格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58
备注:本明码标价书由开发经营企业据实填写,一式二份,成交后购销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查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章)购房者(章)
年月日
附件3
商品房标价牌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盖章):
楼盘名称坐落位置
土地性质土地使用年限自起
至共年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交付使用时间
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小区水、电、气
等公共基础设施
配套情况
小区附属公共配
套设施(车位面
积及总价等)
代收代办
收费项目及标准
前期物业服务收
费标准
优惠折扣及享受
条件
幢号房号
建筑面积(㎡)
户型
销售
单价
(元/㎡)
销售
总价
(万元)
销售
状况合计
公摊面积
(㎡)
套内建筑
面积(㎡)
安徽省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