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现状_问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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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总第102期)

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发展

黎建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我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立法包括了五个方面,即:就业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与康复保障、教育保障和服务保障。受整个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的影响,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亟待完善。在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应当从立法角度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建立切合残疾人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残疾人就业权的实现。

关键词: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2.18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7)03-0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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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导致身体残疾或智力障碍,造成了个人生存和发展中的严重困难。与一般社会成员相比,他们有着特殊的社会需求和生活方式。但他们在人格权利、政治权利、生存发展权利上与其他社会成员是平等的,这是现代文明社会通行的法律和道德准则。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中国残疾人的数量已经达到8296万人,与1987年的5164万相比,增加了3132万人,残疾人口的数量已占全国人口的6.34%,与1987年的4 9%相比,比例也有了上升 。相对世界5亿多残疾人来说,8296万的数字是极为庞大的,给中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事业带来了诸多问题与挑战。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现状

中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步。国家不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的权益,而且制定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国家计划,规定了扶持保护残疾人的政策,建立了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日益深入人心,人道主义思想得到进一步弘扬,尊重和帮助残疾人的道德风尚在全社会开始逐步形成。

近年,出台了一系列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如1990年制定的 残疾人保障法 和1994年制定的 残疾人教育条例 以及散布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残疾人保障的各种规定,如选举法、民事法律、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对于残疾人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尤其重要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残疾人享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把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予以规定,凸显了中国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与关怀。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中国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也越来越好。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治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主要分为五个方面,即:就业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与康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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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07-01-11

作者简介:黎建飞(1956 ),男,四川江油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保障法、海商法研究所主任。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零时。

障、教育保障和服务保障。

(一)就业保障

1983年国际劳工组织第69届大会通过的159号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规定:会员国应制定、实施并定期检查有关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制定实施这一政策时,应与有代表性的残疾人组织协商,应以残疾工人与一般工人机会均等原则为基础,以增加残疾人在公开的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机会为目的。主管当局应当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安置就业等有关服务项目,以便使残疾人获得和保持职业并得以提升。

中国批准了该项公约并认真履行该 公约 的相关义务。中国不仅在 残疾人保障法 和 劳动法 中规定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实行特殊保护,而且在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职工暂行规定 、 做好 九五 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都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进行了特殊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为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创造条件。国家对残疾人就业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做到普及、稳定、合理。如1996年至2000年的五年时间,社会各方面利用政府拨款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培训残疾人110多万人,安置就业110多万人,残疾人就业率由70%提高到80.7%。

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保障措施主要有:

1.集中安置。 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各类福利企业、医疗机构和盲人按摩医疗等单位劳动就业。福利企业是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生产单位。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分散吸收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指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 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具体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应按财政部发布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方面给予照顾。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营业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

4.社区就地就近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自2003年开始提出的一种新的就业形式,即以社区为依托,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鼓励动员残疾人在社区实现就业,体现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趋势。

(二)基本生活保障

目前我国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主要有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社会救助、扶贫、养老等方面。

1.最低生活保障。目前,中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将大批残疾人纳入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避免其陷入贫困境地。一些地方还实行分类救助,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给予了特别扶助,提高他们的保障标准和水平;一些地方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2005年的统计数字表明,全国共有446.9万残疾人得到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1]。

2.社会救助。如残联组织每年都在传统节日、国际残疾人日、全国助残日等节日走访慰问残疾人,以送生活用品和慰问金的形式开展助残活动。随着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 志愿者助残 、 文化助残 、 科技助残 、 法律助残 等多种形式的救助活动逐渐开展起来,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3.扶贫。这里的扶贫主要是指科技扶贫,如加强对残疾人职业技能的培训,促进其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安排专项贷款,开展残疾人扶贫;选择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扶贫开发项目和方式[2]。在农村地区,继续加强对残疾人开展的专项扶贫,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 要求继续把残疾人的扶贫开发作为21世纪初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2004年,共使127万残疾人解决了温饱。为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状况,中央财政补贴资金5000万元,地方各级政府投入资金2.77亿元,帮助2万余户改造了住房,受益残疾人2.7万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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