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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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

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

一、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1. 误解是因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在购房合同中,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内容、性质、效力等产生误解,而非因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

2. 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

如果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3. 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因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基于误解而产生的。

4. 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5.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合同一旦履行,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的处理方式1.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

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使合同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 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

3. 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

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使合同自解除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购买乙的一套房屋。

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交付时,房屋面积只有90平方米。

甲在签订合同时误以为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交付时发现面积不足,遂认为构成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面积产生误解,且该误解直接影响到甲的权利和义务,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四、总结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内容、性质、效力等产生误解,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1、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2、诉讼双方:原告:姚某被告:南宁市雅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层净高仅为2.94-3.46米;二层净高只有1.93-2.84米。

由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希望买到符合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商铺,而被告实际提供的商铺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此有重大误解。

原告要求退房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258503元及利息;②二层天面有两处沉箱;从二层窗户上方到楼梯上方天面依次有四条相互平行的横梁,其间距不等;③二层东侧墙面与天面交接处还有一条承重梁;④一、二层西侧墙面上均有一条直径约0.15米的排污管靠墙铺设,从二层天面直通一层地面;⑤一层室内地面到天面的距离为2.94米--1.935米(最矮处即横梁下方)。

此外,位于s11号房旁的s12号房屋户型与s11号房屋相似,但没有白色排污管,二层也没有沉箱,二层有三条横梁但其底部与地面之间的目测距离大于s11号房二层的最低处。

对于同一栋楼的其余房屋与s11号房屋内情况是否一致,因无法进入其余房屋内而未能勘验,对其余房屋的结构情况,原告表示不清楚详情,被告则主张其余部分房屋中也有类似情况存在。

另查明,原、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一、二层平面图中,只对梁柱的位置做了标注,对房屋内的排污管、横梁等都未作标注。

而原告在购买房屋时,被告也未将房屋内存在排污管和几条横梁等情况告知原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原、被告于XX年11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内容;(2)被告向原告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纳全额房价款的事实;(3)XX年12月16日雅和居商住楼h栋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证明争议房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4)XX年元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的一份《退房申请报告》,证明原告在查看房屋后曾经以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申请退房。

对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3篇)

对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重大误解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方式等合同要素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其作出不符合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重大误解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重大误解的定义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方式等合同要素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其作出不符合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这种错误认识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非客观事实的错误。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构成重大误解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 误解存在: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方式等合同要素存在错误认识。

2. 误解严重:误解的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程度。

3. 误解原因:误解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非过失造成的。

4. 误解后果:误解导致当事人作出不符合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三、重大误解的法律效力1. 误解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误解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方可以免除因误解所导致的违约责任。

3. 误解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误解方因误解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对方赔偿。

四、重大误解的处理方式1. 变更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以消除误解。

2. 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因误解订立的合同。

3. 赔偿损失:误解方因误解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对方赔偿。

4. 恢复原状:在误解方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应将合同履行后的财产恢复原状。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出售给乙,价格为9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发现该房屋的实际价值为150万元。

甲认为,由于自己对房屋价值的误解,导致自己作出了不符合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遂请求撤销合同。

合同中重大误解的认定及处理

合同中重大误解的认定及处理

合同中重大误解的认定及处理合同是在双方自由、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书面文件,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工具。

合同中可能存在误解,严重的误解可能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认识和处理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是很重要的。

1. 重大误解的定义重大误解指的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关键条款的理解出现了较大的误差。

这种误解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后果。

重大误解的定义是包含两个方面的,一是错误达成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价格、数量等;二是当事人之间对法律后果的认识。

2. 重大误解的认定认定重大误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信息交流。

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充分交流各自的信息,特别是关键条款。

如果有一方故意隐瞒或歪曲信息,则可能导致另一方对合同内容存在误解。

(2)词语理解。

合同中的用词必须精准,如果当事人对某些词语的含义有不同理解,则可能导致对合同的理解存在误区。

(3)文本解析。

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文本的解析可能存在分歧,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商业惯例的解释来确定。

3. 重大误解的处理当出现重大误解时,需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

(1)协商解决。

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重大误解,重新达成协议,避免纠纷的发生。

(2)标明条款优劣。

在合同中标明条款的优劣,提醒当事人注意重要条款的约束力,减少误解的发生。

(3)修改合同。

当双方认为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时,需要通过修改合同来消除误解,使原合同有效。

4. 注意事项认定合同中的重大误解需要非常慎重,因为这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因此,签订合同前双方必须充分交流各自的意愿和期望,积极询问并澄清关键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特别注意条款的准确性、法律的适用性以及时间的限制等重要因素。

总之,合同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其中可能包含重大误解,需要认真理解和处理。

当出现误解时,需要通过协商、标明条款优劣、修改合同等方式来解决。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特别注意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约束力,避免出现重大误解,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8篇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8篇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8篇篇1甲方(购房者):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开发商):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产生纠纷,其中涉及重大误解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一、重大误解的认定1. 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某种原因对合同条款或相关事项的理解存在明显差异,导致实际权益与预期权益产生较大差距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2. 双方确认在签订本预售合同时,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导致的重大误解事实存在。

具体误解事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解决原则双方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因重大误解引发的纠纷,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三、合同调整与修改1. 根据重大误解情况,双方同意对原预售合同条款进行相应调整或修改。

具体调整事项如下:(详细列明调整或修改的条款及内容)2. 调整或修改后的合同条款应明确双方权益,确保公平合理。

四、违约责任与赔偿1. 因重大误解导致的违约行为,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详细列明违约情况及处理方式)2. 若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对方相应损失。

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五、协商与调解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六、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对涉及双方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如双方在解释上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5.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大误解合同的司法认定和裁判依据

重大误解合同的司法认定和裁判依据

重大误解合同的司法认定和裁判依据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崔刚听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

《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

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则不发生重大误解;(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3)须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认识的原因;(4)误解须为重大。

所谓误解重大,是指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别,并且极大地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区分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情况、活动性贡、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

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标准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

在审判实践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必须慎重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王春林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一案的判决书指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本案公布以后,对司法实践中确认是否属于重大误解,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可撤销合同的裁判依据:1、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可撤销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3篇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3篇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3篇篇1《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商品房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成为了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了一些纠纷的发生,“重大误解”成为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一个常见的问题。

一般来说,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提前向购房者出售尚未竣工的房屋,并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往往对合同中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多理解的歧义,例如质量标准、面积计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看法,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其中,“质量标准”是一个较为常见的争议点。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一般都会涉及到建筑质量的约定,但由于双方对于质量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往往会导致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标准交付房屋,从而引发争端。

例如,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是否达标、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标准等问题都可能引发纠纷。

另外,面积计算也是一个常见的“重大误解”。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往往会注明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两种计算方式,而购房者往往会误认为建筑面积就是套内面积,从而导致购房者对房屋实际面积存在误解,引发纠纷。

为避免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重大误解”,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任何疑问可与开发商协商明确,避免合同中的模糊条款。

同时,购房者也可委托专业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查,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总的来说,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避免“重大误解”的发生,关键在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保持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清晰明了,从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006字】篇2随着我国商品房市场的不断发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其中,一个常见但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是“重大误解”,即开发商和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或理解不到位而导致的纠纷。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探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重大误解”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购房合同的重大误解

购房合同的重大误解

在购房过程中,合同是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认知差异等原因,购房合同中可能会出现重大误解,给购房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将就购房合同中的重大误解进行探讨。

一、重大误解的定义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这种误解通常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1. 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如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等。

2. 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而非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

3. 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

4. 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即对误解者造成不利后果。

二、购房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情形1. 房屋面积、户型等基本信息错误: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因对房屋面积、户型等基本信息了解不全面,导致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

2. 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对房屋的质量问题存在误解,如误认为房屋已经过装修,但实际上并未装修。

3. 房屋权属问题:购房者对房屋权属存在误解,如误认为房屋已经过合法过户,但实际上还存在权属纠纷。

4. 房屋周边环境问题:购房者对房屋周边环境存在误解,如误认为房屋周边交通便利,但实际上交通不便。

5. 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人员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导致购房者对房屋信息产生误解。

三、重大误解的处理方式1. 请求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以消除误解。

2. 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

3. 请求赔偿损失:因重大误解给误解方造成损失的,误解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四、预防措施1. 购房者应充分了解房屋信息,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

2. 购房者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与实际相符。

3. 购房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如销售人员宣传材料、录音等,以备不时之需。

重大误解购房合同无效

重大误解购房合同无效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购房合同作为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沟通不畅等原因,购房合同中可能会出现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无效。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重大误解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重大误解的概念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由于对合同标的、合同条款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进而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对合同标的的误解: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性质、数量、质量、价款等存在错误认识。

2. 对合同条款的误解: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

3. 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当事人对合同对方的身份、资质等存在错误认识。

二、重大误解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1. 对合同标的的误解(1)标的物性质错误:如将房屋误认为是商业用地,而实际上为住宅用地。

(2)标的物数量错误:如将100平方米的房屋误认为是200平方米。

(3)标的物质量错误:如将新建房屋误认为是二手房。

2. 对合同条款的误解(1)对合同期限的误解:如将合同期限误解为20年,而实际上为10年。

(2)对合同付款方式的误解:如将一次性付款误解为分期付款。

(3)对违约责任的误解:如将违约金误解为赔偿金。

3. 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1)对卖方身份的误解:如将开发商误认为是个人。

(2)对买方身份的误解:如将公司误认为是自然人。

三、重大误解购房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大误解的合同自始无效。

2. 恢复原状:当事人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3. 违约责任:对于因误解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之,重大误解购房合同无效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

在购房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避免因误解导致合同无效。

一旦发现重大误解,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重大误解民法典的规定是什么

重大误解民法典的规定是什么

导读:重大误解在《民法典》中可撤销,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

新正文详解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及撤销事由,助您规避法律风险。

一、重大误解民法典的规定是什么1.《民法典》中对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重大误解通常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关键信息产生误解,导致合同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相违背。

这种误解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经验或信息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欺诈或不当影响。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误解必须是重大的:重大误解要求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关键信息产生误解,这种误解必须达到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程度。

2.误解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重大误解通常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误解的存在,合同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相悖,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三、重大误解的撤销事由1.重大误解作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允许当事人在发现误解后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归于消灭,从而恢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除了重大误解外,法定撤销事由还包括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等情形。

这些情形均可能导致民事行为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相悖,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3.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

同时,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尽可能获取充分的信息并谨慎评估风险。

怎样才算重大误解合同

怎样才算重大误解合同

怎样才算重⼤误解合同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怎样才算重⼤误解合同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怎样才算重⼤误解合同1、对合同性质的认识错误,此种错误多为单⽅误解。

很多民法教材和阐释《民法典》的书籍,引⽤“把买卖⾏为理解为赠与⾏为”的例⼦,把这种情况说成是因重⼤误解订⽴的合同。

实际上,把买卖⾏为理解为赠与⾏为”的误解,依照我国民法典理论,只能引起合同未成⽴的结果。

因为,甲⽅要将某物卖给⼄⽅,⼄⽅以为甲⽅要将该物送给⾃⼰,双⽅意思表⽰不⼀致,没有达成合意,故应当认定合同未成⽴。

如果这类合同按重⼤误解处理,结果将如何呢?是撤销买卖,还是撤销赠与?或者将赠与变更为买卖、买卖变更为赠与?显然都不能。

在这例中,既不存在买卖,也不存在赠与。

未成⽴,是指当事⼈没有形成合意,这种观点在罗马法时期就形成了。

“要是我打算买⼀块位于⾼尔纳兰的⼟地,⽽你却想卖⼀块塞普罗尼的⼟地,由于未就买卖契约的标的达成合意,从⽽买卖合同⽆效。

”这种观点与现代民法典的理论并没有原则上区别。

对合同性质的误解时,如果是⼀种事实上的错误,则使设定的权利义务与合同意图或合同⽬的明显不⼀致。

如果对合同性质理解错误,并不危及合同意图或合同⽬的的实现,则合同仍可成⽴。

如双⽅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将定作合同误解为买卖合同,这种误解,⼀般是共同误解。

这种误解既不能认定为导致合同撤销的重⼤误解,也不能认定合同未成⽴。

因为,这种误解通常只是对合同的“名义”理解错误,对当事⼈合同⽬的的实现,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2、对合同标的同⼀性的认识错误。

当事⼈双⽅对合同标的同⼀性认识错误,其结果是合同不能成⽴。

⽐如,甲⽅以A物为合同标的,⼄⽅以B物为合同标的,这种情况称为相互误解,这是⼀种“⽅向性”的错误,当事⼈并没有达成合意。

此种误解,不是导致合同撤销或变更的重⼤误解。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5篇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5篇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5篇篇1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一种合同形式,通过签订预售合同,购房者可以在房屋建成之前先行支付部分房款,预定心仪的房屋。

然而,随着商品房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其中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指的是双方对于合同内容的理解发生重大偏差,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这种误解可能是因为合同条款表述不清晰、客户对房屋信息理解不足或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

下面我们就从几个常见的“重大误解”情况来具体分析一下。

一、开发商违约造成的误解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往往会约定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标准、房屋交付时间等内容。

然而,一些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在工程建设中采用次品材料、降低施工标准、拖延交房时间等方式,导致房屋质量不达标、交付时间延迟。

购房者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产生误解,以为开发商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义务,而实际上却面临着开发商的违约行为。

二、房屋信息不清晰引起的误解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购房者往往会根据开发商提供的样板房、宣传资料等信息做出购买决定。

然而,一些开发商在宣传中可能夸大房屋的面积、周边配套设施等,导致购房者对房屋情况存在误解。

当实际交付的房屋与购房者预期有较大差距时,就会引发纠纷。

三、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的误解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往往存在许多涉及房屋交付、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

如果这些条款表述不清晰、模糊含糊,就容易引发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理解偏差。

例如,有的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过于宽泛,导致开发商和购房者对于质量要求存在不同解读,最终产生争端。

针对上述“重大误解”情况,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审慎阅读合同内容,对于条款不清晰、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向开发商进行咨询和解释,避免产生误解。

二、签订合同时应保留好所有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宣传资料、付款凭证等,以备查证以防纠纷发生时提供依据。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合同在购房过程中,大家都会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保障双方的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合同纠纷,其中不乏重大误解合同的情况。

本文就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的合同误解进行探讨。

一、买卖双方的事先约定一定是合法的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前,开发商和购房者可以有一定的协商和约定,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限制。

但是目前市面上存在一些开发商出售房源时将规定的约定“硬化”,即规定条款不合理、不合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的事先约定就会存在重大的误解。

同时,如果开发商披露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故意隐瞒,也会导致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从而产生纠纷。

二、合同一旦签订就无法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旦签订,就成为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如果需要变更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和一致同意,并且需要做出书面的补充协议。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往往将此误解为合同签署后可以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而购房者则以为双方都可以自由变更,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了解这一误解,才能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三、开发商签订合同前不需要披露所有信息因为开发商对于项目的信息掌握比较全面,而购房者未必能够知道全部,所以法律上规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开发商必须向购房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房屋质量、面积、使用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开发商往往故意隐瞒一些信息、有一些欺诈性承诺、不实介绍等行为,导致购房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产生重大的误解。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了解到这一问题,以便有效地维权。

四、在合同纠纷中,法院一定会判决无效在合同纠纷中,有一些购房者误以为,只要合同内容涉及到重大失误或者不合理,那么法院就会判定该合同无效,但实际上,法院在判断无效合同时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因此不能简单地以为合同存在问题就一定能成功维权。

同时,购房者也不能将合同纠纷上升到对开发商或者房地产行业的抵制,因为并非所有开发商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欺诈行为,很多开发商也都是依据合法条款进行经营。

合同中构成重大误解应该如何认定

合同中构成重大误解应该如何认定

合同中构成重⼤误解应该如何认定合同法⾥⾯规定,要是合同⾥⾯有重⼤误解的内容,受影响的⼀⽅可以要求变更或是撤销合同。

有些⼈就对⾃⼰之前签订的合同内容有疑惑,认为它有重⼤误解内容,那么,合同中构成重⼤误解应该如何认定?今天来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合同中构成重⼤误解应该如何认定⼀般来说,重⼤误解包括如下⼏种情况:1、对合同的性质发⽣误解在合同性质发⽣误解的情况下,当事⼈的权利义务将发⽣重⼤变化。

2、对对⽅当事⼈发⽣误解对对⽅当事⼈的选择⾃由是合同⾃由的主要表现。

在许多情况下,对对⽅当事⼈的选择发⽣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重⼤影响,只要对⽅同意订⽴合同,⾃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当事⼈的错误认识也可构成重⼤误解。

主要是在⼀些基于当事⼈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的特定⾝份的合同中,当事⼈的⾝份对合同的订⽴与履⾏具有重要意义。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订约⽬的或重⼤的利益,则对质量发⽣误解可以构成重⼤误解。

但是对质量本⾝没有发⽣误解,⽽只是对标的物的⾮主要功能或效⽤产⽣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发⽣了误解,应属于重⼤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在实践中,当事⼈在订约时对价⾦没有发⽣误解;但在履约时⼀⽅因为过失⽽向另⼀⽅多交付价款和酬⾦,此种情况因并⾮是对合同本⾝发⽣误解,因此不应按重⼤误解撤销合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重⼤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必须是表意⼈(即作出意思表⽰的当事⼈)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

⾸先,表意⼈要将其意思表⽰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作出的意思表⽰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通用范文(正式版)最高法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的认定

通用范文(正式版)最高法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的认定

最高法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的认定1. 引言最高法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的认定是指在合同纠纷中,当合同的履行发生严重的争议或争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某些重大事实存在误解。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纠纷中的重大误解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合同的有效执行。

本文将围绕最高法对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的认定进行阐述和分析。

2. 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的定义和特点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某些重大事实存在误解,即为合同纠纷中的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的特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重要性:重大误解涉及到合同的重要事项,如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等。

•不可预见性:重大误解往往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或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

•影响履行:重大误解的存在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

3. 最高法对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的认定原则最高法在判断合同纠纷中的重大误解时,通常会参考原则:•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最高法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合同,合同条款的明确表述应当是解释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最高法倾向于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应当成为解释合同重大误解的重要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最高法认为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信用的行为,若一方当事人利用重大误解故意欺诈另一方,该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4. 最高法适用的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认定标准在具体的合同纠纷中,最高法对重大误解的认定通常会参考标准:•表层意思一致标准: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表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隐含意思标准: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隐含意思,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交易诚信标准:重大误解是否符合交易诚信原则,即当事人是否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合同。

•合理期待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合理地期待对方的意思表示,并反映在合同条款中。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的“重大误解”指的是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
发生争议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重大误解”的情况:
1.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写得模糊或不清晰,使得双方对其含义产生不
同的理解。

2. 合同语言理解差异:由于双方对合同语言的理解或诠释不同,产生了解读上的纷争。

3. 信息不对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充分沟通和交流,导致其中一方对合同内容
存在误解。

4. 风险提示不充分: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未能充分向购房人提供风险提示,导致
购房人对合同内容存在误解。

5. 依赖口头承诺:开发商或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对商品房的特点、设施等作出不
准确或夸大的口头承诺,导致购房人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若双方产生了“重大误解”,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就争议事项进行妥协和达成一致。

2. 第三方调解:双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3. 仲裁或诉讼:若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将
争议提交相关机构或法院进行仲裁或审理。

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充
分沟通和交流,避免出现合同纠纷。

如对合同条款存在疑问,可向专业人士咨询或寻
求法律意见,以避免“重大误解”的发生。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2篇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2篇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2篇篇1甲方(购房者):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开发商):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发生纠纷,甲方提出存在重大误解,为妥善解决双方争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重大误解的认定1. 甲方在购买过程中,因对商品房的某些重要信息了解不足或存在误解,导致对购房决策产生实质影响。

2. 重大误解包括但不限于对商品房的户型、面积、装修标准、周边环境、配套设施、价格等方面的误解。

二、双方责任与义务1. 乙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房信息,对甲方提出的疑问进行详尽解答,确保甲方充分了解商品房相关情况。

2. 甲方应认真审核商品房信息,如有疑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以便乙方进行解答。

3. 双方应共同确认商品房的实际状况,并就误解事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三、纠纷解决方式1. 双方应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就误解事项达成共识。

2. 如协商未果,可提请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内容1. 双方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误解事项。

2. 乙方对甲方因重大误解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方式及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3. 双方就商品房的交付、质量、保修等事宜进行约定,确保甲方权益。

4. 双方同意对预售合同进行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以消除重大误解。

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2.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法律适用与管辖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怎么确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怎么确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误解”怎么确定在进⾏商品房的买卖的时候,不免会对购房合同⼀起在约定的事项中会存在误解的⾏为,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误解”怎么确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误解”怎么确定【事件经过】2003年11⽉23⽇,原告钱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买受⼈)向被告(出卖⼈)购买其开发的某楼9号商铺⼀套,房屋属于框架结构,层⾼为⾸层3.6⽶、⼆层为3.0⽶,建筑⾯积85.09平⽅⽶,其中套内建筑⾯积为82.80⽶平⽅⽶,公共部位与公⽤房屋分摊建筑⾯积2.29平⽅⽶。

房屋按建筑⾯积计算每平⽅⽶售价为3038元,房屋总价款为258503元。

合同第⼋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应在2004年12⽉31⽇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使⽤。

合同第⼗条“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在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朝向等⽅⾯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功能的,被告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起10内,书⾯通知原告,原告有权在通知到达之⽇起15⽇内选择退房,被告则应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起30⽇内退还已付款,并按银⾏同期存款利率⽀付利息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3年11⽉23⽇交纳了购房款103503元,于同年12⽉14⽇交纳了购房款26000元,余款120000元也于2004年9⽉30⽇以按揭贷款⽅式⽀付给被告。

2004年12⽉30⽇,被告通知原告接收房屋,原告前往实地查看房屋后,于2005年元⽉10⽇向被告提交了⼀份《退房申请报告》,以房屋结构形式、空间尺⼨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要求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条的规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

被告则于次⽇复函,称房屋严格按照原规划设计图纸施⼯,从未做过任何规划设计变更,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诉讼已⽆法避免,根据原告的委托,代理⼈经认真研究并征得原告同意,以原告对房屋结构存在重⼤误解为由,于2005年3⽉15⽇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购房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购房合同

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繁华地段的住宅。

在签订购房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中介公司的误导和自身对房地产市场的不了解,张先生对房屋的实际面积、配套设施等信息产生了重大误解,签订了购房合同。

在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远小于合同约定,配套设施也存在严重缺陷。

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1. 重大误解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张先生对房屋的实际面积、配套设施等信息产生了重大误解,符合重大误解的认定条件。

2. 购房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无权依据该合同主张权利。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张先生产生重大误解,中介公司存在过错。

因此,中介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解除购房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无效,张先生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合同。

三、结论本案中,张先生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购房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先生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合同。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务必详细了解房屋实际情况,避免因重大误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了解到,在购房过程中,了解法律规定,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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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如何确定
在进行商品房的买卖的时候,不免会对购房合同一起在约定的事项中会存在误解的行为,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怎么确定接下来由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2003年11月23日,原告钱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买受人)向被告(出卖人)购买其开发的某楼9号商铺一套,房屋属于框架结构,层高为首层3.6米、二层为3.0米,建筑面积85.0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82.80
米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29平方米。

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售价为3038元,房屋总价款为258503元。

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使用。

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在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方面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被告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内,书面通知原告,原告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选择退房,被告则应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已付款,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3年11月23日交纳了购房款103503元,于同年12月14日交纳了购房款26000元,余款120000元也于2004年9月30日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给被告。

2004年12月30日,被告通知原告接收房屋,原告前往实地查看房屋后,于2005年元月10日向被告提交了一份《退房申请报告》,以房屋结构形式、空间尺寸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要求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的规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

被告则于次日复函,称房屋严格按照原规划设计图纸施工,从未做过任何规划设计变更,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诉讼已无法避免,根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经认真研究并征得原告同意,以原告对房屋结构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于2005年3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

判令被告退还房款及利息。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1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58503元,并支付该款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8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两项共计7680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解读】
本案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如何适度把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的适用范围。

商品房预售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买卖尚未建成的房屋(以下简称期房)的交易行为。

商品房预售区别于现房销售的最大特征,是交易发生时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未建成,买受人只能借助出卖人提供的资料、通过想象来认知所购房屋的情况。

因此,房
屋建成后的实际状况与买受人的想象存在差异是难免的。

正因为如此,在同等条件下现房销售相比,预售期房不但价格偏低,而且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有特殊要求:一方面要求买卖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保证买受人的想象与将来房屋的真实状况中间的差异在合理范围之内;另一方面也要求买受人对差异风险有合理的预见。

所谓“合理”,是以通常情况下常人的理解能力、承受能力为判断标准的。

是否超过“合理”范围影响到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的标准。

本案原告作为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对其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只能通过被告的口头和书面描述中得到认知。

但被告却未将房屋的详细解结构情况通过实物或书面及口头方式告知原告、以便原告能正确认知房屋的基本结构。

而从房屋建成后法院现场勘验的结果看,虽然该商铺仍然能够使用,但确实存在空间狭小、结构低矮、有明显的压抑感的问题,尤其以第二层的情况更为严重。

这是通常情况下常人根据被告提供的信息所无法想象的,也必将对房屋的使用人造成不便及不适,显然不符合原告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原告主张其在购买房屋时对房屋空间结构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支持。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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