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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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1.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
税对象的一种税。
(1)纳税主体: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在我国,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的法定增值额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其征税范围不仅涉及生产环节
销售货物的领域,而且在流通环节销售货物也需缴纳增值税。
(3)税率:现行增值税法规定了17%、13%、零税率三档税率。其中17%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3%为低税率,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2. 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
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分经济性质和所具有的国籍,也不分所处的地区,均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2)征税客体和税目:消费税征税客体是生产、委托加工和进
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消费税共有11 个税目,如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
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
(3)税率:消费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共
设置25 个不同档次的税率,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45%.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
3.关税:是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关税的特点:
(1)关税是统一的国境征税;
(2)关税是以进出境货物或者物品为征收范围;
(3)海关是关税征收管理机关。增值税、消费税、关税都是流
转税,流转税是以在商品流转中商品销售收入额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
劳务或业务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增值税、消费税同关税之间存在着配合关系。
一般说来,出口商品大都免征关税,与此同时,出口商品也大都
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或者将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退还。反之,进口商品大都征收进口关税,同时,也大都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
税和消费税。可见,增值税、消费税同关税的联系是很密切的。
进口环节:关税=完税价格X关税率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X增值税率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消费税)
X消费税率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1.两者都是对货物征收;
2.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征收消费税的同时需要征收
增值税,两者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3.二者都属于流转税;
4.二者都具有转嫁性;
5.消费税纳税人同时是增值税纳税人。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4.两者范围不同:增值税对货物普遍征收,消费税对特定货物征收。
5.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6.两者的纳税环节不同: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所有的流转环节道道征收。
7.两者的计税方法不同:增值税是按照两类纳税人来计算的,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应税消费品来划分。
增值税与关税的最大区别为:增值税可以抵扣,关税不可以抵扣。
普通关税是相对于优惠关税而言的,它的税率高于优惠关税税
率,适用于从没有签订条约或协定或不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的
商品。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
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