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研究_

美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研究_
美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研究_

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中的科技财政法律制度、科技税收法律制度以及科技奖励制度七个方面的内容。

5.2美国科技研发法律制度

5.2.1美国科研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美国的科技研发体系主要由政府、大学及企业三个部分组成,以及一些社会研究团体,根据研究目的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非公益性科研机构。美国将政府科研机构归属于政府机构,其它科研机构则由国内税收事务局(IRS)根据“非营利科学机构”和“公益性研究活动标准”审核细则来判定其公益性。美国的公益性科研机构除政府、高校研究系统外还包括从事“公益性”科研活动的非营利科研机构、从事人类疾病与健康医疗技术以及农业技术开发的非营利机构和从事“公共安全检测”的非营利机构。在美国,企业是最重要的非公益性科研机构。[28]根据税收规则以及机构与政府的关系,美国主要的科研机构可以分为联邦政府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机构以及高校研发机构。

美国政府设立任何科技机构管理部门都必须通过美国国会的专门立法,与科技管理关系较为密切的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如能源部、卫生和人类服务部航空航天部、国家科学基金会以及白宫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等,都是国会通过专门立法建立的。对于不同的科研机构,美国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

(1)联邦政府科研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联邦政府科研机构可分为三类:一是政府部门内部的科研机构如国立卫生研究院、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等;二是政府部门所属并直接管理的科研机构,如能源部、农业部、国防部等部门所属的一些科研机构;三是政府部门所属但委托高校、企业或非营利机构管理的科研机构,如能源部、农业部等部门的一些科研机构。联邦政府科研机构不存在纳税问题,与其直接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机构法、授权法和各类专项法。《联邦法典》第5卷“政府机构与雇员法”详细规范了政府机构组织结构、权利与义务、运作及雇员等,该法为政府机构的一般法律。关于某个具体联邦科研机构成立的法律(机构法)则更具体地规定了该机构的职能、组织、人数等。一年一度的授权法则决定了每个机构的经费和项目计划等。

联邦政府科研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通常采取主任负责制,其聘用采取选聘制,其任期由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及其工作表现决定。联邦机构的经费大部分来源于所属联邦机构的直接拨款。由政府直接管理的科研机构的人员管理按“政府机构与雇员法”的规定进行,委托其它机构管理的联邦科研机构接受其管理机构的

人事管理方法。在财务管理方面,由科研机构的主任根据其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和预算,提交主管部门和联邦预算管理局,由主管部门汇总成“授权法案”送国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统签署成为年度授权法,得到联邦政府的直接拨款。此外,联邦政府科研机构也可以通过与企业进行合作研究或接受私人机构的赠送等方式获得研发经费。联邦政府科研机构普遍采用同行评议的方法进行项目评审、工作检查和晋级评议。在技术转移方面,《国家合作研究法》鼓励联邦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技术转移法》鼓励技术创新、申请专利和向企业实施专利技术,并规定将不少于15%的转让费奖励发明人。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机构法和授权法都要求联邦政府科研机构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由于联邦科研机构的经费绝大部分来源于纳税人,因此,各机构十分重视为公众为社会提供服务,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接待和回答社会各界关心的科技问题,为社会提供全部免费的信息服务。为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1993年美国出台了《政府绩效法》对联邦科研机构加强管理,该法的管理思路是通过把每年的财政拨款与工作绩效联系起来,以增强对联邦政府支持项目的计划和管理,增强联邦机构工作绩效的可评估性,从而最终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增强公众对联邦政府的监督。该法覆盖了联邦预算范围内的所有机构,由联邦经费支持的各种研究机构和项目也受该法约束。[29]

(2)企业科研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在美国,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企业科研机构是美国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美国政府也十分重视通过各种法律政策手段扶植企业科研机构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培植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力量。

尽管企业是营利机构,但企业成立的科研机构都是非营利机构,这些科研机构是根据联邦法典中“免税机构”的规定,按照企业所在州的“非营利机构法”法定的模式和要求建立的。企业在设立科研机构时必须根据上述法律向所在州提出申请接受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则予以批准,在州政府的非营利管理部门进行注册,享受免费待遇,企业科研机构还须将其所有活动、财务以及董事会记录备案审查。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科研机构实行董事会负责制,在董事会下可设主任、副主任、秘书以及财务人员,日常管理由主任负责。企业科研机构的董事会、主任和副主任均由企业任命,除了按照法律的规定运行外,具体的项目管理和人事管理均由企业自主规定。在决策程序及监督机制方面,对于具体的研究内容,企业科研机构的主任首先会同有关专家评审,最后由主任批准实施。大多数研究课题通过检验结果的方式来考核,对于不便于用检验结果方式进行考核的项目,企业往往设有项目管理人,有关研究人员要定期向项目管理人报告课题进展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30]

(3)高校科研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在美国,高校除肩负着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使命外还经常承担重要科研任务,在将创新理论转化为科技创新的现实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美国科技研发特别是基础研究的重要执行者。美国政府对高校的科技创新十分重视,将高校的科技创新纳入国家科技政策的调整范围,并逐步增加对于高校基础研究的科技投入,通过联邦税法和非营利机构法对高校科研机构进行管理。

根据联邦税法和州非营利机构法的规定,美国的高校属于非营利机构,高校的科研机构也当然属于非营利机构。高校科研机构关于免税、内部治理结构、决策和监督程序的规定与企业科研机构的规定基本相同,但其具体管理与企业科研机构有所不同,这是因为高校科研机构仅有20%的经费来自校方,其余80%来自于不同渠道,一般都是由科研人员自己申请到的。因此,美国高校科研机构的管理与项目经费是紧密相连的,申请到的科研经费越多,科研人员工资就越高,雇用人员就越多,实验室就越大。科研人员申请到经费后,要将一定比例的经费交由校方支配,其余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支配,人员的晋级采用同行评议、科研机构主任同意、校方聘用的管理办法。美国政府和校方鼓励科研人员向政府、企业以及非营利机构等申请研究经费,并鼓励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5.2.2美国科技投入法律制度

广义的科技投入是指一国的政府和全社会对科技活动经费的投入。狭义的科技投入是指对科技研究开发(R&D)经费方面的投入,其中包括人员工资报酬,购买专利和著作权的费用,专为研究开发用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厂房以及与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科技投入是科技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美国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强化科技投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科技投入法律制度,为美国保持科技的世界领先地位提供了雄厚的资金基础。美国科技投入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技投入的来源广泛,方式众多。美国的科技投入是全世界最高的,其中大部分来源于联邦政府和企业。联邦政府研发经费大部分投入到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上,企业的研发经费大部分投入到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上,并且也在不断增加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按照经济来源的不同,美国的科技投入可以分为财政科技拨款、科技基金、科技信贷、企业科技投入、捐赠及风险投资等。美国政府的财政科技拨款采取研究合同、研究资助金或者合作研究协议的方式,一种情况是直接拨给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所属的研究机构,另一种情况是通过资助或合同形式拨给工业企业、高等院校和非营利研究机构等。美国

中美科技创新与思考

中美科技创新与思考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虽然中国在不断地发展与强大,科技实力也在不断地增强,但若与美国相比,就不难发现,中国的科技发展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与不足,这带给了我们很多的思考。 回顾过去,随着中国的崛起,中国的生产力得到较大程度的发展,科技实力也在不断地提高,在科技的领域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70年代,袁隆平研制出的杂交水稻,提高了粮食的产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世界粮食供应的压力。这是公认的一项伟大的科技成果。近几年来,我国在各个领域中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也是非常的引人注目的。例如,在航空航天领域,神舟五号,神舟六号,及神舟七号的成功发射,说明了中国科技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能源领域里,中国突破一批石油勘探、大型煤液化工程成套设备等关键技术,显示了中国科技的发展…… 中国科技取得的成果是令国人骄傲的,但中国科技发展存在的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路甬祥曾指出:中国科技发展的主要矛盾已转为了四个“不相适应”。即创新人才队伍和整体创新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创新体制和管理与科技创新及其社会价值实现途径的客观规律不相适应;创新资源、要素的结构和布局与我国经济社会区域发展的总体格局不相适应;科技创新的价值理念和文化与科技创新的本质要求,国家、人民的期望不相适应。而把中国的科技跟美国的相比较时,中国科技发展的问题便更突出了。 在科技创新方面,中国是远远及不上美国的。20世纪以来,美国在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等科技领域中都拥有了明显的优势,这其中的一个因素是美国对科技创新的重视。而中国在科技创新方面的重视则不够美国。 大家都知道,影响科技创新的因素有很多,其中,科研投入及人才培养是重要的因素。美国在科技领域中投入了大量的科研费用,为科技创新打下了物质基础,并且,美国注重人才创新能力的培养,为科技创新打下了智力基础。相比之下,我国在科学研究方面投入的经费不足,据资料分析:“美国国家健康研究院(NIH)2003年的科研经费就达270亿美元,相当于中国全部科研经费的2倍……美国工业界科研投入也很大,如微软件公司一年的科研经费为50亿美元,接近中国全国研发经费总额的一半。”而由于科研经费的不足而造成的设备不全、人才流失等问题也深深的影响了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除此之外,我国的人才培养模式不够灵活,教育机制不够完善,这也不利于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 除了科研投入、人才培养外,科技评价也是影响科技创新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据了解,中国的科技评价工作存在着四大弊端:一是科技评价分类不明确。这样就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二是评价中存在着重形式走过场、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三是专家评议制和信誉制度不够完善,影响了评价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四是对于“非共识”项目缺乏科学合理的筛选机制,不利于创新项目的立项和创新人才的发现。以上科技评价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 由于创新能力的不足,中国的科技发展与美国的存在了明显的差别,其中,最明显的差距便是科技成果的差距。美国的科技成果拿下了不少的若贝尔奖,虽然说若贝尔奖不是评价一个国家科技发展水平的唯一标准,但也可以从一个侧面来说明一国的科技发展水平。中国的科研与生产的联系很少。而在中国,科技成果只是停留在研发阶段,很难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但美国与中国不同,美国在

也谈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是旨在保护公民免除因年老、疾病、失业、死亡或灾害等原因而遭受损失,并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各种措施的总称。社会保障是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互相、优扰安置等的联合保障。社会保障对于融资、调节投资、平衡需求、保障及配置劳动力等都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同时能够起到社会补偿、社会稳定、社会公平的作用。 一、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始于50年代初。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此后,我国还陆续颁布和实施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显示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一制度的建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巩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我国社会从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迈进,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社会保障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急需进行改革。 二、社会保障制度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从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与重整。1985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第一次在国家级文件中明确使用“社会保障”概念,将我国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等制度统一归并于社会保障制度中。相应的立法活动也在逐步进行。在社会保险方面,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就社会保险的范围作了原则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9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同时出台。在社会福利方面有1992年4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相关规定;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优抚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介绍-中债资信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介绍 次贷危机及欧债危机以来,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对信用评级机构所扮演角色的热烈讨论,国际监管机构和各国针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改革展开大范围的探索并陆续付诸实践。从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明确提出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确保评级机构满足规范的国际执业准则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国际组织在此框架下共同合作,推动国际信用评级行为标准的修改完善并积极协调各国监管标准的统一。各国和地区按照G20路线图设定的改革方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加快信用评级行业立法改革的步伐和节奏,相继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完善信用评级机构法律制度体系。其中,作为现代评级行业诞生地、同时也是次贷危机爆发始源地的美国所采取的监管改革较具代表性,故本文重点对美国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制度框架的演变及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制度构建有所启示。 一、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制度框架演变历程 (一)21世纪前美国评级机构几乎游走于联邦监管外 美国信用评级行业在20世纪初成立初期并未得到监管部门特别关注。至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评级机构声望渐起,监管机构才开始予以重视。1930年货币监理署于监管规则中首次引用信用评级来限定投资范围,以发挥其对投资者的参考作用。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首次在其制定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规则中使用了“NRSRO”一词,并通过向特定评级机构发送无异议函(no-action letters)、确认该评级机构发布的评级结果为国内大部分重要使用者承认为可靠的,从而授予该评级机构以全国统计信用评级机构(NRSROs)的资质。首批获得NRSRO资质的评级机构经过发展成为了现在的三家国际性评级机构穆迪、标普、惠誉。 此后,联邦和州立法开始广泛地引用“NRSRO”,以借助外部评级结果来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如《1933年证券法》、1935年《银行法》、《联邦储备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以及SEC制定的规则。但是,相应的监管制度却几乎空白,甚至有SEC制定了规则 Rule436(g)将评级机构明确排除在《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专家责任之外。加之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使得美国的评级机构在2001年之前处于弱监管状态。 (二)安然事件后逐步强化监管 2001年安然公司破产事件敲响了警钟,人们恍然发现扮演着重要角色的评级

美国在科技创新体系上值得借鉴的做法

美国的区域创新体系最大的特点是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政府仅进行必要的干预。市场是企业间进行交往和协调的主要机制。政府尽可能少地干预企业研究和开发活动,只负责关系到国家利益的重大的基础性研究和国防研究的推动工作。 美国非常重视市场调配资源的重要作用,全社会的资源配臵主要由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税制度来调节(例如,80年代《技术创新法》、《技术转让法》,90年代《信息法》)。美国不主张制定国家产业发展政策(Porter,1991),不存在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也不主张制定倾向性的科技政策,而主张科技发展方向由市场需求来决定。 政府做了哪些重要工作? 美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有利于企业创新的措施,从供给、需求和环境保障几个方面上来促进美国国内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这些措施强调资助基础科学以推动创新。制定了有关创新的法令、法规,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有助于创新的环境。税收政策(包括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政府采购、国防工业都推动了创新活动。 美国借鉴日本的政策,对企业的实验研究费制定了相应的税制优惠政策,形成一个永久性的制度。美国也是世界上通过政府技术采购对创新进行扶持和推动最成功的范例之一。1761年第一部《联邦采购法》的颁布,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美国政府采购每年要花费几千亿美元,美国国防部、能源部、航天局等部门对高新技术产品定货价格比国外产品高许多。 美国政府特别重视对高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尖端高科技出口采取封锁或限制政策,限制国外企业收购美国高科技企业,例如国会严格审议了联想对IBM 个人电脑事业部的收购案。专利制度是美国政府用来刺激科技发展,促进技术创新的有力措施。1972年的“技术评估法”,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等都为技术创新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比较系统地制定支持中小企业科技进步的政策的国家,法规允许中小企业与政府共同出资进行研究并取得专利权,鼓励将知识产权注册给中小企业,要求国家实验室促进成果向企业转移,拿出部分资本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研究,允许企业使用国家实验室等等。在股票市场上还开辟了NASDAQ市场,专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 美国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基础研究,不参与应用性研究,努力建立发达的资本市场以支持技术产业化。许多重大科技发明以及产品创新来源于科技人员创业激情与风险投资基金完美结合,这是当今世界上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完美结合的典范。美国用于研究与开发的经费逐年增加,研究开发经费占GNP的比重一直保持在2.5%左右,80年代前,联邦政府支出的科研经费占科研经费总额的比例为50-60%。联邦政府2/3的科研经费通过合同分配给工业企业和大学所属的科研单位。为了促进“加速创新”,对由各个政府机关分配的研究开发预算的3%进行再分配,促进高风险研究;国防部"科技预算"的20%用于研究。美国今天的科技成就离不开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冷战期间政府对国防科技的主导作用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美国航天登月计划积累的科技成果也对后来的信息技术发展起到关键促进作用。 在创新教育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如针对面向科学及工学领域的大学生提供奖学金的企业及个人,对其所筹款项实施减免税制度;将成年硕士教育及培训制度向所有州立大学扩展;向学生提供衔接研究和应用的创新学习机会;针

10 美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第十章美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美国的矿产土地管理机构、三类矿产的分类管 理制度及权利金的收取和分配。 教学重点:三类矿产的管理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 教学时数:4学时 第一节美国矿政管理机构 美国的矿政管理机构主要有: 1.环境保护署(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 2.劳工部矿山安全与卫生管理署 Miner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MSHA), Department of Labor); 3.核能管理委员会(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NRC) 4.农业部所森林局(Forest Servic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5.内政部印第安人局 (Bureau of Indian Affair (BIA) ,Department of Interior ) 6.内政部露天开垦与执行办公室 (Office of Surface Mining Reclamation and Enforcement(OSM), Department of Interior) 7.内政部公园局 (Park Service ,Department of Interior) 8.内政部地质调查所(Geological Survey,Department of Interior)。地调所于1982 年将该所的矿产资源保护组(Conservation Division)分出来,另成立了矿产管理 局(Minerals Management Service )。与地调所并行属于内政部管理。有一部分矿 产保护组资源的工作合并于土地局 9.内政部土地管理局(Bureau of Land Management,(BLM) Department of Interior) 10.内政部矿产管理局(Minerals Management Service ,Department of Interior) 一、环境保护署(EPA) 执行空气质量、水质量和固体废物管理法律和规章。 环保属的管辖权涉及联邦、州、印第安人和私人的土地。有许多项目是又环保署与州政 府审核批准,在某些情况下州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定要比联邦政府的规定更严格;环保署

美国的科技创新精神资料

美国的科技创新精神 与世界其它各国相比,美国的最大特征是什么?美国国力强大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 是自然资源吗?俄罗斯、中国、巴西、加拿大等,都有可以与美国相比的自然资源。 是民主与法治制度吗?西欧与北欧诸国都有与美国相似的政治体制。 我认为,美国的最大特征,它强大的主要原因,是它的科技创新精神。 这是我自1982年之后,多次来美国的体会。2010年,我来美国探亲,时间是短短几个月,但我依然感到,美国的科技创新精神,至今不减。 本文从若干领域,谈谈美国的科技创新,最后分析一下:美国所以有持续的科技创新精神的原因以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基础科学领域. 纯科学(Pure Science 是自然科学的基础,在中国称为:基础科学。它是科学技术的根本来源。 自然科学领域的诺贝尔奖,主要是授予在基础科学方面作出杰出成就者。 以物理学为例,以下列出自 1999-2008年的十年间的获奖成就与获奖者名单。年份获奖成就获奖名单 1999阐明弱电相互作 用的量子结构H·霍夫特、韦尔特曼(荷兰) 2000发明集成电路杰克·基尔比(美国) 2001在“碱金属原子稀 薄气体的玻色- 爱因斯坦凝聚态” 以及“凝聚态物质 性质早期基本性 质研究”方面取得克特勒(德国)、康奈尔、卡尔·E·维曼(美国)

成就 2002在天体物理学领域做出的 先驱性贡雷蒙德·戴维斯、里卡尔多·贾科尼(美国)、小柴昌俊(日本)“ 2003在超导体和超流 体领域中做出的 开创性贡献。” 阿列克谢·阿布里科索夫、安东尼·莱格特(美国)、维塔利·金茨堡(俄罗斯) 2004“对量子场中夸克渐进自 由的发现戴维·格罗斯(美国)、戴维·普利策(美国)和弗兰克·维尔泽克(美国) 2005对基于激光的精密光谱学 发展作出的贡献。对光学 相干的量子理论的贡献罗伊·格劳伯(美国)、约翰·霍尔(美国)和特奥多尔·亨施(德国) 2006发现了黑体形态和宇宙微 波背景辐射的扰动现象。约翰·马瑟(美国)和乔治·斯穆特(美国) 2007发现巨磁电阻效应的贡献艾尔伯·费尔(法国)、 皮特·克和鲁伯格(德 国) 2008提出了对称性破 坏的物理机制, 并成功预言了自 然界至少三类夸 克的存在。日本科学家:南部阳一郎、小林诚、益川敏英 在这十年中,物理学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七年都有美国科学家,居世界各国之首。其他在化学与生理学、医学领域的情况,基本相同。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化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深刻的变革。时代的发展,使许多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问题凸显在我们面前,迫使我们必须加快改革和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步伐,协调差异,改革弊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我们应大力加强社会保障法制研究,使我国社会保障实践真正能够以法律为依托,以法律为保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和谐发展的重要环节。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立法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社会保障立法是社会保障的法律形式,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当前,全球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已经基本纳入法制化轨道,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也逐步迈入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轨道。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经历创立阶段、调整阶段、挫折阶段、恢复补充阶段、全面改革和发展阶段后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制度,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2004年,全国人大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标志着我国对社会保障问题的理论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和社会保障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全部依靠国家财政重点支撑的项目,其中包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助与救扶、对部队现役军人及其军烈属的优抚与安置、对社会上无依无靠的孤幼残老以及社会大众团体举办的社会福利等措施;第二方面是用人单位缴纳、单位职工个人缴费,由国家适当给予相关补助的三方共同筹资的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不能为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需要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滞后 社会保障要以社会立法为方式,才能使其运作法制化、规范化。纵观国外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不是立法在先。德国于1883年颁布《疾病保险法》,于1884年颁布《工伤保险法》,于1889年颁布《养老和伤残保险法》,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 1)不得与豪猪发生性关系。 2)每周四晚6:00以后不得放P。 3)任何人不得销售其子女。 阿拉巴马州:无论任何时候,将冰激淋卷放在口袋里是违法的。 阿肯色州:男性可以合法殴打其配偶,但每月最多一次。 亚利桑纳州:任何房间中不得有两根以上的假阳具。 夏威夷州:不得将谷物放在耳朵里。 印弟安纳州: 1)任何年满18岁的男性,若与17岁以下的女性发生性关系,而且当时她又没穿鞋袜,那将双重罪。 2)圆周率在该州法定为4。 爱荷华州: 1)任何只有一只上臂的钢琴演奏者必须免费演奏。 2)任何有胃病的男性不得在公共场所与女性接吻。 纽约州: 1)不得仅为娱乐而将球砸向他人脑袋。 2)10:00以后不得穿拖鞋。 新泽西州:凡谋杀时不得穿防弹背心。 北卡州:任何一位未婚男性与一为未婚女性,如果在任何旅馆或汽车旅馆登记为已婚,那么他们即算合法夫妻了。 宾西法尼亚州:不得在浴室唱歌。 南卡州:仅在每周六,男性被允许在法院的门前台阶上合法殴打其配偶。(这是啥规定,郁闷ING) 犹他州:

1)不喝牛奶违法。 2)不得在正在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后座上做爱。 西弗吉尼亚州尼古拉县,法律禁止神职人员布道时讲引人发笑的幽默故事。 乔治亚州:在该州的琼斯博罗市不能喊别人:“喂,小子”,否则被喊作“小子”的人从理论上讲完全可以根据该州法律条文将其告上法庭。 麻萨诸塞州一条古老法律规定,上床前必须洗澡。 波士顿一条地方法律中则称,参加丧礼者在丧席上吃的三明治面包数量绝不能超过了3块,否则该奔丧者将面临处罚。 密歇根州:如果妻子未经丈夫许可就擅自剪去头发,她将被罚款。 肯塔基州,如果妻子不同意而丈夫擅自买了顶帽子也属违法行为。 在美国地方法律中,关于动物的奇怪法律更多∶ 在四面都是陆地的俄克拉荷马州,捕猎鲸鱼属于非法,尽管该州的居民也许一辈子都不会看到一条鲸鱼。 华盛顿州的威尔伯市规定,主人不能骑一头丑陋的马旅行。 伊利诺斯州扎尔恩地区法律则规定,狗和猫不允许吸雪茄,但是可以吸纸烟; 在乔治亚州亚特兰大市,禁止长颈鹿主人将长颈鹿系在电线杆上。 在加利福尼亚州《熊权法规》里,印有十几条保护熊的条文,其中一条写道:“熊有权以它自己的方式来观察你,如果它的眼色使你感到不安,请你尽快走开。” 超现实主义的古法律 在科罗拉多州的罗根县和佛罗里达的迈阿密,一些古老法律条文简直像超现实主义小说,这两个地方的法律条文规定,在天黑之后,禁止妖怪进入城镇;而内华达州的一条法律规定,在任何时候都禁止妖怪闯进浴室。

借鉴美国对中心企业科技创新政策解读

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及其借鉴 日期: 2010-3-30 17:40:03浏览: 14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作者: 佚名 摘要:企业创新是各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在立法支持、财政与税收支持以及创新服务支持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成功经验。我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对建立“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梳理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分析提炼其主要特征,力图为我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有益的政策借鉴。 关键词:美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企业的生产能力和产业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在技术和创新能力上却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企业创新现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我国企业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立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发展。只有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的基本体制架构,才能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美国的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尤其在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上凸显了一定优势。美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财政税收政策,以及协调社会各部门之间的配合等手段,大力推动和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进步,使之成为实现国家创新计划的主要力量。本文试图梳理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分析提炼其主要特征,力图为我国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提供有益的政策借鉴。 一、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主要政策 (一立法支持政策 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立法支持,为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自我创新能力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小企业创新发展法》,以鼓励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加大创新力度、推进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以《小企业创新发展法》为核心,美国政府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史蒂文森一怀特勒创新法》、《国家竞争技术转移法》、《联邦技术转移法》、《专利法》、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院(系)管理学院: 专业年级:2011级劳动与社会保障 姓名:姚萱垿 学号:201104010021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进入统筹城乡、全面覆盖、综合配套、统一管理的阶段的背景。

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城镇建立了职工劳动保险制度并覆盖城镇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同时,农村建立了面向乡村孤老残幼的“五保”制度,面向农民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文革”期间,劳动保险制度被取消并演变为“企业保险”。1978年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对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到2008年,社会保险覆盖面日益扩大,待遇水平逐年提高,基金收支规模快速增长,制度运行平稳。以养老保险为例,2007年覆盖人数达到2.01亿,基金收支分别达到7834亿元、5965亿元。 努力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目标。 NO.1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历程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历程,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重点和重大政策举措,可划分为改革探索、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与统筹城乡发展三个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历程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重点和重大政策举措,可划分改革探索、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与统筹城乡发展三个阶段。1978至1992年间的改革探索时期这一时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实行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在这种改革背景下,社会保障改革的指导思想定位于服务企业改革的需要,国家把社会保障改革作为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来进行,以单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在改革步骤上,首先从改革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和建立失业(待业)保险制度入手,再随着有关企业改革政策的出台,陆续制定了其他相关的社会保障改革措施。在养老保险方面,1984年,国家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始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先由市、县级统筹再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在失业保险方面,1986年为了配合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首次在我国建立了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国务院修订了该规定,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待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提出由企业缴费建立待业保险基金,用于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1993年至2004年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时期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五个组成部分之一,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随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来进行,重点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目标是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1997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步伐加快,国务院于1997年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模式和改革方向;1999年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覆盖范围、筹资办法、缴费比例、享受条件和保障水平。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城市贫困居民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2004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覆盖范围、筹资办法、缴费比例、享受条件和保障水平。为配合国企改革,妥善处理分流下岗人员和保障城镇贫困人员基本生活,1998年后逐步建立“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的政策体系。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并在辽宁省试点,探索社会保障制度从单项制度推进向系统建设转变、以覆盖国有企业为主向以覆盖城镇从业人员转变的经验,3年试点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到2004年底,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形成。2005年以后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时期2005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时期。 NO.2实现两个创新一个突破实现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变,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网;创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提出了建立多层、多元、多样化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 1.制度、机制和体制方面的创新。实现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变,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网。创新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五项社会保险全面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共同缴费、政府给予补助的筹资机制。成立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实行政策制度与管理分开,提高统筹层次,推行属地管理和社会化管理服务。 2.创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减员增效,为市场竞争中的弱者——下岗和失业人员等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实现了40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平稳地退出国有企业,进入劳动力市场,未造成大的社会震动,创造了世界奇迹。 3.理论上的突破。针对上世纪90年代末养老保险差额缴拨管理下,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拖欠严重的现象,提出了建立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2008年,针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提出了建立多层、多元、多样化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特色内含有如下五个方面: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二是基本保险与补充

美国法律制度以复杂为特点

第二课美国法律制度的双轨制 美国法律制度以复杂为特点,而这种复杂形势有美国的联邦制造成的,在联邦的构架内,每个州都保持相当的自治权,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议会通过的法规。以及州法院产生的一整套判例法,所以说美国有五十一套法律,而不是只有一套统一的法律,五十个州各有一套法律,联邦又有一套法律。 这种双轨制产生了一种错中复杂的情况,那就是,在跨州的交易和事件中,经常产生法律选择问题,如果纠纷涉及发生在不同州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这些州对所争议的实体权利又有不同的界定,则选择适用的法律就成了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这种选择要受不同州的法律选择规则支配。 统一法规的趋势已有助于减少这种复杂情况,但法律冲突问题依然存在。所以。在学习美国法律时,学生必须注意不同的州对特定的法律争议可能会有不同的实体法和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其结果是对法院的选择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选择法院也增加了在美国诉讼的复杂性,因为美国的法院系统同样存在双轨制。美国没有统一的法院系统,而是五十一个法院体系,而每一个系统都独立于其他系统而运行,每一个系统都是完整的,有自己的一套初审和上诉法院。 州法院是通常审理争端的法院,他的初审法院包括有限管辖权法院和普通管辖权法院,大多数州都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这些低级法院有权审理和决定涉及小额金钱或特定案情的案件,各州的有限管辖权法院的名称和权限往往各不相同, 所有的州都有可以审理所有类型案件的法院,这些法院通常按县建立,受理案件不受案情和争议金额限制。这些法院被称为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普通管辖权法院的名称各州有所不同,在加州被成为高级法院,在纽约州被称为最高法院,在许多其他州被称为巡回法院;在另外一些州被称为区法院,县法院,普通法院,等等,不论叫什么名称,这些法院将审理所有未在其他法院提起的诉讼。 大多数周度允许对有限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在某些州,诉讼当事人如果对低级大院作出的判决不满意,可以要求普通管辖权法院重新审理,在某些州,向普通管辖权法院提出的上诉时最后上诉,而在另一些州,可以向更高级的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复审普通管辖权法院判决。

试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还十分滞后,远远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迫切需要立法资源的重新梳理与合理分配。因此,探索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完善之法,有助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能够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能够规范社会保障行为,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提供必须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其他经济的、刑事的、民事的法律系统等共同构成—个国家和地区的完整、健全的法律体系,对国家和社会走上法治化道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障法 (一)社会保障法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念 社会保障法分为形式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正式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冠以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名称的法律规范,如《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它仅指社会保障法典。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是指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以基本法律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更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社

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社会保障产生在社会化大生产和民主制度建立之后,它涉及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公民的利益,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同时由于社会保障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以它必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强制性地加以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和有效运行的客观依据和准则,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加以确定,国家对社会特殊群体的保护和帮助也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得以强制实施。 (二)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演进与社会保障立法指导思想 现代社会保障理念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为:济贫法阶段的救济与矫正、俾斯麦时期的怀柔、二战后成熟阶段追求公平、现代保障阶段追求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在其理念的演变中,越来越重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社会共享文明成果。这一转变与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对人的尊重息息相关,越来越关心人、重视人。我国的社会保障理念长期以来,在公平、效率之间徘徊,从绝对的平均主义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进而发展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与现代社会保障理念的演进极其吻合。 理清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理念、指导思想,与明确社会保障立法的适用对象及立法价值有密切关系。社会保障立法理念要求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最新版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部分组成。美国自30年代建立保障制度以来,已形成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点是:(1)适时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本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美国引起了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普遍关注。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老年人生活处于最困难境地,社会退休金成了老年人的希望所在。1934年,罗斯福成立了经济保险委员会,1936年公布了社会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伤残保险和老年配偶养老保险。经过几年准备。在积累了一大笔基金后,于1942年付诸实施,开始支付退休金。二次大战中没有新的变动。50年代经济有了很大发展,1965年增加了老人医疗保险,1972年又增加了残废者医疗保险。经过50多年的逐步发展与健全,形成了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2)老年法定退休保险具有强制性、贡献性和福利性,退休和医疗保险基金有正常来源渠道,能自我调整和自我调整。其退休金的收与支是按照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的,根据人口老龄化的预测、退休费支出的需要,不断调整保险税税率,通过自我调整达到自我循环正常运转的目的。(3)发展保险公司经营的自愿投保退休金保险,吸收闲散资金增强经济实力,为人口老龄化做准备。美国的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除经营

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死亡保险外、还大力经营集体和个人自愿投保性质的私人退休金保险,作为法定退休保险的补充。集体退休保险,由企业雇主为雇员投保,根据企业经营好坏和雇员个人情况投保可多可少,雇员退休后逐月领取。政府通过对退休保险金免税手段予以支持。并通过投资获取的利润,用来弥补膨胀使投保金额贬值的问题,以保证退休者收入,增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感。(4)严格控制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以利于失业者积极再就业。联邦立法规定由企业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款,雇员不缴。利率由各州自行确定,全国不统一。救济发放时间,大多数规定需经一周等待期后方可使用,最多支付26周,联邦法规定在失业高峰期可延长合乎法定救济周数的50%,即最多追加13周。严格限制发放周数的目的在于促使失业者积极再就业。(5)采取措施,增收节支,迎接老龄化的严重挑战。其研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注重研究管理与效率、保障目标与水平问题,逐步提高保险税税率;退休金也要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把负担加在高收入者身上;适当降低各项福利待遇水平,使之不要紧跟工资水平的增长;利用退休基金搞投资经营,增中储备,减少年轻人的社会负担一、美国的社会保险:1.养老保险。国家强制性保险属于第一层次的保险,由美国社会保障署管理,是一种强制的社会保险制度。资金来源是雇主和雇员以税收的方式交给政府,保险基金由财政

美国法律体系

1General overview 2 1.1 Sources of law 3 1.2 Constitutionality ? 2 American common law ? 3 Levels of law 1 3.1 Federal law 2 3.1.1 Federal statutory enactment procedure ? 3.1.2 Federal regulatory promulgation procedure ? 3.1.3 Formulation of federal precedent 3 3.2 State law ? 3.2.1 Attempts at "uniform" laws 4 3.3 Local law ? 4 Types of law 1 4.1 Procedural law ? 4.1.1 Criminal procedure ? 4.1.2 Civil procedure 2 4.2 Substantive law ? 4.2.1 Criminal law ? 4.2.2 Contract law ? 4.2.3 Tort law ? 5 Odd exceptions ? 6 See also 1 6.1 Lists ?7 References ?8 Further reading ?9 External links ?1概览 1.1法的渊源 ? 1.2合宪 ?2美国普通法 ?3法律层次 ? 3.1联邦法律 3.1.1联邦法定程序制定?3.1.2联邦法规的颁布程序?3.1.3制定联邦先例? ? 3.2州际法律 3.2.1“统一”的法律企图? ? 3.3当地法律 ?4法律类型 ? 4.1程序法 4.1.1刑事诉讼程序? 4.1.2民事程序? ? 4.2实体法 4.2.1刑法? 4.2.2合同法? 4.2.3侵权法? ?5稀奇古怪的例外 ?6参见 ? 6.1列表 ?7参考资料 ?8延伸阅读 ?9外部链接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ists of many levels[1] of codified and uncodified forms of law, of which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stitution sets out the boundaries of federal law, which consists of constitutional acts of Congress, constitutional treaties ratified by Congress, constitutional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the executive branch, and case law originating from the federal judiciary. 1、The Constitution and federal law ar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thus circumscribing限制state and territorial laws in the fifty U.S. states and in the territories.

美国如何进行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资料

美国如何进行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美国的科技管理体制 美国的科技管理机构主要分为行政性的机构、立法院机构和独立的国家科学研究机构。 行政机构主要有太空总署,资助航空航天方面的研究;总统科技政策办公室,帮助总统、总统办公室和总统周围的人了解国际国内科技发展的现状、趋势、前景;国家科技委员会,使命之一是为国家科技发展确立明确的目标,并确保有关工作朝此目标进行。此外,政府还设有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它的35个成员来自产业界、学术界等各个方面,职责是使总统及其官员与产业界、学术界建立联系,向总统提出科技发展建议。 立法院机构主要指议会。主要通过立法推动科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国家科研机构。主要包括三个:(1)国家科学基金会。占联邦科技预算的4%,其投资方向主要集中在基础研究领域和高校等学术机构;(2)国家卫生研究院。其预算由国会决定,与食品药品管理局和美国疾病控制中心为并列机构; (3)美国国家科学院。没有直接的政府财政拨款,其主要经费来源于政府、私人机构和学术组织的委托项目研究,主要目标是改进政府决策和公共政策,增进公众的教育程度和理解力,促进科学、工程、技术、医学知识的传播和应用。此外,美国国家科学院还受雇于美国国家基金会,开展对青年科学、工程人员的培训。 美国独立的科研机构还包括国家工程院、医学科学院、国家研究委员会、美国科学促进会等。此外,美国很多大的公司都成立了自己的基金会,它们在科技、经济和政治上都有相当影响力。比如洛克菲勒基金会、福特基金会、卡内基基金会等。 美国科技政策的主要特点

美国近期重要的科技政策主要包括: (1)2004年7月,根据国家科技委员会的建议,美国提出四项政府任务:提升有关创造发现的工作;应对各种科技挑战,及时提出应变策略,提出创新方法;把科技从研究阶段转化为有利于国家的实体,提升国力;通过教育、培训让科技人力资源的理念更加卓越。 (2)由国家科学院、工程院、医学院出面成立研究委员会,研究如何在21世纪让美国经济更加繁荣。 (3)美国近期进一步提出了鼓励创新的几项重要政策: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创新活动的领导网络;培养创新人才;有关政府部门加强对创新的协调;加强在职培训的创新;加强培养人才的合作意识。 这些政策的主要特点是: (1)多元化的科技投资渠道。形式有联邦和州政府拨款或资助、公司出资、基金会赞助、贷款、风险投资等。联邦政府的科技投资占美国整体投资的近半,其他的是地方政府、私人基金会和公司。 (2)政府向企业投入大量科研经费。美国联邦研发经费投入上很重要的部分是国防。二战后美国政府开始向企业提交大量研究开发合同。进入新世纪以来,美国政府所有科研经费中约1/3以商业合同的形式给了企业。互联网就是美国国防部为解决战争期间的有效通信问题而提出的军事合同。再如GPS 全球定位系统和CDMA 手机系统,也是起源于军事合同。 (3)采用特殊税收激励政策。1986年美国制定了“国内税收法”,规定一切商业性公司和机构,如果其从事研发活动的经费同以前相比有所增加的话,则该公司或机构可获得相当于新增值20%的退税。该法还规定,研发经费可以是该公司或机构从事研究开发的费用,也可以是委托其他机构从事研发的费用。个人从事研发活动同样可以享受20%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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