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外监督检查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外监督检查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外监督检查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长期以来,我厅对外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没有统一规定,管理无序,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和各业务处室都可组织检查,在程序上存在很多问题,直接影响到检查的权威性和效果。
财政部《关于加强2004年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对外开展监督检查时,要统一归口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业务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集中资源,统筹规划,避免多头检查,实现财政监督和财政管理的有机融合,积极创造有财政特色的检查工作机制。
”实施归口管理,一是可以加大检查力度,形成合力,更好地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二是可以更好地规范检查程序,使全厅对外的检查程序、处理标椎一致,提高检查质量;三是可以合并检查内容,避免重复检查,降低监督检查成木,提高工作效率。
据此,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外监督检查归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三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外监督检查归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提高财政监督检查质量和切实履行好财政监督职能,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外开展监督检查要统一归口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监督检查,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检查制度,以财政厅的名义对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的检查与处理。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23•【文号】财综〔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财综〔2017〕16号有关中央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使用效率,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和《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财综〔2016〕4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部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检查对象:8家在京中央单位,60家驻辽宁、湖南、贵州等3省的中央单位,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垂直管理单位(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1)。
检查票据:2016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财政票据。
对于保存满5年及以上的财政票据存根或已经废止尚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中央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监督销毁。
二、检查内容(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
1.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非税收入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2.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情况;3.是否擅自扩大征收范围;4.是否提高征收标准。
(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票据号段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6.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7.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8.26•【字号】温财监督〔2013〕551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温财监督〔2013〕551号各项目主管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2013年8月26日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各项目建设单位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党政机关办公设施和其他非盈利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监督检查。
第三条温州市财政局是温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要求,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并依法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相结合,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促进管理与监督的有机融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以此完善相关财政政策、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亚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三亚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三亚市各代理记账机构:为加强财会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工作部署以及《关于印发〈2023年三亚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三财督〔2023〕19号)文件要求,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专项检查,规范我市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日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我局从我市代理记账机构中随机选取以下25家代理记账机构作为检查对象:海南好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海南省隆兴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三亚鸿盛财务服务有限公司海南账房财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海南源宏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大白鲨财务服务有限公司神州速办(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三亚中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三亚金账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德成美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海南金亚圆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安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壹方财务顾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海南智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海南企思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海南英特斯克农事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多米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海南海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三亚中汇金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华企财税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奕捷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荣钰财务咨询(海南)有限公司翊代账(三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海南海之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企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检查内容(一)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
(二)业务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专职从业情况。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8.16•【字号】冀财监[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监[2002]8号)厅内各处室、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做到依法监督,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由财政监督处、财政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督机构)对厅内预(决)算编审、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内部制约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厅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实施内部监督检查,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性规定进行。
对监督检查结果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基本评价,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并报厅领导。
第四条内部监督检查按计划或按厅领导批示进行。
财政监督机构在年初制定内部监督检查计划,报厅领导批准。
每年对厅内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的处室,监督检查面要达到100%,最少不低于50%;其他单位不低于30%。
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厅领导指示和要求随时进行。
监督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五条财政监督机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要组成监督检查组,每组至少有两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各单位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二)省级预、决算的编审及预算调整情况;(三)对省级各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及预算追加、追减情况;(四)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收缴、退付、拨付等情况;(五)财政集中支付执行情况;(六)专项资金和国家债务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情况;(七)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八)省级财政总预备费和机动款分配情况;(九)省与市财政资金结算情况;(十)对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情况;(十一)银行账户的管理及资金收付情况;(十二)农业税收减免落实情况;(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十四)厅机关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会计基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等情况;(十五)厅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十六)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主管或代管工会经费、党团费、各种考试收费、学会经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十七)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办证收费收入管理和收费收据印制及收费收支使用情况;(十八)对审计部门和内部监督检查所提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九)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构建财政监督新体制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构建财政监督新体制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构建财政监督新体制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近几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强化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各地积极探索财政监督工作新机制,特别是蚌埠市和枞阳县开展的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新机制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构建财政监督新机制,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构建财政监督新机制的重要意义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监督相分离”的分配制约机制,是现代财政管理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省财政管理与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事后监督检查为主要方式的财政监督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财政管理的要求,必须将财政监督关口前移,建立起以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为重点,以事后检查为补充的现代财政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从体制和制度上保证财政管理的科学规范,减少预算分配和执行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
二、积极探索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新机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监督对象包括财政收入监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审查、国有权益监管和会计监督等财政管理和改革的各个方面,监督方式由主要注重事后监督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并重转变。
当前,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财政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实行有效监督,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省厅正着手开展本级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在本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等领域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力度,逐步建立适应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省本级公共财政监督机制。
财政部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4.24•【文号】财监字[1996]25号•【施行日期】1996.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通知(1996年4月24日财监字[199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较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不断增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为有利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自身建设和管理,保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其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精神,决定今年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和内容。
这次检查工作,请各地适时安排,到9月底结束。
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1995年财务收支和依法纳税情况、1995年度参加大检查的执业质量以及有举报和投诉的违纪行为。
二、检查组织方式。
这次检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采取间接检查和直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由财政部组织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1995年大检查期间,受托对所在地中央企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抽查,每个办事处的抽查户掌握在5户以内,名单确定后报财政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检查,由省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出5户被检查单位名单报财政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三)财政部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与被抽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委托审计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在大检查期间受托检查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以保证检查的深度和效果。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闽财监[2010]6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闽财监〔2010〕6号)各设区市财政局(不含厦门):现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一、进一步重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财政部门的一种自我监督和对财政部门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措施,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财政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财政部门要以《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检查在规范财政部门管理、促进内部职能机构履行职责、完善财政部门内控机制、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工作机制。
要切实将内部监督检查作为财政日常管理的重要环节,摆上议事日程,纳入本级财政工作统筹考虑,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二、进一步扎实开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对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的主体、范围和对象、职责权限、方式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为各地依法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依据。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交流和培训,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细化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扎实推进本地区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加强财政部门内部各相关职能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监管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监管的通知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领域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加强财政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财政部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财政监管。
一、加强财政项目审批管理为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程序规范性,财政部将加强对财政项目审批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审批的信息管理系统,强化资金申请、审核、批准的流程控制。
同时,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预算控制和资金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
二、加强财政收支管理财政部将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运作稳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收入的核实和审核,严格执行财政收入的分类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收支平衡监测和预警机制。
对于存在收支不平衡和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财政部强调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财政支出的规范性和效益性。
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要建立健全财政绩效评估机制,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以实现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的相互衔接。
四、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财政部将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的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系统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要加强财政内部控制的建设,建立健全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将推动财政信息化建设,提高财政监管的效能和精准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维,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应用的能力。
要加强对财政数据的安全保护,加强系统的安全监控和风险防范。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对财政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财政监管水平和效能,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动财政监管工作的落实,为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定的财政保障。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徐财规[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4〕5号)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2014年9月30日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市政府第111号令、《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财政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每年根据市人大批复的预算项目进行归类、汇总,筛选重点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门专职监督机构负责对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的专项检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27•【字号】湘财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4〕12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要求,定于2024年5月至11月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持续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力度,全面提升我省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依法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方式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全面自查;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联合开展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省财政厅对部分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行政执法检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部分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行政执法检查。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一)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为进一步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联合监管机制,今年我厅将继续参照《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0〕10号)有关要求,在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联合省注协对68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聚焦审计执业质量,严厉打击伪造审计证据、抄表式审计、出具虚假报告、超出胜任能力随意签署报告、或有收费等突出问题。
四川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20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川财办〔2014〕34号),按照《财政部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财法函〔2015〕102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和有关规定,现就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的范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上一年度和当年已使用的各类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监督检查范围可延伸至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以前年度或相关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包括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情况,财政票据管理台账设立和登记情况,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的编报情况,财政票据存根的清理、核销情况,专人负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
包括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有无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情况,有无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情况,有无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票据的情况,作废的财政票据保存是否完整并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
发现财政票据或存根丢失,是否按照规定在新闻媒体登报申明作废并向财政厅备案。
有无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步骤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自纠与财政部门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随机抽查。
(一)自查自纠。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于每年度首次申领财政票据之前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填写《省本级用票单位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附件1)《省本级用票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附件2)《省本级用票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附件3)《省本级用票单位财政票据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4),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6),于申领财政票据时报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四十五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四十五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四十五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2023年,财政部部署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组织各地财政厅(局)进一步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审计违法违规行为,有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总体情况2023年,财政部组织各地财政厅(局)对2161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同比增长16.56%,覆盖面超过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总量的20%。
2023年,各地财政厅(局)对197家会计师事务所、509名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同比分别增长13.22%、21.77%。
其中,9家会计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49家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经营业务,127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警告,162家会计师事务所被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1584.68万元;8名注册会计师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123名注册会计师被暂停执行业务,377名注册会计师被警告,15名注册会计师被罚款共计35.5万元。
另有436家会计师事务所、217名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理。
二、典型案例(一)北京义林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1月-6月出具的144份审计报告无任何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业务收入合计95.51万元。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且存在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作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情节。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市级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财监〔2020〕1号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市级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正文:----------------------------------------------------------------------------------------------------------------------------------------------------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市级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财监〔2020〕1号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局属各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市财政局《2020年财政工作要点》要求,2020年市财政局将从会计监督、预算绩效监督、预决算公开监督、专项监督、日常监督、上级交办项目监督等六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经2019年12月31日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将《2020年市级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思想高度重视。
市直各单位和各县区要进一步认识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意义,不断规范财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绩效;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提供检查期间应提供的各类资料,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计划实施。
市财政局将按照计划组织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局属各相关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期间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财经制度规定认真开展各项检查。
三、积极整改落实。
各相关单位和各县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落实到位,不断加强内控管理,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市财政局各相关科室(单位)要加大对问题整改的跟踪和督促,不断促进财政财务管理再上新台阶。
附件:2020年市级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表2020年1月7日附件2020年市级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表序号检查单位工作任务检查内容及对象牵头科室责任科室执行时间备注一会计信息质量常态化检查27个(一)会计信息质量常态化检查27个对预算单位会计制度执行、有无私设小金库、三公经费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常态化检查交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局、人社局、科技局、经信局、市委宣传部、公安局、中级法院、水利局、医保局、数字资源局、退役军人局、驻京办、信访局、政府研究室、市委研究室、档案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商联、职业学院、社科联、广播电视台、民促局、公积金中心、科协等27个市直预算单位财监局行政科支出科室3—8月二绩效评价72个(一)民生工程绩效评价37个以上 1 民生工程项目绩效评估(12项以上)对2020年民生工程项目实施中期评估2020年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民生办绩效科7月 2 民生工程项目绩效评价(25项以上)对2020年民生工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12月(二)涉企资金绩效评价16个 1 涉企专项资金评价15个对涉企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和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涉企资金主管部门评审中心绩效科支出科室10—12月 2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进行评价各县区财政局各相关经办机构各相关担保公司金融科8月(三)政府债券(政府投资)支出绩效评价2个 1 新增政府债券绩效评价对新增政府债券使用情况开展评价债券资金使用单位债务办支出科室适时省统一安排 2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开展评价项目贷款单位债务办支出科室适时省统一安排(四)预算单位绩效评价16个 1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3个对2019年预算评审单位的部门整体支出执行情况开展评价金融局文明办招商服务中心评审中心绩效科金融科经建科企业科7月 2 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13个对2019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1)政府投资审计市审计局评审中心绩效科行政科7月(2)信息化建设市公安局评审中心绩效科政法科7月(3)2019年教育费附加(教育现代化建设)市教体局评审中心绩效科教科文科7月(4)2019年教育费附加(学校标准化建设达标工程)市教体局评审中心绩效科教科文科7月(5)鲜花大道、节日游园广场摆花市住建局评审中心绩效科经建科7月(6)景点管护、市政道路绿化管护市住建局评审中心绩效科经建科7月(7)中心城区道路绿化双创经费市住建局评审中心绩效科经建科7月(8)全市房屋日常共用部位维修市住建局评审中心绩效科经建科7月(9)环保许可证发放生态环境局评审中心绩效科经建科7月(10)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审中心绩效科经建科7月(11)创业培训市人社局评审中心绩效科社保科7月(12)实训基地建设市人社局评审中心绩效科社保科7月(13)陈瑶湖防洪综合治理工程可研市水利局评审中心绩效科农业农村科7月(五)其他财政绩效评价1个 1 县级财力保障绩效评价对县级财力保障机制开展评价枞阳县财政局义安区财政局预算科5月三预决算公开检查2个(一)财政(部门)预算公开情况检查对预算公开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检查全市预算单位财监局预算科支出科室适时(二)财政(部门)决算公开情况检查对决算公开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检查全市预算单位财监局国库科支出科室适时四专项监督检查21个(一)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及资金清理对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及资金存放管理落实情况检查市直各预算单位国库科财监局6月(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对扶贫资金情况开展检查枞阳县、郊区农业农村科财监局8—9月(三)地方金融企业国有金融资本检查开展金融企业国有金融资本检查有关地方银行和担保机构金融科财监局适时省统一安排(四)长江经济带专项引导资金专项检查长江经济带专项引导资金专项检查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等经建科财监局2月(五)PPP排水一体化运营服务费专项检查排水服务费资金使用情况首创排水公司经建科财监局3月(六)大桥通行费专项检查大桥通行费收支专项检查市大桥经济开发总公司经建科财监局2月(七)公交成本规制公交成本规制专项检查市公交总公司经建科财监局4月(八)房屋维修基金增值收益专项检查房屋维修基金增值收益专项检查市住建局经建科财监局2月(九)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资金检查对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资金情况开展检查枞阳县、郊区农业农村科财监局8—10月(十)电子商务扶贫专项资金检查对电商扶贫项目开展情况、资金拨付情况检查县区财政局、商务局企业科财监局9月(十一)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情况专项检查对市直单位采购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科财监局6月(十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情况检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科财监局适时省统一安排(十三)体彩公益金专项检查2019年中央、省、市级体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市教体局系统教科文科财监局5-6月(十四)乡村旅游资金专项检查对2017年以来乡村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市文旅局教科文科财监局6-7月(十五)科技馆免费开放资金专项检查2019年及结转到2019年以前年度的科技馆中央免费开放资金使用情况市科协、科技馆教科文科财监局8月(十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服务资金检查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服务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市卫健委社保科财监局10月(十七)妇幼疾病筛查资金检查对妇幼疾病筛查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市卫健委社保科财监局10月(十八)工伤保险资金检查对工伤保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市社保中心社保科财监局10月(十九)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检查对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检查县乡财政、行政村、项目单位乡财科财监局9月(二十)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检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立情况开展检查市直6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财监局3—8月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同步开展(二十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检查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情况检查公积金中心综合科财监局3月五日常监督 1 涉企资金网上申报审核流程查证通过涉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对涉企资金申报审核流程进行查证涉企资金主管部门财监局相关科室适时 2 2020年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批复批复2020年部门预算及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市直各部门预算单位绩效科预算科支出科室1—2月 3 2021年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审核审核2021年部门预算及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市直各部门预算单位绩效科评审中心支出科室10—12月六上级交办项目监督检查1 省厅布置监督检查项目待定 2 市级交办监督检查项目待定——结束——。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财政部财会监督检查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第二期学员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财政部财会监督检查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第二期学员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1.24•【文号】财办监〔2023〕89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关于组织开展财政部财会监督检查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第二期学员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财办监〔2023〕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部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履行好财会监督检查职责,培养一支业务精、能力强、作风硬的财会监督检查干部队伍,保障财会监督检查工作深入高效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财人〔2019〕120号)等文件精神,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财会监督检查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暨财会监督人才库(监督检查方向)第二期学员(以下简称第二期学员)选拔培养工作。
现就选拔培养工作通知如下:一、选拔条件(一)政治素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积极参与财政改革发展和财会监督检查工作。
(二)选拔范围。
下列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财政部机关司局、各地监管局、部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地市级财政部门。
(三)资历资质。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财政系统工作5年(含)以上,具有较为丰富的监督检查工作经验,曾组织或参与监督检查工作2次(含)以上。
(四)其他要求。
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身体健康。
近3年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人员,不得参加选拔。
(五)优先录取条件。
1.二级主任科员(含同等职级职称)及以上职务职级。
2.各级财政人才库在库人员。
3.具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法律等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财政监督检查通知
财政监督检查通知财政监督检查通知财政监督检查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强化财政监督,规范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年全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
年全县财政监督检查重点为:年1月1日以来全县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团体财政经济运行情况,以及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内容。
一是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是检查中央和省级下拨的扩大内需专项资金、粮食补贴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专项资金、社会保险保障资金、劳动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灾后农业恢复重建资金、以钱养事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安全、规范、高效;检查工程建设领域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安全、规范、有效。
三是检查各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执行是否严格规范。
四是按照中、省、市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开展治理社会团体、协会等组织私设小金库工作,并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年小金库专项治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时间安排。
3至8月重点检查县教育系统、农业系统、林业系统及乡镇人民政府;9至12月重点检查县水利系统、劳动保障系统及县水产局、粮食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局、商务局、司法局、审计局、房产局、文化局、人防办等部门和单位。
四、责任追究。
全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把查处问题与促进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结合起来,对查出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国家财经法纪法规和有关政策严肃处理。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本级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2023年7月18日大连市本级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28号)要求,结合《关于印发2023年度财政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大财监[2023]300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深化开展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等违反中心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大财监[2023]476号)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头,至2023年11月末结束。
二、检查对象、范围和内容(一)会计监督检查1.检查对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所属单位。
2.检查范围。
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状况以及2023年以来私设"小金库'、各项违反中心八项规定精神等有关问题,违规数额较大和情节严峻的,可追溯到相关年度。
3.检查内容。
(1)重点检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执行状况,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公允,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等。
将会计监督检查与部门预决算检查相结合,重点关注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存在资金挪用、虚报预算支出、扩大开支范围、超出开支标准、使用假发票、财政资金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
关注被查单位内掌握度建设和实施状况,规范内部管理,督促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规范。
(2)重点检查私设"小金库'问题,将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检查内容。
重点关注各项违反中心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特殊是"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包括: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私车公养'、公款吃喝、公开旅游等问题。
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检查通知书篇一: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送达回执送达回执篇二:财政部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XX]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检查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现将Ⅸ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财政检查询问规则》、《财政检查报告规则》和《财政检查复核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999年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Ⅸ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1、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2、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3、财政检查询问规则4、财政检查报告规则5、财政检查复核规则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1: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检查通知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向被检查人告知检查事项的文书。
第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目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壹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这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四条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检查入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人配台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上进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告知被检查人。
第五条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被检查人自查的,应当在财政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客、要求和期限。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直单位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直单位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荆政办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直单位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17号)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直单位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关于在市直单位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报告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防止财政收入流失和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市直部分单位开展2010年度财政监督检查。
现报告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先导,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把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运行和预算执行的各个环节,在加大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监督检查力度的基础上,突出市直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通过依法监督,实现规范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为全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检查单位市建委、市卫生局、市地铁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涉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单位。
三、检查时限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发生的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资产使用以及其他财经政策执行情况,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内容(一)在收入监督方面,重点查处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和违反上缴(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如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乱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隐瞒、滞留、挪用、坐支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偷、逃、欠税款等行为。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有关精神,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贯彻落实《雅安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雅委办〔2022〕8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加强“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管理,降低行政成本,对单位(部门)“公务接待经费”支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坚持量入为出、精打细算,严格“公务接待”支出全流程管控,严把预算编制、预算约束、执行管理等关键环节,夯实管理基础,严防铺张浪费、大手大脚花钱,严肃财经纪律。
二、检查对象根据《雅安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市财政局将对5家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分别为: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三、检查范围重点检查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必要时将延伸检查相关年度及有关单位。
四、检查时间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5月31日,具体到各单位开展工作时间另行通知。
五、检查组组成由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科牵头、各业务科室配合,共同组成检查组,对5家单位开展检查。
雅安市财政局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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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强化财政监督,规范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年全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年全县财政监督检查重点为:年1月1日以来全县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团体财政经济运行情况,以及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内容。
一是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是检查中央和省级下拨的扩大内需专项资金、粮食补贴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专项资金、社会保险保障资金、劳动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灾后农业恢复重建资金、“以钱养事”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安全、规范、高效;检查工程建设领域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
是否安全、规范、有效。
三是检查各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执行是否严格规范。
四是按照中、省、市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开展治理社会团体、协会等组织私设“小金库”工作,并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年“小金库”专项治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时间安排。
3至8月重点检查县教育系统、农业系统、林业系统及乡镇人民政府;9至12月重点检查县水利系统、劳动保障系统及县水产局、粮食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局、商务局、司法局、审计局、房产局、文化局、人防办等部门和单位。
四、责任追究。
全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把查处问题与促进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结合起来,对查出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国家财经法纪法规和有关政策严肃处理。
对查出的违纪违规资金,由县财政监督局责令有关单位限期上缴县财政;逾期未缴的,由县财政直接从其账户中划缴。
检查中,要按照“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的原则,切实加大对违纪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力度,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全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由县财政监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财政监督局负责具体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
认识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县财政、税务、金融、监察、审计、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确保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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