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指引
出口蔬菜报关报检流程
出口蔬菜报关报检流程出口蔬菜报关报检的流程是什么,出口蔬菜报关报检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出口蔬菜报关报检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出口蔬菜报关报检流程海关凭CIQ的通关单受理出口报关检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输入国家或地区和中国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3.两国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备忘录和我国参加的地区性或国际性植保检疫公约的有关规定。
4.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有关条款。
【备案申请】3.CIQ植检处具体承办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及加工厂库登记备案申请4.出口蔬菜企业或外贸代理应向ciq植检处就出口蔬菜事项提出申请,并填写《出口蔬菜种植基地登记申请表》、《出口蔬菜加工厂库检疫卫生申请表》。
5.CIQ植检处安排工作人员到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加工厂库进行考核。
四、报检1.报检范围:1.3项所列明范围2.报检时应索取并审核的单据3.出境货物报检单4.信用证及合同副本5.装箱单、运(提)单、发票6.如属于代理性质的需提供报检委托书7.包装性能结果单8.出口蔬菜厂检单9.出口蔬菜加工厂库的《登记备案证》及《出口蔬菜种植基地登记表》复印件五、现场检验检疫与采样1.蔬菜品名、品种、重量、数量与报检所附单证是否相符。
2.蔬菜色泽、气味、口味是否正常。
3.蔬菜菜体是否均匀洁净、规格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
4.蔬菜是否腐烂变质。
5.蔬菜是否有生活害虫或虫蚀。
6.内外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适合长途搬运及运输。
7.包装标记是否准确无误。
8.运输集装箱是否清洁、密闭。
9.需做农残检测项目的,根据有关规定采样。
采样后应及时确定检验项目,填写送检单并送样,同时做好法定留样。
10.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现场检验检疫工作记录。
六、出口蔬菜放行1.检验检疫人员应根据现场检验检疫及实验室检验结果(需做农残检测项目的),进行综合判定。
2.对判定合格的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结果录入,填写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原始记录,拟制植物检疫证书稿。
蔬 菜 检 验 检 疫
检验检疫流程
报检 检验检疫
证稿拟制和证单签发 监 督 管 理
归档
报
检
进口报检 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 合同、发票、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 材料。如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 理审批,报检时需提供有效的《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过境货物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 检疫证书。如需办理卫生注册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其他按规定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 出口报检 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出境货物报检单》、 合同(确认书或函电)、发票、装箱单、经生产者或经营者 检验合格并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等材料。凡实 施卫生注册登记、生产基地备案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异地加工出口的蔬菜,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实施备案和监管工作,并负责出具相关 的备案及监管证明材料。
归档
商品档案 商品档案包括:国内外与该商品有关的检验检疫和监 管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商品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检 验方法标准;历年来检验检疫和监管的情况及分析材料;国内外 有关该商品的相关信息。 企业档案 企业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注册、登记管理情况; 企业对种植基地的管理情况;历年来该企业的出口情况等 统计 按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 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有关数据、信息等进行统计和上报。 检验检疫过程形成的单证和相关资料由相关部门归档。
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结果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进口蔬菜,签发进境 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检疫符 合检验检疫依据的出境蔬菜,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相关单证。 检验检疫结果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下列情况 判定为 检验检疫结果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下列情况,判定为 不合格:微生物、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放射性元素、农 不合格 微生物、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放射性元素、农 药残留超过限量标准;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等;腐烂 变质、霉变、混有异物;容器、包装严重破损或被有毒有 害物质污染;原料来自国际组织宣布的严重核污染区或一 类肠道传染病严重流行区;因卫生质量不合格而出口退回;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进口及其他情况。
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指引
第十三章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第一节业务流程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质量,保证进出口蔬菜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手册。
1.2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
适用商品范围见本章第七节。
2.检验检疫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检验检疫标准、检验检疫操作规程等(本章第二、第三节),如有新规定或标准代替上述所列规定或标准,采用新规定或标准。
2.1检验依据2.1.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
2.1.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B.进口国标准C.出口国的标准D.相关技术要求)。
2.1.3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检疫依据2.2.1中国或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疫要求。
2.2.2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3《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2.2.4合同、信用证中的检疫要求。
2.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第二节)2.4蔬菜检验检疫相关标准(本章第二、四节)3.报检3.1时间和地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6号局长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3.2单证及相关资料3.2.1进口报检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材料。
蔬菜出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蔬菜产业在我国农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蔬菜产品不仅满足了国内消费者的需求,还大量出口到国际市场。
为了规范蔬菜出口秩序,保障出口蔬菜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蔬菜出口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蔬菜出口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蔬菜出口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是我国蔬菜出口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程序、责任等,明确了蔬菜出口企业在出口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蔬菜出口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制度、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监管要求,对出口蔬菜的食品安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蔬菜出口质量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制度、农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监管要求,对出口蔬菜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是我国蔬菜出口动植物检疫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动植物检疫的范围、程序、责任等,明确了蔬菜出口企业在出口过程中的检疫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蔬菜出口的检验程序、检验标准、检验机构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蔬菜出口的法律规定内容1.蔬菜出口企业资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蔬菜出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质:(1)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证书》或《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证明》。
(2)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
海关检验蔬菜流程
海关检验蔬菜流程一、蔬菜到港前的准备。
蔬菜要进海关可不容易呢。
在蔬菜还没到港口的时候,相关的货主或者代理就得先把一些必要的资料准备好啦。
这就像我们出门要带身份证一样重要。
这些资料包括蔬菜的产地证明,这个可重要啦,就像是蔬菜的“出生证”,能告诉海关它是从哪儿来的。
还有就是植物检疫证书,这是为了确保这些蔬菜没有携带那些会危害咱们本地植物的病菌或者害虫之类的坏东西。
要是没有这些资料,那蔬菜可能一到港口就会被海关叔叔阿姨们皱着眉头看啦。
二、蔬菜到达港口后的初步检查。
蔬菜一到港口呀,海关的工作人员就像一群超级认真的侦探一样开始行动啦。
他们首先会看看这些蔬菜的包装是不是完好无损。
如果包装破破烂烂的,那可不行哦,就像我们买东西也不想要那些包装破掉的东西一样。
然后呢,他们会对蔬菜进行一个初步的清点,看看数量对不对得上。
这个过程就有点像我们在家里数自己买的小零食一样,一个都不能少,也不能多出来一些莫名其妙的东西。
而且呀,工作人员还会简单地看一下蔬菜的外观,有没有什么明显的坏掉或者烂掉的地方。
要是发现有这样的蔬菜,那就得小心啦,可能里面有什么问题呢。
三、取样检测。
接下来就是很关键的取样检测环节啦。
海关的工作人员会从这一堆蔬菜里面,这里取一点,那里取一点,就像从一个大蛋糕上切下不同的小块一样。
这些取出来的样品可都是有大作用的呢。
他们会把这些样品送到专门的实验室去做各种各样的检测。
比如说,检测蔬菜里面有没有农药残留。
我们都知道,农药要是残留太多,吃了对我们身体可不好啦。
还有就是检测有没有一些有害的生物,像那种小小的虫子或者病菌之类的。
如果发现有这些东西,那这批蔬菜可能就会被拒之门外啦。
这就好像是我们在挑选水果的时候,看到有虫子的肯定就不会要了,海关对蔬菜也是一样的严格呢。
四、实验室检测结果处理。
五、后续的监管。
你以为蔬菜通过检验就万事大吉了吗?才不是呢。
海关还会进行后续的监管呢。
比如说,会对进入市场的这些蔬菜进行一些抽检,就像老师突然检查作业一样,看看这些蔬菜在市场上有没有什么新的问题出现。
出口蔬菜报关报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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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体健康和植物安全,规范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境蔬菜(含食用菌类)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蔬菜实行以下检验检疫和监管制度:一、进境新鲜及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加工蔬菜的检疫审批制度。
经营进境蔬菜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出境蔬菜原料种植基地的备案制度。
出境蔬菜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境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蔬菜基地)。
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蔬菜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以下单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入境凭证;二、《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化学药品残留证书;三、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要求提供的有关单证。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蔬菜实施检验检疫的依据: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二、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五、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条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境蔬菜,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第八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蔬菜,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 概述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保障我国进出口蔬菜的安全与质量,维护国家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顺畅进行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蔬菜进出口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
2. 检验检疫要求2.1 进口蔬菜的检验检疫进口蔬菜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检疫。
任何未经检验检疫的蔬菜一律不得进口。
检验检疫的详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进口蔬菜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者进口国标准,未经检验检疫的蔬菜不得进口。
2.进口蔬菜必须进行散货和包装货物的检验和检疫。
3.进口蔬菜必须进行货物来源地、供应商、交货期、质量、数量等信息的检查。
4.进口蔬菜必须进行卫生检查、虫害检查、病害检查和有毒有害物质检查。
出口蔬菜必须符合进口国和出口国的要求。
出口蔬菜未经检验检疫,一律不得出口。
检验检疫的详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出口蔬菜必须符合进口国要求和我国的出口标准,未经检验检疫的出口蔬菜一律不得出口。
2.出口蔬菜必须进行检查和检疫,包括检查货物的质量、数量、单价、发货日期、货运方式等信息。
3.出口蔬菜必须进行卫生检查、虫害检查、病害检查和有毒有害物质检查。
3. 监督管理3.1 进口蔬菜的监督管理进口蔬菜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进口蔬菜必须在口岸进行检验检疫,符合标准后方可入境。
2.进口蔬菜必须在出口国或者第三国进行检验检疫,并填写相应的检验证明。
3.进口蔬菜必须进行货物来源地、供应商、交货期、质量、数量等信息的核查。
出口蔬菜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出口蔬菜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和我国的出口标准,出口蔬菜未按照要求进行检验检疫的,不得出口。
2.出口蔬菜必须要有相应的检验证明,方可出口。
3.出口蔬菜必须在发运前进行检查和检疫,并记录检验结果和信息。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进出口蔬菜的样品管理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进出口蔬菜的报检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检疫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出境新鲜, 保鲜蔬菜检验有效期为14 天,其他加工蔬菜的检验有效期为60 天。
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 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 月底)可酌情延长至35天。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1 记录类别包括现场检验检疫、查验、样品扦取、鉴定、实验室检验等工作记录,以及检验检疫项目或单证转移、分流、合作、传递记录等。
2 记录内容检验检疫记录包括进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单号、品名、批号、规格、数(重)量、包装及取制样情况、检验检疫时间、地点、送检项目、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结果判定等基本要素。
3 记录要求检验检疫记录应真实、全面地反映检验检疫全过程的实际情况,保持检验检疫的原始性、有效性、规范性。
填写完毕并自核无误后签名。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将各类检验检疫记录、工作报告进行整理汇总,依照相关检验检疫依据,综合评定整批蔬菜是否合格。
1 合格的判定检验检疫结果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进口蔬菜,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检疫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出境蔬菜,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相关单证。
2 不合格的判定检验检疫结果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下列情况,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放射性元素、农药残留超过限量标准;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等;腐烂变质、霉变、混有异物;容器、包装严重破损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原料来自国际组织宣布的严重核污染区或一类肠道传染病严重流行区;因卫生质量不合格而出口退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进口及其他情况。
国外蔬菜进口检验检疫要求指引
5
新鲜蔬 菜
泰国
蔬菜包括以下5 类:块茎、根和 丁香类,果菜和 豆类,花叶类, 食用菌类,芽类 蔬菜。
蔬菜应附有植物检疫证书。农药残留量不得超过 以CODEX标准(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为参照而制定 的进口国标准要求。
6 南瓜 汤加
原产地为汤加的 南瓜(Cucurbita maxi-ma)。
每批汤加输华南瓜应随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注 明集装箱号码,并填写如下附加声明:“该批南 瓜符合“汤加南瓜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esh
Beans from Laos to China, signed on April 12, 2021 in
Beijing and Vien-tiane, is free of the following
(Aleurodicus dispersus)、瓜实蝇(Bactrocera
cucurbitae)、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扶桑绵粉蚧(Phenacoccus
solenopsis)、薇甘菊(Mikania mi-crantha Kunth)
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e fresh
Beijing and Vientiane, is free of the following quaran-
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Aleurodicus dispersus,
Bactrocera cucurbitae, Dysmicoccus neobrevipes,
新鲜豆 类
出口蔬菜检验检疫
一、检验检疫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 检规定》及有关规定。 2.输入国家或地区和中国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3.两国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备忘录和我国参加
出口蔬菜报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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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数据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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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流向看,2012年1月份日本、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是我国蔬菜出口的主要 贸易国(地区),但同比减少明显。1月份我国蔬菜出口额位居前十位的国家和 地区分别是日本、马来西亚、美国、韩国、越南、泰国、香港、印尼、俄罗斯和 德国,出口累计42.70万吨,合计金额5.25亿美元,分别占我国蔬菜出口总量的 67.67%和69.48%;与去年同期相比,1月份出口至这些国家(地区)的量、值分 别减少21.93%和27.11%。其中,出口至日本、马来西亚、韩国、越南、泰国、香 港和印尼的蔬菜量共计34.54万吨,达4.21亿美元,约占我国蔬菜出口总值的 55.76%,但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少19.51%和25.75%。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进行;数量检验,即
现场清点包装货物件数是否与报检数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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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箱(包)检验检疫 根据报检单核查有关单证,并根据所附单证逐批核对货物 位置、数量、 唛头(标记)、批次代号等,确认货证相符
后,按照有关规程实施检验检疫。如在检疫中发现有害生
物时,
6、在初步鉴定后,认真做好记录,并将其携回实验室做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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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检验检疫与采样
1、环境的检验检疫 货物堆放场所是否清洁,有无污染物;仓库是否符合卫生要 求,有无活害虫和鼠类;货物是否按品种、批次分别存放;
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指引
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指引1. 引言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是保障国内外蔬菜贸易安全和合规的重要环节。
本指引旨在提供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帮助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好地开展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进出口蔬菜贸易符合法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消费权益。
2.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的目的与意义•保障食品安全:通过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防止携带有害物质或病原体的蔬菜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促进贸易便利:通过规范检验检疫流程,提高检验检疫效率,降低贸易壁垒,促进进出口蔬菜贸易的顺利进行。
•保护生态环境:通过防止入侵物种和有害生物的传播,保护国内生态环境与农业生产。
3. 检验检疫流程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流程包括申报、取样、检验、复检、检疫、核放等环节。
以下是具体步骤:3.1 申报申报是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的起始环节。
相关企业或个人需要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申报材料,包括进口合同、协议、检验检疫申请表、产地检疫证书等。
3.2 取样取样是为了从进出口蔬菜中获取样本,进行实验室检验和评估。
取样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检验是对取样的蔬菜样本进行实验室分析和检测,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要求。
常见的检验项目包括残留农药检测、重金属检测、微生物检测等。
3.4 复检复检是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样品进行再次检验,以排除误差和确定结果的准确性。
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的检验结论,对不合格的样品进行后续处理。
3.5 检疫检疫是针对进出口蔬菜携带有害生物的风险进行的控制措施。
检验检疫部门会对携带有害生物的蔬菜进行隔离、灭活或销毁处理,以保障国内生态安全。
核放是指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对合格的进出口蔬菜进行放行,并发放相应证书或允许进入国内市场。
4.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的注意事项•了解法规要求: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的实施依据是国家和国际相关法规和标准,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要求。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法进出口蔬菜是一个国家农业出口紧要的构成部分,作为蔬菜的进出口贸易较为领先的国家,我国在进出口蔬菜方面是严格遵从国际贸易规定的,也特别重视蔬菜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
因此,针对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我国订立了一系列相关方法,以确保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防止疫情传播。
1.进口蔬菜检验检疫管理方法(1)进口蔬菜生产国或地区必需具有同我国进口协议目前,我国参加了诸多政府间的世界贸易组织和自由贸易区域的谈判和协定,并与浩繁国家建立了多层次、多领域的经贸关系网。
进口蔬菜的生产国或地区必需具有同我国进口协议,且进口产品必需符合规定的检验检疫标准。
进口蔬菜必需具备检疫合格证明,并经检验检疫机关复核合格后方可入境。
(2)进口蔬菜必需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进口蔬菜的安全标准,特别是农残、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检测标准,必需符合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
检验检疫机关应依照相关标准对进口蔬菜进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和卫生质量。
同时,蔬菜贸易必需符合公正竞争的原则,禁止有关方面以任何方式干扰和破坏公正竞争秩序。
(3)严格执行进口蔬菜检疫防控措施为进一步保障入境蔬菜的安全与质量,检验检疫机关应加强申报、检验、证明、发布等环节的监管,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制度。
同时,重视做好进口蔬菜的防疫工作,特别是防范寄生虫、病原体及其他生物性病害及产地疫情的管制,严禁从疫源地区或非法交易渠道进口植物及其制品。
同时,在进口蔬菜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应确保产品无错运、包装完好、无损伤,防止发生破包、破损、变质等损失情况。
2.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管理方法(1)蔬菜出口必需符合规定有关标准蔬菜出口必需符合我国对蔬菜出口的规定标准,特别是从有疫情、病害的地区出口的蔬菜,必需经过消毒,证明其安全性完好后方可出口。
同时,在蔬菜出口过程中,检验检疫机关应对跟踪该类产品,确保质量安全。
同时,出口蔬菜的交易应符合国际贸易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台湾居民及其境外亲属除外。
进出口新鲜蔬菜检验规程(一)
进出口新鲜蔬菜检验规程(一)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新奇蔬菜的分类、抽样、检验及分量鉴定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新奇的根茎菜类、叶菜类、花菜类、瓜果菜类、豆菜类蔬菜和新奇食用菌类蔬菜的检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全部标准都会被修订,用法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用法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009.38-1996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办法 GB/T 8856-1988水果、蔬菜产品粗蛋白质的测定办法 GB/T 8857-1988水果、蔬菜产品的总灰分及总灰分和水溶性灰分的碱度测定办法 GB/T 8858-1988水果、蔬菜产品中干物质和水分含量测定办法GB/T 8868-1988蔬菜塑料周转箱 SN/T 0188-1993进出口商品分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 3 分类 3.1 根茎菜类:以肥大的根或茎作为食用部分的新奇蔬菜,如胡萝卜、窝笋、芋、洋葱等。
3.2 叶菜类:以叶片和叶柄作为食用部分的新奇蔬菜。
按照叶型的大小又可分为大型叶菜类(如结球甘蓝、结球白菜、大白菜等)、中型叶菜类(如油菜、菠菜、芥菜等)和小型叶菜类(如大葱、香葱、芹菜、芫荽等)三类。
3.3 花菜类:以肥嫩的花器作为食用部分的新奇蔬菜,如金针菜、花椰菜、青花菜等。
3.4 瓜果菜类:以果实作为食用部分的新奇蔬菜。
按照瓜果型的大小又可分为大型瓜果菜类(如南瓜、冬瓜等)、中型瓜果菜类(如黄瓜、苦瓜、茄子等)和小型瓜果菜类(如辣椒、菱等)。
3.5 豆菜类:以豆荚或其种子作为食用部分的新奇蔬菜,如菜豆、毛豆、豌豆、蚕豆等。
3.6 食用菌类:以子实体作为食用部分的新奇的大型真菌类蔬菜,如蘑菇、金针菇、银耳、毛木耳等。
4 定义本标准采纳下列定义。
4.1 新奇蔬菜供食用部分已生育到具有商品价值,收获后经剔除不行食用部分和非本品物质等,未转变菜体的特征,仍有呼吸、代谢作用的蔬菜。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防止植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藏、速冻、脱水、腌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的检验检疫及监管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出口蔬菜原料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作为备案主体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八条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进出口蔬菜是国内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在当前全球贸易形势下,进出口蔬菜注重标准化、规范化,这是促进进出口蔬菜贸易健康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进出口蔬菜的检疫工作是防范病虫害的传播,确保进出口蔬菜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证。
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不仅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粮食安全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国家的声誉和经济利益。
因此,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二、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范围本办法涉及的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范围,包括:果实、茎叶、花卉、根茎类蔬菜、菌类、特种蔬菜等种类蔬菜,以及加工过的蔬菜制品。
三、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检验检疫口岸设置和管理对所有进出口蔬菜的检疫工作实行“全程管控、全方位监测”,要求各口岸进行科学的设置和布局,配备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人员。
同时,要求所有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机构都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资质,设立专门人员来负责检验检疫工作,建立完善的检验检疫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重要数据的可追溯。
(二)风险分级和控制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进出口蔬菜分别实施风险分级和控制。
具体来说,可结合产地病虫害流行状况、输入风险评估、检验检疫历史记录、贸易伙伴信用状况、信息发布等因素,采取不同的检疫措施。
(三)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对所有进出口蔬菜都必须进行检验检疫。
具体来说,应当采取样品检测、检验抽检、检疫检查、卫生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检验检疫,形成权威有效的检验检疫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结果。
(四)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置建立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分析进出口蔬菜质量和安全的现状,为改进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建立应急预案,对突发的病虫害传播等情况进行快速反应和管控,及时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和安全。
四、违法行为和惩处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
同时,建立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公示和处罚,确认恶性企业及时清除,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北京地区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京检植[2000]第87号
北京地区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地区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京检植[2000]第87号2000年1月1日)第一条为适应目前北京地区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保证出口蔬菜的质量,促进北京地区出口蔬菜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出口蔬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蔬菜包括叶菜类、果菜类、花菜类、块茎、块根等新鲜蔬菜和新鲜食用菌类。
第三条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北京检验检疫局)是北京地区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工作。
第四条北京地区出口蔬菜的加工贮存厂、库都必须向北京检验检疫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并填写《出口蔬菜厂、库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北京市农业局出具的蔬菜出口基地认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北京检验检疫局对出口蔬菜的加工贮存厂、库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核合格的,按《北京地区出口蔬菜登记条件》(见附件一)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蔬菜的加工贮存厂、库,予以登记备案,并颁发《登记备案证》。
《登记备案证》每年审核一次。
第六条已登记的出口蔬菜加工贮存厂、库须在每年4月底将种植计划和估计产量报北京检验检疫局。
第七条已登记的出口蔬菜的加工贮存厂、库在生产加工季节每茬蔬菜至少抽取一次叶菜类样品(块茎类视实际情况而定)到北京检验检疫局检测中心进行农残检测。
第八条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依据:(一)输入国家或地区和中国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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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第一节业务流程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质量,保证进出口蔬菜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手册。
1.2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
适用商品范围见本章第七节。
2.检验检疫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检验检疫标准、检验检疫操作规程等(本章第二、第三节),如有新规定或标准代替上述所列规定或标准,采用新规定或标准。
2.1检验依据2.1.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
2.1.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B、进口国标准C、出口国的标准D、相关技术要求)。
2.1.3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检疫依据2.2.1中国或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疫要求。
2.2.2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3《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2.2.4合同、信用证中的检疫要求。
2.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第二节)2.4蔬菜检验检疫相关标准(本章第二、四节)3.报检3.1时间和地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6号局长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3.2单证及相关资料3.2.1进口报检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材料。
如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报检时需提供有效的《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过境货物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如需办理卫生注册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其他按规定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
3.2.2出口报检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确认书或函电)、发票、装箱单、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等材料。
凡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生产基地备案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3.3单证及相关资料审核检验检疫人员应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检验检疫要求及依据是否明确;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所有单证内容是否一致、有效。
4.检验检疫4.1检验检疫内容检验内容: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检验要求及货物中涉及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的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内容。
检疫内容:我国或输入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植物有害生物、土壤,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4.2检验检疫项目确定原则4.2.1进出口蔬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及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确定检验检疫项目。
重点检测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有害生物等。
4.2.2在某一时期的某些国家或地区公认的在某种蔬菜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可能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时,应做该物质的检验。
4.2.3来自疫区,特别是一些易带活虫的保鲜蔬菜应针对性地确定检验检疫项目。
4.2.4对在运输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可能污染的进口蔬菜,应详细调查该污染物的种类、毒性后,检验其含量。
4.2.5特殊品质检验项目可参照合同执行。
4.3检验检疫方式4.3.1检验方式逐批检验、过程检验、验证抽查等检验方式。
4.3.2检疫方式产地检疫、口岸检疫等检疫方式。
4.4现场检验检疫4.4.1环境的检验检疫货物堆放场所是否清洁,有无污染物;仓库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有无活害虫和鼠类;货物是否按品种、批次分别存放;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
4.4.2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运输工具是否经过适载鉴定,是否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上航次是否装运过有毒有害物质,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物等。
4.4.3包装检验检疫检查货物及其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有无异味,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染,是否带有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物等。
4.4.4数重量检验根据合同、装箱单或提/运单等资料,对货物进行数重量检验,定量包装货物需要进行重量检验的,按SN/10188-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进行;数量检验,即现场清点包装货物件数是否与报检数量相符。
4.4.5开箱(包)检验检疫根据报检单核查有关单证,并根据所附单证逐批核对货物位置、数量、唛头(标记)、批次代号等,确认货证相符后,按照有关规程实施检验检疫。
如在检疫中发现有害生物时,在初步鉴定后,认真做好记录,并将其携回实验室做进一步鉴定。
同时按规定取样,并按要求做好现场检验检疫工作记录。
4.5取制样4.5.1取样依据有明确的商品检验检疫标准的,按具体商品的检验检疫规程和标准执行,未有明确的商品检验检疫标准的按本章第三节中该商品所属的大类检验检疫规程和标准执行。
4.5.2取样原则取样时应及时填写样品标识,内容主要有样品名称、产地、采样时间、地点、批号、经办人等。
取样时应保证检验检疫样品的代表性。
根据蔬菜携带有害生物的情况进行针对性和随机取样。
所有样品应及时携回实验室,特别是非定型包装的蔬菜。
需检微生物的,应尽可能在采样后4小时内送检;易挥发的,应密闭;冷冻蔬菜,应在解冻前送检,样品须尽量保持原始状态,不能使样品受到污染以及发生霉变、腐烂、微生物消长、毒物分解或挥发、水分增减等现象。
4.5.3取样数量按4.5.1中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取样数量。
4.5.4样品送检取样完毕后加贴样品标识,填写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连同样品一起送有关实验室。
4.6实验室检验检疫4.6.1根据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所列检验检疫项目,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程及实验室质量手册要求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
4.6.2按有关要求分别做病、虫、杂草等项目的检疫;按有关规定混样,制成检验样品和保留样品,分别进行感官、物理、化学、卫生等项目的检验。
按照本章第三节所列标准及有关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
4.6.3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实验室记录,记录数据要真实准确。
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
4.6.4要根据样品的特性,按照样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室检测样品的留存,妥善保管数据,以备复检与核查。
4.7结果的判定和处理将各类检验检疫记录、工作报告进行整理汇总,依照相关检验检疫依据,综合评定整批蔬菜是否合格。
4.7.1合格的判定检验检疫结果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进口蔬菜,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检疫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出境蔬菜,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相关单证。
4.7.2不合格的判定检验检疫结果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下列情况,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放射性元素、农药残留超过限量标准;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等;腐烂变质、霉变、混有异物;容器、包装严重破损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原料来自国际组织宣布的严重核污染区或一类肠道传染病严重流行区;因卫生质量不合格而出口退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进口及其他情况。
4.7.3不合格蔬菜的处理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蔬菜,必须进行技术处理或除害处理。
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经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口蔬菜,必须进行技术处理或除害处理。
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经处理后仍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境。
4.8检验检疫记录4.8.1记录类别包括现场检验检疫、查验、样品扦取、鉴定、实验室检验等工作记录,以及检验检疫项目或单证转移、分流、合作、传递记录等。
4.8.2记录内容检验检疫记录包括进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单号、品名、批号、规格、数(重)量、包装及取制样情况、检验检疫时间、地点、送检项目、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结果判定等基本要素。
4.8.3记录要求检验检疫记录应真实、全面地反映检验检疫全过程的实际情况,保持检验检疫的原始性、有效性、规范性。
填写完毕并自核无误后签名。
4.9检验检疫有效期出境新鲜/保鲜蔬菜检验有效期为14天,其他加工蔬菜的检验有效期为60天。
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可酌情延长至35天。
4.10复验进出口蔬菜的报检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检疫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4.11样品管理进出口蔬菜的样品管理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5.证稿拟制和证单签发5.1证稿拟制5.1.1证稿格式及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标准证书的格式及内容拟制,无标准证书的,可根据进口国、地区或双边协议的要求拟制;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有特殊规定的,按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要求拟制(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稿用语应公正、准确、规范。
5.1.2证稿由施检人员依据现场检验检疫的结果、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拟制。
涉及品质检验的证稿应包括取样情况、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和评定结论等四项基本内容。
5.1.3施检人员完成证稿拟制后,部门主管人员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证稿的正确性。
5.2证单签发5.2.1进口蔬菜检验检疫合格的,按规定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或者出具相关证明。
5.2.2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合格的,按规定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相关证单;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6.监督管理6.1监管范围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对进出口蔬菜的生产、加工、储存、装卸、运输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对社会认可实验室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6.2出口蔬菜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对出口蔬菜加工企业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对出口冷冻蔬菜、脱水蔬菜等加工企业实施检疫卫生注册管理;对盐渍蔬菜、保鲜蔬菜加工企业实施检疫卫生登记管理;出口蔬菜种植基地的监督管理按照《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管理细则》执行。
供港澳地区蔬菜按照《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执行。
异地加工出口的蔬菜,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备案和监管工作,并负责出具相关的备案及监管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