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合环宣[20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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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办理工作规则》的通

正文:

----------------------------------------------------------------------------------------------------------------------------------------------------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环宣〔2014〕84号)

各开发区环保分局、局属有关单位和处室:

为规范行政处罚流程,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保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制定《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办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6月6日

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办理工作规则

一、工作机构和职责:

1. 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固废管理中心、局辐射管理处、开发区环保分局为环境违法案件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按照管辖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察、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提出立案建议和处罚建议、有关文书送达、督促案件执行(含强制执行)、案卷装订。

2. 法规宣教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并提出意见、报请局领导或审议组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受理当事人陈述申辩、组织处罚听证会议、案卷归档。

3. 监察室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

二、行政处罚办理流程和要求:

1. 立案。案件承办单位通过检查、举报、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提出立案申请,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在程序软件中录入有关信息,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局领导批准后,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每起行政处罚案件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负责,从立案至结案归档,实行案件责任制。

2. 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调查取证,在7日内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法规处审查登记。

3. 案件审查与合议。法规处接到承办单位的案件材料后,应在7日内依据环保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进行审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可将案件退回承办部门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报局领导审核签发;应当集体合议的处罚案件,依照《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集体合议工作的通知》(合环宣〔2013〕156号)文件执行。

4. 处罚告知与听证。《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签发后,承办部门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时间录入软件。当事人如有陈述、申辩的,由法规处予以登记,并交承办单位调查核实,承办单位应在10日内予以调查核实,并填报《陈述申辩情况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由法规处审核后报局领导或审议组做出处理决定。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法规处按照环保部《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予以办理。

5. 处罚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法规处到期后直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局领导签发,承办部门应在签发后7日内将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时间录入软件。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销案的,应当符合环保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需要延迟做出处罚决定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法规处并附具有关理由。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不予变更、减免,特殊情况由局长办公会或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组集体研究决定。

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6. 结案与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后,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录入软件。执行终了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承办单位填报《结案审批表》,法规处审核后报局领导签批。案卷应当一案一档,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立卷装订后,每季度末统一移交法规处登记归档。全部案卷应当归档至局档案室。

三、监督检查:

案件审查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对案件办理过程中,超期办理、未

经处罚案件合议组集体研究决定擅自中止处罚程序或变更处罚内容等违规情况,监察室将予以调查,对违规责任人问责处理。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文件中规定的期限均为自然日,期限计算方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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