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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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
义
一、条文内容: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主旨:
本条是对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和在此情况下国家补偿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应当是在海域使用终止后进行的。但也可能因法定原因,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在海域使用权自然终止前,提前收回。这些法定原因主要是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两种情况。公共利益需要,一般是指为了维护国家的、集体的和社会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保障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和民族兴旺发达的基本需要。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上交通安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科学研究、海上执法监察等。国家安全需要,是指关系到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国家统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需要。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不必等到海域使用权期满,而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
二、经济补偿的意义
本条还规定了因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时,应当对海域使用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该项规定的依据是,海域使用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它的取得不是无偿的,而是海域使用权人通过政府审批后,在支付了国家一定数额的海域使用金后取得的,因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后,海域使用权人的部分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尽管国家可以以法定理由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但应当给予海域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
三、补偿标准的核定
(一)本条例规定,经济补偿标准以评估结果为准。评估,应当由当事人委托具有海域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以及取得海域评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二)评估核定补偿标准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一是海域使用权人已经开发利用的年限和剩余年限;二是海域使用权人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基本投资情况和收益情况;三是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