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再认识
对于非婚同居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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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构成条件:第一,同居主体双方应为男女两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具有婚姻能力。
因此,排除“同性恋”同居。
第二,当事人自愿建立包括性生活在内的生活共同体,但并无结成夫妻的主观意愿。
第三,有同居事实,其同居行为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为秘密的。
第四,同居通常具有相对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社会原因第一,观念的改变。
在我国,受儒家思想及道德的束缚,男女两性之间除了建立婚姻家庭关系,就只能建立起纯粹的且有限度的友谊关系;否则,就会招致人们的非议。
同时由于法律的约束,婚姻是通往家庭和性生活的唯一合法途径,当事人如果要想建立家庭和保持性生活,就必须通过缔结婚姻的方式才能实现。
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外国婚姻观念的巨大冲击,使人们对待婚姻家庭的观念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
“门当户对”已转变为“爱情至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越来越受到冷落。
“默契”和“缘份”成为缔结婚姻的首要前提,维系婚姻的主要纽带正从责任转向爱情。
同时,男女两性之间除了爱情和友谊这两种关系以外,还有“红粉知己”、“第四种友谊”等等各种新型关系。
性开放也从表层走向深层,婚前性交往呈现出全方位的快速上升态势;青年对婚外性关系持一定程度的宽容态度,对婚外恋表示有条件的同情或认可。
第二,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婚姻的内涵已大大超越了基本的物质层面。
在组建家庭的各种条件中,收入、社会地位、学历、家庭背景等已与“爱情”并驾齐驱,甚至超过了“爱情”这一砝码。
许多青年男女对婚姻采取理性地选择,他们“宁缺勿滥”,选择以非婚同居这种方式进行“试婚”。
另一方面,组建家庭的经济成本也在不断地攀升,沉重的经济负担成为很多人组建美满婚姻的巨大障碍。
人口的大量流动,又使得维系婚姻家庭稳定性的环境因素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
非婚同居的低成本性和同居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松散性恰恰解决了这些问题。
第三,非婚同居是当事人理智的选择。
关于对非婚同居法律调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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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婚同居法律调整的研究百有免费在线资料库()收集在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比较突出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受到社会学家和法律学界人士的普遍关注。
而我国法律在此方面的调整几乎为一片空白。
因此,本文探讨了非婚同居产生的社会基础及其他国家的法律调整方法,建议我国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比较突出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受到社会学家和法律界学界人士的普遍关注。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非婚同居可谓源远流长,从古马时期的"姘合"制度,中国古代的"纳妾"制,到现代西方国家法律对非婚同居现象的调整已由限制、禁止转向维护和保护,从单一调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转向全面调整这一社会关系上来。
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婚同居在中国地方有流行趋势。
虽然,关于中国婚姻外的同居数量和在同居中的比例,中国目前无权威的统计数字和说明,但是,此种数量绝不在少数。
事实上,在当代中国家庭领域,非婚同居现象已逐渐在为当事人选择的一种家庭生活方式而应受到法律的重视和调整。
而我国法律在此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因此,本文从非婚法律调整的社会基础入手,比较其他国家有关非婚同居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议我国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将这一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之中,以促进社会安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非婚同居再认识(一)非婚同居之界定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法律意义上的同居民事行为,主要有三种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同居分为合法同居与非法同居。
合法同居即夫妻间的同居。
合法同居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受婚姻法及其他法律的保护;非法同居,指违反法律的各种同居行为,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法同居与非婚同居,非婚同居包括婚外同居和未婚同居,婚外同居又包含了如“包二奶”、重婚等。
未婚同居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婚前同居生活,即所谓“婚前同居”。
此种划分较为全面,但未婚同居仅指“婚前同居”,其范围太窄,其内在逻辑是他们将会走入婚姻的范围,而现实中的未婚同居大部分为建立共同生活而又无婚意的同居生活。
婚姻家庭纠纷律师:非婚同居的最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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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婚同居的最全解析【摘要】当今中国,非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越来越突出,其存在有着一定的合理性。
法律是人们理性的思考和公共意志的结果,面对非婚同居日益增多的趋势,法律应该对其进行规制,避免其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非婚同居:合理性:法律规制一、非婚同居的概述(一)非婚同居的概念在当今的中国社会,非婚同居现象已经日益凸显,似乎已经成为许多人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
特别是在一些年轻人身上尤为体现,进城务工的男女青年之间为了降低生活成本以及满足生理需求会选择同居,对于他们而言,结婚成家的负担很重,而非婚同居给他们带来了许多的益处,两个工资低的人生活在一起,可以合交水电费、房租,节省许多开支。
①同样的理由同样适用的大学生身上,都市白领阶层可能因为受新思潮以及保持自身独立性的观念影响而选择同居。
老年人中,非婚同居现象也依旧非常的突出,老年人再婚往往会牵涉到双方的财产继承、儿女关系、生活费、医疗费等诸多问题,所以选择非婚同居也是一种无奈。
非婚同居关系不属于我国法律调整的对象,但一系列由于非婚同居现象导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处理,明显需要法律的调整与规范。
但是,大多数人对于非婚同居的概念还是比较模糊,与非法同居、通奸、“包二奶”等概念相混淆,准确和合理地使用各种概念和术语,是进行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基础,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准确认定和正确处理非婚同居关系的基石。
对于非婚同居概念的界定,学术界也存在不同声音:第一种观点认为:非婚同居,指双方当事人不具备结婚形式要件的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形式。
②其中,我们可以清楚的“非婚”指的是双方当事人没有满足结婚形式要件,“同居”指的是双方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以共同的物资、感情和性生活为内容。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又无婚意的一种同居。
③这种观点明确规定了婚姻主体必须为男女双方,而且表明双方的主观态度为自愿,排除了婚姻领域经常存在的胁迫、强制、买卖甚至抢婚、欺诈等非自愿因素的存在。
论文-论非婚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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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论文目录内容摘要 (2)关键词 (2)一、非婚同居概述 (2)(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2)(二)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2)(三)非婚同居的模式 (3)二、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 (3)(一)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4)(二)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4)三、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 (5)(一)关于财产问题 (5)(二)关于继承权的问题 (5)(三)关于子女问题 (6)四、我国非婚同居及其关系立法现状 (6)(一)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 (7)(二)我国关于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 (8)结束语 (8)参考文献 (9)论非婚同居关系【内容摘要】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不断增加,围绕此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定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本文针对此问题,通过对非婚同居概念、构成要件的阐述,进一步明确了非婚同居的本质,揭示了我国非婚同居及其关系的立法现状。
【关键词】非婚同居非法同居事实婚姻法律规制一、非婚同居概述(一)非婚同居的概念关于“非婚同居”的概念,在有关学者对“同居”和“非婚同居”问题论述的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对“非婚同居”概念的界定是有差异的。
[1]高留志在“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一文中认为从内涵上将所有婚姻外的同居都可称为非婚同居,但作为立法规制的对象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需要重新界定,他认为非婚同居应当是指“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
[2] 有的学者将“同居”的概念等同于“非婚同居”,如方霞在“对婚姻自由原则的思考—兼论同居现象的使命合理规制” 一文中认为“同居并不是指姘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这些为社会公益所禁止的情况,而是指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但无婚意的结合。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界定。
广义的非婚同居指所有未处在婚姻状态下的同居,包括同性同居、婚外同居等;狭义的非婚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未缔结婚姻而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
非婚同居现象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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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现象的法律思考非婚同居已经为我国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并践行,其已经由一种个别行为发展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
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越演愈烈,因此而产生的矛盾与纠纷也在逐渐的增多。
而由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非婚同居概念的缺位以及对此问题规制的滞后,导致了实践中对因非婚同居引发问题的解决标准不一、判断依据不明,法院对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
基于此,结合本人所学专业,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分析其成因,探寻其解决办法。
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绵薄之力,也是对笔者多年法律学习的总结。
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非婚同居的概念分析。
目前学界对非婚同居概念的认识各有不同,有必要对这一概念加以廓清。
该部分首先陈述了学界对非婚同居的主要四种观点,然后对这四种观点的共识与争论之处加以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加以分析和取舍,给出自己的观点。
笔者认为非婚同居是指无配偶的成年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种同居形式。
第二部分,我国目前非婚同居现状。
该部分主要从非婚同居现象的日益增多、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繁多和“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三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其中非婚同居现象日益增多主要表现为从年轻人非婚同居日益增多和老年人非婚同居日益增多两个层面,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繁多体现在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数量的增多和类型的多样化,“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严重主要通过几个案由相同而不同的法院判决不相同的案例反映出来。
第三部分,非婚同居现象的成因分析。
该部分主要从婚恋观念的多元化、法律规制的滞后、婚龄制度与现实的冲突和规避婚姻法义务的承担四个方面来展开论述。
其中婚恋观念的多元化从社会观念的层面,以超前的性自由婚恋观和传统仪式婚姻观念两个角度论述对非婚同居的影响;法律规制的滞后从法律制度的层面,以非婚同居概念的欠缺和司法解释的不周延两个角度论述对非婚同居现象的影响;婚龄制度与现实的冲突从我国现行婚龄制度与现实中青少年性成熟年龄提前之间的冲突来分析其对非婚同居现象的影响;规避婚姻法义务的承担从年轻人规避婚姻义务的承担和老年人规避财产继承义务的承担两个方面来论述对非婚同居现象的影响。
对于非婚同居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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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婚同居的见解非婚同居,指的是未经法律婚姻登记,但男女双方自愿并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随着社会进步和观念的改变,非婚同居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
然而,人们对于非婚同居看法不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非婚同居的现象,并分享个人的见解。
一、非婚同居的原因非婚同居的产生有多种原因。
首先,一些年轻人或者夫妻认为婚姻制度带来的法律束缚和家庭责任过重,不愿意急于步入婚姻。
他们更倾向于在建立稳定的感情关系后再考虑结婚。
其次,经济因素也是非婚同居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经济压力下,很多年轻人或夫妻往往无力负担结婚所需要的高昂费用。
此外,一些人对婚姻的价值观发生了改变,他们更注重个人自由和平等,认为婚姻只是一纸形式,不影响情感和责任。
二、非婚同居的利与弊1. 利:(1)自由选择:非婚同居可以给双方更多的选择自由。
没有婚姻的约束,双方可以更加自主地决定彼此的生活方式和关系模式。
(2)减少经济负担:相比婚姻,非婚同居往往需要承担的经济压力较轻。
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经济状况共同分担生活费用,减轻个人负担。
(3)了解对方更全面:通过非婚同居,男女双方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对方的生活习惯、理念和性格,并提前在同居生活中解决问题,为未来可能的婚姻生活打下基础。
2. 弊:(1)法律保护不足:非婚同居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保护,一旦出现分手或产生争议,双方可能面临无法维权的困境。
(2)家庭压力:与传统婚姻不同,非婚同居往往会面临来自亲人和社会的非议和质疑,对双方造成心理和情感上的压力。
(3)不确定性增加:非婚同居的未来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
缺乏法律上的规范和保护,双方在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可能面临无法得到补偿的风险。
三、非婚同居的进一步思考对于非婚同居的合法性和权益保障,社会仍存在较大争议。
有人主张立法对非婚同居进行规范,为其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以平衡法律婚姻与非婚同居之间的权益。
也有人认为,非婚同居是一种自由选择,不应该受到过多的干预。
个人而言,在非婚同居现象中,我更倾向于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非婚同居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非婚同居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8077a00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89.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非婚同居关系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地位,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同样复杂多样。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关于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非婚同居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相互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特征(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不具备法律上的夫妻地位。
(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在生活上相互扶持,具有类似夫妻的生活状态。
(3)相互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民法典》关于非婚同居的规定1.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当视为非婚同居关系。
”2. 非婚同居财产关系(1)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非婚同居期间的债务:非婚同居期间的债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3. 非婚同居子女抚养问题(1)非婚同居子女的出生证明:非婚同居子女出生证明应当由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共同签署。
(2)非婚同居子女的抚养权:非婚同居子女的抚养权,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非婚同居子女的抚养费:非婚同居子女的抚养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 非婚同居解除后的财产分割(1)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参照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处理。
(2)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后的债务处理: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后的债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试论非婚同居关系(一)
![试论非婚同居关系(一)](https://img.taocdn.com/s3/m/9137390a192e45361066f53c.png)
试论非婚同居关系(一)【论文关键词】:非婚同居关系;意思自治;共同生活;法律规制【论文摘要】:非婚同居关系是指无配偶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对非婚同居关系的内容进行法律规制必须先界定其内涵,而对其进行法律的规制具有现实必要性。
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在婚姻关系领域扩张,人们生活关系的处理方式变得多元化,非婚同居成为人们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之一。
基于对当事人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尊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对非婚同居关系都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而我国对此的法律规制十分欠缺。
文章就非婚同居关系展开论述,对将非婚同居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作出建议和参考。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非婚同居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的姘合制度。
姘合制度(concubinatus)即男女以同居为目的的结合,缺少婚姻的意思(affectiomaritalis)。
产生这种姘合的原因是市民法正式婚限制很严,高级官员等的结婚受到限制,而正式婚的嫁资与婚资对于贫困者也常是不易克服的困难。
当时,符合姘合制度规定的结合不是非法的,被社会所接受。
非婚同居在罗马法后,曾一度被人们所排斥,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无法容忍。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情感与生活方式自由选择的追求,非婚同居被多数人所重新接受,许多国家法律设立了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并发展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内涵。
我国对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法律明确的定义,这对于调整非婚同居的现状是不利的。
对于现今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种观点认为,"非婚同居是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
此概念将已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的关系包涵在了非婚同居关系中。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婚同居关系是指"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但无婚意的结合。
"此观点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等为社会公益所禁止的情况排除在外。
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https://img.taocdn.com/s3/m/3e9d992ebcd126fff7050b1b.png)
浅析非婚同居摘要:在我国现代社会生活中,非婚同居现象大量存在,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涉及了多方的利益,所以应需要法律的调整。
但我国现阶段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法律对非婚同居的忽略不仅使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并且引发了许多纠纷。
关键词:非婚同居;紧密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一、非婚同居的概念从国外立法来看,大部分国家对非婚同居都未作出明确的定义,通常理论是将非婚同居限定在未婚同居的范畴之内,即同居双方不得存在婚姻关系或其他同居关系。
仅有埃塞俄比亚在其民法典中给予非婚同居以明确的定义,”即指一名男子与一名妇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情势创立的事实状态。
”[1]我国学者对非婚同居的概念并未达成共识,但综合外国立法以及我国学者的看法可将非婚同居定义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任何一方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自愿、持续稳定地公开同居,并在事实上形成紧密的共同生活的两性关系。
”《法国民法典》规定”所谓’紧密关系民事协议’是指两个异性,甚至两个同性的成年自然人之间为组织共同生活而订立的协议。
”法国的民法以契约来将非婚同居法定化情形,体现了赋予非婚当事人之间足够的意思自治,法国民法立法者将此种”非婚同居”的关系交由合同法来规范,体现了相对性原则,该协议对民事身份、亲子关系等都不产生影响。
二、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一)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男女两性。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受制于传统道德以及现阶段法律规范,同性恋的婚姻不受保护,所以也无法保护同性恋的非婚同居关系。
[2]这一点与法国民法典不同,我们可以看到法国民法是保护同性非婚同居的。
当然这是由于两国的文化传统的差异,我国关于该构成要件可以不借鉴,仍按照我国传统强制要求”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的男女两性。
”(二)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无配偶。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第3条中明确规定”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并且在46条明确了过错方的过错责任及制裁措施。
浅析非婚同居关系
![浅析非婚同居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2df13814be1e650e53ea9942.png)
浅析非婚同居关系作者:许泽荣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人们的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文化的传播而发生改变,传统的婚姻制度也随之发生改变,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和纠纷也越来越多,逐渐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但是我国目前在非婚同居关系这一部分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因此生活中很多纠纷和问题都得不到更好的解决。
对此文章主要介绍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含义及其认定,重点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及亲子关系三个角度提出了一些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构建的建议。
关键词:非婚同居关系;共同生活;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63-01作者简介:许泽荣(1992-),女,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经济法专业。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含义在罗马时期非婚同居是男人和女人共同生活为目的,缺乏婚姻的意义的组合。
因为公法非常严格的限制正式婚姻,所以在当时,非婚同居是社会可以接受的,是不违法的结合。
罗马法后,非婚同居又称为被拒绝的一种结合方式,随着现代人的思想开化非婚同居又开始兴起,但新行为的出现肯定会产生新的问题,很多国家都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
[1]非婚同居的定义在当今社会有很多种。
其中一种观点为“男女没有婚姻关系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另一种观点为“非婚同居的意思是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但是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的结合”。
在澳大利亚、法国,德国,都承认同性伙伴关系,并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
[2]在我国,非婚同居关系是没有配偶的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关系,但要注意前提是无配偶的。
二、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在我国,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缺,越来越多的问题随之产生。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是非婚同居?(一)非婚同居的当事人没有配偶。
夫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非法同居行为,不符合非婚同居的规定。
浅议非婚同居的法律思考
![浅议非婚同居的法律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deaf9526a32d7375a417809b.png)
浅议非婚同居的法律思考“同居”,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1)同在一处居住;(2)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
其外延非常广阔,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消的婚姻等情况。
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
一、规制非婚同居关系立法的必要性(一)规范非婚同居关系体现法律的基本意图。
法律的基本意图是体现和规制现实生活,作为广泛普适性的法律有必要性地对非婚同居定性定位,形成有效的法律规范。
现今社会,非婚同居日趋普遍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加速,思想观念转变,婚姻安全感降低,离婚率上升,非婚同居因其具有较大的自由和选择权,呈现与日俱增的态势。
特别是老人再婚阻力增大,基于不愿意承担婚姻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减少婚姻的经济成本、婚姻基础不稳定等缘故,老年人非婚同居更为严重。
(二)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符合当今世界婚姻家庭的发展趋势。
“法律的视而不见不会影响同居现象的存在”。
社会学家伯纳徳提出:“未来社会婚姻的最大特点,正是让那些对婚姻关系具有不同要求的人,作出各自的选择。
”将非婚同居关系视为契约关系是对当事人选择自由的尊重,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三)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
非婚同居在我国的大量存在有着客观的原因。
究其原因包括以下几点:无论中外,试婚性质的婚前同居是非婚同居存在的主要原因;妇女的广泛就业也使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发生变化。
同居成为既节省成本又可以满足性的需求的最佳选择;随着我国老年人人口的增加,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数量也在增加。
考虑到子女的反对、自身的身体状况、财产继承等诸多因素,许多老年人并没有去登记结婚,而是选择非婚同居。
综上所述,非婚同居关系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
那种将非婚同居关系等同于不负责任、追求时髦、玩弄异性的指责是没有根据的。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e5cf30dc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18.png)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非婚同居指的是两个人以夫妻关系类似方式共同生活,但没有注册结婚关系的现象。
对于这种关系的法律地位,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法理学角度对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一、婚姻关系的法律地位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帮助。
婚姻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夫妻双方需履行婚姻法规定的义务,如忠实、贞操、扶养、教育子女等。
在离婚后,夫妻双方需要进行财产分割,支付抚养费等等,这些法律规定都证实了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
针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下面将分别阐述。
1. 权利保护视角部分法学界人士认为,非婚同居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就像婚姻一样,同居双方在生活中相互依赖,承担固定的责任,这种关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应该建立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条款,保障同居双方的权利,如同婚姻关系一样。
如果在同居过程中存在一方不履行约定,那么同居另一方就可以得到法律保障和补偿。
2. 约定自由视角部分法学界人士认为,同居关系是一种约定自由的行为,因此法律不应该干预。
同居之间的责任和义务都是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来执行的。
如同居双方之间有书面或口头约定财产均分或者抚养责任等,此时对于单方不履行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等方式来寻求权利保护。
3. 约束弱化视角第三方法学界人士则认为,同居并不像婚姻关系一样拥有强大的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同居关系中,每个人在得到保护的同时也应该自觉履行约定以及承担义务。
如果有一方不履行约定,那么另一方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另外,对于同居双方存在财产分割等问题,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约定或证据,那么在寻求法律帮助时要面临不小的难度。
三、结论针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可以说各有千秋。
但就目前国内而言,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因此,在保护自身权益时,同居关系双方需要自己选定一些防范措施,如签订协议书等。
同时,也希望法律界和社会各界能够关注这一问题,为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提供更加明确的规定和保障。
讨论非婚同居
![讨论非婚同居](https://img.taocdn.com/s3/m/bc387d8d680203d8ce2f24e1.png)
浅析: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一、非婚同居含义分析非婚同居(cohabiting unmarried person of the opposite sex),非婚是指无法律障碍的两性双方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而不论双方是否有结婚的意图,这样我们就能将非婚同居与违法的同居区别开来。
非婚同居的双方不得有法律上的障碍,即不能是已婚者。
1、非婚同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同居”,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1)同在一处居住;(2)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
[2]显然,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同居”行为排除了纯粹为了节约住房开支或结交一般朋友的“合租合住”行为,那么,从语义上讲,就应当采用第二种释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
在法学理论界,大多都认为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
其外延非常广阔,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
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
简单地说,即是无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由此可看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不仅为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中,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此类行为不列入本文的讨论范围。
(1)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
同性恋者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
(2)双方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并不具备构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
非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但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
非婚同居及其法律后果(3篇)
![非婚同居及其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b5e3e46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b7.png)
第1篇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在我国,非婚同居尚未被法律明确定义,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非婚同居的定义、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种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婚同居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不具备法律上的夫妻身份。
2.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非婚同居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以夫妻名义进行共同生活,如共同居住、共同消费等。
3. 没有法定婚姻关系:非婚同居双方不具有法定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二、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1. 经济后果(1)财产共有:非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
(2)债务共担:非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需共同偿还。
2. 人身关系后果(1)子女抚养:非婚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需由双方协商解决。
(2)探望权: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非婚生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3. 法律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非婚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侵权责任:非婚同居期间,一方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应对非婚同居的法律措施1.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完善婚姻登记制度:简化婚姻登记程序,降低婚姻登记门槛,引导公众依法结婚。
3. 加强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明确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规范非婚同居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引导双方依法解决纠纷。
5. 强化司法救济:对于非婚同居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非婚同居在我国社会现象日益普遍,其法律后果较为复杂。
非婚同居名词解释
![非婚同居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00d89e6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dc.png)
非婚同居名词解释《非婚同居名词解释》非婚同居,这听起来好像是个挺时髦又有点复杂的事儿。
咱们先就字面意思来理解,那就是没结婚就住到一块儿了。
这非婚同居的情况啊,在现代社会还挺常见的。
比如说啊,有很多小年轻,两个人感情好得很,觉得结婚是个特麻烦的事儿,什么彩礼啊、婚礼啊,各种事儿一大堆。
还不如就直接住在一起,享受两个人的小日子。
这就像搭伙过日子似的,早上一起吃个早饭,你给我煎个鸡蛋,我给你热杯牛奶,晚上一起窝在沙发上看个电影,感觉就像夫妻一样,但又没有那本结婚证。
不过呢,非婚同居可不像结婚那么简单,背后牵扯到不少事儿。
财产方面就是个大问题。
你想啊,两个人住一起,可能会一起买个房子,或者添置很多家具。
要是有一天两人感情不好分开了,这财产怎么分呢?没有像结婚那种明确的法律规定。
就像两个人一起种了棵果树,果子熟了,要分开的时候,都觉得自己对这果树付出得多,都想多拿点果子,这时候就容易产生矛盾。
还有就是社会舆论这方面。
虽然现在社会开放了很多,但是还是有不少人对非婚同居有看法。
特别是一些老人,他们觉得这不符合传统的道德观念。
就像在一个传统的大家庭里,突然有个不一样的事儿冒出来,大家就会觉得有点奇怪。
年轻人可能觉得自己的生活自己做主,可有时候也得承受来自家庭或者周围人的压力。
再说说非婚同居中的感情问题。
有时候啊,没有婚姻的约束,两个人的感情反而更加纯粹,就是单纯因为喜欢对方才在一起。
可也有时候,正因为没有那层法律关系,可能一方会觉得没有安全感。
就好比放风筝,线在手里的时候,知道风筝飞不远,要是没有那根线,心里就老是担心风筝会飞走了。
感情在这种情况下,就变得很微妙,可能今天还甜甜蜜蜜,明天就因为一点小事吵得不可开交,然后分道扬镳。
从生活习惯上来说,非婚同居也很考验两个人。
两个人来自不同的家庭,生活习惯肯定有很大的差异。
一个可能爱干净,东西都要摆放得整整齐齐,另一个可能比较随性,东西到处乱扔。
在婚姻里,可能因为有责任和承诺,双方会互相包容和改变。
谈谈对未婚同居的认识
![谈谈对未婚同居的认识](https://img.taocdn.com/s3/m/81222428376baf1ffc4fadfa.png)
浅谈对未婚同居的认识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经济利益、价值取向、生活方式等因素无不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发展,未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多,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
本本浅谈对未婚同居的认识,论述未婚同居的概念,从多个角度上提出未婚同居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进而得出未婚同居的影响,最后对以上的阐述得出思考与结论。
关键字词:未婚同居;概念;产生原因;影响1 引言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转型。
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心理、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改革开放社会大踏步前进的同时,人们的传统的社会观念也相继发生改变。
与此同时,中国婚姻也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改变,性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解放,现代男女的未婚同居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
未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我国正呈蔓延趋势,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 未婚同居的概念所谓未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之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而在一定时间内自愿地持续地公开地共同生活。
其中,未婚同居不同于非婚同居,非婚同居除了包括未婚同居外,还包括非法同居。
其构成要件有:1.同居双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男女2.同居双方须具有共同的生活的合意和事实3.同居须公开并持续达到一定期限4.同居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和其他未婚同居关系3 未婚同居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3.1 未婚同居的现状在我国,近年来婚前同居的男女数不胜数,很多人表示愿意接受婚前性行为。
正因为其数目的庞大,还有婚前同居行为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心理问题,如未婚受孕及生子等,那么其产生的原因也格外的重要。
3.1 未婚同居的产生原因3.1.1 生理因素未婚男女多数处于青春发育期,性生理的发育已成熟,产生了强烈的性生理需求。
据调查,大学生中平时有性冲动的比例达到90%,其中男生围97%,女生为83%,恋爱中的男女更是几乎都发生过边缘性行为。
年轻男女出现性冲动是正常的现象,为了解决性饥渴,在生理的驱动下易于选择同居。
3.1.2 情感因素恋爱中的人选择同居多是出于爱情,认为住在一起,更容易了解对方,爱对方。
非婚同居的概念辨析及其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的概念辨析及其法律规制](https://img.taocdn.com/s3/m/5404e5d305087632311212d5.png)
非婚 同居的概念和范畴 的国家里 ,除 日本外 ,均视姘居为无法律效果的行为 , 要讨论非婚 同居 ,那么首先要 明确何 为婚姻 。在现 即非 民事法律行 为 ,法律一 般不作合法与否 的评价 。随 代 民法 中,婚姻一般指一男一女达成合意 ,以终生共 同 着时代 的发展 ,同居现象 已经十分普遍 ,没有必要再将
婚 意和同居。这 种 “ 婚 意” ,即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 的 日益 提高 ,不再 将 其视 为洪水 猛兽抑 或违 反社会 善 良 合 意 ,与现代不 同 ,古 罗马认 为 “ 实际上不是结合而是 风俗 的行 为 ,法律 也 就没有 必要 在对 其作 出合 法与否 婚 意构成婚姻 ” ,即是 ,婚姻 的成立是 以男女双方 的合 的评价 了。 意 为唯 一标 准 的。用 今天 的婚 姻法标 准 来看 ,古 罗马 那 么非婚 同居所 指应该 是姘居 还是事 实婚 ? 。 如果从
一
、
生活为 目的 、以夫妻相待 的结合 。一个 真实 、有效 的婚 同居视 为 “ 非法行 为 ” 。如 果要 作 出法 律上 的价值 判 姻需 同时满足实质要件 和形式要件 ,根据 目前学 界的主 断 ,应该 只局 限于重婚 的情 况 ,在刑法有关重婚罪的规 流观点及我 国婚姻法 的规定 ,婚姻 的实质要件 为男 女双 定 中 ,重婚既 可以是登记过 的 ,也可 以是事实婚 ,在 已 方达成结婚 的合 意 ,形式要件 为在法定 的婚 姻登记机关 经缔结婚姻 的情 况下 ,违反 夫妻忠实义务 ,与他人构成 办理登记手续 。国外 的情形也 大体类 似 ,婚 姻的合意是 婚姻关 系 ,无论是不 是去登 记过 的 ,都是重婚 ,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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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再认识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非婚同居立法问题探究
【引言第一章】非婚同居概述
【第二章】非婚同居的再认识
【第三章】非婚同居制度重构
【第四章】非婚同居具体制度设计
【结语/参考文献】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2 章非婚同居的再认识
2.1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I:杨某(女)与孙某(男)二者系高中同学,在校期间确定恋爱关系。
2007 年,二人参加高考,但均未考取。
但双方均家境贫寒,杨某为了能让孙某专心第二次备考,放弃学业,选择打工,并就近租住房屋,照顾孙某的生活起居,开始了同居生活。
2008 年,孙某顺利考上某名牌高校,为了给孙某提供经济支持,杨某继续打工持续到孙某研究生毕业。
期间,杨某多次怀孕,人工流产数次,最终导致无法生育。
研究生期间,孙某向杨某提出解除二者同居关系。
杨某并不同意,无奈,只得向当地法院、妇联组织寻求法律
帮助,但无法得到赔偿,最终选择结束生命。
案例Ⅱ:1998 年,双双丧偶的冯大妈和李大爷通过熟人介绍,互有好感,因害怕子女反对,二人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冯大妈搬进了李大爷的住房开始了同居生活。
二人感情稳定,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邻居也皆以为二者是夫妻关系,李大爷的子女并不孝顺,多年来来往并不频繁,大家相安无事持续11 年。
2011 年,李大爷确诊为癌症晚期,冯大妈悉心照料一年多时间,期间子女却很少来医院看望。
一年后,李大爷离世,并未对生前的财产问题留下遗嘱。
冯大妈在处理完丧事回家后,李大爷的子女在冯大妈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了门锁,将其行李扔至门外。
冯大妈咨询律师后,得到了由于我国目前仅承认1994 年2 月1 日之前的事实婚姻的解释,二人未办理婚姻登记,难以作为事实婚姻加以保护,二者仅为同居关系,同时,李大爷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冯大妈的权益法律无法调节。
案例Ⅱ:张某(女)和周某(男)二人相识于深圳打工期间,不久便开始了同居生活。
2005 年,二人育有一子,张某遂辞去工作,在家照顾周某和孩子,但是仍未办理结婚登记。
两年后,二人由于生活习惯等诸多因素,矛盾不断,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周某欲向法院起诉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法院没有受理。
其子因户籍问题受限,遇到诸多麻烦。
邻居的一轮,让孩子对父母逐渐产生排斥心理。
同时解除同居关系后,由于张某没有工作,缺少经济来源,此时,张某是否有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权利?孩子如何抚养教育?
2.2 非婚同居引发的民法问题
非婚同居受到文化、经济、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传统的婚姻家庭模式已经不能满足许多人的生活需要,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和法律问题。
上文中三个典型案例,正是目前社会上众多非婚同居案件的缩影,从中引发的一系列民法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身份权难以确认
我国立法明确指出,确认夫妻系要求二者到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机关登记。
由此可见,夫妻关系是二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身份前提。
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立法,非婚同居关系不需要任何登记手续,法律对此并未干预,双方没有夫妻身份,仅依靠男女双方的意志和道德的调整。
而当双方感情破裂,诉求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受理案件。
上文案例中周某请求法院解除双方非婚同居关系时,法院不受理单纯诉求解除非婚同居关系的案件,从而致使非婚同居双方的许多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同时,身份权的确认,是财产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诸项权利的基础。
2、扶养请求权、侵权赔偿请求权无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20 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据此可知,我国立法仅规定夫妻身份有相互扶养请求权,非婚同居双方因为没有配偶身份,所以无法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同居当事人扶养请求权,只能通过《民法通则》中对公序良俗的规定加以规制。
同时,法律没有规定双方之间有侵权赔偿请求权,案例一中,杨某诉求法院和相关机构都无法得到赔偿,最终导
致其放弃生命。
3、财产继承权无法律依据
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之间享有继承权。
由此可知,身份关系是继承权的基础,男女双方没有法定的身份关系,就没有财产继承权。
案例二中,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冯大妈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而子女却疏于对老人的照顾,但是冯大妈却没有遗产继承权,这显然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
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这类状况通过遗赠的方式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同居一方给予财产保护,或者根据《继承法》第14 条中规定的遗产酌分请求权,请求法院加以保护,但保护力度很弱。
4、对子女权益保护的力度较弱
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之规定了非婚同居者们在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有关子女抚养问题上享有诉权,而该诉权具体该如何行使却没有具体规制。
虽然,目前我国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地位平等拥有的权利相同,但是,受到传统文化和社会因素影响,实践中难以做到。
同时"非婚生子女"一词语本身,即是体现出两者的区别,但区分二者本无实际意义。
2.3 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对于非婚同居是否需要立法调整,学界存在不同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如果给予非婚同居者部分人身权利,将是对婚姻制度的破坏,如果同居双方需要得到法律保护,二者可以选择缔结婚姻关系的
方式来实现,并不必选择这种不稳定且法律保障有限的生活方式,而且并非被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也有赞成者认为,我国目前拥有了非婚同居立法的社会、经济和法学条件。
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谈,非婚同居法律规制是可行的。
1、现行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制不足
从上文可知,目前,我国立法对于非婚同居中人身、财产、亲子关系的规制不足,主要体现在:身份权难以确认;扶养请求权、侵权赔偿请求权无法律依据;财产继承权无法律依据;对子女权益保护程度较低。
此处不再赘述。
2、非婚同居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非婚同居关系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它的产生和发展受到人们主观意愿的影响很大,没有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容易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
同时,因为缺乏立法保护,非婚同居关系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摩擦大,容易激发暴力行为和报复心理,易引发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大。
女性和子女更容易面临身体和精神伤害的潜在问题、弱势群体利益缺乏有效保护,给子女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和婚姻关系相比较,双方拥有的自由更多,男女双方的责任却更小。
由于传统观念和男女生理结构的不同,女性和儿童往往是非婚同居之中弱势的一方。
女性在同居生活中,通常是耗费更多时间和精力的一方,甚至会放弃自己的事业。
法律的缺失,使得女性在非婚同居解除时,由于同居关系期间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得不到适当的经济补偿。
而且,
在同居关系期间,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的存在,女性受害的概率更高,而目前法律的空白,对女性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非婚同居关系的终止,受其影响最大的是二者的子女。
首先,非婚同居的解除,子女将面临父母分离,将会失去一个健康的生长环境,对子女的心理健康是极其不利的。
其次,容易引发抚养费等经济纠纷,影响子女的生活状况。
最后,我国现行的户籍政策,非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难以解决,后续也将面临一系列上学等问题,这些都是对于子女的重大影响。
尽管,目前我国立法肯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拥有的权利一致,但是仍然面临许多问题,这些,都需要具体立法来规制和调整。
然而现有的法律规定是十分片面并且笼统的,并未充分考虑到社会观念、历史传统这些因素对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影响,若不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保护,将会让更多的来自于非婚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构建完整法律体系的要求
事实上,目前我国关于非婚同居的法律条文很少,相关规定也不能够满足于人们的现实需求。
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适用性差,实践中有着许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经历了非婚同居四个阶段的立法态度变化,现行立法中限制承认事实婚姻,即不再认可1994 年2 月1 日之后的事实婚姻。
这一模式,导致了社会现状和理想化的婚姻状态二者间的法律空白,但是立法上却没有采取其他模式来填补这一空缺,这样,作为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关系,健全完整的法律体
系应当有相应立法来匹配。
部分学者的观点是,非婚同居的立法会对传统婚姻造成危害。
笔者认为,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有可能对传统的婚姻制度的改变产生一定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不可能动摇传统婚姻家庭在社会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非法同居到非婚同居概念的转变,表明我国法律上不再认定非婚同居的非法性。
传统婚姻道德观念已经发生变化,非婚同居已经逐渐被人们认可和接受,由其是在年轻人群体之中。
家庭生活方式变得多样化,传统婚姻模式中性生活、家庭生活、生育的三大功能渐渐淡化。
参考国外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法国、美国、德国等都制订了相关法律,并且国外非婚同居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有许多的优点,这些国家立法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时间较长,有关立法更为完善,能够给我国非婚同居制度构建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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