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等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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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等与效率关系的再认识

——读阿瑟·奥肯的《平等与效率》引发的思考

摘要: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在其1975年出版的《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权衡》一书中提出的平等与效率“兼顾”理论,以及对平等与效率等其他问题的分析被认为是目前对平等与效率关系理论问题研究的较高成果。本文就是读过它后引发的一些思考,并对我国的现实情况作出的分析。

关键词:平等与效率机会均等市场经济转型期

奥肯认为平等与效率二者之间,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绝对的优先权。尽管二者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在更多的方面确实相互矛盾的。因此,谁的抉择不应当是只强调一者而完全不顾另一者,也不能将全部希望寄托于使二者的要求同时满足,而应当是考虑如何使二者以一种公正合理的方式达到相互妥协和限制。他在《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权衡》中写道:“如果平等和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优先权,那么在它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这时,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无论哪种牺牲都是公正的。”1

阿瑟,奥肯在处理平等和效率关系时,最明显的特点,在于强调二者的“兼顾”。这也是他在同一问题和其余两派不同的地方;但同时与它们又有共同的出发点。即认为“效率和平等两者之间是有矛盾的”。对此,我们应当如何认识呢?

首先是给平等概念定义问题。如果把平等定义为社会成员权力的“机会均等”,那么平等与效率就是统一的。平等就是效率、效率就是平等。社会只有保证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获得劳动权力的机会均等,让人们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赛跑,社会就得到效率。保持公民机会均等的社会条件越充分,社会效率也就越高。社会资源配置越合理有效,表明社会越平等。社会效率越低,也就表明社会平等程度越差。奥肯也特别强调这一点。他说:“对平等是好的事物,对效率可能也是好的。”“不平等的机会,不平等的收入和非效率。”“我坚信,更大的机会均等会带来更大的收入平等。”“机会的不均等肯定增加收入的不均等。”因1

此,社会保持平等的努力,就是尽力保持每个公民的“机会均等”的条件。只要做到这一点,也就基本上认可实现了社会的公平。

第二,如果把平等定为最后所得到的劳动收入的均等。那么平等和效率又是矛盾的。因为从机会均等的前提出发,排除社会其它不公平因素,每个人天赋能力的差异,也会引起收入的不均等,但是这种不均等是保持社会效率的条件,而这种不平等又是以机会均等为条件。如果否认这种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能是牺牲效率来换取社会低水平的平均。“源于机会不平等的经济不平等,比机会均等时出现的经济不平等,更加令人不能忍受。”2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即使社会给每个公民提供了机会均等的保障,由于个人能力的差别(这种差别一方面体现在天赋能力的遗传,另一方面显然是家庭的地位),会使人们收入产生差别。如果差别过大,出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贫富情况,这也会影响到社会平等,同时也牺牲了效率,这就需要在平等与效率之间作出抉择。这也是阿瑟·奥肯论述的主题。可以说,“兼顾”理论的确在处理该问题上是比较周全的。

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解决平等与效率难题时应当以此作为重要借鉴,从而以较小的社会平等损失赢得更大的社会效率,以及以较小的社会效率损失赢得更大的社会平等。

我国在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中,首要的问题是解决效率低下的问题。十多年改革路程也基本上是按这一思路走下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采取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下放部分分配自主权,扩大市场机制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促使收入分配主体增多,收入分配渠道扩大,出现了社会收入分配多极化格局。具体讲有:(1)社会收入的总体水平大幅度提高,收入差距拉开,打破了原有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局面;(2)社会收入分配的多源化。工资以外的收入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各种类型的其他收入越来越成为人们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3)收入决定市场化,国家对社会收入的指令调节比重大幅度下降,而市场调节比重上升;(4)逐步形成了一部分“社会高收入”者。某些“乡镇企业”、“三资”企业中的中方管理人员,某些个体工商业户主、文体明星等收入巳高出一般居民收入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个别人的财富甚至达到上亿元。

以上四种现象,有些是经济市场化所必然出现的事情,也就是市场经济法则2

允许的事情,但有些是属于转轨期中由于制度发育不全等其它因素所造成的暂时的经济现象。从另一方面看,上述现象表明我们社会收入分配已拉开差距,摆脱了平均主义旧体制的制约。但从深层次上看,这种收入分配格局,与一个能保持社会稳定、人们心理能够承受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收入分配体制,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同时依然存在着必须引起社会高度重视,不得不大力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既影响效率,同时也是一种的不平等、不公平。突出的有: 第一,社会收入差距的拉开,在目前基本上还是就全社会或不同的社会集团之间而言的。目前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平均发放工资性收入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平均主义仍是公有制经济内部的主要分配倾向。平均化的工资倾向大大削弱了工资的激励功能,使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成本越来越高。虽然,企业工资总额增加了许多,但企业的效率并没有随工资的增加而提高。在我国公有制企事业中,平均主义分配仍然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由于转轨期中,两种经济体制的摩擦,形成了某些制度上的“真空区”。法律不健全或执法不严,加上“权钱交易”,导致一部分人“灰色”和“黑色”收入的大量增加,形成一批暴利集团,短短几年使一部分人的收入高出普通劳动者收入的百倍、千倍,这引起了人们心理新的不平衡,妨碍了效率的提高。

第三,我们还要看到,我国目前的综合国力不仅落后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而且同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相比也有很大距离,我们仍然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经济发展还刚刚起步。在这期间,特别需要民族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鼓励居民通过“创新”、“创业”,向社会提供越来越多的产品和劳务,提供新的科技、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来改变自身的地位,改变社会面貌,增加个人收入。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逐步产生了房地产市场、股票债券市场。这是用市场这个公平竞争的场所,使稀缺的土地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通过产权的股份化建立起一种现代企业制度。但由于我们的许多法律制度不健全或者不配套,特别是少数人利用“权力”,通过炒房地产、炒股票而大发横财,同时逃避社会调节的监督,短时间成了“暴发户”。买地皮不是为了开发,买股票也不是为了投资而获取投资收益,而是单纯为了投机。如果社会对此不加以矫正的话,会直接损害民族的“创业精神”和“创新意识”,对于提高社会的整体的长期效率极为不利,结果是既无效率、也无公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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