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纳妾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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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纳妾制度探析
李明
( 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广西桂林541001)
摘要: 纳妾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夫一妻婚姻制的补充形式, 在古代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明代的纳妾制度比较严
格, 对娶妾的数量和纳妾原因都有严格的限制, 对纳妾的程序和礼仪也有相应规定。纳妾制度对社会及家庭关系的消极影
响主要表现为引起妻妾矛盾、夫妻关系紧张以及其他家庭冲突, 并进一步引发社会冲突。
关键词: 明代; 纳妾; 身份地位; 家庭关系
中图分类号: C913.13; K2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8666( 2008) 07- 0080- 03
纳妾制度是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补充形式,
起源于先秦时期, 一直延续到明清、民国时期。与此前各朝
的纳妾现象相比较, 明代纳妾制度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因此, 对明代纳妾制度的考察, 不仅有助于了解中国古代
婚姻制度的全貌, 对于明代的社会生活和明代社会结构的
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明代纳妾现象, 虽然明代沈德
符《万历野获编》、清代谈迁《国榷》、何良俊《四友斋从说》
以及陈鹏《中国婚姻史稿》等不少著作都有所涉及。但到目
前为止, 还没有专门的系统性研究。本文拟就明代纳妾制
度的相关法律和社会习俗等问题及其对明代社会、家庭关
系带来的影响进行初步探讨, 不当之处尚祈专家学者指正。
一、明代对纳妾的限制
妾, 是儒家礼制文化中一夫一妻多妾婚姻制度的产
物。在先秦, 妾的主要来源分为媵( 贵族男性娶正妻同姓姐
妹或侄女做陪媵) 、奔( 私奔, 未正式婚嫁) 、买三种; 后来有
权势和钱财的男人也可以通过纳( 非正式的娶) 、收( 以婢、
家妓为妾) 、占( 将他人妻妾据为己有) 、买等各种手段取得
妾。置妾冠冕堂皇的目的是“广继嗣”, 如正妻无子, 为表示
贤德, 也会主动为丈夫纳妾。以弥补一夫一妻制度下“ 无
子”的遗憾, 同时, 妻妾成群既满足权贵男人的色性需要,
也成为某种等级身份的标志( 贵族、官员置妾有数量规
定) 。以此, 自古以来, 纳妾就作为男性特权的一种象征, 得
到法律和社会习俗方面的双重认可。
在明代, 纳妾也是一种广泛存在于各个地区、各个阶
层的普遍的婚姻形式。但与以前诸朝相对宽松的纳妾制度
相比较, 明代纳妾受到了来自法律和社会习俗方面的双重
限制和规范。
( 一)“无子”是纳妾的法理依据
随着程朱理学的兴起和普及, 到明代, 妇女的贞洁观
已被强调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相应地, 男子的再娶纳妾也
在道义上受到了限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封建理学思
想, 对纳妾也是持反对态度的。但是, 在中

国古代, 向来有
“不孝有三, 无后为大
”之说, 没有男性后嗣是一件天大的
事情。在理学流行的明代,“无子”的道德后果更加严重, 没
有儿子, 那就是没有完成祖先的托付, 没有实现婚姻的目
的, 是重于一切的不孝。但事实上, 并不是每对夫妻都能生
育男孩。这就使人们面临一个如何解决人们对男性后裔的
渴望的问题, 而纳妾就是最好的补救措施, 以纳妾为手段
来满足人们对生育男孩的期望。这既保证尽到了孝道的义
务, 同时也避免了休妻给男人带来的内心的负疚感, 避免
了制造太多的社会难题。因此, 明代法律明确将“无子”即
缺乏男性后裔作为纳妾的理由。《大明律》上就有这样的明
文规定: 凡男子年满40 而无后嗣者, 得纳妾。《明会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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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世子郡王选婚之后, 二十五
岁, 嫡配无出, 具启亲王转奏长史司, 仍申呈巡按御史核实
具奏, 于良家女内选娶二人, 以后不拘嫡庶, 如生有子, 则
止于二妾; 至三十岁, 复无出, 方许仍前具奏, 选足四妾。长
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 年三十岁, 嫡配无出, 照例具奏,
选娶一人, 以后不拘嫡庶, 如有生子, 则止于一妾; 至三十
五复无出, 方许仍前具奏。长子及将军娶足三妾, 中尉娶足
二妾。至于庶人, 必年四十以上无子, 方许奏选一妾”。[1]这
样, 就从法律和道德的层面给明代男子纳妾找到了一个最
好的注脚, 使纳妾变成了一种堂而皇之的行为。
正是在法律和道德对纳妾制度的双重认可下, 纳妾成
为明代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据《万历野获编》记载:“新
建伯王瑞楼, 文成先生冢孙也, 为故大司马吴环洲婿, 婚媾
多年, 无所出, 乃纳杭人沙相之女为妾。”“戚南塘总戎夫
人, 中岁知私蓄妾有庶子二人, 初亦怒, 欲手刃, 其后竟杖
而收之。戚少保世职, 赖以传袭。近日李九我少宗伯亦垂老
无子, 而阃政过峻, 在南中时, 赖吾乡丁敬宇中丞苦口传
语, 始容买妾。”由此可见, 纳妾是当时解决男孩问题比较
通行的做法。正妻若未能为夫家生下子嗣( 当然必须是男
孩) , 她几乎就没有任何理由反对丈夫纳妾; 若无子而还反
对丈夫纳妾, 那就是“悍妒”。古代中国的男人, 从帝王到平
民, 几乎没有人不以子嗣为念。即使是大名鼎鼎、高风亮节
的著名学者顾炎武, 在这个问题上也未能免俗:“炎武年五
十九, 未有继嗣, 在太原遇傅青主, 浼之诊脉, 云尚可得子,
劝令置妾, 遂于静乐买之”。[1]
( 二) 纵欲———社会习俗对纳妾的认可
现代法律社会学的一个研究视角, 就是把法律的实施
看作是社会博弈。一项法律制度出来以后, 必然

会引起人
们的社会博弈, 不可能要求人们完全毫无反应地依律而
为, 而是会出现
各种各样的变通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 社会
习俗不仅不加以限制, 反而会采取默许甚至认可的态度,
从而造成这种行为虽然与法律相抵触、却为社会所认可的
现象。用这个角度对明代的纳妾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也是同
样可行的。当无子纳妾的法律出现后, 并不会自发地禁绝
有子者的纳妾行为, 人们往往会因为自身的身份、地位和
要求的不同, 而对法律作出不同的反应。于是就有相当一
部分人凭借权势财力, 在法律允许之外纳妾或变相纳妾,
来满足自己的纵欲淫逸。
妻妾成群的有钱人家和仕宦之家, 在明代各个时期均
十分普遍。如明初大将汤和:“家畜妾滕百馀, 暮年悉赀遣
之。”“宝庆公主, 太祖最幼女, 下嫁赵辉, ??家故豪侈, 姬
妾百馀人。”[2]宣宗时有个尚书名叫吴中, 十分贪财, 生活腐
朽糜烂, 纳妾十余人。又某侯家有很多姬妾, 与宾客戏双
陆, 令姬妾三十衣绯绿代长行。嘉靖中, 南京兵部尚书湛若
水, 嗜财色, 纳妾数十人。明中叶以后, 士人及第或官都下
者, 往往买京妇为妾。[3]另据《冬夜笺记》记载: 明代习尚,
“士人登第后, 多易号娶妾, 故京师谚曰: 改个号, 娶个小。”
昔万历时期的名相张居正“末年以姬侍多, 不能遍及”。
不仅官宦人家、有钱人买妾十分普遍, 甚至太监也纳
妾。如天顺初太监吴诚除了有妻子外, 还有姚氏小妾。天启
中, 阉党张我续有妾百馀。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 虽然明代法律将无子作为纳妾
的唯一原因, 但现实生活中, 仍有一部分人利用各种手段
来纳妾, 以满足自己骄奢淫逸的糜烂生活。对于有钱有势
者的纳妾行为, 明代社会习俗并不加以限制, 甚至也不否
认一个平民———通常只要他有了足够多的钱就可跻身社
会上层———拥有多妻的权利。而且, 事实上也找不到明代
有正式将多妻限为某种阶层独有特权的强烈主张。
明朝统治阶级通过立法确认了纳妾的合法性, 纳妾也
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但为了维护封建伦理道德, 明代
法律也对纳妾作了一些限制, 除了限制纳妾的数量以外,
还规定: 居父母丧不得娶妾、祖父母或父母被囚禁不得娶
妾、同姓不得娶为妾、亲属妻妾不得娶为妾、逃亡妇女不得
娶为妾、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女为妾、奴婢不得私自嫁与
他人为妾。[2]除此以外, 明代还规定义父不得收义女为妾。
违者一律依法治罪。英宗正统三年十一月,“民有收义女为
妾者, 法司论奸, 大理寺评事王亮奏请行勘, 原责与谋合
人, 果系义女, 罪之如律。若通房使女收为

妾, 而立约明白,
两相愿者, 不治罪, 不离异。从之, 著为令。”( 《续通典卷》
111) 另外, 品官也不得娶娼妓以及良家女为
妾。正统十年,
“福建左布政方正诱取福州中卫指挥单刚妻马氏为妾, 按
察使谢庄诱取福建左卫指挥张敏女为妾, 又在百户陈亮家
挟娼饮酒。事发, 下巡按御史问, 得实, 遣戍大同。是年, 辽
东苑马少卿黄琰娶所部定辽卫千户萧成翟广女为妾, 往来
饮酒淫乐。吏部都察院执治, 命降为行太仆寺主簿”。[4]正
统元年二月,“应城伯孙桀诿娶良家子为妾, 责业太学不
谢, 见劾, 下锦衣狱”。[3]大臣奉命出使, 不得也中途娶妾。正
统七年十一月“甲申, 监察御史时纪使陕西, 枉道还里, 胁
长垣民女为妾, 下之狱”。正统十三年十二月乙丑,“南京监
察御史葛崇先自朝回, 道娶妾, 寻坐事, 戍铁岭卫”。[3]
二、明代纳妾的
礼仪程序与妾的身份地位
中国自古就有“聘则为妻, 奔则为妾”的说法。奔指私
奔, 即不经夫家聘娶, 女子自愿随男子入居夫家。妻为“娶”,
而妾为“纳”, 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 而纳妾
时给予的财物, 则被称为“买妾之资”, 因此有“妾通买卖”的
说法。从这些说法来看, 似乎纳妾并不需要什么程序和仪
式, 但纵观各种史料, 可以看出, 明代纳妾也并非如此简单。
明代扬州有人以养处女卖给他人作妾为生的, 俗称
“养瘦马”。卖价称为财礼, 嫁娶礼仪与结婚相似。据张岱
《陶庵梦忆》记载:“扬州人日饮食于瘦马之身者数十百人。
娶妾者?? 看中者, 用金簪或钗一股插其鬓, 曰“ 插带”。
??“插带”后, 本家出一红单, 上写彩缎若干, 金花若干,
财礼若干, 布匹若干, 用笔蘸墨, 送客点阅。客批财礼及缎
匹如其意, 则肃客归。归未抵寓, 而鼓乐盘担、红绿羊酒在
其门久矣。不一刻, 而礼币、糕果俱齐, 鼓乐导之去。去未半
里, 而花轿花灯、擎炮火把、山人傧相、纸烛供果牲醴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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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环侍。厨子挑一担至, 则蔬果、汤点、花棚糖饼、桌围坐
褥、酒壶杯著、龙虎寿星、撒帐牵红、小唱弦索之类, 又毕备
矣。不待复命, 亦不待主人命, 而花轿与亲送轿一时俱到
矣。新人拜堂, 亲送上席, 小唱鼓吹, 喧阗热闹。”( 《万书萃
宝》) 从文中可以看出, 娶妾之礼, 至少是娶“瘦马”为妾, 礼
仪应该与结婚没有多大的差别。
另外, 明代纳妾还需要有娶妾婚书。明代《万书萃宝》
上记载有当时的一份娶妾婚书:“△里某境△人有诉: 生自
养女子, 立名某娘奴, 年已长成, 凭某人某氏, 议配△境
△人为侧室, 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 本女即听从择吉

过门
成亲。本女的系亲生自养女子, 并不曾受人财礼, 无重叠来
历不明等事。如有此色, 及走闪, 出自△跟寻送还。倘风水
不虞, 此乃天命, 与银主无干。今欲聘
证, 故立婚书为照。”[3]
从这份婚书看, 其内容应该包括: 证明这个女子是亲生自
养、自愿嫁给他人为妾、已受婚聘财礼, 如果该女子逃亡,
男方负责追还, 女子若嫁后死亡, 与男方无关等内容。正是
因为其内容与卖契相似, 所以民间一般不把纳妾婚书称为
婚书, 而是称为婚契。《水浒传》第三回中郑屠霸占金翠莲
时, 就要写一份“三千贯的虚钱买契”。
综上所述, 明代纳妾是必须订立契约的, 即必须有娶
妾婚书。纳妾的过程和礼仪则与娶妻相似, 区别也不大。
关于妾的身份地位, 明代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所谓
“妻者, 齐也, 与夫齐体之人也”, 男女因婚姻关系的确立成
为夫妻,“妻”在名义上是与“夫”平等即“齐体”的。而妾就
不同了,“妾者, 接也, 伺人者也”, 妾的身份低于妻, 不能与
丈夫平起平坐, 所以妾需要称呼丈夫为君或家长, 称丈夫
之妻为女君, 家庭环境宽松点的也可以称丈夫之妻为姊或
姐。在家庭日常事务处理, 基本上都是妻子全权负责, 妾是
无权过问的。妾随时被弃之如敝屐, 任意处置。而且丈夫的
父母是不认妾为儿媳的。妾在家庭中只承担着生儿育女的
义务, 却享受不了“妻”的待遇。为什么呢? 最初的原因很简
单———为妻的女子, 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妾一般都来自
卑贱低下的家庭, 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在历史上, 妾
的家庭地位视同奴婢, 妻所生之子为嫡子, 妾所生之子为
庶子。因此妾的社会及家庭地位是很难和妻相比的, 地位
要比妻低得多。
妾的地位低于妻不仅表现在称呼和家庭事务的处理
上, 而且在法律上也是极不平等的。《大明律》规定:“其夫
殴妻, 非折伤, 勿论, 至折伤以上, 减凡人二等; ?? 至死
者, 绞。??殴伤妾至折伤以上, 减殴伤妻二等, 至死者, 杖
一百, 徒三年。”丈夫打死妻子需要偿命, 而打死小妾只需
要杖责一百, 徒刑三年, 可见妾的性命极其低贱。除此之
外, 妾与妻的地位不平等也导致了妾生子与妻生子的地位
不平等。《大明律》规定:“凡立嫡子违法者, 杖八十。其嫡妻
年五十以上无子者, 得立庶长子。”这说明妾生子在通常的
情况下是不可能有机会继承家业的, 而妻生子就不同了,
嫡子是有权继承的。此外, 妾常被当作礼品赠送或报答他
人。如“榕州知府刘介附太常少卿, 虽以阉瑾之乡人故, 而
张彩实有力然。刘感之甚深。刘新得妾美, 张彩盛服往贺,
曰:‘何

以报我。’刘仓卒对曰:‘一身之外, 皆可奉。’彩笑
曰:‘吾所欲者新嫂也, 敢谢诺’。遂令轿夫强舆以归。”( 《宾
退录卷》3) 值得注意的是, 尽管妾的地位和待遇如此低下,
仍有相当多的女子愿意嫁为
他人妾。这是因为明代的社会
生产力比较低下, 一般老百姓的生活仍然比较贫苦。若是
赶上个灾年就更是没有指望了。对此情况在明人的文集中
多有描写:“??当此之时, 慈母顾不得娇儿, 孝子救不得
亲父, 眼睁睁饿死沟中, 路上狗操持狼飨没收尸。朝廷也差
官将四五十万银子放贩济, 一个人分得一钱半钱, 怎救得
一家饥? 官府也开仓散谷子, 一个人得一斗半斗, 能吃得几
日饱。??宁为乐岁忍饥人, 休作凶年饿死鬼。”[6]因此, 作
一个衣食有依的小妾还是相当好的一条脱贫自存之路。当
然, 也许对一些有地位的人来说, 做妾有辱身份, 但对一般
小民来讲则相反, 倒很希望能让女儿给人家做妾以便找个
靠山:“ 江家有一女, 唤爱娘, ?? 其嬷嬷道‘ 我们这样人
家, 就许了, 不过是村庄人口, 不若送与他( 一吏典) 做了
妾, 扳他做个女婿, 支持门户, 也免的外人欺侮, 可不好’。”
[7]正是由于这些原因, 作妾成了贫苦人家女子摆脱贫困、
谋取生存的最大诱惑。因此, 我们对妾要有一个全新的认
识, 不能总停留在阶级压迫的论调上。
三、纳妾制度对家庭关系的消极影响
作为古代婚姻制度的衍生物, 纳妾制度的消极影响也是
显而易见的, 尤其明显地表现在对家庭关系的负面影响上。
( 一) 引起妻妾矛盾
在一夫一妻制下, 丈夫对妻子的爱是专一的, 而纳妾
制度的出现则使这种专一的爱不复存在。虽然妾在名分上
不同于妻, 在家庭地位上低于妻, 但他们的出现毕竟是对
原先专属于妻子的爱的分享, 甚至危及妻在家庭中的地
位, 在事实上与妻子形成竞争关系, 因此纳妾几乎必然要
引起妻妾之间或妾与妾之间的矛盾。妻对纳妾制度进行反
抗的常见形式是迫害妾, 而妾的反抗则通常以恃宠而骄的
形式出现, 有时两者之间的斗争相当激烈。如明朝初年时,
“太祖悯常开平遇春无嗣, 赐二宫女, 妻悍不敢御。??晨
起捧盂水接, 开平曰:‘好白手。’遂入朝去。回, 内出一红
盒, 启之, 乃断宫人手也。”[8]到明中后期,“海忠介??为南
京卿寺时, 妻妾相争, 二人同日自缢。”“△宣, 直隶新城人,
进士起家, 天顺初为御史。时更化之初, 宣建白多可采。上
目属之, 立拜鸿胪少卿。历宪宗朝, 甚被眷注, 上作连环诗
以赐之。以京官致仕, 归家后, 妾生子, 匿之邻家。其妻又来
搜之, 不获, 子始得全。”宏治年间,“泗州知州许

弼妻孙氏
妒, 妾朱氏有娠, 以药毒之, 不死, 用铁锥击其脑, 朱惧, 自
缢死。复以石压其腹, 羊毛塞其口鼻, 以棺载出, 复活。上命
杖孙八十, 离异。宣德六年, 御史傅敬妻。殴妾, 中要害, 妾
自缢死。”[4]从这些记载看, 明代官宦之家妻妾矛盾是
十分
突出的, 不但小妾遭受迫害, 连妾生子也不能幸免。官宦如
此, 普通之家也不能避免。妻妾之争导致家中无休止的内
战, 最终两败俱伤。妾的地位比正妻低, 但是如果年轻美貌
的妾得到男人的宠爱, 妻妾争斗更是激
82
( 上接第82 页) 烈。最可悲之处就在于, 不管是正妻的妒
性发作, 还是小妾的各种形式的反抗, 对象总是一样受着
损害的同性。
( 二) 影响夫妻关系
在一夫一妻制度下, 妾永远是一个“ 第三者”的身份,
她的出现, 必然会使夫妻之间的关系受到某种程度的影
响。为妾者必然不甘心做妾, 而为妻者自然也不能坐以待
毙。俗话说, 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人之心不可无。一防一害
之间, 男人也就没有什么好日子可过, 甚至还会因此产生
了一幕幕的家庭悲剧。嘉靖中叶,“有山西保德人崔键, 年
十四, 以父私女魏氏, 斥逐其母, 不胜愤, 乃手刃魏氏。”成
化十二年十月,“朝审诸囚, 有殴妻死者坐抵偿。时礼部侍
郎尹直独曰: 人以无子娶妾, 遭妻悍妒, 殴之, 初恐绝嗣, 今
顾绝其命”。[4]嘉靖时期, 韩应龙中了状元以后, 为了更快地
向上爬, 就娶了个大官的千金小姐做娇妻。有了娇妻, 韩应
龙又纳妾占婢, 他那个娇妻不能忍受, 就大吵大闹起来, 把
韩应龙的面皮抓得“血痕如珠帘”, 没有一块好地方。没有
了脸皮, 第二天怎么上朝? 为了这张见不得人的脸皮, 韩应
龙当夜就自缢而死。[9]
由此可以看出, 不论是什么原因, 纳妾都会导致夫妻
之间感情的破裂, 甚至引发各种家庭惨案。纳妾除了会引
起妻妾间的矛盾、斗争和影响夫妻之间感情外, 也影响到
嫡庶儿女之间的关系, 他们也不能够和平相处。
结语
在以男性为主导、以生育男性后嗣为婚姻目的的封建
宗法社会里, 男子拥有多妻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与一夫一
妻制相辅相承的纳妾制度的实施, 满足了男子延续香火和
享乐这两种欲望。与前代纳妾相对宽松的情况相比较, 明
代的纳妾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妾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
也较前代有了一些提高, 但纳妾作为一种变相的婚姻陋
习, 对社会尤其是家庭关系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视
的, 它不仅影响了夫妻感情, 也导致了大量家庭暴力甚至
是命案的发生, 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1]( 清) 顾炎武. 规有人纳妾书[A]. 亭林文集(卷

六)[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3. 121.
[2]陈鹏. 中国婚姻史稿[M]. 北京: 中华书局, 1990. 704.
[3]( 清) 谈迁. 国榷卷[M]. 北京: 中华书局. 1958.
[4]( 明) 沈德符. 万历野获编[M]. 北京: 中华书局, 1959.
[5]( 明) 张岱. 陶庵梦忆[M]. 北京: 作家出版社, 1995. 112- 114.
[6]( 明) 何良俊. 四友斋丛说(卷10)[M]. 北京: 中
华书局, 1959. 85- 87.
[7]( 明) 凌梦初. 二刻拍案惊奇(卷15)[M]. 西宁: 青海人民出版社, 1981. 327.
[8]( 明) 王文禄. 龙兴慈记[A]. 丛书集成初编本[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5. 109.
[9]王鸿鹏, 等. 中国历代状元[M]. 北京: 解放军出版社, 2004. 320- 321.
[14]苏力. 送法下乡[Z].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45.
[15]李春霖, 潘夏明. 人民调解问题争议之我见[J]. 政法论坛, 1990.( 2) . 16.
[16]梁治平. 民间法、习惯和习惯法[A].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17]梁治平. 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C]. 马戎, 周星. 田野工作与文化自觉(上). 社会学人类学论丛(7)
[C]. 北京: 群言出版社, 1998. 679- 680.
[18][( 日) 滋贺秀三, 等.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 王亚新, 梁治平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 137. 24.
19]刘婷婷. 浅议清代的调解制度[J]. 云南大学学报, 2005,( 6) : 114.
[20]高其才. 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J]. 中国法学, 1996,( 1) : 71, 73.
[21]海乃拉莫. 凉山彝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J]. 彝族文化, 1999,( 1) .
[22]衣家奇.“赔命价”———一种规则的民族表达方式[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6,( 3) : 11.
[23]张济民. 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Z]. 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 1993. 205- 206.
[24]杨方泉. 民族习惯法回潮的困感境及其出路———以青海藏区“赔命价”为例[J]. 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4,( 4) : 58.
[25]苏力.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J]. 东方, 1996,( 4) : 11- 12.
[26]张友渔. 谈谈人民调解工作的几个问题[J]. 法学研究, 1987,( 2) : 69- 70.
[27]张卫平. 人民调解: 完善与发展的路径[J]. 法学, 2002, (12).
[28]傅华伶. 后毛泽东时代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A]. 强世功. 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C].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455.
[29]王红岩, 杨元忠. 试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J]. 法学研究, 1988,( 2) : 77.
[30]陈敬刚. 国家法与民间法二元建构及其互动之思考[J]. 河北法学, 2000, (4): 17.
[31]强世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起乡村民事调解案的分析[A]. 强世功. 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C]. 北京: 中国法制出
版社, 2001. 455.
[32]卓泽渊. 法治国家论[M]. 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 262.
[33]苏力. 法律书评[C]. 北京:北

京大学出版社, 2006. (第四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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