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教师管理办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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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幼儿园代课教师管理办法
根据我校师资配备的实际情况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我校还需聘用部分小学和幼儿园代课教师。代课教师也是我校教师队伍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改革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为了公开、公平吸收优秀代课教师来我校共谋发展,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代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接受本校的管理。
2、年龄: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
3、具有足以承担教学任务的能力,中专以上学历,会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具有一定特长。
4、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须提交健康证)。
5、注重自身修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思想品德、价值取向、治学态度、工作作风、生活方式等方面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自己的人格力量影响和教育学生。
6、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优先聘用。
二、代课教师职责:
1、熟悉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严格按课程标准和教学进程表认真备课,认真授课。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共同探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3、按课程标准定期布置作业,并认真批改。
4、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重视多种媒体教学手段。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独立思考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
三、代课教师聘任、考核、管理办法:
1、代课教师经学校考核聘任要签订劳动合同,由代课教师本人提交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由学校备案。
2、代课教师同正式教师一样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年终奖与考核结果挂钩。
3、考核结果实行末位淘汰制。
4、代课教师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学校有权随时无条件解聘:
(1)违规、违纪受到纪检、公安等部门处理的;
(2)教学态度差,体罚学生,家长反映强烈;不能团结同事,教学质量不能保证,经指出仍不改进的;
(3)违规办培训班、补习班的;
(4)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5)作风不正派,给单位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其他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