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工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委托安全环保部统一指导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公司各车间、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应有利于债权人、投资者、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了解企业环境保护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企业要公开下列环境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信息,主要包括公司产品及危险废物名称、代码、产生量、处置(利用)量、处置(利用)去向、贮存量等;
(四)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及演练情况;
(七)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
(八)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九)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十)按管理要求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五条通过公司网站、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专题会、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六条企业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三、执行与监督
第七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司各车间、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复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门、车间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公司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公司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四、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15年01月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