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
民法主观题之请求权分析法
民法主观题之请求权分析法●一、合同之债请求权●1.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1)构成要件●合同成立●①要约●②承诺●合同有效●①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规定●④不违背公序良俗●(2)抗辩事由●权利障碍●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权利消灭●合同解除●履行不能●抵销、提存等等●债务人的特殊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履行抗辩权●2.缔约过失的请求权●构成要件●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抗辩事由●合同已经有效成立●or主张自己无过错●3.合同违约的请求权●构成要件●请求继续履行●请求采取补救措施●请求赔偿损失●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定金罚则●抗辩事由●不可抗力●债权人故意或者过失●违约方无过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由●4.单方允诺●构成要件●有合法生效的悬赏广告存在●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抗辩事由●违反公序良俗●职责所在●广告失效●二、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构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存在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义务●三、物权请求权●1.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请求权人对请求权返还标的物须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占有人对标的物是无权占有●原物存在●抗辩事由●占有人是有权占有●善意取得、添附等原始取得●合同上的依据(租赁,借用,质押)●留置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构成要件,须有妨碍事实或者危险●抗辩事由,如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2.占有保护请求权构成要件●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四、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要件●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不存在合法依据●五、侵权之债请求权●1.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2.抗辩事由●客观方面●不可抗力●职务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主观方面●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受害人同意●自甘风险。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题目:以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该案案例:高碧珍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城郊村的一名农村妇女,她因做小生意曾一度在省城贵阳市居住生活。
其长子杨政锡于1993年与向素英结婚,婚后在江口县城居住生活,并于1994年生育一女名杨丽文。
从1995年3月,高碧珍征得杨丽文父母杨政锡、向素英的同意,带孙女杨丽文前往省城贵阳跟随其居住生活,直至2000年4月止。
其间,高碧珍多次带杨丽文返回江口县住于杨政锡、向素英家,而杨政锡、向素英也多次前往贵阳市高碧珍住处探望杨丽文。
1999年11月,杨政锡与向素英离婚。
2000年4月,杨丽文被送回江口县跟随其已离异的父母分别生活。
2001年10月,高碧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政锡、向素英承担从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止共5年时间,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每月按250元计算,共计为15000元。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高碧珍是杨丽文的祖母,其在杨丽文之父母尚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杨丽文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杨丽文的法定抚养人是其父母杨政锡、向素英,因而高碧珍带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由应小孩的法定抚养人杨政锡、向素英承担。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杨政锡、向素英各自给付高碧珍抚养杨丽文的生活费7500元合计15000元。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高碧珍对其孙女杨丽文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但是其对杨丽文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高碧珍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现高碧珍因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杨丽文之父母承担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为杨丽文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高碧珍自愿、无偿照料杨丽文的初衷,因而高碧珍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碧珍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
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物权请求权,⼜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的可能性时,物权⼈为恢复到原来状态⽽让对⽅当事⼈做⼀定⾏为或不做⼀定⾏为的权利。
那么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内容呢?下⾯将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三⼗五条 ⽆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百三⼗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百三⼗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百三⼗⼋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需证明⾏为⼈主观上有过错。
因为,权利⼈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
⽽受害⼈欲请求⾏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为⼈的⾏为造成受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造成了受害⼈现有财产或⾮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请求权很难适⽤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本⾝,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使此项请求权。
如租赁物的承租⼈对他⼈侵害租赁物的⾏为可以提起诉讼⾏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种对物诉讼。
⽽债权性请求权的⾏使是以相对⼈为对象,且以权利⼈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种对⼈诉讼。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标题:请求权基础的五类目录:1. 引言1.1 概述1.2 文章结构1.3 目的2. 正文2.1 第一类请求权基础2.1.1 被告的违约行为2.1.2 合同约定的权利2.2 第二类请求权基础2.2.1 法律规定的权利2.2.2 公共利益的需要2.3 第三类请求权基础2.3.1 自然法则的支持2.3.2 道德原则的约束2.4 第四类请求权基础2.4.1 公正和公平的原则2.4.2 平等和非歧视的要求2.5 第五类请求权基础2.5.1 特殊关系的存在2.5.2 公共政策的考量3. 结论3.1 总结各类请求权基础3.2 强调权利的重要性3.3 提出对权力的合理制约1.1 概述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对于各种权利的请求是常见且必要的。
请求权是指一个人基于某种合理的理由,向他人、组织或者政府主张某种权利的行为。
然而,请求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上。
本文将探讨请求权基础的五类,即被告的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公共利益的需要、自然法则的支持、道德原则的约束、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平等和非歧视的要求、特殊关系的存在以及公共政策的考量。
通过对这些基础的分析和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请求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逐个探讨每一类请求权基础,并提供相应的案例和论据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我们将重点强调每一类基础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并探讨其与其他基础之间的关系和冲突。
通过深入的讨论,我们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请求权基础。
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各类请求权基础进行总结,并强调权利的重要性。
同时,我们也将提出对权力的合理制约的建议,以保障人们请求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请求权基础的全面理解,并帮助他们在实际生活和法律事务中更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相信本文可以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思考。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对请求权基础的探讨。
债法 请求权
【但如果不是将债权看作一个由多个权利组成的法律关系或 有机体,而仅仅将其理解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那么债权就等同于请求权。】
• 物权的核心权能体现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 配、利用,所以被称为支配权。物权具有 对抗一切人的效力,但并不是说它对一切 人都能有所请求。只有在物权人对物的支 配受到特定人干扰时,才产生物权人对该 特定人的请求权,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等。
【也有学者认为物权只是支配权,并不包括 物上请求权,只不过物上请求权的产生与 存续依赖于物权而已。】
三、请求权有哪些类型?
根据其赖以产生的权利本身的类型,可以对请求权作如下 分类: • 债权请求权: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包括基于物权被侵害 而产生的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亦称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如返 还原物、排除妨害等,功能在于服务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 • 亲属法上的请求权:基于亲属法上的权利而产生,如监护 人对妨害其监护权者的排除妨害请求权(类似于物上请求 权),夫妻间基于配偶权产生的扶养请求权(属于广义的 债权请求权); • 继承法上的请求权:基于继承法律关系而产生,如遗嘱继 承人请求遗嘱执行人交付其应得的遗产。
• 2. 基于身份权产生的请求权; • 3. 基于人格权、物权产生的请求权(但返还原物请求
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四、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原则上,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于所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请求权。但根据 请求权所赖以产生的权利的特点,以及请求权本身要 实现的目的,应该承认特定情况下有的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
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请求权基础第一章一、请求权基础(一)意义: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之法律规范。
也就是说,谁可以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得何种法律效果。
(二)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与其他法条(三)得作为请求权基础: 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6不作为请求权:(四)请求权基础之顺序: 1契约上请求权 2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上请求权 3无因管理上之请求权 4物权关系上之请求权 5不当得利请求权 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7其他请求权(五)请求权之检验并不是对错得关系,而是透过如此的检查方式,可以避免对於案例事实的遗漏。
且本於目的性考量,避免检讨特定请求权时,需以其他请求权基础为前提。
第二章通则一、体系表:二、法例:(一)法源及法学方法 1民事法律适用之顺序 2法律 3习惯:通说指称习惯法而言。
其需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认心为其成立之基础,且依民法第二条习惯需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始得适用。
如合会祭祀公业。
祭祀公业: 1祭祀公业请参照最高法院七十年第二十二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九0二号判决。
2以祭祀祖先为目的而设立之财产,其需有享祀人、设立人与祭祀公业财产。
3派下权:派下员对於祭祀公业所有权利义务之总称,同时具有财产权及身分权之性质。
4法理与类推适用:(1)法理:法律之原理。
实务上认为新订之法律得以法理适用於法律施行以前之实务案件当中。
(参照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五八号),但王泽鉴老师认为除非立法者有溯及既往之规定,否则原则上应采取否定之见解。
(2)类推适用乃比附援引将法律於某案例类型 a所明订之法律效果,转移适用到法律未设规定之案例类型 b上。
因此,要先确定 b是法律所未规定,使法律漏洞1,例如: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未规定『非婚生子女』得请求慰抚金(未婚妻) 1 现实法律规范与当初立法者所设想之状况有所出入,换句话说,就是违反立法者心中原订的计画,重点不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法律没有规定违反了立法者之计画,如果立法者是有意沈默就没有法律漏洞存在,自然也没有必叫填补,因此,要进行漏洞填补,首要要存在『确实有漏洞』才可以进行类推适用!!另外要注意,就是关於法律漏洞,学者将他区分成开放性漏洞与隐藏性漏洞,前者乃依照立法者之目的应规定而未规定,后者乃指立法者应为例外规定而疏未为之。
请求权基础分类
请求权基础分类请求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其采取某种行动或作出某种决定的权利。
请求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请求权的基础分类、请求权的主体与客体、请求权的特征与作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请求权的基础分类1. 行政请求权行政请求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合法要求,要求其依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作出某种决定或采取某种措施。
例如,公民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修建房屋、开办企业等事项;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收减免等。
2. 司法请求权司法请求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合法要求,要求其依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作出判决或裁定。
例如,当公民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遭受侵害时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 社会请求权社会请求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向社会公众提出合法要求,要求其依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作出某种反应或行动。
例如,公民可以向媒体曝光某些不良现象、举报违法行为等;企业可以向社会各界呼吁支持环保、扶贫等活动。
二、请求权的主体与客体1. 请求权的主体请求权的主体是指享有请求权利的个人或组织。
在我国,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都可以享有请求权利。
其中,公民是最基本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行政、司法和社会渠道进行请求;企业则是最常见的法人主体,他们通常通过行政和司法渠道进行请求;其他组织如非营利组织、政党团体等也可以通过社会渠道进行请求。
2. 请求权的客体请求权的客体是指被请求方,即接受个人或组织提出合理要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
在我国,被请求方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他们在接受个人或组织提出合理要求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作出相应的决定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请求权的特征与作用1. 特征(1)请求权是一种基本权利。
请求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关于债权请求权的那些法律知识
关于债权请求权的那些法律知识关于债权请求权的那些法律知识⼀、什么是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基于债的关系⽽产⽣的、请求特定⼈为特定⾏为的权利。
1、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2、请求权⼈⾃⼰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的特定⾏为实现⾃⼰利益。
3、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产⽣效⼒。
4、请求权可以独⽴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5、请求权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诉讼以此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之诉三种。
6、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等权能。
7、债权请求权因时效⽽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量,但仍然存在。
债务⼈仍为履⾏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主张不返还。
(《民法通则)第138条、《民通意见》第173条)。
⼆、债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为多久按照传统债权理论,债权请求权可以划分为基于侵权⾏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产⽣的请求权、基于合同之债产⽣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之债产⽣的请求权、基于⽆因管理产⽣的请求权。
这四种请求权都是依据债权⽽产⽣的,⽽债权是在社会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债权请求权能否适⽤诉讼时效就要从社会交易的⾓度来分析。
1、基于侵权⾏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侵权⾏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是最常见的请求权的⼀种,从形式上讲,侵权⾏为涉及⼈⾝侵害、实体权利侵害等多⽅⾯。
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设定了两种模式,⼀是普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个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民法总则最新规定⽆短期诉讼时效)2、合同之债请求权与诉讼实效合同⾏为是民法领域内最为活跃的因素,在经济⽣活中被⼤量采⽤。
请求权的方法
请求权的方法
请求权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缔约过失请求权: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2.侵权请求权:是指因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对方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3.无因管理请求权:是指无因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受益人或事务的终局承担人予以偿还的权利。
4.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在占有受到侵害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恢复其占有状态的权利。
5.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是指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在身份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6.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是指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7.继承权上的请求权:是指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依法获得继承财产的权利。
请求权基本理论研究
请求权基本理论研究在民法学中,请求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它是实现权利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对请求权基础理论、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时效制度及实现法律救济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请求权基础理论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和派生性。
独立性意味着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不依赖于其他权利。
派生性则指请求权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主权利往往依赖于从权利的实现。
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等。
二、请求权与权利的关系请求权与权利之间有着密切的。
权利是请求权的基础,请求权是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通常需要通过请求权的行使来实现。
例如,当债权人想要实现其债权时,需要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来实现。
然而,并非所有的权利都能通过请求权来实现。
有些权利的行使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如知识产权的行使需要通过行政程序等。
三、请求权与义务的关系请求权与义务之间也存在密切的。
请求权是要求他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而义务则是需要承担的法律约束。
当义务人未履行其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行使请求权要求其履行。
例如,当债务人未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其履行。
然而,并非所有的义务都能通过请求权来实现。
有些义务属于非强制性义务,如道德义务等,这些义务的履行需要依赖于义务人的自觉和自愿。
四、请求权时效制度请求权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权,则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制度。
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致使义务人的负担长期不能解除。
在民法中,时效可分为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请求权的,则该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的,则该权利消灭。
五、请求权实现的法律救济当权利人的请求权受到侵害时,其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1、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力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意义:1、请求权概念产生进一步增强了民法的体系性,使得民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2、由于请求权体系理念的发展,为从整体上把握和运用民法,从体系的角度运用民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3、请求权概念的产生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范围,通说认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为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
类型:债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继承权上的请求权。
效力: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的人产生效力。
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主要类别一是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行为,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三是无权处分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四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五是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与无偿的法律意义A.确定行为性质。
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
B.认定行为效力。
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法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C.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一般来说,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
D.主张撤销权。
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撤销权。
E.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无偿民事行为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4、简述“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其意义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含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意义:1)诚实信用原则通常被简称为“诚信原则”,它其实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讲究信誉、格守信用,不但意思表示要真实,行为要合法,而且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
请求权基础(民法)
请求权基础(民法)⼀⽀配权请求权:1. 物权请求权:物权法34, 352. ⼈格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153. ⾝份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154. 知识产权请求权:商标纠纷解释18⼆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245三债权请求权1. 意定之债a.合同债权请求权 *违约责任:合同法107b. 单⽅允诺之债之债权请求权(悬赏⼴告:合同法解释(⼆)3,捐助)c. 多⽅法律⾏为之债之债权请求权2. 法定之债a.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b. ⽆因管理债权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93c.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民法通则92d.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42四继承权请求权:继承法8死亡推定:继承法意见2,保险法42条2款姓名权:民法总则99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34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35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245物权占有⼈的返还义务和不能返还时的责任:物权法242,243,244主物上的物权变动“有条件地”及于从物:物权法115,担保法解释63,91,114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物权法116,合同法163,婚姻法解释(三)5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5让与担保:民间借贷规定24物权变动⼀⾮基于法律⾏为的物权变动1. 善意取得:物权法1062. ⽣效法律⽂书:物权法283. 继承:物权法294. 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305. 征收,没收,强制执⾏:物权法286. ⽆主动产的先占:司法实践7. 添附(加⼯,附和,混合)8. 取得孳息:物权法116⼆基于法律⾏为的物权变动1. 单⽅⾏为(抛弃物权,捐助)2. 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3. 多⽅⾏为(合伙协议,设⽴公司的协议)区分原则⼀含义:物权法15,212⼆⽰例物权法15,物权法187,物权法23,物权法212基于法律⾏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原则):物权法9,139,187登记:不动产登记暂⾏条例21,7条1,2款, 14基于法律⾏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例外):物权法127,129,158基于法律⾏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原则):物权法23,212,224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物权法24基于法律⾏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例外):物权法224,226,227,228;118,189交付⼀现实交付:物权法23⼆观念交付1. 简易交付:252. 指⽰交付:263. 占有改定:27(限制1:27,担保法解释87;限制2:物权法解释(⼀)18条2款)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买卖合同解释10,合同法110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买卖合同解释9⾮基于法律⾏为的物权变动:物权法28,物权法解释(⼀)7,合同法74,合同法解释(⼀)25更正登记:物权法19,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80异议登记:物权法19,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83第3款,84,物权法解释(⼀)3预告登记:物权法20,物权法解释(⼀)4,5,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85第2款共有1. 按份共有:物权法103,1042. 共同共有:婚姻法解释(⼀)15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物权法97,婚姻法解释(⼀)17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物权法99,婚姻法解释(三)4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101,物权解释(⼀)9~14善意取得:物权法106,107,188,230,物权法解释(⼀)15,16第1款,18,20,21,担保法解释108担保物权1.担保责任的承担:担保法232. 免责的债务承担:物权法1753. 混合担保:物权法176,194第2款和218;担保法28(已被部分修正,债务⼈未提供物保,该条不得适⽤),担保法解释38 3. 共同抵押:担保法解释75抵押权的设⽴1.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物权法1872. 动产抵押权的设⽴:物权法1883. 禁⽌抵押的财产:物权法184,担保法解释55抵押中的“房地⼀体”主义:物权法182,200抵押权的顺位:物权法199抵押物的转让:物权法191动产浮动抵押:物权法181,189,196最⾼额抵押:物权法203~206,担保法解释83转质:物权法217留置权:物权法235,担保法112,担保法解释108留置权⼈的义务:物权法234,237,担保法解释93,114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物权法240保证:1. 保证合同成⽴的⽅式:担保法13,担保法解释22,民通意见1082.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26,273. 保证债务的从属性:担保法22,担保法解释28,294.保证⽅式a ⼀般保证:担保法17,担保法解释25b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18,195. 保证⼈的诉讼主体地位:担保法解释125,126,民诉意见536. 共同保证a 按份共同保证:担保法12,担保法解释21b 连带共同保证:担保法12,担保法解释19,207.保证期间:担保法25,26,担保法解释31(废⽌了担保法25条第⼆句的后半段),32,33,448.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担保法解释34,369. 保证⼈对债权⼈的抗辩权:担保法20,担保法解释40,继承法33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法64,65,121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规则:合同法272第2款,建设⼯程施⼯合同25,26,合同法313,旅游纠纷解释2,道路交通安全法76&交强险条例21,保险法65第2款要约1. 商品房⼴告宣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32.悬赏⼴告:合同法解释(⼆)33. 要约a. ⽣效:合同法16b. 撤回:合同法17c. 撤销:合同法18,19d. 失效:合同法20承诺的构成要件:合同法21~23,28~31合同主要条款与合同成⽴,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合同法解释(⼆)1,合同法61,62,63,125,141,205,226债权转让:合同法79,80第1款,82,286,担保法解释28,诉讼时效规定19第1款,合同法83(此处作89之例外)债务承担:1. 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法84,85,诉讼时效规定19第2款,物权法175,担保法232.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合同法88,旅游纠纷规定11可撤销合同:合同法54,551. 重⼤误解:民通意见712. 欺诈:民通意见68,消法55第1款,⾷安法148第2款,⾷品药品纠纷规定3. 胁迫:民通意见694.乘⼈之危:民通意见705. 显失公平:民通意见726. 情势变更:合同法解释(⼆)26效⼒待定的合同:1. 类型:合同法47,48,512. 追认:合同法解释(⼆)113. 因物权处分订⽴的合同:合同法51,228,买卖合同解释3,30,45,物权法9,97,106⽆效合同五种:合同法52合同免责条款⽆效两种情形:合同法53双务合同的履⾏抗辩权:1. 同时履⾏抗辩权:合同法64,662. 顺序履⾏抗辩权:合同法673. 不安抗辩权:合同法68,69,108,合同纠纷指导意见17合同的解除1. ⼀般法定解除权:合同法942. 特殊法定解除权之任意解除权:a. 双⽅均享有:合同法410;215,232,236b. 特定⼀⽅享有:合同法258,268;308;376;保险法153. 特殊法定解除权之四种常见法定解除权:合同法167;203;224第2款;253第2款4. 法定解除权的⾏使:合同法96,合同法解释(⼆)245. 法律明定的两个法定解除权⾏使的除斥期间: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6,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156. 两类合同条款不因合同解除⼆终⽌:合同法98;纠纷解决条款违约责任:1.规则原则:合同法107,2. 不可并⽤之违约责任:a. 违约⾦和定⾦:合同法116b. 合同法解释(⼆)283. 责任形态a. 实际履⾏:合同法109,110b. 违约损害赔偿:合同法113,119,买卖合同解释30惩罚性损害赔偿:消法55条,⾷安法148第2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8,9,14c. 违约⾦:合同法114,116,合同法解释(⼆)27~29d. 减价请求权:合同法111,买卖合同解释23买卖合同1.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法134,买卖合同解释34~372.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167,买卖合同解释38,393. 试⽤买卖:合同法170,171,买卖合同解释41~434. 买受⼈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合同法157,158,买卖合同解释15~205.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合同法103,142~149,买卖合同解释11~1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11民间借贷:合同法200,203,205,206,207,210,211,民间借贷规定9,14,25,26,27,28,29,31租赁合同1. ⼀房数租: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62.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合同法23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93.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229,物权法190,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204. 房屋承租⼈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30,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21~24,(民通意见118已于2007年12⽉废⽌)5. 合法转租:合同法224,225,227,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5~18,物权法191第2款6. 房屋租赁中装饰物的处理:合同法223,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9~137. 房屋租赁扩建中扩建费⽤的承担: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4侵权责任⼀形态1. 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672.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8,11,51 ,⼈⾝损害赔偿解释53. 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43,59,68,834. 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34第2款,37第2款,40⼆归责原则1. 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6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38,58,81,85,88,89,90,912. ⽆过错责任:a. 原则:侵权责任法7b. 法律明⽂12种:侵权责任法32,34&35,43,76,65~68,69~77(-2),78(-1),86,59,⼈⾝损害赔偿解释11,13,143. 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23,31,33(-2),87数⼈侵权⼀共同侵权1. 共同加害⾏为:侵权责任法82. 教唆、帮助侵权:93. 共同危险⾏为: 10⼆分别侵权1. 累积因果关系:112. 共同因果关系:12⽤⼈者责任1. ⽤⼈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34第1款2. 劳务派遣:34第2款3. 个⼈劳务:35物件致⼈损害的侵权责任1. 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85,合同法2202. 建筑物倒塌致⼈损害的责任:863. 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物致⼈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89,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10医疗损害责任1.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54,57,58,602. 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55,563. 医疗产品致⼈损害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59机动车道路交通损害责任1. ⼀般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76,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16~19,交强险条例,侵权责任法492. 机动车出租、出借:侵权责任法49,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1,23. 转让并交付但未登记:侵权责任法50,交通道路安全法764. 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侵权责任法51,道路交通安全法76,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65. 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侵权责任法52,交通道路安全法766. 挂靠、套牌、驾校和4S试乘: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3,5,7,87. 交通肇事逃逸的机动车:53环境侵权责任1. 概念:侵权责任法65~68,环境侵权解释2,3,环境侵权解释2,32. 承担a. ⽆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65,环境侵权解释13,14第1款b. 因果关系推定:侵权责任法66,环境侵权解释6,7c. 与过错第三⼈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68,环境侵权解释5d. 诉讼时效问题:环境保护法66,环境侵权解释173. 共同侵权的环境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8,环境侵权解释24. ⼆⼈以上分别排污的环境侵权责任a. 累积因果关系:环境侵权解释3第1款,侵权责任法11b. 共同因果关系:环境侵权解释3第3款,4,侵权责任法12,67c. 部分累积因果关系、部分共同因果关系:环境侵权解释3第3款,侵权责任法11著作权⼀⼀般规定1. 客体: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2. ⽆著作权的作品或智⼒成果:著作权法5(-著作权法14)3. 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44. 著作权的保护时点:著作权法2,TRIPs,伯尔尼公约,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协定5.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1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9,146.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法17,著作权解释12~147.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16,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1,128.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129.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1510. 匿名作品、汇编作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14,28,著作权实施条例1311. 内容:著作权法1012. 内容相关a. 遗作的发表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7b.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33,3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0c. 信息⽹络传播权:侵害信息⽹络传播权规定2,313.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20,2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814. 邻接权a. 表演者权:著作权法38,39b. 录⾳录像制作者权:著作权法42,46c. ⼴播组织者权:著作权法45d.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著作权法3615. 合理使⽤:著作权法22(-信息⽹络传播权保护条例1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716. 法定许可:著作权法23,32,39,42,43专利法1. 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2,5,25(-5,20,25)2. 可专利性:22~243. 专利申请a. 先申请原则:9,28b. 优先权原则:29,30 vs 先⽤权:69(-专利纠纷解释15)c. 单⼀性原则:9,314. 内容:115. 保护期限:42,专利法实施细则116. 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13,专利法实施细则85第2款,专利侵权解释(⼆)18,专利法68第2款7. 专利侵权a. 侵犯发明、实⽤新型专利权的类型和判断标准:59,专利侵权解释5,7,专利纠纷规定17,专利侵权解释(⼆)7b.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断标准:59第2款,专利侵权解释8~11,专利侵权解释(⼆)15~178.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62,69,专利侵权解释14,专利侵权解释(⼆)24商标法1. 商标专⽤权:商标法3,56;23,242. 商标的类型a. 地理标志(本⾝⾮商标,可申请注册):24,16第2款,商标实施条例4第1款b. 集体商标:3第2款c. 证明商标:3第3款d. 联合商标、防御商标3. 未注册商标a. 未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法13,商标纠纷解释2b. 未注册⾮驰名商标:15第2款,324. 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则:13,14,53驰名商标纠纷解释11,12,13,5. 商标权的客体a. 注册商标的条件:商标法8,9b. 不能获得商标使⽤(当然亦不能注册)的标志:10,13,15第1款,16第1款c. 不能获得注册的标志:11,12,15第2款,30,31,326. 注册商标权a. 保护期:39b. 续展:40,50c. 转让与使⽤许可:42,43,商标纠纷解释20d. 撤销:49,50, 48(商标性使⽤),54,55e. ⽆效宣告:44~47,507. 注册商标侵权a. 商标侵权⾏为的形态:57(-64第2款),58,商标法实施条例75,76,商标纠纷解释1,2,9,10b.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59,64,商标纠纷解释2知识产权侵权的共同规则1. “停⽌侵害“的责任承担:专利侵权解释(⼆)262. 诉讼时效:著作权纠纷解释28,商标纠纷解释18,专利纠纷规定233.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专利法65,商标法63,著作权法484. 善意销售:著作权法5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30,商标法64,专利法70,专利侵权解释(⼆)255.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专利侵权解释(⼆)2,侵权责任法9,英国版权法24。
请求权基础理论
请求权基础理论作者:朱庆育(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作者说明:本文系拙著《民法总论》第50节,应高杉峻先生之邀发表于此。
请求权基础理论深邃细致,远非本文之粗糙框架所能详述,敬请读者谅解。
一、权利救济概说权利可能遭到不法干涉,此时,权利是否以及能够获得何种救济,将成为衡量其安全性的指标。
在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安全保障的权利,几近于无权利。
“有权利就有救济”(Ubi jus, ibi remedium),此之谓也。
以国家政治为特点的现代社会,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享有者,垄断了强制力的享有与行使。
其意义在于,由代表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国家依照法定程序统一行使强制力,可有效防止因私人强制所带来的无限报复之可能,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和平。
因此,原则上,任何私人想要获得救济,皆不得依靠一己力量,而必须诉诸公权力——权利以公力救济为原则。
私法权利遭到侵害,可求诸的公力救济手段遍及私法、公法与刑法。
其中,公法与刑法救济非在本书讨论之列。
另外,公力救济虽为权利保障的常态,但公权力一旦被滥用,较之私人暴力的危害后果更为可怕。
是以,公权力在对私人权利提供救济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展开。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公力救济难以应对急迫情形。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受到侵犯之人如果只能通过公力救济维护自己的权利,待得公权力介入时,权利可能早已无可挽回地被侵害了。
既然公力救济是为替代私人强制而出现的救济手段,在力有不逮之处,承认私力救济的正当性便势所必然。
于是,现代权利救济方式形成以公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为例外的基本格局。
二、民事诉讼与请求权(一)权利之私法救济的样式私法领域,权利遭到侵害或有遭侵害之虞时,公权力并不主动介入。
权利人寻求救济的常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私法纠纷的解决,以诉诸法院为基本途径,相应地,法官的思考进路也就代表着私法救济的典型思维。
依诉讼请求的内容,民事诉讼可三分为给付之诉(Leistungsklage)、确认之诉(Feststellungsklage)与形成之诉(Gestaltungsklage)。
请求权基础名词解释 -回复
请求权基础名词解释-回复
请求权基础,是指当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这种权利的基础就是请求权基础。
在法律上,请求权基础通常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或者权益。
例如,如果一个人的财产权受到了侵害,那么他的请求权基础就是物权法中关于财产权保护的规定;如果一个人的人身权受到了侵害,那么他的请求权基础就是民法中关于人身权保护的规定。
因此,请求权基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实践中,律师和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寻找合适的请求权基础,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和判决结果。
法律案例请求权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重要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法律实践中,请求权的确认和保护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案例中的请求权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请求权分析1. 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2)请求权人具有权利能力;(3)请求权人具有行为能力;(4)请求权具有明确的请求内容。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合法有效。
甲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具有明确的请求内容。
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符合上述构成要件。
2. 请求权的法律依据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权,主要依据以下法律依据:(1)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2)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支付货款。
3. 请求权的效力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权具有以下效力:(1)请求权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2)请求权具有优先权。
请求权基础理论(一)
请求权基础理论(一)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本文从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的分类及内容三个方面为内容来论述有关请求权的一些基本理论。
一、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它被定义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①现代请求权的概念源于十七、八世纪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权利理论,是古典的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的继续和延伸,自然法学派通过自己的想象,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权利,即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自由,所以,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所谓的权利就是“要求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力”,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权利是精神的力,这种力并不表现为现实的拘束,而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约束。
当国家产生后,这种力遭到破坏时,又把国家的强制力称为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基于对第一次的、精神的力的违反而被运用的权利,是第二次的、恢复性的权利”,自然法学派认为第二次的权利是超越自然法则之上的权利。
自然法学派将请求权概念进行两个层次上的划分,已为我国现代民法理论学界所普遍接受,在众多的论着中早已进行了实质上的二次划分,如:王泽鉴先生在《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一文中,阐述债之给付义务的问题时,引用的都是拉伦兹(Larenz)的观点,将给付义务区分为原给付义务(第一次义务)和次给付义务(第二次义务),并认为原给付义务指契约原定履行之义务,而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而生损害赔偿义务,或者因契约解除后所生恢复原状之义务。
最后,又补充道“次给付义务亦系根源于原来债之关系,债之关系的内容虽然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维持不变。
”②二、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无论是在债权法领域,还是在物权法领域,都是以效力的身份出现的,请求权效力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析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析一、请求权基础类型化检索顺序按照检索的目的性和思维的经济性,请求权基础有一定的检索和考察顺序,学者们给出的顺序大致相同,略有差异。
结合学者的论述和实务需要,本文建议总体排序如下:(一)总体顺序1.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2.身份行为及身份法上的请求权3.合同请求权4.类合同请求权5. 无因管理6. 物权请求权7. 占有保护请求权8. 人格权请求权9. 侵权责任10.不当得利(二)划分原则这个分类和排序坚持了法典为纲、实务导向、逻辑清晰、体系贯通的原则。
1. 法典为纲。
在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划分中,我们以排除法为主,刑法实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具有特别性,并实行依法行政,排除存在这两者的情形就是私法关系。
实务中对请求权基础的思考应该涵盖私法所有领域,这样才能实现方法的周延。
所以,以《民法典》为划分依据,分为一般私法和特别私法,创设一个种类——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因为按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应该优先考察。
2. 实务导向。
在请求权基础的学习体系中,偏重财产方面的请求权基础。
在实务中,却需要进行全面细致思考,把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身份行为和身份法的相关内容考虑进来,进行全领域体系化思考。
3. 逻辑清晰。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法律对有特别身份和特别关系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特别身份和关系,而痛点恰巧落在特别法规定领域,那么这些特殊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
特别私法涉及特定类型和市场主体,身份法涉及特殊家庭身份,合同涉及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合同请求权发生在因为合同而开启接触的当事人之间,前四类请求权的产生都存在一定的特殊身份和关系之中,其身份和关系先于请求权而存在。
在后六类请求权中,则不需要特定关系和身份的存在。
4. 体系贯通。
这种分类也兼顾各个请求权之间的排除和兼容关系,在分步介绍中详细解析。
(三)总纲二、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类论述(一)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我国民法典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即便如此,民法典也未能覆盖全部的民事生活领域,还存在所谓的特别私法,“其实质不过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特定类型主体、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关系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如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法。
请求权的方法
请求权的方法任何一个人,在面对困难和问题的时候,都希望能够获得他人的帮助和支持。
而要得到他人的帮助,就需要使用恰当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请求。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介绍一些请求权的方法,帮助你更好地与他人进行沟通和交流。
第一种方法是直接请求。
当你需要他人的帮助时,直接表达出来是最直接而有效的方法。
你可以用简单明了的语言,直截了当地说出你的请求。
例如,当你需要借用他人的笔记时,可以说:“请问我可以借用你的笔记吗?”这样简单的一句话,就能够传达你的请求。
在使用直接请求的方法时,要注意语气的礼貌和真诚,让对方感受到你的诚意和需要。
第二种方法是提供价值。
有时候,你可能需要向他人请求某项资源或帮助,但对方可能并不愿意或者没有充裕的条件来满足你的请求。
这时,你可以考虑通过提供其他有价值的东西来交换。
比如,你可以提供自己的专业知识或技能,来帮助对方解决问题。
通过这种方式,你不仅能够得到他人的帮助,还能够建立起互惠互利的关系,使双方都能够受益。
第三种方法是寻找共同目标。
当你向他人提出请求时,如果能够找到共同的目标或者利益,就能够更容易得到对方的支持和合作。
你可以强调你们的共同利益,以及通过合作能够实现的更大的价值。
这样,对方就能够认识到与你合作的重要性,并愿意为你提供帮助。
例如,如果你需要团队中的某个成员做出一些改变,你可以强调这对整个团队的发展和成功都是有益的。
第四种方法是建立信任和良好的关系。
当你向他人请求权时,如果你之前与对方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和信任,就更容易得到对方的支持和帮助。
你可以通过经常与对方保持联系、关心对方的需求和问题,以及帮助对方解决困难,来建立起信任和友好的关系。
当你真正需要他人的帮助时,对方会更愿意为你提供支持。
这种方法需要时间和耐心,但却是最为可靠和持久的方法。
最后,不管你选择使用哪种方法来请求权,关键的一点是要保持真诚和诚实。
你的请求应该是真实的,能够真正解决问题和满足需求。
同时,你的态度也应该是真诚的,让对方能够感受到你的诚意和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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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简介1. “请求权”的第一层含义,是旨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
他人可以请求这种给付,至于该他人能否获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一回事。
民事诉讼上的请求权,多为这种理解。
请求权请求权2. 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该种请求权以存在一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求权为前提。
在另一方面,该请求权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提出不可。
该项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人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
这一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是由Windscheid从罗马法和普通法中的“诉”(actio)的概念中发展出来的。
“诉”的概念乃着眼于程序法而非实体法。
内容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其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 2 )具有非公示性;( 3 )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而且,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
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民法通则)第138 条、《民通意见》第171 条)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除危险请求权。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占有保护请求权。
产生的历史从历史上来说,请求权概念产生于德国。
在罗马法时代,事实与规范尚未分开,是诉讼创造权利,而不是先有权利,再依据权利起诉。
这种通过诉权形成法的事实,使得诉权本身就是实体权利的表现,而诉权又是通过诉讼来表现的。
[2]所以,在罗马法中,actio既表示诉权,也表示诉或诉讼,还意味着实体权利。
在十四、十五世纪,罗马法逐渐为德国继受,诉权(actio)制度也传入德国。
在罗马法诉权制度传入德国的过程中,德国社会生活日趋复杂,事实与规范不分的罗马法已不能适应诉权大量增加的社会现状,于是,诉权日益实体法化,诉讼法逐渐脱离实体法而独立存在。
1856 年,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在《从现代观点看罗马法的诉权》一书中提出了请求权的概念,他认为罗马法是审判保护产生权利,而在现代法意识中,权利是本原,对权利的审判保护则是结果,于是将罗马法中的actio分解为请求权与诉权。
利用请求权的概念,他将实体法上的内容自actio中分离出来,并把剩下的部分划归诉讼法。
实体法与诉讼法、请求权与诉权实现了分离。
此后,德国学者赫尔维格将诉权、诉讼上的请求权和实体上的请求权三个概念区别开来。
认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既存的实体权利,而诉讼法上的请求权,则是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所提出的权利主张。
原告须将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具体和特定,方能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至此,请求权概念进入民法理论。
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规定: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因时效而消灭。
请求权概念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意义和功能从历史上看,《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正是接受了温德沙伊德的思想。
温德沙伊德创建这一概念的目的是借助于请求权的概念以便将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属于程序法概念的诉权移植到实体私法中,使之成为私法的实体法的一部分,以便为程序上的保护提供基础,使其在程序上成为可能。
因为根据温德沙伊德的观点,私法上的权利是基础性的权利,是第一位的,而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实现的可能性则是第二位的。
诉讼程序的任务在于,当实体法权利受到侵害或引起争议时,通过诉讼确认这个权利,使它得以实现。
但是,为了借助于给付之诉贯彻其请求权,原告必须有一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以证明其诉讼上的请求是有根据的。
所以,民法典必须从实体法的角度规定请求权的概念,以便使当事人为自己的诉讼找到一个实体法上的基础。
[4]德国法学家拉伦茨认为,“如果《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所意味的请求权包括了一个通过要求连续性的诉讼来实现这个权利的可能性的话,那么,这个由实体权利产生的可能性就不能和公法上针对国家而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基于与请求权相应的法院的判决之上的权利即要求司法保护的请求权相混淆。
”“温德沙伊德的观点是,请求权表示的是实体法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在司法程序以外得到实行(比如,通过抵销),可以通过当事人自愿履行,在许多情况下还可以被转让和免除。
”[5]由此可见,请求权本原的意义在于为民事主体行使诉权提供实体法上的基础,是民事主体寻求司法保护的手段,是连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桥梁。
正是由于请求权概念在产生之初便具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意义,为后世使用上的混乱埋下了伏笔。
使用领域请求权是民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
有学者考察,请求权概念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四个领域:一是在民法基础理论领域,请求权作为权利分类的一种类型出现;二是在债权的效力领域,关于请求权与债权的请求力的关系;三是在物权法的领域,对物上请求权的认识问题;四是在责任竞合的研究领域,对请求权竞合理论的争论。
因此,请求权概念是一个贯穿于民法总论(关于权利的分类)、分论(涉及债权、物权等),并与民事诉讼法(如责任竞合问题)发生联系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容易引起诸多歧义的一个概念,因为在这四个领域中,对请求权概念都有不同的理解和争论。
比如,债权是否等于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还是属于侵权法的范畴?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与请求权竞合论的矛盾如何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仅学术界争论不休,审判实务中也存在诸多争议。
在审判实务中,以请求权为基础之分析方法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思维方式,学术上对请求权使用的混乱也影响了法官的思维,表现在对物权请求权的理解、请求权竞合等问题的处理上。
因此,对请求权概念进行研究就具有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民事责任《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都使用了“请求”一词,这个词早已成为民法上的术语,其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做某事。
这种请求是“有权请求”,是一种权利,即“请求权”。
民法上的“请求”一词含有客气的意思,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表现。
《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关于请求权的规定,是对德国民法请求权体系的借鉴与变革,这意味着也是对德国请求权理论的借鉴与变革。
《德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是根据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理论建立的。
《德国民法典》总责编第194条第1款规定,向他人请求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受消灭时效的限制。
请求权成为贯穿民法典各部分的内容,从而建立了请求权体系。
温德沙伊德认为对物权是无限多的请求权构成的,对物权人有针对一切人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针对的是某种消极的东西,是一项不作为。
温德沙伊德还认为,物权请求权也可以要求他人进行作为,这主要是对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形;由于这种侵害,其就转换成了要求消除侵害的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接受了温德沙伊德提出的物权请求权这一术语及其含义。
《德国民法典》颁布多年之后,“支配权”这一术语才被提出,再往后,支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被学者普遍接受。
在通常情况下,物权表现为支配权,当物权收到侵害时才产生请求权。
随着民法理论的发展特别是支配权概念的确立,温德沙伊德的物权请求权的第一种含义已被否定,剩下的仅是第二种含义,即物权受到侵害时发生请求权,从区分债务与责任的观点来说,这种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诉讼时效综述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请求权请求权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3] 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4] 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长期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诉讼时效为4年。
最长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