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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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
区厂办大集体改革
资产处置办法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黑厂改组[2012]5号)、《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庆国资发[2015]24号)及相关法制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主办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规范地处置厂办大集体中的各类资产,做到边界清晰,防止侵犯集体资产权益和国有资产流失。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现实问题。
厂办大集体改革应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不纠缠历史旧账,采取多种途径分类处置资产。
二、资产处置工作程序及方式
(一)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经主办国有企业报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二)主办国有企业核实和界定厂办大集体产权归属。
产权关系不清或存在纠纷的,需由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局指导主办国有企业组织进行产权界定或调处后再进行改革。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时,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进行
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并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313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对“三无”企业,无法正常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主办国有企业认定后,可直接进行改革清算审计。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评估工作根据企业实际,区别不同情况r分类进行资产评估。
对实行合资、合作、产权出售等改革形式的厂办大集体,需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对实行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只对变现资产进行评估。
(五)主办国有企业负责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并指导所属厂办大集体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无主办国有企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局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后,由厂办大集体组织实施。
评估结果在主办国有企业及厂办大集体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厂办大集体提出申请,经主办国有企业报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同意,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无偿划转给厂办大集体,同时冲减主办国有企业的国有权益。
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七)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区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