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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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法 院完全 可 以分别 审理 ,分别 审理 时 一案 可 不 以 另 一 案 的 处 理 作 为 定 案 根
据 。2
2以行 政争议 为主 、 . 涉及 民事争议 的
交 叉 案 件
律 事实上具有 关联性 。 第三 ,处理 结果
上 具有 因果 关 系 或 者 前 提 条 件 。 者 以为 笔
政 诉 讼 的 判 决 对 民 事 诉 讼 具 有 预 决 的 效 力 。 当数 量 的 民事 主 体 资 格 是 通 过 一 定 相 行 政行 为赋予 的 , 因此 , 果 对 民事 主 体 如
一
法院审理平等 主体之间 民事 的诉讼 形式 。 其特 点为 : 一 , 第 该类 交叉案 件 民事与行 政争议 同时存在 , 但行政争议 是诉讼 的核 心, 民事争议作为附带 问题 出现; 第二, 这 类交 叉案件 在法律 及事实 或 者处 理结 果
浅 析 行 政 民事 交 叉 案 件 审 理 模 式
口林 海 东
( 建大佳律师事务所 , 建 福 福 福 州 3 0 1) 5 0 1
情 形。
二、 行政 诉讼与 民事诉讼 交叉案件 的
审 理模 式 我 国 目前 在 行 政 争 议 与 民 事 争 议 交 叉 案 件 的 处 理 方 式 上 是“ 花 齐 放 , 家 百 百
1 开 审 理 . 分
分 开 审 理 这 一 模 式 也 被 称 为 传 统 模
式, 这种 模式的观念就是严格按 照 民事与
一
、
民事 与行政交叉案件 的界 定及其
行 政 行 为 的合 法 性 问题 。 ~科 当具 体 另 是 行 政 行 为 作 为 当 事 人 丰 张 事 实 的 证 据 或 者 抗 辩 理 由时 , 也必 颂 解 决 该 具体 行 政 行
民事 争议 为 丰 、 及 行 政 争 议 的 交 叉 涉 案 件 的 特 点 为 : 一 , 类 争 议 案 件 发 生 第 这 在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 因 民 事 行 为 而 非行 政 是
在分 开审理模 式 中 ,还 分 为 民事先
行 、 政 先 行 、 事 行 政 分 别进 行 三 种 具 行 民
定义 民事与行 政争议 交叉 案件不 以相 互
影 响 为 必 要 , 为 有 的 民 事 与 行 政 争 议 的 因 交 叉 案 件 在 法 律 事 实 上 虽 有 联 系 , 处 理 但 可 以 单 独 进 行 民 事 、 政 诉 讼 , 此 判 决 行 彼
结果 互 不 影 响 。
民事诉 讼 , 待行政 诉讼 的判决 , 等 因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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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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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
所 裁 决 的 民 事 争 议 一 并 作 出处 理 而 引 发
的交叉 争议 案件 是这类 案件 中最 常见 的
上 都 有 关 联 ; 三 , 类 案 件 可 以 分 开 审 第 这 理 , 民 事 案 件 的 解 决 以行 政 案件 的解 决 但 为 前提 。 3 政 争 议 和 民事 争 议 并 重 的 交 叉 .行 案件
定 的 民 事 主 体 资格 产 生 争议 。 必 须 先 就
体审 理模式 。 民事 先行 就是在 处理 此类
交 叉 诉 讼 时 , 民事 诉 讼 先 于 行 政 诉 讼 进 行 , 民事争 议解 决后再 解决行政 争议 , 当 行 政 先 行 亦 然 ,而 民事 行 政 分 别 进 行 则
行 为引起 , 本质上属 于民事争议案件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但
由 于 行 政 行 为 的 介 入 使 民 事 争 议 变 得 更 为复杂 。 二, 类案件的审理 中, 政 问 第 这 行 题 具 有 重 要 地 位 ,是 民 事 诉 讼 的 审 判 前 提, 不解 决前 提 问 题 , 民事 争 议 无 从 解 决 。
政争议关联案件 ” ,指的是在案件 的审理 过程中, 同时存 在均需解决 的行政 争议与 民事争 议 ,两个争 议在 内容上 具有 关联
性 , 处理 结 果 上 互 为 前 提 条 件 的 一 种 争 在 议 形式 。 特 征 为 : 一 , 院 先 前 已受 理 其 第 法 了 某 一 个 争 议 , 未 审 理 终 结 , 前 一 个 但 而 争 议 的 解 决 牵 连 到 后 一 个 争议 , 院 必 须 法 解 决 两 个 诉 讼 的 审 理 顺 序 。 第 二 , 在 法
以行政争议 为主、 涉及 民事争议 的交 叉案件通常 出现在 行政诉讼 中, 它是 因公
民 、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具 有 国 家 行 政 职 法 权 的机关 或组织及 其 工作人 员的 具体行 政 行 为 不 服 而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同 时 , 求 请
“ 行 后 民 ” 如 果 民 事 诉 讼 中 涉 及 先 指 到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合 法性 问 题 , 当 中 止 应
争鸣” 在我 国的审判实务 , 。 占主 导地位 的 审理模式是 分开审理模式, 该模式存在 但 很多缺 陷。同时, 笔者对合 并审理模式进
行 分 析 , 为 其 具 有 合 理 性 , 合 我 国现 认 符 实, 因而 具 有 可 行 性 。 ( ) 开 审 理 模 式 及 其 评 价 一 分
为 的 合 法 性 问题 。 .
行政审判 的分工进 行审判, 即对 于 民事争
议 , 当 由 民 事 审 判 庭 进 行 审 理 , 涉 及 应 而 到 行 政 争 议 的 , 应 当 由行 政 审 判 庭 进 行 则 审 理 , 个 庭 之 问各 自独 立 审理 。 两
类 型 分析 ( ) 叉 案 件 的 内涵 一 交 民 事 问 题 与 行 政 问题 交 叉 案 件 , 称 又 “ 政 争 议 与 民事 争 议 的 交 织 , “ 事 行 行 ・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