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护条例(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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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节的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

植树节的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

植树节的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植树节是我国每年的3月12日,为庆祝植树节,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

以下将介绍其中的几项重要政策和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对于植树节的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该法,每年植树节期间,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需积极组织植树造林活动,推动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加强对植树节活动的宣传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保护森林资源、推进森林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和恢复等内容,对于植树节的举办与森林保护具有直接关系。

根据该法,植树节期间,各级林业部门要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植树活动,加强对护林员和植树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植树活动取得实际成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我国保护草原资源、推进草原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草原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和生态恢复等内容,对于植树节的相关活动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根据该法,植树节期间,各级草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草原生态的监测和保护,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植树造林,促进草地的恢复与生态平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我国保护水土资源、推进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水土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和生态修复等内容,对于植树节的庆祝活动非常重要。

根据该法,植树节期间,各级水土保持部门要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种植乔木、防护林等活动,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植树节的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不仅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也有效促进了我国的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

希望在未来的植树节活动中,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并通过制定更加详细和有力的政策与法规,推动我国的林木种植和森林保护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

林业资源保护法律解析

林业资源保护法律解析

林业资源保护法律解析林业资源保护是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林业资源,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林业资源保护法律进行详细解析,以加深对该领域的理解。

一、背景介绍林业资源是指森林、木材、林木、森林土地、森林生态系统以及与森林相关的其他资源。

由于人口增长、工业化进程和不当开发等原因,全球森林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破坏,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保护和管理。

二、林业资源保护法律的意义林业资源保护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规范林业资源利用行为,防止过度开发、滥砍滥伐等不当行为,保护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它有助于促进生态保护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

此外,它还能够保障农民和林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三、国内林业资源保护法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护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颁布实施,是我国保护森林资源、推动森林培育和利用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责任,规范了森林经营和利用行为。

此外,该法还强调了森林防火、防蝗等重要内容,为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提供了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维护草原资源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草原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要求,明确了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加强了对非法放牧和过度开发的监管。

该法为保护草原资源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国际林业资源保护法律除了国内法律,国际社会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护全球的林业资源。

例如,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制定了《森林原产地认证国际标准》和《森林砍伐合法性指南》,旨在防止滥砍滥伐和非法木材贸易。

国际社会还进行了一系列全球性的环保公约和协议,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从而保护林业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

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六章五十五条。

现以生动、全面和有指导意义的方式解读该法。

森林对于国家和地球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以及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提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

首先,法律要求对森林进行保护,禁止不合法的砍伐、采伐、损坏。

其次,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这一原则是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稳定和持久发展的基础。

森林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责任。

国家将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体系,划定森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特殊保护区,并加强对这些区域的保护。

同时,国家将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在森林法中,对森林经营者的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森林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保护森林资源,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的发生。

此外,森林经营者还应当推动森林可持续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森林经营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森林法还对违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追究行政责任,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意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通过法律的约束,我们能够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施行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挑战仍然存在。

如今,人类面临森林砍伐、采伐、火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广大公民,应当共同努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实践。

(完整版)保护森林、草原的法律规定

(完整版)保护森林、草原的法律规定

(2) 营造防护林。防护林是以防护为主要 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 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 护林、基本草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 林。在河渠两侧,水库周围,铁路、公路 两旁,海岸和湖边,须造各种防护林。我 国1978年提出横贯十一个省(区)的“三北” 防护林建设规划,准备从根本上改善这些 地区农牧业生产条件,改善生态平衡。使 万里风沙线上的一亿多亩耕地和五千多万 亩基本草牧场得到保护,粮食和牧草产量 将显著提高;木材的产量也有大幅度提高。
(1)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覆盖率是指全国或一个地 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我国森林法实施细
则规定,森林面积是指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
面积,经济林地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
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 木的覆盖面积也列为森林面பைடு நூலகம்。最早,地球上曾有2 /3的陆地为茂密的森林,一万年前人类进入新石器 时代,刀耕火种,森林遭到破坏,后来资本主义工业
(3) 森林病虫害防治。病虫害对森林的危 害相当严重,森林法规定,各级林业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 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一旦发现病虫害,必须立即采取各种措施, 组织防治,控制疫区,防止蔓延,可采取 飞机撒药等积极措施。
(4)严禁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砍滥伐 的后果是水土流失、沙漠化、生态环境被破坏,对人 类的危害是很严重的,其损失是难以弥补的。1980年 12月和1982年10月,国家曾两度下达过通知,制止乱 砍滥伐森林。森林法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 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 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 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为此, 还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违法进行开垦、采石、 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砍柴和其他活动,致使森 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 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给以刑法制裁

1961--1971大事年表

1961--1971大事年表

1961年1月14日-18日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召开。

全会正式通过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民经济转入调整的轨道。

毛泽东在会上号召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

会后,中央领导人和地方负责人先后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

3月6日安徽省委根据农民群众的要求,决定试行“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田间管理责任制。

其他部分省区也实行了类似办法。

3月15日-23日中共中央在广州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和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农业六十条”),对农村政策进行调整。

随后,工业、商业、手工业、科学、教育、文艺领域也开展调整,并相继制定了工作条例。

7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加强原子能工业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自力更生,组织力量,突破原子能技术。

1962年1月11日-2月7日中共中央召开扩大的工作会议(即七千人大会),总结经验,统一认识,强调加强民主集中制,切实贯彻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以迅速扭转国民经济困难的局面。

3月2日周恩来在广州向出席全国科学工作会议及全国话剧、歌剧和儿童剧创作座谈会的代表作《论知识分子问题》的报告,重新肯定我国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已经是劳动人民的知识分子,而不是属于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强调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要发挥科学和科学家的作用。

3月27日,周恩来在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重申了这一观点。

5月22日中国影协举行首届《大众电影》“百花奖”颁奖大会。

这是第一次全国群众性的电影评奖活动。

6月1.2万吨自由锻造水压机在上海研制成功。

9月24日-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召开。

会议把社会主义社会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进一步扩大化和绝对化,强调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

1963年1月2日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为一位右手完全断离的病人成功实施世界首例断肢再植手术。

1月周恩来根据中央精神,提出“一纲四目”的对台政策。

3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毛泽东“向雷锋同志学习”的题词。

全国掀起学习雷锋先进事迹的热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律,于1984年3月31日经国务院第二百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

该法对森林的保护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

一、法律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在此处规定了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定义,突出了森林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情,以及政府的责任。

第二章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该章节一共有三节,主要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的目标、原则和政策。

同时,对森林保护的具体方法、措施、标准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并规定了森林资源的计划管理和林地的定向占用。

第三章森林资源的管理:该章节一共有四节,主要规定了森林资源的管辖和管理机构、使用方式及范围、砍伐和采伐的条件、环保措施、森林质量防治等等。

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林地进行认定和核发林权证书。

规定了森林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特别是涉及重要生态区的森林资源管理。

以保护地球为核心,保护整个生态系统,修复植树造林,促进森林资源的持续、稳定、科学的利用基地的建设和保护。

第四章火灾预防和消除:该章节一共有三节,重申了火灾预防的重要性,并对预防火灾的必要措施进行了详细讲解,同时也规定了火灾清除和火灾抚恢的措施,以及火灾的应急预案和指挥中心的职责及权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该章节一共有五节,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了处罚和民事赔偿。

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对森林资源管理中的作弊行为的问责和追究。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本法施行的时间,同时对本法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法律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对森林保护和开发进行全面的规划和管理。

这一规定对于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生态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该法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方面明确了政府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森林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也称为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任务目标,也就是说制定一部法律要解决哪些问题。

立法目的与法律的其他条文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一部法律中的每一具体条文规定应当围绕该法律的立法目的,为实现立法目而服务。

由于立法目的统领着一部法律全部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因此一般都作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的规定,以开宗明义,总揽全局。

二、自1979年我国制定森林法(试行)以来,林业建设虽然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是,我国仍然是一个少林国家,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5 %和12%,森林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多(世界平均为25 %),与发达国家更不能相比,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有相当差距。

目前,我国又处在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给资源环境造成巨大压力的时期,森林资源的增长速度和内在质量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生态环境整体恶化的趋势仍在继续、水土流失面积已达179.4 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7%。

沙漠、戈壁及沙化土地面积已达168.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7.6%,而且每年还在扩展。

全国约有2.3亿亩基本农田因生态环境恶化而严重影响产量,有15亿亩草场严重退化,许多城镇、工矿和乡村受到威胁。

全国每年因为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00亿元以上,因洪涝灾害减产粮食200多亿公斤。

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森林资源不足,我国人均木材、纸制品、果品的消费量,也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7. 6%、35. 3%和50%,林业同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生存环境不断改善的要求极不适应。

上述情况说明,与十几年前制定森林法时相比,我国的森林资源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因此我国森林法的立法目的、可以不进行调整。

2017最新森林法都有怎样的法律法规(2)

2017最新森林法都有怎样的法律法规(2)

2017最新森林法都有怎样的法律法规(2)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二十四条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

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第五章森林采伐第二十八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森林生态知识:森林保护与环保法律规定

森林生态知识:森林保护与环保法律规定

森林生态知识:森林保护与环保法律规定森林是地球上非常重要的生态系统,它对维持地球生态平衡、净化空气、减少土壤侵蚀、保持水源、调节气候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全球范围内的森林砍伐、林地开发等问题逐渐凸显,严重威胁到了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下面将就森林保护与环保法律规定展开探讨。

一、森林资源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颁布施行,是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森林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规定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措施和责任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不仅在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在于全社会的每个公民。

该法对于非法砍伐、滥伐或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砍伐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作出了严格的处罚。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投入资金和技术支持的相关政策。

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缔结于1973年)是一项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不会对濒危物种的生存带来威胁的多边条约。

该公约对包括木材在内的一系列动植物进行了监管,旨在防止非法伐木、非法采伐和非法贸易等行为。

中国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承担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贸易进行监管的责任。

3、其他相关法律除了上述两项基本法规外,我国还制定了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从法律上明确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所需的政策措施和法律依据,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1979年以来森林立法历程与立法建议

1979年以来森林立法历程与立法建议

1979年以来森林立法历程及对《森林法》的修改意见班级:09级硕士八班学号:22009337 姓名:刘兵森林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蕴含着巨大生态效益和经济利益,是各国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之一。

对于少林的中国,怎样对待森林资源,一直以来是一个重要而严峻的课题。

本文旨在总结1979年以来,中国的森林立法历程以及目前学界众说纷纭的《森林法》修改的诸多观点。

1 1979年以来森林立法历程1.1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内容及评析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以下简称《森林法》(试行))。

这是新中国政府第一部有关林业资源的法律。

实际上,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已经积累了部分的森林管理经验,也制定了不少林业法规。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加快造林速度,加强森林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一系列明确林权、造林、护林和森林采伐方面的指示、条例和通知。

如一九五一年四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适当的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一九五三年七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的指示》,一九五七年三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林业部发出了《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一九六三年五月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一九七九年一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等。

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国内外发展林业的经验,我国政府制定了第一部林业大法——《森林法》(试行),经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

此时的中国,刚刚从政治劫难中走出,政治和经济体制在谨慎中苏醒。

森林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难免会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意味并且相当注重对森林经济效益的保护和开发。

同时立法的水平因为各方面原因显得粗糙。

但是,《森林法》(试行)在当时起到了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效益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森林权属第三章 发展规划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五章 造林绿化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相关知识

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相关知识

一、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相关知识1.什么是国家森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是指城市生态系统以森林植被为主体,城市生态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各项建设指标达到标准,并经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授牌的城市。

2.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宗旨是什么?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宗旨是“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

3.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有哪些?(一)组织领导(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林业、绿化的方针、政策、法规;(2)政府高度重视、大力开展城市森林建设,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健全,政策措施有力;(3)在城市森林建设中,创造出富有特色的建设模式和成功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4)把城市森林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建设资金有保障并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二)管理制度(1)认真编制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实施。

城市森林建设按照规划严格实施,能按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并有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2)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严重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和树木事件,近三年没有发生破坏绿化成果案件;(3)城市森林建设有长期稳固的科技支撑;(4)城市森林建设工作有明确的管理机构;(5)城市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完整、规范,图件齐备。

(三)森林建设(1)综合指标①编制实施的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有具体的阶段发展目标和配套的建设工程。

②城市森林建设理念切合实际,自然与人文相结合,历史文化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交融,城市森林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景观优美;③以乡土树种为主,通过乔、灌、藤、草等植物合理配置,营造各种类型的森林和以树木为主体的绿地,形成以近自然森林为主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④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功能分区和过渡区建有绿化隔离林带,树种选择、配置合理,缓解城市热岛、浑浊效应等效果显著;⑤江、河、湖等城市水系网络的连通度高,城市重要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完好,功能完善,水源涵养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水质近5年来不断改善;⑥提倡绿化建设节水、节能,注重节约建设与管护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林政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2篇)

林政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林政案件是指涉及林业管理、林业资源保护和林业执法等方面的案件。

在我国,林业资源丰富,但同时也面临着过度采伐、非法砍伐、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

为了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林业管理。

本文将重点介绍林政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林政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84年颁布实施,2007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明确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等原则,为林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配套法规,于1991年颁布实施。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森林资源的分类、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为林政案件提供了操作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于2019年通过,是我国林业保护的重要法律。

该法明确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为林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颁布实施,于2004年和2016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明确了野生动物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为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林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该条例明确了野生植物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为涉及野生植物保护的林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于2008年颁布实施,该条例明确了森林防火的原则、责任、措施和法律责任,为涉及森林火灾的林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7.《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政处罚法》于1997年颁布实施,该法明确了林业行政处罚的原则、程序和法律责任,为林业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79.02.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草案)的说明国家林业总局罗玉川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试行草案),是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由国家林业总局起草的。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征询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林业部门的意见,并在全国林业局长会议上进行了讨论。

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

现就一些主要问题作一说明。

(一)森林与国计民生关系极大。

它不仅是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的重要资源,而且对于改造自然,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障农牧业高产稳产;对于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以及防护国土、加强战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更有效地发挥森林的这些作用,为我国四个现代化服务。

我国人口众多,森林资源少,每人占有森林面积只有二亩,大大低于世界平均十二亩的水平。

森林覆盖率只有12.7%,比世界平均22%也低的很多。

按平均每人占有的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比较,在世界160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居于120位。

而且我国森林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南等江河上游和边疆地区,不宜过量采伐。

西北、华北和中原等广大地区,农业多灾低产,同这些地区无林少林有密切关系。

近十多年来,全国统一分配的木材量平均每年增长速度只有1.7%,供需矛盾越来越尖锐。

建国以来,在毛主席、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林业建设是有成绩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许多领导人员对于林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认识林业和农业、牧业互相依存的关系,对林业抓得不紧,重砍轻造的倾向没有根本纠正,特别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造林绿化速度不快,森林破坏十分严重,全国森林资源不足、分布不均的状况没有多大改变,林业仍然是国民经济中一个薄弱环节。

林业建设如不加快步伐、迅速赶上去,就会影响工业,影响农业,影响人民生活,影响四个现代化。

植树节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植树节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植树节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树节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为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其中,植树节作为一个重要的节日,与森林法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植树节的由来、政策的制定以及植树节政策的意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植树节的由来植树节起源于我国古代,最初由人们为了祈求丰收而展开的一种植树祭祀活动。

到了1979年,国家将每年的3月12日定为全民植树节。

这个节日旨在提倡全民参与绿化行动,倡导保护环境的理念,并将植树视为一种具体行动,以改善生态环境。

二、政策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在2000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它全面规范了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为植树节相关政策提供了依据和支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全民参与造林绿化和草原、荒漠、沙化地区治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这一法规为植树节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都被鼓励积极参与植树节活动,进行义务植树和绿化行动。

另外,森林法还为植树节指出了具体的目标要求,如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草原、荒漠、沙化地区治理。

”这些规定确保了植树节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植树节政策的意义1. 加强环境保护植树节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使得人们更加重视环境保护的意义。

通过义务植树和绿化行动,可以改善空气质量、净化水源,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维护生态平衡。

2.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植树节政策的推进,有助于推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大规模的绿化行动,可以增加森林覆盖率,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

这不仅有利于人类的健康和福祉,也有助于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

3. 培养环保意识植树节是一个重要的教育平台,可以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培养对自然环境的热爱和责任心。

创森知识(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规知识

创森知识(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规知识

创森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规知识(4)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森林法规是何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森林法规,是1963年制定的《森林保护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何时立法通过、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3.森林法的基本任务是什么?森林法的基本任务是:(1)维护林权;(2)鼓励造林;(3)保护资源;(4)改善环境。

4.森林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森林法的基本原则是:(1)生态效益优先原则;(2)遵循森林资源自身规律原则;(3)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4)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重点保护原则。

5、森林法主要管理制度有哪些?“森林法”主要有5大管理制度,(1)林权制度;(2)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3)植树造林制度;(4)森林保护制度;(5)森林采伐制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何时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于2000年1月29日起施行。

7.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哪些原则?(1)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3)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8.林业长远规划包括哪些内容?(1)林业发展目标;(2)林种比例;(3)林地保护利用规划;(4)植树造林规划。

9.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多少年核定一次?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10.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哪些规定?答:(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11.《森林法实施条例》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有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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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条例(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椞为了保护森林,防止火灾、滥伐和防治病虫害,以促进林业生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都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林、护林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保护好森林和林木。

第二章护林组织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林区的县人民委员会、乡人民委员会(即公社管理委员会,以下同)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指挥机构。

各级护林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护林法令,规定护林措施,指挥扑救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和交流护林工作经验。

第五条林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以及林区的国营林场、农场、牧场、垦殖场和厂矿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的基层护林组织。

基层护林组织,在上级护林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护林规定,开展爱林、护林宣传教育,管理进入林区的人员和野外用火,组织扑救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和制止一切破坏森林的行为。

第六条林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以及林区的国营林场、农场、牧场、垦殖场和厂矿企业等单位,应当在县、乡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划定森林保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护林人员。

护林人员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的主要职责:(一)进行巡察。

(二)制止一切可能引起破坏森林的行为。

(三)将引起森林火灾,以及盗伐和其他破坏森林的现行分子,送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省县交界的林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各有关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护林联防组织,互相支援,做好联防地区内的护林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建立护林防火机构,配备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生森林病害、虫害的重点地区,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站,负责防治技术的指导工作。

第三章森林管理第十条保障国家、集体的森林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

森林和林木归谁所有,其产品和收入就归谁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国有林由国营林场负责经营。

但是,分散小片的森林,不便于建立国营林场经营的,可以由当地林业行政部门包给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经营,或者包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经营。

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所有的森林,一般应当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不适合生产队经营的,由人民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组织专业队经营。

生产队所有的森林,成片的应当由生产队统一经营;零星树木可以固定交给社员专责经营,并且订立收益分配的合同。

第十二条采伐森林,收购和运输木材、竹子、柴、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按照《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和有关规定采伐。

集体所有的森林,应当根据森林资源情况和林木生长规律,确定每年采伐的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经过批准后采伐。

国家采伐集体所有的森林,应当按照国家木材生产计划,经过省、自治区林业行政部门逐级下达任务,并且商得森林所有者的同意,实行订约采伐。

集体单位从自有的森林里每年采伐自用的木材(包括社员个人需要部分),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下的,由乡人民委员会批准;超过十立方米的,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二)森林采伐后,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当年或者次年内进行更新。

当地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对更新工作进行监督。

国有林采伐后,由国家规定的单位负责更新。

集体所有森林采伐后,由森林所有者负责更新。

但是,也可以事先经过协商,订立合同,由采伐单位负责更新。

砍一棵,至少必须栽植三棵,并且保证成活。

(三)进入集体林区收购木材、竹子、柴、炭,必须经过林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部门审查,报同级计划委员会批准,并且列入当年计划以内。

但是,当地及其毗邻地区的机关团体等自用的,和手工业需要的原料,其收购的数量,应当遵守的制度和必须经过的批准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规定。

(四)向铁路、公路、航运等运输部门托运木材、竹子,必须提出县以上林业行政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

但是,国家直接调拨出的木材,可以按照国家批准的每月木材运输计划托运,不必再提出运输证明。

第十三条下列森林和林木只准许进行抚育采伐、卫生采伐和更新采伐,禁止进行主伐:(一)护田、护路、护岸、固沙和水库周围、水土保持区域内的森林。

(二)城市和工业区周围的绿化林。

(三)名胜古迹林。

(四)风景林。

(五)卫生保健林。

(六)母树林。

(七)禁猎区的森林。

(八)稀有的珍贵林木。

第十四条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禁止进行任何性质的采伐。

第十五条禁止毁林开荒。

第十六条县、乡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自然条件,结合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宜林荒山、荒地、沙荒,残林迹地和新造幼林,实行定期的封山育林。

第十七条在森林附近放收,必须加强看管牲畜,防止毁坏林木。

有条件的林区,应当划出固定收场。

第十八条国有林区的居民,在当地林业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可以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结合森林抚育,砍取自用的零星木材、烧柴和进行林副业生产。

第十九条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的人员,应当由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指定专人领导,严格遵守森林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林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以及林区的国营林场、农场、牧场、垦殖场和厂矿企业等单位,都应当根据国家护林法令和群众利益,经过群众讨论和同意,订立护林公约,规定护林责任制度,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第四章预防和扑救火灾第二十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除了做好经常性的护林防火工作以外,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森林火灾的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加强领导,严加防范。

第二十二条防火期内,在林区野外用火,必须加倍警惕,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烧荒、烧牧场、烧灰积肥和炼山造林,应当事先经过批准。

批准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二)烧荒、烧收场、烧灰积肥和炼山造林,应当组织起来,并且有专人领导。

(三)烧荒、烧牧场、烧灰积肥和炼山造林,应当事先开好防火线,准备好扑火工具;只准许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事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四)烧木炭和烘烤林副产品,应当固定场地,在周围开好防火线。

(五)烧饭、取暖和吸烟,应当在指定地点或者选择安全地点;事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六)上坟烧纸应当严防引燃杂草;事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七)夜间走路禁止使用火把。

第二十三条防火期内,通过林区的铁路机车,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且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清炉,严防喷火、漏火。

在林区作业的拖拉机和以柴、炭作燃料的汽车,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二十四条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必须事先报告当地县人民委员会,并且做好防火戒备。

第二十五条禁止烧山驱兽和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第二十六条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林区有计划地设置下列防火设施:(一)在便于了望的地点,设置防火了望台(哨)。

(二)在森林和草原毗连地带、居民点周围、铁路两侧、省县交界地区和国境线内侧等发生森林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地段,结合河流、道路,开辟防火线。

有条件的,应当在防火线上种植抗火性强的林木或者种植农作物。

(三)在主要林区,根据生产和防火的需要,修建林道,设置通讯设备。

(四)在交通便利的国营林场和护林防火机构内,有重点地设立森林火灾危险天气预报站和化学灭火站。

(五)在大面积林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航空护林站,加强航空护林的巡逻和灭火工作。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尽力扑救,并且及时向当地人民委员会或者护林组织报告。

当地人民委员会或者护林组织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扑救。

第二十八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组织精干的扑火队伍,加强组织领导,集中统一指挥;并且应当做好通讯联络、后勤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扑救森林火灾必须注意安全;并且不得动员老、弱、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九杂扑救森林火灾,可以优先利用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和邮电等部门的交通和通讯工具。

商业、卫生和粮食等部门应当大力支援。

第三十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彻底清理火场,严防复燃。

并且应当及时查明起火原因,调查损失,总结经验教训,逐级上报。

策三十椞扑救森林火灾负伤或者死亡的,国家给予医疗或者抚恤。

第五章防治病害虫害第三十二条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应当积极防治病害、虫害。

在发生毁灭性的病害,虫害的时候,当地县、乡人民委员会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治。

第三十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站、林业工作站、国营林场和林区的人民公社,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森林病害、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并且应当组织林场工人、社员,结合生产,调查森林病害、虫害的发生和发展情况,适时进行防治。

第三十四条经营森林单位,应当通过清理林场和抚育林木等措施,改善森林的组成和卫生状况。

造林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营造混交林,预防病害、虫害的大量发生和蔓延。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业行政部门,应当确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防止危险性的病害、虫害的传播和蔓延。

第三十六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发生病害,虫害,确实无力防治的时候,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在防治技术、药械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支援。

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三十七条认真执行本条例,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县人民委员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连续保持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扑救,或者在扑救火灾当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且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且尽力扑救的;(四)防止滥伐以及其他破坏森林行为,有显著成绩的;(五)发现破坏森林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六)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有显著成绩的;(七)森林更新和封山育林有显著成绩的;(八)在森林保护工作中,认真负责,联系群众,并且在宣传和贯彻护林法令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九)在森林保护工作中发明创造有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

但是,情节轻微的,经过批评教育以后,可以免予处分。

(一)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失职,使森林遭受损失的;(二)不遵守林区野外用火规定,引起火灾的;(三)滥伐、盗伐以及其他破坏林木的行为,使森林遭受损失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采伐和更新的。

盗伐林木,应当追回赃物,并且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有前条第一款各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使森林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重大事故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蓄意或者唆使纵火烧山,或者聚众破坏森林,由司法机关从严惩处。

第四十条引起森林火灾,滥伐、盗伐以及有其他破坏林木的行为,事后能主动向政府坦白悔过、退回赃物,或者在失火后积极扑救减少损失的,酌情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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