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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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阶段及阶段特征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阶段及阶段特征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阶段及阶段特征1973年8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揭开了新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序幕。

(一)初创阶段(1973年-1978年)1973年颁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是中国政府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政策的宣示,在当时实际起到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作用。

1974年4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标志着我国国家一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诞生。

1978年,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还增加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规定。

阶段特征:这一阶段,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政策和规划纲要,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环境污染防治的制度或措施,也首次将环境与资源保护列入国家的根本大法。

但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二)发展阶段(1979年-1988年)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真正迈入法制化轨道。

1982年再次对《宪法》进行修订时,对其中原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做了修改,增加了有关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定。

这为全面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依据。

此外,在国家一些重要的民事、行政和诉讼等基本法律和企业法律中也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内容。

阶段特征: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热衷于发展经济,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得不到严格的执行。

(三)调整阶段(1989年-1998年)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保护法》。

1993年,全国人大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主要工作是统筹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并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

阶段特征:这一时期,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出现了一个高潮。

从总体上讲,这些立法重在加强对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同时,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也逐渐活跃起来。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学概述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学概述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遭遇不可 抗拒的自然灾害,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 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 予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的构成要 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 体
富运渔业公司清除污染并赔偿损失,富运渔 业公司以这种损害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 成的为由加以拒绝。 问:富运渔业公司与李某之间的环境法律关 系是否成立?富运渔业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 成立?
相关法条链接:
《环境保护法》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 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 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 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 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又称权利义务主 体。
(一)主体的种类 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从环境资源管理的角度来划分,还可将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受控主体两类。
(二)主体的特征 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 泛性。 第二,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 第三,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规定 :孙某将租借 张某的房子于2004年10月1日前出卖给李某, 李某支付人民币12万元。李某明知该房屋属于 张某,仍于2004年9月将房款交给孙某。张某 得知消息后,将孙、李二人告至法院。法院审 理后确认孙、李两被告侵权成立,宣布其购房 合同无效,并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000元。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 ①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都与开发、利用、 保护、治理环境资源有关 ②权利义务既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双方联结起来的纽带,又是把环境 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即人 与环境资源联贯起来的纽带。 ③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既不均衡,也不对等。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识记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指能够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贯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始终,并能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定义指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的,具体表现并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和地位作用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国际环境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和该法的生效时间)环境保护法视为我国的环境基本法并非国家基本法《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与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率先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和基本政策。

其次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尊定了基础再次确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其他相关部分分工负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体系,促进了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最后促进了全名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的提高,推动了其他部门法在修订时纳入与保护环境与资源相关的条款。

领会1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依据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以便执法者,司法者解决环境与资源保护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与矛盾。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不能等同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则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有原则,与其他部门共有的原则不应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之中,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范体系具有指导与纲要作用。

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战略性宣示性的口号不宜直接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原则。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

——引发现代环境管理思想的第二次革命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
1992年6月3—14日 巴西里约热内卢
两个纲领性文件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21世纪议程》 其他文件 《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气候变化框架公 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的起草程序 关于立法的技术性要求
关于法的结构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的起草程序:
1. 法案起草人员的确定; 2. 法案的起草步骤:
• • • • • • • 确定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方法; 进行调查研究; 设计法案框架、拟定法案提纲; 正式起草法案; 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论证; 反复修改法案草稿; 形成法案正式稿。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指导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 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 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 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对于生态系统及其规律,人类只能被动地 去适应它、而不可能人为地去改变它。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 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 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 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 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自考-知识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自考-知识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金瑞林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第二节生态学基本知识第三节环境问题第四节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第四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节的历史必然性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第二节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第四节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第五节环境标准第六节规范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制与立法规划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第六章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第一节环境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第二节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历史发展第三节环境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第四节环境管理机构第五节我国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的依据第二节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则第三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节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第五节公众参与原则第八章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三节“三同时”制度第四节许可证制度第五节征收排污费制度第六节经济刺激制度第七节其他重要环境保护制度第九章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第二节自然资源规划制度第三节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第四节自然资源许可制度第五节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十章环境标准第一节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环境标准的作用第三节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定第四节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第十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行政责任第二节民事责任第三节刑事责任第二编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十二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第一节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立法第二节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第十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节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第二节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第十四章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节海洋环境保护法概述第二节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第十五章水污染防治法第一节水污染防治法概述第二节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第十六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概述第二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第十七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述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量的限制。

(整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整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第一章绪论环境1、概念:(法律上的定义)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太阳及其光和热不属于)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要素: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人类环境的分类:1、按环境要素的形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法采、最常见)2、按环境功能的不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三、人类同环境的关系:1、关系: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环境对人类有反作用2、环境的两种能力:为了维持人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四、(了解)某些自然物在它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但当它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

例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种植的庄稼、果树等等,它们不再被看作环境要素,而视为一种财产,成为民法所有权保护的客体。

五、区别:土地、森林、草原、渔业、水、矿产,野生动物,几种资源的可再生和不可再生。

六、生态系统和生物圈:1、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统一体,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

2、生态系统的功能:(1)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A、1/10定律: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1/10被上一级所利用。

B、生物放大: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

(2)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七、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2013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后简答题

2013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后简答题

2013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后简答题第一章导论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概念有什么异同?P49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在性质上属于自然存在的、不以人类一直为转移而存在的有机和无机物质的统一体。

当人类以一种静态的眼光来看待围绕人类存在的全部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环境的概念。

当人类以是否对人类有用的角度来看待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自然资源的概念。

当人类从生物的存在条件以及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待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生态系统的概念。

环境与资资源保护立法定义“环境”的方式有哪些?P471、采用概括的方法在立上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

2、采用列举的方法。

3、采用概括加列举式的方法。

什么是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成因有哪些?P50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环境问题的成因:1、市场失灵。

表现为:环境成本的外部化、对生态系统估值不当、产权界定不清2、政策失误3、科学不确定性4、国际贸易的影响。

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特征?P54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叶)2、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时期(20世纪初叶至20世纪60年代)3、整合型环境与资源被保护立法的全方位展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特征?P571、新中国成立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新中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改革完善时期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强化时期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什么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它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征?P6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认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社会性(主要特征)2、政策性3、科学性4、综合性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P671、基础的直接目的。

新环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新环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为了加强对环境标准、环境监测、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的 管理而颁布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年修订后重新 颁布)、《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工业企业 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1985)
★为加强对各种建设项目的管理而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环境管理条例》(1998)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②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是环境问题中最突出、最尖锐的 部分,在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中占有的比重最大。污染 防治法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保护、噪声控制、废 物处置、农药及其他有毒物品的控制与管理,也包括其他公 害(如震动、恶臭、放射性、电池辐射、热污染、地面沉降 等)的防治法规。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③自然保护法:自然保护就是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 自然资源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使自然资源 免受破坏,以保持人类的生命维持系统,保存物种遗传的多 样性,保证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主要包括:《水法》、 《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 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 等。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④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 律义务。如对有代表性的自然区域、珍稀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域、重要水源涵养区,以及重要的自然遗址和人文遗址,要 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破坏。
⑤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如产生环境 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计划,建立环 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水、废气、废渣、粉 尘、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发生环境污染的事 故或突然性事件要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告环境部门等。

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际上有关国家的环境基本法的内容,我国《环境资源基本法》的体系应包括:1、立法宗旨: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环境与资源法的保护范围。

包括环境要素、资源要素、生态要素、地区要素中的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自然和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的环境和自然生态的保护;3、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奖励综合利用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4、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

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经济刺激制度。

5、自然资源开发者开发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环境污染者治理污染的义务;6、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

包括中央和地方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环境资源管理的权限划分及监督,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权责。

7、环境资源主体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8、涉外环境资源保护的特别规定。

包括参加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公约、条约和协定、与国际上环境资源保护国家和组织的合作,组织和参与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活动和交流;9、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有一个特殊的又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就是环境标准。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首先,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其规范性是通过一些定量性的数据、指标、技术规范来表示行为规则的界限,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除此之外,它还具有约束力,并要授权经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二、环境标准的作用(一)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

国家在制定环境计划和规划时,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环境目标和一系列环境指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一章导论简答题1.简述环境科学及环境科学中环境的含义:答:对环境和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是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是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

2.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的三个方面含义:答:(1)环境的范畴被限定在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自然因素范围内,不包括社会、经济等其他因素。

(2)这种自然因素既包括各种天然的环境要素与自然资源,也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

(3)历史遗迹与自然状态也因其自然的本质属性而属于环境的范畴。

3.简述自然资源的含义:答:(1)联合国对自然资源的定义: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过产生经济价值,提供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

(2)我国《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对自然资源的概括性解释: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成为自然资源,具体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等。

4.简述生态系统的含义及与环境概念的区别:答: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产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

与环境概念的区别:生态系统是以整个地球上的生物及其环境等客观存在为中心,而不是以人力为中心,地球上所有生物(包括人)与环境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

5.简述环境问题的概念及分类:答: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及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根据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不同,一般将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1)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这被称为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

(2)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这被称为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第一章绪论环境1、概念:(法律上的定义)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太阳及其光和热不属于)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要素: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人类环境的分类:1、按环境要素的形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法采、最常见)2、按环境功能的不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三、人类同环境的关系:1、关系: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环境对人类有反作用2、环境的两种能力:为了维持人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四、(了解)某些自然物在它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但当它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

例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种植的庄稼、果树等等,它们不再被看作环境要素,而视为一种财产,成为民法所有权保护的客体。

五、区别:土地、森林、草原、渔业、水、矿产,野生动物,几种资源的可再生和不可再生。

六、生态系统和生物圈:1、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统一体,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

2、生态系统的功能:(1)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A、1/10定律: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1/10被上一级所利用。

B、生物放大: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

(2)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七、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章简答、论述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章简答、论述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章简答、论述题1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0-12-08 16:40:06 阅读6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总论第一章、绪论1、人类环境的分类:1)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2)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3)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4)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理环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与环境科学中“环境”在范围上有哪些异同?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不能用环境科学中水圈、生物圈之类抽象、概括的概念,而必须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2)从环境科学的理论看。

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份、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3)人类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

各种环境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完整体系,这就是地球表面的人类生命维持系统。

4、人类同环境的关系?1)揭示人类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是环境科学的基本任务。

人类是整个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把人类-环境系统看成是一个整体,再从相互关系上加以研究。

2)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作为两个方面的最基本的概括:a、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b、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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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
施恢复环境原状。”从条文上看,上述三部法律对环境污染责任规定的构 成要件和责任形式明显存在不同之处。 问:通常情况下,追究加害人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应当适用哪部法律?当 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时,应当具体适用哪部法律?
环境法讲义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的体系和立法
主要内容

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体制

一、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由国家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
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
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
整体。
一、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 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 用时,由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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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3、环境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1995/2000) 水污染防治法(1984/1996/2008)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1995/2004) 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1999)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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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 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级人民政府和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体制

(三)法的效力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 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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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经济法中

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体制

(一)特点

立法的主体特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立法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立法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 文件等形式


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体制

(二)立法体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环境污染防治法 自然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环境标准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一、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1、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见宪法原文


2、环境保护基本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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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5)违背法定程序的

案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 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 条则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 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规定

节约能源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可再生能源法

一、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6、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


一、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7、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
律规定——见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体制

(四)不同立法规定发生冲突时的适用和处理原则

5、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1)超越权限的
(2)下位法违法上位法规定的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规定 的





6、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 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体制

(四)不同立法规定发生冲突时的适用和处理原则

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新的规定
一、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4、自然保护法

(1)自然资源法

土地管理法 水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渔业法 矿产资源法 煤炭法

(2)生态保护法

水土保持法 防沙治沙法
一、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5、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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